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阻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玩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专门规定。

第二章航行

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专门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专门航道航行有专门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专门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能够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幸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跟随航行时,跟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幸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形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幸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和谐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纳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船舶航经戒备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专门慎重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幸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挡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专门慎重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范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第二十六条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第二十七条拖轮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轮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它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除应急救助外,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能够依照情形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阻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竞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内水域。

第三十条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幸免阻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物资,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阻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

够的强度。

第三十五条船舶应当依照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阻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在任何情形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范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米范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章船舶报告

(一)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和轮渡草临线时,应当向吴淞船舶交通治理中心报告;

(二)航经徐浦大桥和奉浦大桥时,应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长应当赶忙向主管机关报告沉没位置。

船舶发生走锚如阻碍他船安全时,应当赶忙起锚驶离,或由拖轮拖离锚位。

第五章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处、吴泾海事处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71频道专门用于船舶向吴淞交通操纵中心报告。

第六章避让原则

第五十二条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越江轮渡和进、出黄浦江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黄浦江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六条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形。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二)“小型船舶”是指小于1600总吨的机动船或小于1000载重吨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四)“小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小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五)“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航道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缘故,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峻地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上海黄浦江航道、戒备区和掉头区

一、主航道

(一)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

1.自吴淞口灯塔起,依次沿导堤外侧80米处和浦西各码头前沿80米、闸北电厂取水口外侧65米顺河道弯度经107、108、110号灯浮、S15至S20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A、B1号至B37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

B、B71号至B74号系船浮筒的连线。

2.自B74号系船浮筒起,顺河道弯度沿江南造船厂码头前沿100米、开平码头前沿80米至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外侧80米的连线。

3.自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起,以黄浦江两侧5米等深线为基线,该基线的中心线为主航道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隔线,沿分隔线向浦西侧100米至131灯浮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西侧边界线相连。

(二)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1.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顺河道弯度经103至106号灯浮、B40、B42、B43、B46、B47号系船浮筒至114号灯浮的连线。

2.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其中“江山”船坞前沿50米)经地理坐标点C、D、E至轮渡临浦线浦东码头上游端外侧100米处的连线延伸至133号灯浮南侧100米处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相连。

(三)主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航道的分隔线,主航道中心线浦西侧为进口航道,主航道中心线浦东侧为出口航道。

二、辅航道

辅航道由进口航道、出口航道组成。其中,进口航道为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出口航道为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

三、专门航道

专门航道为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至轮渡邬桥线之间、以5米等深线为两侧边界线的航道,其航道中心线将其分隔为进口航道和出

口航道。

四、戒备区

(一)吴淞戒备区

吴淞戒备区的范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二)蕴藻浜戒备区

蕴藻浜戒备区的范畴为黄浦江蕴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米的水域。

五、掉头区

(一)1号掉头区

1号掉头区的范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米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米但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二)2号掉头区

2号掉头区的范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米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米但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三)3号掉头区

3号掉头区的范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东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米的船舶使用。

附件2

吴泾深水航道船舶交通治理规定

(已于2001年8 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吴泾深水航道为黄浦江塘车线轮渡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

自131灯浮向上游经133号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总长4041米、底宽100米的人工疏浚航槽,航槽设计水深9.1米。

第三条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专用单程航道。使用该航道船舶的吃水(d)为:d≤航道通航水深+吴泾潮高–富裕水深,船舶应依照本船的装载实际情形选择合适的富裕水深,但应保持不小于0.5米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当限于吃水船舶在该航道航行时,禁止其它大型船舶、船队在该深水航道内与其对遇、交会或追越;现在该大型船舶或船队如认为本船航行不安全,可在不阻碍他船航行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水域进行等候或采取妥善的避让措施,并通过VHF13频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七条使用吴泾深水航道及邻近水域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39.8米,以免危及吴泾架空电线的安全。

第八条拟进入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进口抵达鳗鲤咀前半小时;出口抵达闸港或离开码头前半小时,应通过VHF13频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动态。

报告内容:船名、目的地、估量进入吴泾深水航道水域的时刻、估量驶离吴泾深水航道水域的时刻。

第九条重载的限于吃水船舶进入吴泾深水航道,应备有一艘大马力全旋回拖轮伴航,并申请巡逻艇专程护航。

第十条从事吴泾深水航道爱护作业的工程船舶,遇有限于吃水船舶使用该深水航道时,工程船舶应让出深水航道。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限于吃水船舶”一词,仅指由于吃水和吴泾深水航道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缘故,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峻地受到限制的大型船舶。

