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对于金融法概念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它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确定金融法调整对象;第二,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金融法的性质;第三,它有利于构件正确、完善的金融法学体系,协调金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界对金融法概念的不同表述

目前,对于金融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厦门大学朱崇实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3、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原武汉大学,现广西大学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这是对2002年3月版的修订在原版本中也是如此表述)

4、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就是调整市场融通资金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金融法是确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华东政法学院唐波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6、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

人民大学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二)由金融法的概念表述所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对金融法概念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是,对于金融关系范围的表述,则明显有两种观点:

1、金融关系是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或说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两者的表述虽然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含义是一致的。这种观点对金融关系的范围概括得比较广泛,即凡是社会主体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为金融关系。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赞成的观点。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经济关系。依照这种观点,金融关系的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是发生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即金融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否则就不是金融关系。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

例如,有些学者(朱大旗)将金融关系概括为: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第一,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一般民事关系等),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第二,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分不开的(即使在直接金融中,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是一种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准此,财政收支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也在融通资金,但不属于此处所称金融关系。(将财政收支关系排除在金融关系之外,是正确的。因为它与金融关系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是,将民间借贷关系也排除在金融关系以外,则值得商榷。)

第三,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

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但金融机构是金融关系的当然主体,而工商企业、个人等则是非必然主体,只有当他们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去,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融通关系时,才能成为金融关系的主体。

又如,有些学者(唐波)在阐述了金融关系的基础上,将金融法律关系概括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受金融法调整所形成的在金融调控与监管活动及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一步指出,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金融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既有管理性质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又有协调性、平等性的金融业务关系,二者互相融合,互为支持。

第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应有一方是金融机构。

第三,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是由金融活动在现代化、国际性的市场经济中所处的重要作用决定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金融关系是否仅产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主体或个人之间?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金融关系的范畴,是否应由金融法来调整呢?

在金融学或者货币银行学中,通常是依照是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开展金融活动而将金融划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或者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金融是指政府、公司、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有价证券,以及直接进行资金的借贷,或者采取预购、赊销等方式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形式。

间接金融是指政府、公司、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聚集资金,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运用资金的资金融通形式。

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形式上看,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即不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直接金融;而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为间接金融。

其次,从内容上看,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区别在于所开展的金融活动而引起的资金所有权是否在金融中介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或者是否使用了金融中介结构提供的金融工具(或称信用工具)。在所开展的金融活动中,资金所有权未在金融中介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或者未使用金融中介组织提供的金融工具的,为直接金融;反之,在所开展的金融活动中,资金所有权通过消费寄托或消费借贷的形式而在金融中介组织及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或者使用了金融中介组织提供的金融工具的,为间接金融。因此,衡量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是间接金融还是直接金融,不仅要从形式上看是否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还要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分析。

据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属于间接金融范畴内的金融活动,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相关主体完全不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开展金融活动,也不使用金融中介组织提供的金融工具。例如,银行票据以外的,纯粹的商业票据的流通使用,金融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民间借贷(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金融机构以外的消费信用等。

第二,相关主体虽然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开展金融活动,在有些情况下也使用了银行提供的金融工具,但因其实质内容和金融中介组织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则应具体分析。例如,在商业票据中商业汇票的流通使用中,如果商业汇票不存在由银行承兑或者银行贴现,而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流通使用,即由一般商事主体或民事主体签发、背书、承兑、付款的,则属于间接金融的范畴。商业本票也是如此。而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或者虽未经银行承兑,但持票人在银行办理了贴现的,则就由直接金融转变为间接金融。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将金融法的概念界定为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将金融关系界定为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经济关系,它是发生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即金融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否则就不是金融关系的规定是不周延

的。按照这种观点,势必将大量的间接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排斥在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以外。

而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间接金融作出了规定。例如,“合同法”中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现金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中对企业单位之间借贷的限制性规定;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水平的限制性规定等。但并不完善。仅以我们前述的几个事例为例,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仅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而对非公开发行的所谓“私募”,也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调整。“合同法”“现金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中,对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而对非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票据法”中,我国只承认或者只规定了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票据种类。“票据法”中虽然规定了商业汇票,但在实践中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得较多,而由一般票据当事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则使用较少,并且,其格式也是采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的格式。这与我国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征信立法不无关系(体系的建立、信息的共享等)。同时,也不利于信用渠道的拓展和金融风险的分散,也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如果票据当事人使用了非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格式票据,但从其形式上看完全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的形式要件,是适用一般的债权法,还是适用票据法呢?)这或多或少与在立法过程中,对金融法概念和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的理解与界定有关。

