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已实行自检的肉联厂、屠宰厂,由厂方继续负责检疫,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

(六)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禁止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监督检

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对于前款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4月10日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样本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 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 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最大限

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 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 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 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 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 负责处理省辖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理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理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先期处理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 充分发挥专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 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 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 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 —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 —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 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 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一饲养区一待宰间一屠宰加工间一产品存放间一预冷 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 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5号)、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5〕24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领导人员交流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6〕31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系统在郑集团公司总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河南公司领导班子,本部部门副主任及以上领导干部,驻郑各专业子公司领导班子)。 -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河南公司对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决预防和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2-

平时成绩考核办法-西南交通大学

西交校网院[2012]10号 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生 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试行) 从2012年开始,网络教育学院开展基于“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规范学生学习过程管理,提高网上学习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 一、课程平时成绩的组成 网络教育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来完成,考核内容包括完成课程作业、参加网上活动及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三部分。 二、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内容 1、核心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 核心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5%(其中参加网上活动成绩占5%,在线作业成绩占10%,离线作业成绩占15%,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成绩占5%),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5%。(见表一)表一:核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

2、非核心课程中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 非核心课程中的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其中参加网上活动成绩占20%,在线作业成绩占20%,离线作业成绩占15%,参与学习中心助学活动成绩占5%),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见表二) 表二:非核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 3、非核心课程中考查课程的成绩考核 非核心课程中的考查课程,以平时成绩考核为主,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100%,在具体实施中,各部分平时成绩按照满分60分先行给出(如表二所示),再由系统自动按照百分制折算出最后成绩。其中,课程作业部分:如无离线作业则在线作业分值按35分为满分计算;若无在线作业则离线作业分值按35分为满分计算。考查课程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成绩评定,60分及以上判定为“合格”,小于60分判定为“不合格”。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口腔医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保证学习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合理规范的学习秩序,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口腔医学院平时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管理,规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及学习效果。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经常性的工作,各课程教师应严格抓好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切实发挥平时成绩的作用,保证平时成绩的真实、准确,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平时成绩的计分比例 每门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即:总成绩=(平时成绩×30%)+(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满分均按100分计算。 三、平时成绩的组成 平时成绩由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精神面貌等)、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程实验见习报告撰写等部分组成,具体组成部分及所占比例,若课程考核大纲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课程考核大纲执行;若课程考核大纲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述规定执行。 四、平时成绩的评定

1.出勤(满分25分) 学生全勤计25分,如学生出现迟到、早退、事假、旷课等行为由任课教师酌情扣分。 2.课堂纪律(满分25分) 课堂主动提问、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回答教师问题等,每次酌情加分;扰乱点到秩序或替他人代到,上课有交头接耳、喧哗、戏闹、玩耍、吃东西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睡觉或其它影响课堂教学的行为,每次酌情扣分。 3、平时作业(满分25分) 任课教师应结合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布置课后作业,按时按次完成且质量较高的给满分25分,未交作业、未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由任课教师酌情扣分。 4、实验见习(满分25分) 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验见习课完成质量,以及实验室见习报告撰写质量酌情扣分。 五、平时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第一节课告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方法和要求,包括平时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其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 2、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任课教师将学生平时成绩如实填入学生考勤册中,并有详实记载,平时成绩的评定须有痕迹依据,要真实、准确,平时成绩考核与评定作为教学(考试)检查的重要内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2010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今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打击私屠滥宰和清理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工作为抓手,积极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督查,基本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较好的维护了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的稳定,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的肉品消费安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按照常州市“蓝皮书”目标任务,共清理压减定点屠宰场点8家,目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总计12家。全年生猪定点屠宰头数188000头。较去年同期增长10%。全年共计出动执法487人次,接“110”处警3起,检查经营场所153家,查获私宰和病害猪肉140公斤,无害化处理检出病害猪646头。 二、注重政策宣传提高全民意识 为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减少管理工作中的矛盾,我们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识。一是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提高大众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围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主题,专门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从病害肉品对人体的危害和如何识别劣质肉等方面进行全面宣传。利用“110”宣传周、“3·15”活动日、志愿者服务日等活动,以设立专摊、接受现场咨询、市场张贴等形式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科学消费。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媒体,抓住热点焦点问题,以电视专题、新闻采访等形式剖析屠宰管理政策,以提高全民肉品质量安全消费意识。 三、全面清理整顿强化场点管理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 (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二)各地在本级奖补资金拨付后,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将省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各地科技部门将本级资金拨付文件和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配

