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

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

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6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70%; (四)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 第七条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复核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同时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机构用房平面布置图及用房证明; (四)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变动情况一览表(附表I); (五)试验检测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材料(附表II); (六)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记录一览表(附表III); (七)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记录一览表(附表I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科学、经济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贯彻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本化、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在施工中创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考验。通过积极自主的转变工程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观念,推动静

浙交监〔2013〕29号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交监〔2013〕29号 为规范指导浙江交通质监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实现质监事业科学转型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公路水运)信息化建设指南》、《公路水运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智慧交通发展策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实施意见,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设想 实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转型,原有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现代、系统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来提升监督工作,借力于信息化即是一条必由之路,也是一条不二的捷径。 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信息化监管就是要针对各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规范合规性电子监控与监管集成整合,从而对各受监项目进行管理生命周期全过程跟踪管理和全要素实时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纠正,实现各程序环节和内容要素的实时动态监控监管,以智慧质监大大提高监管效能和效用。 智慧质监建设的总体构想是构建以“浙江交通建设综合监管指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质监信息化建设。即围绕监管和服务主题建立集工程建设状况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在线应急指挥以及监督、管理、服务、政务协同、资源存贮查询于一体的监测指挥平台,集GIS、GPS(北斗)、物联传感、视频监控、3G、

工作流、数据交换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该平台以管理程序行为和环节要素动态变化情况为监管对象,以制度和规范为保障,以数据和监管指标为度量,以各业务应用系统为支撑,直观全面准确地监测和分析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要素的动态变化数据信息,为参与宏观分析辅助决策,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提供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撑,从而逐步构建“现场看得见、网上查得实、数据监得到、要素管得住、决策得支撑”的智慧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电子化、精细化、系统化、常态化。 构建综合监管指挥平台以建设“6N”云平台工程为主要内容,实现“1366”总体目标,打造“智慧质监”。 “6N”云平台工程:即6大云平台和N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工程。建设基础支撑云平台、监管应用云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指挥决策云平台、内部管理云平台、政务办公云平台六大云平台工程,以及N组以监管服务应用为主体并融入6大云平台工程中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集成面向项目、面向服务、面向监管三个层面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1366”总体目标:即一统三全六化六提升,建立完善一套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与管理体系(一统),使信息化监管服务贯穿覆盖于项目全过程、业务全维度、职责全要素(三全),实现基础网络资源化、业务应用规程化、监督监察系统化、现场执法智能化、监控指挥可视化、政务办公协同化(六化),从而促进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行政执法、行业服务及行政办公效率明显提升(六提升)。、 二、建设内容 重点建设“6N”云平台工程,构建浙江交通质监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11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工程品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战略,深入开展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等专项活动,将“现代工程管理理念”贯穿于质量安全管理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质量通病明显减少,以景婺黄高速公路、永武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等项目先后获得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奖、鲁班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但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省市相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品质仍存在一定差距。 打造品质工程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交通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现代工程管理发展新要求,统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实现工程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对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和服务质量,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江西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习总书记视察我省提出的“一个新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持”的要求和去年9月对交通运输工作作出了“七个重点、四项要求”的重要指示,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项目主导、创新驱动、示范带动的基本原则,通过提升工程设计、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科技创新、绿色安全保障水平,打造品质工程的软实力,全面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建设开放共享、人民满意的交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企业创建。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厅各有关单位(部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政策引导作用,完善项目建设评价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公路、航道(船闸)、港口等公路水运项目特色,强化公路水运项目和参建企业的主体作用,广泛调动参建各方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2.总结提高,改革创新。进一步总结推广近年来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围绕品质工程内涵和创建重点要求,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强化创新的驱动与引领作用,推广运用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交通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突出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组织了6个综合督查小组,指导各地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广东、浙江、宁夏、河南等地的交通运输系统结合当地的行业实际,创新手段和方法。 国务院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交通运输系统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落实责任,全面部署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 2012年6月6日,交通部召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冯正霖副部长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再动员、再强调和再部署。冯正霖强调,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强化三个“关键责任”,即:强化“一把手”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长”责任的落实,强化“一线员工”责任的落实,

