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学校名称: 指导教师: 学生: 学号: 专业: 入学时间: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2、受众面广。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而被全球的网民所了解和掌握,与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相比,其受众面要广得多,甚至可以说不能同日而语。以微博为例,微博人气排行榜显示,我国超过千万粉丝的名人就有250位(2014年5月23日访问);而传统媒体,比如报纸,2011年发行量最大的《参考消息》,也只有318万份。

3、互动性强。当舆论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比较敏感话题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网民的参与热情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参与的人数也常常超乎人们的想象。以“飙车事件”为例,2009年5月7日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发布的缺失,一时之间,坊间关于肇事者事发时的车速、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等各种猜测、议论、指责流言四起,各大网络论坛上,关于这件事的跟帖动辄长达近百页。记者在5月l1日晚8点在百度页面输入关键词“飙车谭卓”之后,0、31秒的时间里出现127000条相关新闻,均来自于国各大媒体和论坛。事故发生第5天,不少网友为受害人谭卓建立了网上纪念馆,其中一些纪念馆一天的访客就超过6万人,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 4、形式多样。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即时通信、网络、网上论坛、聊天室、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由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作者:高立忠 | 发布时间:2009-8-29 14:54:26 | 阅读数: 1609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高立忠* 摘要:隐私、隐私权和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产生的范畴,国内外学者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然而二者生来边界模糊,注定存在诸多冲突,直接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特殊表现,是价值和法益的冲突,二者的冲突涉及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解决二者冲突应当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恪守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五个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 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 Gao Li-zhong (School of Law,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China) Abstract: Privacy,the right to privacy,the right to know, co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sciety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people,and have been given deferent definitions by scho lars. The right to privacy′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to know are not only a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but also a kind of conflict of interests and value in fact.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involves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Dissolves to this kind of conflict of rights must insisit on five principles,inclu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prior to private interests, coordinate,respect others′s personality, limited reasonable interests of people,weighting interests. Key word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of rights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成长起来的两种权利,然而二者生来注定存在诸多的冲突。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剧烈,直接间接得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适当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尤显重要。 一、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隐私权是两个不同又紧密联系的范畴,隐私权与知情权又是一对对立的权利范畴,针对这三个范畴的含义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观点。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苗延波 【内容提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共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 [Abstract]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trict liability and fair liability should together constitute tort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namely regarding strict duty(have no the fault duty) as core principle,regarding fair duty as an assist principle,at the same time,assist them with the creative mechanism. Water pollution,air pollution,solid waste,the sea pollution,the harmful and poisonous material pollution,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energy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which result in and turn the gene product contaminative etc should all be included in the tort types of our civil code.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ype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严格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严格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严格责任的实例。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严格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严格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严格责任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 通常认为,除非有害于公众利益或者是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新闻报道有着客观报道及评价的自由。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立法见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制定新闻法,因此法律在确定并保障相关权益方面所能够依赖的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即在所谓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我们知道,新闻界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他们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并形成相应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由于新闻报道可能会使有关的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亦有可能使企业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认为,对新闻自有权的最大限制是在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确定是否侵害,就必须明确该“侵害”是否为一项民事侵害,并且是否被法律确认为是属“不当”的,这是解决新闻报道侵权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新闻报道的方式 要探讨新闻报道侵权问题的法律性质,不能不先对新闻报道的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目前各国新闻界所奉行的报道准则是采用客观报道方式,即要求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观察问题,并尽可能迅速准确、全面地提供新闻,而在新闻中不发表议论,只用精选的事实表明观点。在我国,目前这一报道方式尤为盛行。但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记者,总是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因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客观报道方式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但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而且客观报道方式对某些人员的叙述作为“事实”报道,结果很可能导致报道谎言。因此,新闻界在感到客观报道的局限和矛盾的同时,着手摸索新的报道方式,如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作为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社会弊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它是记者发挥主体意识,主动出击的结果。在这一报道方式中,评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新闻报道还存在着其他多种方式,除客观报道方式、深度报道方式外,还有在细节上激励渲染的报道方式、专访方式、单纯的记录方式等等,虽然它们是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但在目前可以说是并存的。 二、新闻报道及评论的侵权诉由 作为记者,在同业竞争中要积极从事报道活动而又要尽可能地避免触犯法律、违背新闻道德,这就要求他们应在自由与责任并存的空间中从事报道活动。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新闻界的责任,因此新闻界的责任心完全是受其职业道德所规范的。若采取的报道方式不当,就极可能引发诉案。在我国,以新闻报道引发诉讼基本上是记者或新闻机构被以侵害名誉权起诉,这种做法类似于英美的做法。虽然英美两国采用诽谤法制裁新闻侵权行为,但诽谤法保障的就是个人或法人的名誉,因此,各国对新闻侵权的处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相近似的。 关于什么是诽谤,美国各州的诽谤法均有不同定义,但引用较多的是纽约州给诽谤下的定义:“怀有恶意出版的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在世的人的追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

