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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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

简单来说,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的实质是人的思想,去用人的思想去制定程序法来进行统治。

一、当今语境中对人治理解的偏见

当今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都倡导着民主与法治。而作为法治对面的人治,只有在对法治赞美的时候,才会被拿出来作为反衬。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并列的基本治国方式,其目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只有法治才是被普遍认同为值得追求的理想的治国方式,而人治则站在了法治的对立面,饱受怀疑、批判。

似乎法治一词生来便蕴含褒义,代表着公平、正义和民主宪政,而人治就注定是落后、黑暗、腐败和独裁的。作为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都追求着这样一种“治”或者说“善治”的状态。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我们似乎只记得黑暗的纳粹统治,而忘记了大唐盛世和罗马帝国。

那么既然人治与法治同样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为何优劣互补呢?是什么因素导致人治在作为治国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必须明确,在人治的社会中,“人”或者说“治理者”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相区别与法治中,“法”作为最高权威。一般认为,法治带来民主,人治招致腐败。但毕竟法有优劣,人有良恶。对于那些劣法横行的年代,法治也并没有带来优良的秩序,

二、那么法治和人治又应该如何去比较

首先我们现要明确我们比较二者的标准是什么?

(1)价值判断比较二者优劣的标准

如果是价值判断,那么二者都应当去粗取精。那么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贤人之治”。良法能够做到公平正义,那么贤人也能实现公平正义。如此说来,法治人治,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实现“治”这一状态的手段不同罢了。

(2)人的意志是否是其的最高权威

那么只要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就是法治;只要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就是人治。但是,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人意志的

表达方式之一,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换个角度来说,便是人的意志表达具有最高权威。

而法治中的法虽然是由人的意志表达形成的,但是其固化为法律之时,便同形成它的人的意志隔断,获得超越没有固化为法律的那部分意志的权威。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模糊,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意志的体现。

综上,在对于人治和法治的定义中,应当包含“法为良法,人为贤人”这一价值判断,否则作为治国方式无从谈起。同时,二者均是“治”国的方式,本无优劣。但作为手段实施的过程中,我们确需考虑其可操作性。

三、对于人治的批判与反思

对于人治的优劣,始终要与法治进行比较。对于人治的批判,主要以下几种声音:

第一,受个人意志影响。传统人治模式中,之所以个人意志色彩浓厚,是由于最高理性的缺乏。统治者的治理,并不都是由理性支配,所以传统人治的治理受个人意志影响严重。这并不是人治理论本身的逻辑问题,而是在操作中对治理者选择的不恰当。但是也不可否认,如何选择正确的治理者,是人治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二,治理方式的不可预测性。人治统治者的更迭性让群众对于这个问题表示不可测,这个问题也确实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程序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在法治中我们往往最容易实现的就是程序正义,但是当法治实施之时违背了立法的之初的精神那么又该何如?程序正义的程序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四、对于人治的再认识

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治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误,而在于人治无法作为一个长期治国的手段,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如果说法治是基于性恶论发展而来,人治是基于性善论发展而来的话,那么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抑制自身“恶”的过程,人治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善”的一个过程。

既是我们能够稳定、持续地选择出符合要求的治理者,而且治理者本身不变质,人治的模式也很难维持。原因不在治理者,而在被治理者。被治理者不具有理智清醒的特性,甚至可能是无知和愚昧的。治理者治理社会的属性同其本身的社会属性容易被混淆,产生一种治理者至高无上的错觉。而这种错觉会激起民众的愤怒。在这样的一种社会中,社会矛盾易于激化,治理者的治理难以维持。而唯一的出路就是将人治走向法治。

由此看来,区分人治与法治似乎意义又不大。所谓的人治必然走向所谓的法治,而法治发展到最所有人都成为最自由、最完整的人的时候,又回到了所谓人治——“全民皆贤,无有不治”。

