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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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个人责任;特殊:替代责任

(3)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满足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

(4)证明责任不同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证明责任倒置

(5)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适用一般侵权规则

特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

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

(1)自己的责任

(2)管理的责任

(3)减轻的责任

(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

(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

历史渊源(论述)

1、从复仇到赔偿

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

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

(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

(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

(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合理的注意)

(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

(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季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

(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护的对象侧重不同:侵权人、被侵权人

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

《侵权法意见》第十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推动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涵义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1)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2)受害人不能仅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属于起诉无理由)。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管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3、在免责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过援引并证明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加害人仅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4、在举证责任上,受害人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无需就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1、责任性质:

将《民法通则》中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体现的是人道主义补偿。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要件:

(1)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

(2)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充足补偿。

(4)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

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救济顺序:

(1)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

(2)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掷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构成要件:

(1)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

(2)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若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3)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第三季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隐私权特点

①是自然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安宁享有的自主决定而不受侵害的权利。

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③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构成隐私权侵害。但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隐私权侵害。

侵害身份权

1、侵害监护权

所谓侵害监护权,就是以监护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1)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为;

如非法剥夺监护权的行为、非法抢夺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监护权具体权利的行为(2)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还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监护人非出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擅自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的自由或者对被监护人进行精神上的伤害。

2、侵害亲权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抚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①人身方面:主要体现为保护教养权、惩戒权、住所决定权、身份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②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法定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以及财产处分权等。

(2)侵害亲权

所谓侵害亲权,就使以亲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①狭义上的侵害亲权:专门指第三人对亲权行使设置障碍。

②广义上的侵害亲权:还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

3)侵害亲权的形式

①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感情;

②强迫、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

③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

④非法剥夺亲权行为;

⑤侵害亲权权利行为;

⑥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

⑦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工作;

⑧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

⑨违背法定义务;

⑩滥用亲权;

其他使亲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4)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侵害亲权的类型

①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构成对监护权侵害。

②拐卖人口

③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被监护人

④医疗机构错抱婴儿

3、侵害配偶权

(1)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间所享有的表明配偶身份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身份权。

(2)配偶权的内容:

①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以及维持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的权利;

②贞操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

③感情联络权,即夫妻之间保持感情联络的权利;

④生活互助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

⑤离婚权,即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其他权能,

⑥配偶权还包括扶养权、财产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监护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继承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申请权、失踪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2)侵害配偶权

所谓侵害配偶权,就是以配偶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①狭义上的侵害配偶权仅指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②广义上的侵害配偶权还包括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

(3)常见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为

①与对方配偶发生性行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同居;

②挑拨离间夫妻感情。即对夫妻感情进行挑拨离间,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乃至分居、离婚;

③人身伤害导致对方配偶性利益请求权无法行使。即行为实施人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功能丧失,从而间接造成了受害人配偶无法行使性利益请求权;

④其他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例如,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提供毒品等。

4、侵害亲属权

(1)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亲属权: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3)侵害亲属权:指以亲属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

狭义上的侵害亲属权专门指第三人对亲属权行使设置障碍,广义上的侵害亲属权还包括亲属权人之间的侵害行为。

(4)常见侵害亲属权的表现形式:

①侵害扶养关系。这种侵权行为最主要体现在对生命权和健康权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侵权行为中;

②强迫、诱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即通过强迫手段或者欺骗等手段,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构成对监护权侵害的同时,也是构成对亲属权的侵害;

③第三人侵害亲属权中其他权利的行为。广义上侵害亲属权主要表现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

精神损害

(1)含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以及肉体上的疼痛。

如恐惧、悲伤、羞辱、神经损伤等。

①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

②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

(2)适用范围

①《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后扩张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的监护人的精神损害。

③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及利用死者隐私、非法利用及损害遗体或遗骨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④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使其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⑤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或接受质量极端低下的服务,顾客受到精神上的损害。

⑥其他诉因

(3)精神损害的救济

①金钱救济方式的必要性:须赔偿或补偿

对精神损害采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合同责任或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责任:不具等价性,而具补偿性、惩戒性。

②金钱救济之有限性与辅助性:不赔或少赔

除了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之外,精神损害还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

盖然性因果关系的证明

(1)分清行为与损害的时间关系;

(2)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3)由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4)被告无法证明,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5)“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不存在的盖然性”。

多因一果(原因竞合)的形态

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

①累积(竞合)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鱼塘鱼苗死亡。

②部分(共同)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甲将乙撞伤,医院救治不当致乙死亡。

③超越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介入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

甲给乙的狗下毒,在毒药发作之前,丙将乙的狗打死。

甲将乙撞伤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一个月后,丙又将乙打残废。

甲骂乙,乙心理异常脆弱而自杀?

