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三条根据第三采气厂生产实际,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

(一)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轻烃储罐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输气干线上动火;

3.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2.天然气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轻烃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集配气站内设备及盛装易燃易爆介质容器和管线上的动火;

3.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4.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5.各种甲醇罐、油罐、污油罐、丙烷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6.气井单井接入生产干管的动火连头作业;

7.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内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气井单井和新干管及进站总机关连头作业,气井井口处动火;

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4.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5.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气、输油、甲醇及含油(醇)污水管线上的动火;

6.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工业动火,包括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生产区域内设置固定动火区域进行管线、设备预制、维修的动火作业。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动火作业的分类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动火作业的分类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 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 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 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 第 2 页共 6 页

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7)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 (9)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动火作业人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10)对违章动火作业,公司每一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 第 3 页共 6 页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xx 《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 2 页共 2 页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第 2 页共 2 页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 (3)在 20 时至次日 8 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 用火区域除外 )。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 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 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 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 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 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措施。

九大作业票定义、等级及预防控制措施 作业(票据)名称: 一、高处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等级划分: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预防控制措施: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身体素质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进行体检。 2、高空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据并对有关防护实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3、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4、高处作业所携带物品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5、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6、单面梯工作时角度以75度左右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度~45度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连续时,应设通讯装置,专人负责。 8、在有斜面的建筑结构层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9、作业点拉警戒线设立警戒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本厂安环部签字监护,三级、特高级高处作业由集团安环部签字监护,制定应急预案并有技术人员和专家到场分析评估。 作业(票据)名称: 二、动火作业 定义:是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4类常规作业,如适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等级划分: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状态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 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 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三级动火作业:除二级及以上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文档2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文档2篇Documents of industria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编订:JinTai College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文档 2、篇章2: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文档 篇章1: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文档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 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 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

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动火级别分类

动火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三、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工业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固定用火区和固定用火点)的连续性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一)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三)易燃易爆区域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易燃易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五)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生产区域设置自带动力源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空气压缩机; (六)使用雷管、**等的爆破作业。 特殊危险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是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外的用火作业: (一)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二)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 (三)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泵房; (四)油品、液化烃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五)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七)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61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 本

动火作业的分类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

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2)

. .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安全管理》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知识 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热源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一、动火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

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二、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2.动火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负责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分析人 (一)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现场情况,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审批人 (一)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考试题资料

动火作业安全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4分) 1、根据动火区域风险等级的高低,将动火等级分为(特殊)、(一级)、(二级) 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之间距离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特殊、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检查确认或分析。 8、动火作业人员应处于动火点(上)风向位置动火。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8分) 1、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C )。 A 18% B 21% C 23.5% D 32%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D )。 A 8小时 B 24小时 C 36小时 D 72小时

3、( C )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A 3级 B 4级 C 5级 D 6级 4、下列不属于一级动火区域的是( D ) A 停工过程的生产装置区 B 可燃物料的泵房与机房 C 存有物料的罐区 D 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5、用火期间,距用火点()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B ) A . 10、30; B .20 30、 C .30、20; 6.按动火审批权限,特殊动火需经( C )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A .安全部门负责人; B企业负责人; C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7、在受限空间内施救,在可燃、有毒气性质体不明的情况下,应首先选个体呼吸防护器材为( B )。 A 过滤式防毒面具 B.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C.自吸式防毒面具。 8、动火作业完毕,( A )应清理现场,监火人在确认有无残留火种后才可离开。 A 动火人 B 监火人 C 当班人员 9、在进入有限空间内部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有限空间气体分析,除可燃物含量分析还要分析( C )。 A 氧含量 B 有毒物 C 氧含量和有毒物 D 一氧化碳 10、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C ),如超过此间隔时间,应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加强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4.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 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 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 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 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 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 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动火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程序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负责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生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等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lO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15m。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 15m。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正式)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拆迁安置小区聚兴花园工程 动 火 作 业 审 批 制 度 拆迁安置小区聚兴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 拆迁安置小区聚兴花园工程项目经理部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施工作业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米配备两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的,应备有消防专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水桶、消防沙箱等设施。 2、临时木工加工车间、油漆作业间等,每25平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3仓库应配备足够组数、种类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4、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保证消防水源充足,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泵,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1.固定动火的审批。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施工班组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 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设置安 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级动火作业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A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二级动火作业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B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精编A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动火作业规定

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所;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 5.1.1 动火证的内容 5.1.1.1 公司统一格式的动火证为16开3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起止时间、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详细地点、工作内容、动火方式、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开始动火时间和各项责任人、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1.2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2.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合格的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5.1.2.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2.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地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2.4 动火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单位、动火人、看火人各留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由安全防火部门存查,二级动火由终审单位存查,各级动火证应以档案形式保存,期限为12个月。 5.1.3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5.1.3.1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5.1.3.2 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1.3.3 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4 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5.1.4.1 特殊危险动火(三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5.1.4.2 一级动火(二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5.1.4.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5.1.4.4 管廊动火需由生产综合部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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