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编号: 颁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5-12-31 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委 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

法理依据之国家边界

法理依据之国家边界 一、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相邻国家的边界既可能是全部划定的,也可能是部分划定、部分未定的,甚至是全部未定的。 由相邻国家双方政府承认的国家间条约或国际条约确定的边界,有法律依据,比较稳定;而没有得到相邻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的边界,易引发边界争端,成为冲突和战争的祸根。 从国际实践来看,边界的形成大体基于三种情况: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传统习惯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当事国双方历来行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它是相邻国家相互间的一种默示协议。 2、依条约划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条约划定边界比较确定而且可减少边界争端,因此它是近现代国家划定边界趋势。 3、继承形成:从原国家领土界线或者原国家国内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继承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如1990年两德实现统一,其边界即是对原两德边界的继承。又如南北也门统一后的边界。另外,1991年苏联解体,各加盟共和国各自独立成国,它们之间的边界是按照原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行政分界线继承的。 4、军事割裂形成:某些因国家分裂或战争结果形成的边界。它们既不是传统习惯线,也没有签订过具有边界条约性质的条约,更没有继承什么行政区划的界限。如现实中的朝韩分界线、印巴克什米尔地区分界线、巴以分界线、原东西德的边界等。 二、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划界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定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的领土条款,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于地图上,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这个步骤称为"定界", 2、勘界\标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制定专门的划界文件,主要有边界证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图、记载界桩的议定书,这些文件称为子约,是确定边界线的根据,作为条约的附件。 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经双方批准后,边界即正式划定。划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地理情况复杂,有时也会产生不一致的地方。 按照惯例,这些问题一般遵照下列原则解决: 1、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及附图为准; 2、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 3、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陆地边界通常采取地形边界法,考虑自然因素,采用自然边界线。除非形成确定的习惯边界,在边界线通过山脉、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地段时,除因特殊历史条件或另有条约规定之外,在协议划分边界时,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 1、以山脉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分水岭及其脊线为界。 2、以河流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 3、以湖或内海为界时,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此外,还有采用几何边界和经纬线边界法的。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doc

浅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1) -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这些救济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很好地体现了预防和补偿并重的原则。而我国法律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方式;法律制度一、排除侵害(一)我国排除侵害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尚缺乏对排除侵害这一要件的进一步界定,而且没有规定“部分排除侵害”(包括限制作业时间)和“代替性赔偿”等救济方式。在我国的现实案例中,作为加害人的企业一旦被判决排除侵害,企业往往会面临减产、停业治理,甚至关闭,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基于这种考虑,法院不得不回避了受害人的排除侵害请求,其结果是令受害人完全承受污染危害,显失公平。(二)排除侵害与利益衡量原则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面,利益衡量原则是其最基本的思考方法。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环境侵害的排除上,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其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维护产业活动、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安宁、生命健康乃至优适环境之间的平衡。利益衡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分别加以考察。(三)环境侵害排除方式的完善在环境侵害的排除方式上,“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即“代替性排除侵害的损害赔偿”等具灵活性的理论和制度应运而生,在环境侵害排除中