附件3

黄浦江大桥通航技术要求

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

(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

(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

(五)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

地潮位应低于29.5米。

二、船舶航经奉浦大桥时,还应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

(一)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驶时,应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形从中孔通过;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下驶时,应从南孔通过;

(三)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附件4

黄浦江码头、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并靠宽度限定

一、黄浦江浦西侧码头并靠宽度限定:

(一)吴淞口信号台至吴淞海事处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24米,但海军1号至6号码头并靠宽度为32米;

(二)张华浜码头至海军虬江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36米;

(三)复兴岛沿岸并靠宽度为45米,但其上游100米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四)上棉十七厂码头并靠宽度为18米;

(五)上棉十七厂码头上游端至上棉十二厂码头上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

(六)上棉十二厂码头上游端至三航局上海分公司船队码头上游端沿

岸并靠宽度为18米;

(七)上棉九厂码头至救捞局专用码头下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10米或靠泊1艘小型船舶;

(八)救捞局专用码头至虹口港河口下游端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上船西厂码头并靠宽度为36米;

(九)虹口港河口上游端至扬子江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但虹口港河口上游4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十)外滩水上公安局码头至日晖港河口下游端并靠宽度为26米,但江南造船厂并靠宽度为45米,日晖港河口下游5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8米;

(十一)开平码头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闸港嘴下游200米内沿岸并靠宽度为12米。

二、黄浦江浦东侧码头并靠宽度限定:

(一)三岔港香料厂码头上游端至东方明珠码头沿岸并靠宽度为32米,但三航局浦东分公司成品码头并靠宽度为13米;

(二)海龙海鲜舫至巨漕港河口沿岸并靠宽度为26米,但港口机械厂码头1至2号泊位并靠宽度为20米、3至4号泊位并靠宽度为15米,长航临时驳修站码头限靠1艘驳船,立丰船厂并靠宽度为45米,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内和金汇港上游100米内沿岸禁止泊船。

三、系船浮筒靠泊宽度限定:

(一)甲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二)乙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3米;

(三)安字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四)D字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9米。

附件5

黄浦江锚地

注:上述锚地除张华浜锚地外,均禁止油轮及装载危险品物资的船舶锚泊。

附件6

部分航标、系船浮筒和坐标点经纬度一览表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

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游上海黄浦江作文600字

游上海黄浦江作文600字 去年的暑假爸爸妈妈带我到上海游玩。夜幕降临时我们来到了秦皇岛路码头乘坐游轮,这是我第一次乘坐大型游轮,我十分雀跃,内心充满了期待。 “翡翠公主”号是一艘绚丽壮观的游轮,一共有三层,真是亮眼啊!我们登上船,站在船头。风飒飒地吹着,江上不时泛起波纹,空气中弥漫着丝丝清凉,迎着风的我心情都变得格外舒畅。突然小雨滴滴滴答答地翩然而至,他们有的摇动着自己隐形的身姿,跳起轻盈的舞蹈。有的调皮地敲打在船体上,奏着欢快的鼓乐。船驶过的江面溅起一片片浪花,浪花激起的白色沫沫,在霓虹灯的照耀下璀璨如珍珠,如宝石,如星星。渐渐地浪花越来越浅,越来越浅……最后跟浅黄的江水融为一体。 随着游轮的行驶,夜色越来越暗,黄浦江两岸的高楼大厦都亮起了灿烂的灯光,犹如披着五彩缤纷的外套。跳动的霓虹灯闪烁变幻,就像是五颜六色的烟火溅落人间,太好看了!最耀眼还要数东方明珠电视塔了。灯光似星星忽闪忽闪,五光十色。在一片如墨的天幕的映衬下显得分外夺目。你瞧,一会儿像缤纷的喷泉涌出,一会儿又像一朵朵玫瑰花竞相开放……这时的黄浦江,就像一条镶满了星星的银河,让上海显得更加美丽耀目。我低下头,城市的点点灯火洒落在我身上,就像一只只调皮的萤火虫在我裙边跳动着、欢悦着,我的心也随之飞扬起来。 我静静地欣赏远处的美景,慢慢地游轮到了岸边,我依依不舍地走下了游轮,忍不住回头望,真想把这美景永远留在眼里。 【作文评语】每个人眼中的夜景都是不同的,有静谧的、繁华的……小作者夜游黄浦江从江水、灯光进行细致描写,运用生动的修辞手法,将上海的热闹繁华的画面跃然纸上,细腻的观察和想象力是本文的亮点,这样的美景我们也不禁想要有机会去欣赏一番呢。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