3、对金融法概念及对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的界定不准确、不周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从总体上看,票据的流通使用(背书转让、背书质押等)、金融证券以外的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民间借贷(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金融机构以外的消费信用等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纳入到金融法的范畴中进行统一有效地调整,势必会导致金融宏观调控的失控,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

而从金融法的研究角度来看,我个人认为,对金融法概念及对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的界定不准确、不周延所造成了以下不良后果:

第一,它导致了我们在确定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时不准确、不周延。

第二,它导致了我们在理解金融法的性质时出现了偏差。

第三,它导致了我们在有利于构件正确、完善的金融法学体系,协调金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4、金融法概念的准确表述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前面介绍对金融法概念的表述中,前四种表述尽管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含义是一致的,我们赞同此种表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理论界关于金融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

关于金融法调整的对象,理论界一般都认为就是金融关系。但是,对金融关系的分类及其具体含义的界定及表述则不尽相同。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对金融市场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包括:

第一,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回笼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和调控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款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

第四,金融监管产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第一,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第二,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服务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

第三,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金融理财等关系。

第四,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等而产生的关系。

(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唐波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很显然,由于受对金融法和金融关系的概念界定的影响,这种观点将银行等金融中介组织以外因开展金融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排除在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以外。例如,在货币发行与流通管理与调控关系中,将中央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因现金管理、人民币发行和流通保护中所产生的关系排除在货币管理与调控关系以外;同时,将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开展间接融资而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也排除在在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以外。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极为错综复杂,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在市场金融体制下,此类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性质。

(2)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是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后者对前者必须服从。

(3)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定金融市场、引导

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金融调控有直接控制和间接调控之分。直接控制表现为调控主体下达指令,如信贷计划,硬性要求有关方面遵守,故因此产生的关系,在性质上与金融监管关系一致;间接调控则表现为调控主体以调控金融为目的,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对有关的金融变量施加影响,故因此而产生的关系,具有与前述金融交易关系同一的性质。

必须指出,在现实的金融生活中,上述三种关系是相互渗透、交织在一起的。

(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盛学军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此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概括了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其不足之处在于,将金融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概括在金融交易关系中,使得金融交易关系的内容不太明晰。因为,在资金交易和服务交易中,其法律关系主体所处的地位、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不相同的。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

具体说来,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为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包括:

第一,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因存款、储蓄行为而产生的存款关系和储蓄关系。

第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因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及贴现贷款所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

第三,金融机构之间因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汇兑结算、证券买卖、外汇

买卖等活动而产生的同业资金往来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货币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商业银行法、存款法、储蓄法、信贷法、担保法、拆借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

(2)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第一、证券发行关系。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因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券等资本证券发行而形成的买卖关系、投资收益关系。

第二、证券交易关系。主要是指证券交易市场(即二级市场)上,证券持有者与投资者因买卖股票、债券等形成的证券交易买卖关系及衍生的上市公司股票收购关系。

第三,产权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即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上,筹资人与投资者发生的投资入股、股份转让、收购兼并等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的领域而言,又可以称为资本市场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间的投资收益关系。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上市公司收购法、企业并购法及社会投资法及产权交易法加以调整。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费。因此,这类关系为中介服务关系。主要包括:

第一,货币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主要有资金的结算、清算、咨询代理、信托委托、融资租赁、担保、见证等关系。主要是根据银行为社会提供的中间业务的范围大小、种类多少而确定。

第二,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包括证券发行服务关系、证券交易服务关系及产权交易服务关系。主要有证券承销与经纪、证券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服务关系。它主要发生于证券商及

中介机构与投融资双方之间。

这类关系需要制定结算法、信托法、租赁法、证券机构与证券业务法、经济鉴证法等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

(4)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指标、市场利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当然,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动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调控关系既有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质,又有金融监管中的不平等性质。

以上调控关系,需要制定中央银行法、货币改革法等加以调整。

(5)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包括:

第一,对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主要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进行全程审批所形成的关系。

第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监管关系。主要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制定基本规则并监督实施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存款贷款监管、支付结算监管、信托委托监管、保险监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服务监管等关系。

第三,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主要是指监管机关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品种的监管形成的关系。同时,还应包括金融监管机关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中形成的关系。

(强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此种观点也较为全面地概括了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并且将金融中介服务关系与资金和资本的交易关系区分开来。其不足之处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将间接金融关系和直接金融关系简单地划分为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有些不合理。因为在间接金融关系也可能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例如前述公司债券的发行;而在直接金融中也可能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例如前述的民间借贷,票据的流通使