PS:个人对于我国新闻不立法以及中国电影游戏没有分级政策的一些粗浅认识

(1)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陈云

以上

维修行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2.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7.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5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试行) 16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17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4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 19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 2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23 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23号 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9.1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2002.4.18 2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0.7.1 32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 33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 3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2002.5.12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11.12.1 3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3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9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2010]72号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XXXX有限公司 2014.1.1

(一)公司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文件名文号 颁布/修订 日期 施行/生效 日期 制定部门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1994.7.5 199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2002.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70号公告2011.4.22 201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8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65号2007.6.29 200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9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2007.8.30 2007.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2006.12.29 2007.6.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主席令第40号2005.8.28 2005.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的决定》修正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

1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站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及传递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所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准及其他要求,其中对加油站适用的条款进行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和传递,并按照适用岗位进行文件发放。 3.2各岗位和各班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业务涉及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传递。 4工作程序 4.1安全员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站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登记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执行。 4.2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本加油站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4.3安全员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4.4获取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的内容包括:适用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4.5获取渠道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上级主管部门;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获取。 4.6获取方式和时机 4.6.1安全员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4.6.2安全员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对其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全员每年整理一次适用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标准化各要素文件清单

各要素文件清单 一、安全生产目标(12分) 1、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包括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 4、签订安全责任书 5、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按照制度规定的周期如季或月,进行监测检查) 6、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的记录 7、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考核(奖惩)的记录 8、如需要调整目标和实施计划,调整后的目标和实施计划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7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总公司 (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总公司) 4、安全管理人员台账和资质证书(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5、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文件总公司 6、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专题会的会议记录(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总公司 7、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人员台账和资质证书 8、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公司和分厂两套,以文件形式发布) 10、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资料 11、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记录(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1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的记录(评审频次要符合制度规定的频次总公司和分厂两套) 13、评审更新后发布的文件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冶金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3%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报表 3、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4、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分发到相关各基层单位) 5、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6、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7、伤亡员工获取相应保险与赔付的资料(保险评估、年费、赔偿、伤残等级鉴定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0分) 1、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安全处) 汇总的资料(清单) 3、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及文本或电子版总公司 4、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记录 5、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公司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记录 8、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的记录(可针对几个重要的制度) 9、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下发到各个岗位,应有发放记录) 10、针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11、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至 少一年一次,可提供“体系认证的合规性评价报告”总公司和分厂 12、进行修订的材料(可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修订后的 版本号及发布令复印件;修订的计划和符合性评审会议记录)总公司 13、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性评审会议记录(主要负责人每年组织1次)总 公司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 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 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 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

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谁有权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约束性规定 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地方标准”。 依据:《中医药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3.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中药饮片及药品地方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

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 年 3月 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 年 4月 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2 年12月28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 年 4 月 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 5 月 19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1988 年 6月 lO 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1956 年 6月 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1959 年 4 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1960 年 11 月 3 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1962 年 2月 13 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 年 9 月 27 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 年 8月 30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 年 10 月 27 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年 3 月 11 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 年 12 月 28 日) 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 年 2 月 2 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 年 1 月 3 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年 9 月 26 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 年 2 月 23 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 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3月 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 5 月 24 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 3 月 15 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 年 12 月 4 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 年 11 月 14 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年 1月 15日)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 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 年 11 月 2 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 年 11 月 2 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 年 7 月 31 日)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

加油站标准化法律法规 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1 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站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及传递的管理。 3 职责 安全员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所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其中对加油站适用的条款进行识别、获取、确认、更新和传递,并按照适用岗位进行文件发放。 各岗位和各班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业务涉及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与传递。 4 工作程序 安全员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站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登记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执行。 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本加油站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安全员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获取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获取的内容包括:适用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获取渠道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上级主管部门;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获取。 获取方式和时机 4.6.1安全员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暂扣、罚没物品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四篇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市政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标准(试行)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篇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考评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篇 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都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

第二部分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一、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我国,公民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并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二是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近年来,上级政府每年都对我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考核。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

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 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 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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