坚决把住“打非治违”第一道防线。还要突出交通领域“三个重点”的治理,包括道路客运安全监管、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交通部强调,“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已有专项活动相结合,与长效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做到相互纳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实现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个一律”惩前毖后 在确定了“打非治违”专项工作重点与部署的基础上,交通部提出了“四个一律”的原则,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遵照“四个一律”原则,交通部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一批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教育引导与严厉打击并重、行业监管与群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为人民群众安全便利出行和社会物资高效畅通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现就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打造品质工程的意义和内涵 打造品质工程是公路水运建设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建设“四个交通”的重要载体,是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和技术创新升级的不竭动力,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向强国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品质工程是践行现代工程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追求工程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的有机统一,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建设目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果。 品质工程具体内涵是建设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管理举措体现精益建造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和诚信塑造,深化人本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技术进步展现科技创新与突破,先进技术理论和方法得以推广运用,包括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的探索与完善;质量管理以保障工程耐久性为基础,体现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协调、工程与自然人文相和谐,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安全管理以追求工程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为目标,促进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协调发展;工程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建设开放共享、人民满意的交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导向,创新驱动。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作为目标,着力加强工程建设的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为打造品质工程注入动力。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桥梁和隧道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交质〔2011〕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交通运输部以交质监发[2011]217号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通知》精神 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较大,实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桥隧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通知》的学习,认真领会其精神要领,熟悉掌握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二、认真落实,积极开展桥隧工程风险评估试行工作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认真组织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照《通知》所划定的需进行评估的桥隧工程范围,排出桥隧工点进行试点评估;尤其是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场尚未全面动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更要积极组织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工作。为做好对全省公路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建局将拟进行评估的项目工点名单及组织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厅(质监局)。 三、及时总结,加快工程安全科学化管理步伐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将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运用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坍塌事故为主的工程安全隐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AAAAAAAA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建设“品质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提升基础设施品质,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努力打造品质工程”要求,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设“品质工程”的部署和安排,全面提升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品质,制定建设“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打造“品质工程”的有关要求,以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为核心,以“科学办交通、合力办交通、勤俭办交通”为抓手,以提升公路建设项目内在质地和外在品位为目标,全面推行“五化”管理,实现公路建设项目“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促进集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内涵及要求 品质工程的具体内涵及要求是建设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管理举措体现精益建造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和诚信塑造,深化人本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技术进步展现科技创新与突破,先进技术理论和方法得以推广运用,包括先进适用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的探索与完善;质量管理以保障工程耐久性为基础,体现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协调、工程与自然人文相和谐,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安全管理以追求工程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为目标,促进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协调发展;工程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公路建设项目“品质工程”应达到“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四个方面具体要求。 1、优质耐久首先是倡导和注重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控等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从而实现公路交通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服务功能的综合提升;其次是在设定的使用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与维护条件下,公路交通产品自身应具有持久的坚固耐用性。 2、安全舒适是指公路交通产品首先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产品等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其次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公路交通产品能够为正确使用的服务对象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三是在提升公路交通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众提高适应性服务能力和便捷性服务水准,提高公路交通产品的普适性感觉。 3、经济环保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过程中,首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很《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安排部暑和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一、督查工作计划 (一)、2017年项目 1、续建项目:2016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2、计划开工项目:2017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二)督查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置监督规定》、《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省厅、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 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4、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和单位工程内容全年计划为12类,具体如下: 1、依法督查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工作; 2、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革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3、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项目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有序;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 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4]23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

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行业优秀政府网站的通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行 业优秀政府网站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职业资格中心,部质监局,部内有关单位,部科学研究院: 2012年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和部机关各司局的共同努力下,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和交通运输行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涌现出一批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府网站。 按照《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2012年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共建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和2012年交通运输行业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部评选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19个单位为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单位,石光等27名人

员为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等15个网站为交通运输行业优秀政府网站,予以通报表彰。此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网站等4个单位的网站绩效较2011年有大幅提升,特提出表扬。 希望各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成绩。各单位要向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切实贯彻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政府网站服务效能,为构建和谐交通运输营造良好氛围,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2012年交通

创建“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创建“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公路建设自2010年推行标准化管理以来,成效显著,“三集中”得到全面推广,现场规范化施工深入人心,工程质量有了质的提升。“十三五”规划,国家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交通运输行业提出用新理念打造品质工程的要求。为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创新标准化管理新理念,将品质工程建设理念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争创典型示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 2016]2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 2016]193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质监字[ 2017]4号)和《江西省创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品质工程现场会暨建设推进会》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以理念提升、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制度完善为途径,全面提升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争创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品质工程的典型示范。 (二)建设目标 通过优化设计、创新管理、控制质量,整合科技信息、保障绿色安全、提升智慧运营,力争建成一条“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和谐美观”路,争创省级交通优质工程;探索适合江西省情的公路改建技术,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打造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品质公路建设典型示范工程的“江西