用等。其二,将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即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产权交易关系也界定在金融关系中,有失偏颇。因为,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产权交易或者现实的产权交易。而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虽然也会引起产权交易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或者现实的产权交易,而是为了通过证券交易获取收益,到达价值的增值。

(二)对金融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我个人认为,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概括地说就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也就是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此相适应,金融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各种市场主体以融通资金或者金融服务为目的,在开展金融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性质。金融交易关系又可以分为三个种类:

第一,直接金融交易关系。直接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不通过金融中介组织,直接进行资本或资金的融通中发生的关系。在直接金融关系中,资本或者资金的融通主要采取发行和交易股票、债券,直接借贷,票据的流通使用等形式进行。

第二,间接金融交易关系。间接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各市场主体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中介组织进行资金或者资本的融通中发生的关系。在间接金融交易关系中,资金或者资本的融通主要采取存、贷款,票据贴现,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形式进行。

第三,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关系。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业务条件,以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为交易对象而与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不以资金或者资本交易为对象,而是以为资金或者资本交易提供服务为对象。金融中介服务交易关系中,金融中介服务主要包括结算、清算、咨询、信托、代理、担保、保管箱、承销、经纪、托管等。

2、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中与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等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此类关系具有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特点,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后者对前者必须服从。

3、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稳定币值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运用法定的方式,其中主要是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上对有关的金融变量进行调节与控制时,与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在此类关系中,由于采取的调控方式与调控手段的不同,使得此类关系兼具有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相同的性质。

至于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中所包括的内容,除前面所提出的不同观点外,我基本赞同强力教授的观点。

4、在此需要探讨的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是否也应成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是指金融系统内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这一类关系虽然是产生于金融机构内部,在通常情况下,社会组织内部所形成的组织管理关系应由其自己内部制定的规则加以调整。但是,健全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是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重要保证。因此,金融法也必须对银行系统内部的管理关系予以调整。各国的金融法也毫无例外地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直接地规定。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也可以分为两大类:

(1)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经营管理关系。这是指为了保证金融业合法经营和稳健运行而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信贷资金管理、现金管理、稽核和安全保卫管理等方面形成的管理关系。

(2)金融机构的总管理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以及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之间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前所述,目前,包括我国在内,许多金融机构一般都设立有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也大多是由其分支机构来具体经营的,并且在业务经营上一般是采取授权经营的管理方式。因此,金融法必须对金融机构的总管理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以确保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能力。

据此,如果将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也纳入到金融法调整对象的范畴,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即金融关系则包括四个方面,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从金融法调整的四大类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法律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它是由多种不同类型的、具体的金融法律关系组成,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或在权责、利上的划分也不同。

2、在同一金融法律关系,特别是在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中,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不平等的管理与监督关系经常会交织在一起。例如,中央银行在充当最后贷款人时,与各普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中,既有平等的借贷关系,同时又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袁达松金融法、经济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袁达松金融法、经济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袁达松老师的金融法、经济法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袁老师在这一领域浸淫多年,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这一个方向属于民商法学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由于袁老师每一年只带一个博士生,在这里提供各位考生,要想报考这个方向,很有必要跟袁老师提前沟通。 二、考试的科目 金融法、经济法的考试科目为:①1101英语或1103日语或1104法语或1105德语或1107葡萄牙语②2113经济法③3163商法学 三、导师介绍 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民商法学专业金融法、经济法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专业金融法研究方向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士(1994)、经济法学硕士(1999)、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博士(2003) 四、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考博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肆九叁叁,柒壹六,贰六,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第二,专题信息汇总整理。每一位考生在复习专业课的最后阶段都应当进行