《物理化学》教学中细化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

《物理化学》教学中细化平时成绩的考核办法 摘要:在《物理化学》教学中细化平时成绩考核办法,从分组考核、课堂练习限时完成、鼓励学生课外思考等方面展开,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进而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关键词:《物理化学》平时成绩考核办法 1.引言 《物理化学》是我校材料科学工程、环境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1]。在该门课课堂教学中往往有一种固定教学模式[2],[3]就是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但随着教学班级人数逐渐增多,学生在课堂上开始开小差,尤其是坐在后几排的学生,有的趴着睡觉,有的玩手机,学生在课堂上很容易走神。而教师在仅有的45分钟内,要对人数较多的班级加以掌控,调动每个学生积极性变得比较困难,这样的状况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4]。那么,如何把教师的这种被动局面扭转为主动,让学生在课堂上有内在的动力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自我管理的热情,从而实现教学上真正的互动,这是教师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教师除了要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恰

当的教学手段、辅助措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平时成绩的细化入手,分析采取激励政策的办法,以期找回学生的学习动力,增强教学效果。 2.平时成绩细化考核办法 为了督促学生在平时用功钻研,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在期末成绩的比例上,我们通常按照如下分配: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占70%,其中平时成绩的考评主要是考查作业、出勤。针对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具有基础相对薄弱、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注意力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依赖性强等特点[5],[6],在平时成绩的考评中,我们除了考查作业、出勤以外,还应该把上课回答问题和上课的课堂表现纳入考评,其比例关系详见表1。上课回答问题的规则可设定为:主动举手回答问题的学生,如果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被动点名回答问题者,答对不加分,答错扣分。这种方法的优点很明显,学生投入课堂教学中积极性有所提高,且课堂氛围很好,甚至有些懒于回答问题的学生会被其他学生带动起来,缺点是教师课前需要多准备《物理化学》课程中难度适中的问题,并且课堂上会花大量时间记录学生分数,进而可能影响整体教学进度。因此,我们在上述方法上进行改进,请课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5修订)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5修订)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199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10)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1999年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2002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了修订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再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价格、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符合省人民政府定点规划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户),可以依法申办定点屠宰厂(场)。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的要求,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等场所保持1000米以上距离,与畜牧场保持2000米以上的距离。 第七条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平面布置、建筑要求、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DBJ41T 090-2008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发 布河南省建设厅发布

前言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解释;3、一般规定;4、通信机房及单元配线箱设置;5、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道设置;6、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室内配线管网设置;7、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设置;8、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公用通信设施设置。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光军、刘鸣芝、张五萍、徐志明、常江、 崔百永、崔红涛、祁澎泳、张增福、黄岗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解释 (1) 3 一般规定 (3) 4 通信机房及单元配线箱设置 (4) 5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道设置 (7) 6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室内配线管网设置 (11) 7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线设置 (12) 8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公用通信设施设置 (13) 附录A 范围及分工逻辑界面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条文说明 (14) 参考文献 (14)

大学生成绩考核方案设计(经典版)教学文案

大学生成绩考核方案设计(经典版)

学生成绩考核方案设计 设计题目: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学生成绩考核方案设计 学院: 系别:工商管理系 专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方向) 班级: 08营本1、2班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任课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组员详情 梧州学院工商管理系 目录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课程基本概况 (3) 二、考核目的 (3) 三、考核的基本原则 (4) 四、考核内容 (4) 五、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法 (5)

(一)考勤的办法 (5) (二)平时成绩考核办法 (5) (三)期末考试的考核办法 (11) 六、方案可行性的评估 (13) 七、结束语 (14) 八、附件 (15) 附件一: 考勤统计表 (15) 附件二:个人平时成绩统分表 (15) 附件三:小组平时成绩统分表 (16) 附件四:课堂模拟面试评分标准 (16)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学生成绩考核方案设计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课程基本概况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课程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主要研究人力资源生产、开发、配置、使用等诸环节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管理活动,以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潜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质量,实现组织目标。学生成绩考核方案的设计目的在于使得人

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念、理论、方法和手段相互融合,构建支持学生未来发展的知识基础。 二、考核目的 (一)考试(查)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即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任选课、教学实践等)均应进行考核。成绩考核是教学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健全和严格考试制度,把好考试关,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机制,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三、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状态进行考评,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严把平时成绩的质量关,切实保证平时成绩的真实、客观、公正。 (二)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四)本实施方案基本原则最终解释权归本课程老师所属。 四、考核内容

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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