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上海市黄浦江附近港口分析要点

论文 题目:上海市黄浦江附近港口分析 姓名: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学号: 指导教师: 日期:

摘要:航运对推动上海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随着上海工业的搬迁和世博会的建设,黄浦江上的港口也进行了部分的搬迁,来适应上海快速的社会发展。 关键词:黄浦江港口工业生态 引言:上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航运对上海城市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没有航运就没有上海。和上海航运血脉相关的黄浦江是上海的母亲河,对推动上海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黄浦江船舶、码头等企业欣欣向荣,其快速发展对上海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起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适应“九五”计划了,上海的工业发展也随之做了一定的搬迁,形成中心城区与郊区有机联系的五个圈层。而且随着世博会的胜利开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一部分码头也向着长江口迁移,为黄浦江江水减少污染,还上海一个干净的母亲河。 一、全国沿海港口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 点、区域内港口现状及港口间运输关系 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 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 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 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 口的主体作用,形成煤炭、石油、铁矿 石、集装箱、粮食、商品汽车、陆岛滚 装和旅客运输等8个运输系统的布局。 1.1 环渤海地区港口群体 环渤海地区港口群体由辽宁、津冀 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服务于我国北 方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1.2 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体 东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厦门、福州 港为主,包括泉州、莆田、漳州等港口 组成,服务于福建省和江西等内陆省份 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台“三通”的需要。 1.3 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体 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由粤东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组成。该地区港口群依托香港经济、贸易、金融、信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优势,在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同时,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港为主,相应发展汕尾、惠州、虎门、茂名、阳江等港口,服务于华南、西南部分地区,加强广东省和内陆地区与港澳地区的交流。 1.4 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体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概况 1、1概述 宁波市镇海区,古称姣川。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屏舟山群岛,西连宁绍平原,南接北仑港,北靠杭州湾。现辖二镇四街道,共66个行政村,总人口22、5万人,陆地面积236km2,海岸线长21km。就是宁波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镇海区地理位置独特,素有“浙东门户”、“海天熊镇”之称,自古以来就就是我国对外交往重要口岸。如今,镇海港口吞吐量达1200万吨以上。2008年区属生产总值完成180、27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39、06亿。镇海已成为杭州湾沿岸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 由于人口的增长,建筑用地不断增多,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一直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且日益突出。至2000年底,镇海区共有耕地13、5万亩,人均占有量为0、63亩,约为全国人均耕地的1/2,制约了镇海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随着区内一些大型企业与工程的兴建发展,工业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有不断减少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必须充分开发利用海涂资源。 镇海区围垦局规划开发建设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于2007年4月委托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与浙江广川广川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研究单位于2007年6月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2009年4月14日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甬发改农经,【2009】172号关于同意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09年10月研究单位编制完成《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稿)。本工程实地概况见下列图片(1—1、1—2、1 —3、1—4、1—5、1—6)。 围垦工程前沿线水深-5m左右。工程实施后,附近海域的地形、水流与泥沙条件发生了改变,随之该海域航区的通航环境也将发生变化,对水域的通航条件造成一些影响。因此,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我院受镇海区围垦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关于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与船舶航行安全的规定,对该水域的水文条件变化、泥沙冲淤情况、船舶航行安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 (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

