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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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编制依据

5.1.1投资管理服务范围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条款第二条服务范围及内容所列关于投资管理服务范围。

5.1.2相关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5.1.3涉及的参建公司及相关合同

1、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2、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2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5.2.1设计变更、政策变更和现场签证

主要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时做出检查、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供建设单位参考决策。

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政策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投资控制目标,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投资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5.2.2总包施工范围外的工程招投标

提供对招标文件、评价方法和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咨询意见

5.2.3合同管理

参与总承包、甲指分包、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经济合同的洽谈工作,提供有关询价服务;

5.2.4索赔管理

当索赔事项发生时,依据承发包合同,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及时处理各类索赔事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5.2.5工程造价审核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期工程款申请,由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对审核数据进行复查。

5.2.6配合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总投资进行估算并对其审核,配合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5.3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管理措施

5.3.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工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工程变更应以图纸或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工程变更的提出公司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5.3.2工程变更的控制措施

1、工程变更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2、对于其他变更,以最优化的经济、技术方案进行变更;

3、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支

付。

5.3.3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变更的审查内容:技术影响、范围影响、费用影响、进度影响、风险影响、资源影响、其他相关影响。

工程变更须经审批后方能执行。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总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报《工程变更报审表》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

总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如下:

5.3.4工程洽商管理流程

工程洽商是指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提出的不适用于设计变更的事项。

总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由监理单位提供技术意见,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提供造价预估,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提供变更工期该项洽商是否产生时间变更后报建设单位代表审批。

5.3.5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5.3.5.1现场签证的提出条件

对于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单中不能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增减变化或施工方法不能在设计变更单中体现的设计变更,总包单位必须填报现场签证单。

对于直接采用工程洽商单不能够反应工程量增减变化的洽商,必须填报现场签证单。

对于经业主代表同意,由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指令而发生的设计图纸之外且属于总包施工范围外的施工任务,可使用本现场签证单。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填写《现场签证单》并附相关资料(附图、工程变更指令、工程洽商记录、费用申请预算书、发票、合格证等资料),签证内容应与工程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

的内容和数量相符并有充分依据。

5.3.5.2现场签证的确认:

现场签证见证记录由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有必要时,请设计单位)等共同派人现场察看。《现场签证单》的审批流程见下图。

现场签证管理流程示意图

5.4合同管理

5.4.4项目管理单位合同管理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对整个合同架构进行策划,使系列合同形

成有机整体,避免合同缺陷,便于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2、提供完善的合同模本,撰写各类工程合同文件(包括:勘

察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采购合同等),把如何有利于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组织协调等管理思想写入合同之中,使合同成为管理各参建公司的有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3、通过合同管理保证质量、进度、造价目标,组织合同的谈

判,协助签订合同,避免出现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条款,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4、协助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合同文件;

5、协助或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合同规定的相

应权利;

6、负责向有关公司解释合同条款;

7、负责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和督促;

8、审核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修改意见须报建设单位批

准;

9、实行及时且严密的合同跟踪管理,严格控制各方的履约行

为,出现违约情况及时处理;

10、处理承包人和供应商索赔,主张和行使建设单位的索赔与

反索赔;

11、及时处理各种纠纷、争议和索赔事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

益;

12、为建设单位降低违约风险,过程中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完成

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若发生争议,则收集有利于建设单位的证据并协助建设单位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5.4.2合同的审查批准

1、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初稿;

2、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初稿,提出审查意

见,报建设单位。有必要时,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公司就合同条款进行讨论;

3、项目管理单位就拟签订的合同填写《合同呈办审批表》,

随合同文本、谈判纪要等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4、建设单位在收到《合同呈办审批表》及附件后,应在约定

的时间内提出合同修改意见(修改人应在合同文本的修改处签名),并将合同转回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合同审批修改意见发至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审批修改意见作出明确的答复或相应的修改,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

修改完成的合同文件报送项目管理单位。如有需要,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合同谈判;

5、建设单位在收到修改完成的合同文件后约定的时间内,完

成合同的审批、签订手续;

6、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5.4.3协助建设单位履行合同

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

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2、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履行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以便其全面了解、跟踪合同的履行,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合同履行偏差。合同履行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合同最终履行情况报建设单位,以便于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

3、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5.4.4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

本身的规定;

2、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建设单位的履约能力、履约条件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向对

方当事人发出变更、中止、终止和解除通知;

3、建设单位接到对方当事人关于变更、中止、终止、解除合

同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答复;

4、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履行;

5、合同的一般性变更和中止履行,由建设单位决定,通知项

目管理单位办理相应手续;合同的重大变更和解除,按合同签订审批相关程序办理;

6、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

法规或者合同本身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该要求。

5.4.5合同纠纷解决

1、由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终止、解除而发生

的争议,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本身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解决。

2、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就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协议的,应严格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3、合同未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未就合同争议解

决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

单位。

5、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有

关公司,并协助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5.4.6合同文本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包括往来信

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谈判记录、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信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会议记录、请求报告、批文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负责分类归档保管;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移交档案部门。

2、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

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3、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其主要内容包

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5.4.7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是 是

5.5索赔管理

5.5.1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5.5.2索赔管理服务内容

5.5.3工程索赔事件的预防

1、注重合同文件的严密性,防止合同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

相矛盾;

2、严格控制工程范围的变化,及时处理工程变更,按时交付

施工场地,不干扰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及时支付各种款项,不拖欠工程款;

4、明确风险范围,确定工程造价要素价格调整方法和条件;

5、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

5.5.4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

1、有无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

2、注意索赔时限规定;

3、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4、分清责任主体,特别是对相互影响产生的事件分析;

5、严格费用审核,正确区分不同事件的费用构成。

5.6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管理

5.6.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各报告期(每月25日)的现场实际

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为依据填报;

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以施工单位投

标或合同中综合单价为准,不得随意变动;

3、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填报各分项工程的工程

计量说明,该说明中要求详细表述施工进度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

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五份,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留一

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审核公司各留存一份作为档案资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做为编写下一期工程款支付申请和财务存档的资料。

5.6.2工程进度款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含电子版)

报送给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的工作范围对施工单位在报告

期所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等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二天;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含电子版)中各项数值审

核完毕后应及时报送给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和计算规则审查各项数值后,将该申请表递交给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时间二天;

4、造价咨询公司对审核完成后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含电子

版)送回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将进一步审核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报表数值的逻辑性、合理性,审核时间一天;

5、项目管理单位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监

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完毕后的报表一

并报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审批,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前;

6、 建设单位以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批数作为基准数据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数据作为报告期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核程序

5.6.3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预算的编制与报送

1、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现场签证办理完毕后,施工

单位应编制预算;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中所涉及的分项工程价格应响应建设

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通用条款第31条规定执行;

3、现场签证预算必须有签字盖章的封皮以及相应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写明采用的何种预算和哪一期市场信息价,以及各项调整的依据;

4、现场签证预算后面应附有该项现场签证的复印件;

5、现场签证的预算应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同报送,报送

程序与工程款支付申请一致;

6、审批完成后的现场签证预算在工程结算时一般不予以更

改或变动。

5.6.4工程结算管理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结算书,编制完成后的

竣工结算书施工单位应递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交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将竣工结算书交给造价咨询公司审核;

2、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或施工单位需要核对

相关数据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参与核对;

3、竣工结算的审核由造价咨询公司为主审公司,项目管理单

位将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数据予以复核;

4、竣工结算过程中各方应遵守廉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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