样板”。 二、实施内容 (一)工程管理 1.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模式。为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落实工业化建造理念,统筹协调施工期交通组织,合理降低建设与养护成本,工程被纳入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模式当中,建设过种程将积极探索PPP 管理模式优缺点和创新机制。 2.探索公路工业化建造模式。为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创新标准化管理新理念,工程将探索公路工业化建造模式,实现“五化”.、“三突破”。“五化”:“工厂化生产、流水化作业、智能化控制、信息化管理、装配化施工”。“三突破’’:场站布局由“零散式”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突破,生产方式由“作坊式”向“工厂化、流水化”发展的突破,管理手段由“人工式’’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突破,引领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新模式。 (二)科技创新 1.积极推行钢筋智能加工、智能喷淋养生、智能张拉压浆、视频监控等应用系统。 2.积极推行“四新技术”。以提升质量,改善安全,提高工效、解决通病为目标,积极推行梁板一体化封端、空心板聚苯乙烯泡沫内芯模、防撞墙复合钢模板和防撞墙模板安装台车等四新技术。 (三)工程质量 1.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交质监字[ 2015]1号)做好项目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和动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篇一: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将执法证件编码方式规定如下: 一、编码原则 1、执法证件编号采取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类编码的原则; 2、执法证件号码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省厅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结合的方式。二、编码方式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法证号编码用8位0-9位的数字表示,执法胸号为执法证后六位数字,具体编码方式如下: (一)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 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

即湖北-42。 2、证件号码第3-4位为所属市级行政区划编号(个别编号与全国行政区划编号有区别): 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襄阳市-04宜昌市-05荆州市-06荆门市-07鄂州市-08孝感市-09黄冈市-10咸宁市-11随州市-12恩施州-13仙桃市-14天门市-15潜江市-16神农架林区-17 3、证件号码第5位为执法类别。建议编号为:1,代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2,代表公路路政执法;3,代表道路运政;4,代表水路交通执法(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5,代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4、证件号码第6-8位为顺序流水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证编号。 5、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 (二)省厅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 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省厅直属单位可以避开行政区号,建议证件号码第3位编号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0、省公路局-3,省运管局-4、省港航海事局-5、省高管局-6、省质监局-7 3、第5-8位由省厅及厅直各业务局自行编号。 4、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

2020《公共基础》考前模拟卷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公共基础》模考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学天答案】A 【学天解析】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由()统一组织。 A.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C.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D.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部质监局的职责: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3.下列哪一项活动应由与其工作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进行()。 A.质量监督 B.合同评审 C.监督检验 D.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学天答案】D 【学天解析】P149.在人力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内审员与其审核的部门或工作无关,确保内部审核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应少于()学时。 A.1;24 B.2;24 C.1;12 D.2;12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试件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5.检验检测机构在辨识出潜在的不符合因素时,应采取()。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整改措施 D.纠正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P148.预防措施是指为消除潜在不符合或其他潜在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6.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A.9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P12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7.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 A.用章登记办法 B.用章登记制度 C.用章登记程序 D.存档备查制度 【学天答案】B 【学天解析】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 8.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单位为基本的。 A.米制 B.公制 C.国际单位制 D.其他单位制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注意几个选项都是使用过的,准确的名称是选项C。 9.检测机构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要求,仪器设备的()应与被测参数的大小相适应。 A.规格 B.型号 C.量程 D.制造厂商 【学天答案】C 【学天解析】仪器设备的量程应与被检测参数的大小相适应。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换证复核细则》的通知 (2013年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质监综字[2013]7号) 各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的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在试验检测管理系统中完成提交申请,并将换证复核资料送达省级质监机构。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并确保提前3个月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有增项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增项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核查的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部质监局,部质监局从部专家库中抽专家参加现场核查。 增项换证复核应重点考查试验检测机构在相应参数方面的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环境等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第七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配备的设备应与所申请的参数相对应);

交通运输部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含质量登记表交公路发

交通运输部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含质量登记 表交公路发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116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含质量登记表-交公路发[2008]116号)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116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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