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的需要。中间排除侵害和部分排除侵害的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广,中间排除侵害的制度是指国家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通过限制责任人的生产或营业时间或排污时间,或采取限制污染产生的措施,甚至禁止部分侵害行为。部分排除侵害是指法律规定环境行为责任人对其产生环境侵害的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全部排除),同时加大受害者的忍受义务。这项制度在美国、德国比较发达。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扰民的夜间建筑施工之前,必须要经过审批手续,如获批准,方可施工。二、赔偿损失(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宽1.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环境侵权非财产上的损害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危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破坏。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指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生态破坏是指环境要素被污染、破坏,使生态环境遭受到的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对这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目前仅限于排除侵害和恢复原状,只有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才考虑金钱赔偿的问题。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甚至残疾,或是公民因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上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谈新闻侵权的认定 /h1 法律工作者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即研究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权利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对新闻媒介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以及发生侵权纠纷后应怎样应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本文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结合我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来研究新闻侵权的。 一、案情分析 首例艾滋孤儿隐私权案是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首例新闻侵权案,具有代表性。 1、案情简介 20世纪90年代,家住河南的小莉(化名)的父母均因采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时年十四五岁的小莉与弟弟从此成了孤儿,在亲戚家遭到冷遇,后在高耀洁的帮助下,姐弟分别被某农户收养,但因就学问题与收养家庭产生分歧,小莉在求学路上几经辗转,其间她的故事被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她本人也曾在网上写出《一个艾滋孤儿的自述》。 2004年9月,小莉接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的抚养。

2005年11月底,靳薇接到了北京某报一位胡姓记者的电话,该记者称,他从高耀洁处听到小莉的故事,很同情,希望能报道。靳薇表示可以报道,但以不能用小莉真名和照片作为条件。 12月2日该报把小莉的弟弟及父亲的照片(大幅清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和真名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据查报道所用的三幅照片中的两幅是从其它网站购得,一幅是从高耀洁家的照片中翻拍而来。 12月9日,靳薇致电该报并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和对该记者行为的质疑,对方表示核查。12月中旬,靳薇收到胡姓记者的邮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解释,照片问题属编辑部交接工作失误,至于用真名,他认为在采访靳薇时双方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之后他曾想电话征求靳薇意见,但碰巧她关机,因此他认为可以使用真名。12月23日,该记者给靳薇发邮件说:“如果在今后能为您以及您高贵的女儿做些什么,我将备感欣荣。”几天后,该记者与其所在部门领导找到靳薇面谈并重申之前的解释后再没任何消息。 年末,小莉从网上看到了那则报道,靳薇表示“当时小莉很受刺激,打来电话,不停地哭,说她最近常做噩梦。” 2006年3月1日,靳薇将涉嫌侵犯小莉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该报起诉。 截至开庭前一天,网络可搜索到该报道的数量为8030项,45家网站转载该报道。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舆论的监

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不论其是否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这种舆论媒体的声音都是不能容忍的。 舆论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只有加以规范、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正确界定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任由不良媒体进行失实报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24338204.html,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 作者:聂晓静 来源:《新闻世界》2014年第08期 【摘要】刑事案件的特殊新闻价值使之成为社会比较关心的话题,刑事案件报道中涉及 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言论的法律边界问题也备受重视。媒体报道应全面而客观的展现案件的全貌,但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不能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不能影响司法公正,这些应是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法律边界 “几乎所有的有关新闻界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的案例都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其相关程序中。”①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不慎会导致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甚至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影响司法公正。2013年发生的“陈永洲事件”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节目对陈永洲的认罪行为进行了报道。在长达9分钟的新闻报道中,陈永洲身穿黄色囚服、剃光头、戴手铐,并亲口承认自己受人指使、拿人钱财、行事不端的行为。央视的报道中,除了陈永洲亲自供述的内容外,还涉及民警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的现场实录、相关涉案人员的笔录等内容。央视的报道不仅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公之于众,并且将仍在侦查阶段的情况作为既成事实进行报道,使受众产生一种“陈永洲有罪”的认识,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本文即以该案为例,探讨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应遵循的法律边界。 边界一:媒体报道不能侵害他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主要围绕涉案当事人进行,因此也最容易对其权利造成侵犯,其中以侵害其公正审判权最为严重。公正审判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确立的一项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公正审判应该是客观的审判,是不偏袒的审判。②要求法院和法官判决时,要完全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但现实中,刑事司法报道难免会与公正审判发生冲突,例如:不少媒体对案件进行的失实不当、夸张煽情的报道,会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法官在裁决时难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影响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在我国,媒体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侵犯还体现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理论上,无罪推定具有三层涵义:一是被追诉人的罪行必须依法才能确定;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在法院依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定罪生效以前,被追诉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之为有罪;三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获得确切的权利保障,因为有罪判决尚未生效,被追诉人在实体法上处于无罪。但现实中,不少媒体在法院审判之前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甚至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央视在“陈永洲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对其进行报道,公布审讯过程,将认罪口供公之于众,披露案件的大量细节。不仅违背新闻伦理,而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侵犯了当事人接