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1997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北岸的下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 吴家巷——何家塘——陆家浜——三庄(王家塘)——褚家楼——何家塘——(华阳)——东门(蔡家村)——松江县城中山一路——周家村——姚家浜——召庄——打铁浜——王金(王家浜)——王新——倪马(倪家浜)—小港——丁家浜——横港——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南岸的下边界为千步泾;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 唐西房——金家埭——车亭——肖家埭——马桥——山房——杨字圩——温河——黄泥浜——胜利(东摇潭)——杨河浜——茹塘(戚家埭)——南界泾——杨家佃——四合——蒸东(西小镇)——南横港——西叶厍——港都——夹港。 大泖港、园泄泾、太浦河上溯10公里的水域范围是: (一)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掘石港的杜家浜; (二)横潦泾、竖潦泾、大泖港交会处至小泖港的前进; (三)斜塘、横潦泾、园泄泾交会处至园泄泾的永利; (四)太浦河、西泖河的交会处至上海边界。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 北岸和西岸的上边界为闵行西界——西河浜;北岸和西岸的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北岸和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 船浜——华二(曹家塘)——陇西(张家新宅)——行西——(慕家堰)——光辉——向阳——光明(周家宅)——项栅里——北桥镇——吴家港。 南岸和东岸的上边界为千步泾;南岸和东岸的下边界为川杨河;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界限走向线为: 朱家宅——汤家宅——张家浜——南阜(东汤家宅)——天花庵——知新(徐家里)——题桥镇——孙家宅——假山宅——东秦宅——汇北(叶家宅)——汇红——光继——继光——叶家厍——朱家塘——褚家塘——丁家——陈家湾——吴家宅——侯家宅——程河浜——马路——王家里——唐西房。 第四条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沿江、湖两岸纵深5公里陆域(±200米)内,有道路、公路、河流的,以道路、公路、河流远离黄浦江、淀山湖一侧为界。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的上游来水系指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急水港、太浦河、大泖港、园泄泾及其他支流。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黄浦江上的轮渡记忆

黄浦江上的轮渡记忆 对于上海市民来说,在黄浦江上坐船摆渡,往来于浦东浦西,那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即使老上海也很少有人知道,黄浦江上的第一班渡轮是何时起航的。 这要从一个多世纪前说起,上海第一班轮渡是从当年的浦西铜人码头开往浦东的东沟。第一班渡轮 最初黄浦江上还未有轮渡的开行,只有小舢板往来于两岸。据上海的史志记载,早在明清时期,黄浦江边就有渡口,江面上就漂着舢板、划子。 上世纪初的黄浦江,上海的先民摇划子往来于两岸 大约20世纪前后,上海的近代化、城市化的进程提速了。1901年,一个叫李恩时的匈牙利人把两辆小汽车开进了上海;1908年3月5日,上海的第一辆有轨电车正式通行了,从静安寺驶向外滩;而上海轮渡起航的日子曾经有个小小的历史误会——据载,1910年的12月5日,是上海黄浦江上第一班轮渡开航的日子。然而最近有关专家经过考证后发现,历史记载有误。 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人按照阴历纪年法,上海黄浦江上第一班轮渡的开航是在满清王朝宣统二年的12月5日,而辛 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是按照阳历的纪年法,所以从阴历换算成阳历的话,上海轮渡第一船开行的日子应该是1911年

的1月5日。历史误会在100年以后才得到了更正。对广大乘客来说,黄浦江上哪一天开始有了渡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黄浦江上一天也不能没有轮渡。 其实黄浦江上第一班渡轮的开航在当年来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在当年的报刊上也没有登载这样的消息。当年一家从事河流、道路等市政建设的机构,浦东塘工善后局为了接送员工上下班,而租用了一条小轮渡,航线是从外滩铜人码头到浦东东沟。由于这个单位的员工人数不多,也就顺便让一些需要过江的人上船,收取一点渡费,后来过江的人多了,并且有利可图,就发展成了收费的轮渡。直到1911年的1月5日,轮渡正式营业,于是这一天就成为了上海轮渡的历史性开端,成为了一个划时代的日子。历史上的一件小事成就了未来的一件大事。 铜人码头说起当年轮渡的起始点铜人码头,现在早已不复存在,那么当年的铜人码头又在那里呢? 其实铜人码头的得名和英格兰人巴夏礼有关,巴夏礼是英国的外交官,1856年,他代理广州领事时,制造了亚罗号事件,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1885年巴夏礼死于北京。5年后,南京东路外滩树立起了一个6米多高、背向黄浦江的巴夏礼铜像。从此,铜像附近的码头就有了“铜人码头”的称谓。 旧时外滩巴夏礼铜像轮渡高速发展期 轮渡使渡江更加的安全和便捷、机械化的水上交通使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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