专题总结,专题的来源一方面是度历年真题考点的针对性遴选,另一方面是导师研究课题。最后一方面是专业前沿问题。每一个专题都应当建立详尽的知识体系,做到专题知识点全覆盖。 第三,专业真题及解析。专业课的试题都是论述题,答案的开放性比较强。一般每门专业课都有有三道大题,考试时间各3小时,一般会有十几页答题纸。考生在专业课复习中仅仅有真题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对真题最权威最正统的解析,两相印证才能够把握导师出题的重点、范围以及更加偏重哪一类的答案。 第四,导师的信息。导师的著作、研究方向、研究课题、近期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另外就是为研究生们上课所用的课件笔记和讨论的话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初复试出题的考察重点。同时这些信息也是我们选择导师的时候的参照依据,当然选择导师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还应当考虑到导师的研究水平、课题能力、对待学生的态度和福利等等。 第五,时事热点话题分析。博士生导师在选择博士的时候会一般都会偏重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来解决现实热点问题的能力,这一点在初试和复试中都有体现。近几年的真题中都会有联系实际的热点分析。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就应单多阅读一些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方向研究成果,权威的期刊上面“大牛们”都在关心、探讨什么话题,以及一些时事热点问题能不能运用本专业的知识来加以解释解决。 五、北师考博英语 北师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题型有阅读、翻译和写作等。北师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做阅读理解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翻译这一个题型很容易丢分,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肆九叁叁,柒壹六,贰六,要想得高分,每一天都要遵循“八步法”练习三个句子。作文对于考生的英语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要做到“厚重、灵动和美观”,复习资料建议使用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编写的北师考博英语一本通。每年有大批的同学英语单科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的法律监管 一直都觉得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是很遥远的,充其量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发现其实这门法律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比如我们媒体关注的汇率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热钱做空中国市场问题等等。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国际金融法又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法律,其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关于其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嫌薄弱。下面我就以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探讨。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在现在国际金融法理论中,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究竟那种定义更确切呢?其实,国际金融法应该被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更为准确,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部分内容。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因此,调整宏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但是,国际货币法不同于货币法,货币法是各国的国内法,主要规定各国本国货币的货币制度、货币币值、货币流通等。 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

类和对象习题

一、选择题 1、在类中说明的成员可以使用关键字的是() A. public B. extern C. cpu D. register 2、下列不能作为类的成员的是() A. 自身类对象的指针 B. 自身类对象 C. 自身类对象的引用 D. 另一个类的对象 3、关于对象概念的描述中,说法错误的是() A. 对象就是C语言中的结构变量 B. 对象代表着正在创建的系统中的一个实体 C. 对象是类的一个变量 D. 对象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通过消息进行的 4、下列不是描述类的成员函数的是() A. 构造函数 B. 析构函数 C. 友元函数 D. 拷贝构造函数 5、下面有关类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一个类可以有多个构造函数 B. 一个类只有一个析构函数 C. 析构函数需要指定参数 D. 在一个类中可以说明具有类类型的数据成员 6、在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中,首先在问题域中识别出若干个() A. 函数 B. 类 C. 文件 D. 过程 7、已知f1和f2是同一类的两个成员函数,但f1不能直接调用f2,这说明() A. f1和f2都是静态函数 B. f1不是静态函数,f2是静态函数 C. f1是静态函数,f2不是静态函数 D. f1和f2都不是静态函数