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表达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见, 对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决策及行为, 以及社会上有悖于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实行的某种制约。 由于它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披露深刻等特点, 所以能迅速聚焦人们的眼球, 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引起政府的关注,促进矛盾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以及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惩处。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来看, 像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广州孙志刚事件、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案、山西黑砖窑事件等, 事件真相的披露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无不显示出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 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向权力挑战是新闻舆论的天性, 公众的舆论监督是贪官污吏的天敌。当前, 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各种舆论监督的工作力度, 民主政治的空前发展也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要搞好新闻舆论监督, 必须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进行深入的认识和把握, 以充分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功效。 从积极作用看, 新闻舆论监督有如下功能: 一是宣传引导功能。新闻媒介具有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引导舆论, 是现代新闻媒体的最主要任务, 它提倡什么, 反对什么, 能引领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舆论导向正确, 是党和人民之福”, 深刻揭示了新闻舆论在新时期的功能和作用。新闻媒体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多、社会影响广等特点, 对社会起着一种“了望哨”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 讴歌真善美, 鞭挞假恶丑, 是舆论导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是规范强制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 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 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 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 在通常情况下, 即使人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有所知晓, 也不会发生有组织的社会制裁行动。但当大众传媒将问题公开化以后, 情况就不同了, 一般公众就会感受到维护社会规范的“制度性压力”, 积极加入到舆论制裁的行列中去。 三是协调整合功能。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中介, 旨在于政府、社会和受众间建立起一个纽带, 通过这一纽带起到整合信息、沟通意见和协调的作用, 疏导社会关系的功能。舆论监督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曝光, 一方面大快人心, 一方面又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这时, 新闻传媒须引导受众正确看待社会不良现象, 化解受众对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心理, 疏导社会关系, 从而实现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动态的平衡。否则,受众的偏激情绪就会暴涨。在看到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的同时, 也应认清其局限性和负面作用: 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监督”而非“权力监督”。“权利监督”是对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其本身并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 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 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 不仅停留在“在口头上责备”, 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讲, 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权力的“软监督”, 其对社情民意的反映、对政府部门的间接介入和干预, 究竟能起多大效用, 最终要取决于各种权力间的较量与妥协。也就是说,只有权力机构高度重视和配合, 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才能被放大和凸显, 否则,一边雷声大、一边不理不睬或闻过则怒,这时, 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 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造成“灯下黑”, 影响了当地媒体的公信力。为了降低舆论监督风险, 近年来, 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比较严重, 上级媒体监督下级, 本地媒体通过文章转载和刊发评论监督外地, 但本地媒体对本地的舆论监督常常处于“失语”的状态。即便是监督, 也是“柿子专拣软的捏”。这种舆论监督的惧内既浪费了媒介资源, 也降低了群众对当地媒体的信任度。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长期处于作用有限的状态, 将会对受众起到负面功能的“麻醉”作用。一些新闻媒体满足于“打苍蝇不打老虎”、满足于“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说说而已, 没有后续报道,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 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 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 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问题是 收稿日期:2010-01-05 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冶进海1,马慧茹2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 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 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 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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