8、类的析构函数是对一个对象进行以下哪种操作时自动调用的是() A. 建立 B. 撤销 C. 赋值 D. 引用 9、在C++语言中,数据封装要解决的问题是() A. 数据的规范化 B. 便于数据转换 C. 避免数据丢失 D. 防止不同模块之间数据的非法访问 10、下面对静态数据成员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 静态数据成员可以在类体内进行初始化 B. 静态数据成员可以直接用类名或者对象名来调用 C. 静态数据成员不能用private控制符修饰 D. 静态数据成员不可以被类的对象调用 二、填空题 1、函数在对象被创建是自动执行,对象消失时自动执行的成员函数是 。 2、在C++语言中,访问一个对象的成员所用的成员运算符是___。 3、定义___函数时,应在参数个数或参数类型上有所不同。 4、在用class定义一个类时,数据成员和成员函数的默认访问权限是___。 5、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中调用虚函数时采用___。 6、将指向对象的引用作为函数的形参,形参是对象的引用,实参是 ___。 7、类实现了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特性。 8、对赋值运算符进行重载时,应声明为___函数。 9、如果类的所有对象共享一个成员,则称该成员为。 10、局部对象和全局对象中,在同一程序中___生存期最长。 三、程序分析题 1、#include class A {public: A() {cout<<"A 构造函数\n";fun();} virtual void fun() {cout<<"A::fun() 函数\n";} };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 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 (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 (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 (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 (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 (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 (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 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 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 (1)劳动法总则 (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弱者;倾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进行的。由于金融有“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关系也就表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相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而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复习资料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期末总复习题 、单项选择题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面关于对象概念的描述中, 是错误的。(B ) C.对象是一个状态和操作(或方法)的封装体 D.对象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通过消息进行的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继承机制的作用是: (C)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常拷贝构造函数的参数是 。 (C)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基类中将show 声明为不带返回值的纯虚函数,正确的写法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C) C. virtual void show()=0 ; D.void show=0 virtual ; 7. 下面关于友元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__________ 。(D) A. 友元函数可以访问该类的私有数据成员 B. 一个类的友元类中的成员函数都是这个类的友元函数 C. 友元可以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 D. 类与类之间的友元关系可以继承 8. 在C++中, _________ 运算符不能重载。(B) A. + B. ? : C.- D.<= 9. 下列关于运算符重载的描述中, __________是正确的。(D) A. 运算符重载可以改变操作数的个数 B.运算符重载可以改变优先级 C.运算符重载可以改变结合性 D.运算符重载不可以改变语法结构 10. 在下列函数原型中,可以作为类 AA 构造函数的是 ___________ (D) A . void AA(int) ; B . int AA( ) ; C . AA(int)const; D . AA(int); 11. 在声明类时,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_____ 。(C) A. 可以在类的声明中给数据成员赋初值 B. 数据成员的数据类型可以是 register C. private , public , protected 可以按任意顺序出现 D. 没有用private , public , protected 定义的数据成员是公有成员 12. 继承具有 _______ ,即当基类本身也是某一个类的派生类时,底层的派生类也会自动继承间接基类的 A.对象代表着正在创建的系统中的一个实体 B.对象就是C 语言中的结构体变量 A .信息隐藏 B ?数据封装 C .定义新类 D ?数据抽象 A.析构函数有且只有一个 B.析构函数无任何函数类型 D.析构函数不能是虚函数 4.友兀的作用之一是 (A) A.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 B.加强类的封装性 C.析构函数没有形参 D.增加成员函数的种类 A.某个对象名 B.某个对象的成员名 C.某个对象的引用名 D.某个对象的指针名 A. virtual show()=0 B. virtual void show() 3.有关析构函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________ (D) C.实现数据的隐藏性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华师18年9月课程考试《C++程序设计》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华师18年9月课程考试《C++程序设计》作业考核试题 1、A 2、A 3、C 4、D 5、A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 1、下列关于是switch语句的描述中,()是正确的。 Aswitch语句中default子句可以没有,也可有一个 Bswitch语句中每个语句序列中必须有break语句 Cswitch语句中default子句只能放在最后 Dswitch语句中case子句后面的表达式可以是整型表达式 正确答案是:A 2、下列while循环的次数是()。While (int I=0)I--; A0 B1 C5 D无限 正确答案是:A 3、在多继承的构造函数定义中,几个基类的构造函数之间用()分隔。A: B; C, D:: 正确答案是:C 4、有关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类是一种用户自定义的类据类型 B只有类中的成员函数才能存取类中的私有类型 C在类中如果不作特别说明所有的数据均为私有类型 D在类中如果不作特别说明所有的成员函数均为公有类型 正确答案是:D 5、在下列关键字中,用以说明类中公有成员的是()。 Apublic Bprivate Cprotected Dfriend 正确答案是:A 6、在int a[5]={1,3,5};中,数组元素a[1]的值是()。 A1 B0 C3 D2

正确答案是:C 7、在类的定义形式中,数据成员、成员函数和()组成了类定义体。 A成员的访问控制信息 B公有消息 C私有消息 D保护消息 正确答案是:A 8、C++对C语言作了很多改进,下列描述中()使得C语言发生了质变,即从面向过变成以面向对象。 A增加了一些新的运算符 B允许函数重载,并允许设置默认参数 C规定函数说明必须用原型 D引进了类和对象的概念 正确答案是:D 9、下列语句段中不是死循环的是()。 Aint I=100; while(1) { I=I0+1; if(I=20) break; } Bint I;sum=0; for(I=1;;I++) sum=sum+1; Cint k=0; do{++k; }while(k>=0); Dint s=3379; while(s++%2+3%2) s++; 正确答案是:A 10、对基类和派生类的关系描述中,( )是错误的。 A派生类是基类的具体化 B派生类是基类的子集 C派生类是基类定义的延续 D派生类是基类的组合 正确答案是:B 11、若对函数类型未加显式说明,则函数的隐含类型是()。 Avoid Bdouble Cint DChar 正确答案是:C 12、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是()与实现的新方法。 A软件系统设计 B系统软件设计 C应用软件设计 D支撑软件设计 正确答案是:A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京大学没有指定经济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目,凯程老师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学员反馈,推荐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参考教材如下: 综合卷: 王磊老师《宪法司法化》《选择宪法》 张千帆老师《宪法学导论》 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魏振瀛老师《民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 姜明安的《行政法学》 专业卷: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学》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学》张守文著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 金融法: 《金融法概论》吴志攀著 《金融法》吴志攀、刘燕 财税法: 《财税法学》张守文 《财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 《税法原理》张守文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

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四、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北大法学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大法学考研,您直接问一句,北大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北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北大法学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北大法学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北大法学考研辅导非常权威,基本是考北大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北大法学,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凯程有系统的辅导讲义和应试题库与解析,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北大深入的理解,在北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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