免责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指损害行为正当、合法。

①正当防卫

②紧急避险

③受害人同意

④执行职务的行为

⑤自助

○6诉讼时效

(2)外来原因:指损害是被告行为外原因所致。

①不可抗力

②第三人致害

③受害人故意

紧急避险

(1)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利益损害的行为。

(2)条件:

①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

②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③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人的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

②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险情造成的损失。

③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

②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对超过必要限度部分承担适当责任,受益人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③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

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

(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

(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5)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第四季

侵权责任形态的识别?

1、连带的侵权责任

2、按份的侵权责任

3、补充的侵权责任

补充的侵权责任

(一)概念

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二)特点

1、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形态。

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因

此,对内关系中,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替代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责任主体人数不同:替代责任中责任人为一人,补充责任中责任人为数人。

(2)责任竞合不同:替代责任中不存在责任竞合,补充责任中存在责任竞合。

(3)责任主体过错要求不同:替代责任中一般不考虑替代人的过错;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往往存在过错或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

(4)责任性质不同:补充责任人属于代人受过的间接责任;替代责任是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5)追偿权的表现不同:替代责任中追偿权的有无取决于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补充责任中追偿权的存在是基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二)特征:

1、有数人实施了相同性质或相同种类的行为;

2、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危险性;

3、数人的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

第五季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民事制裁方式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了解)

1、民事制裁方式的概念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2、方式: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3、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联系:

民事制裁是配合民事责任适用的措施,也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适用的目的和民事责任一样,都具有制止不法行为、制裁和教育不法行为人的作用。(2)区别:

①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干预的形式;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承担的

民事责任。

②救济目的不同:民事制裁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在于救济受害人,具有恢复性、补偿性

③适用范围不同:民事制裁主要适用于那些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惩罚不法行为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无此限制,它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后果。

④承担方式不同:

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民事制裁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具有处分性。

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一般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

(1)误工费

(2)医疗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营养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致人死亡赔偿=收入减少+费用

(1)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残疾赔偿=收入减少+费用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

↘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4)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1、物质性人格利益: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利益: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遗体遗骨、有人格象征的特定纪念物等

注意区分自然人和死者的人格利益

3、身份利益:

亲权、监护权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一般财产侵权案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案件;

3、侵权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件;

4、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5、国家赔偿案件;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合同违约案件。

赔偿抚慰金数额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限制竞合:我国的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

(1)承认责任竞合为一种客观现象,不可能或无必要一概否认;

(2)在立法技术允许的前提下,避免竞合过多出现之情形;

(4)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但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也就当然消灭。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处置原则

1、一般来说,责任属性相同,应按重者处之

2、允许责任重合原则

3、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季

补充(全)责任原则

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责任,则由监护人承担补充(全)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的补充承担责任,只要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全部由监护人补充承担。

用人者责任结合替代责任看?(结合原来的课件看)

劳务派遣责任

(一)劳务派遣

1、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为劳动派遣、人力租赁等,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2、特征: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

(1)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务关系;

(2)被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

(3)被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是有偿使用关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义务

①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②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收取费用。

(2)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劳务派遣责任

1、概念:

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中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任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

(三)劳务派遣责任的承担

1、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替代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不存在补充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赔偿。

(2)相应的责任,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第七季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被侵权人举证,不适用推定因果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原则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就落到了患者的身上。可见,新法采取的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三种情况下的过错推定原则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五十九条之例外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发生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损害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时,医方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一)概念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非机动车、行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一方不必有过错,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一方存在肇事行为

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肇事或客观致损

3、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了损害

4、肇事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归责原则体系

1、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予以赔偿。(替代责任)

2、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无过错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

4、公平原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

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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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功能法

2.1 功能法简介 功能教学法产生时又叫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它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70 年代在欧洲兴起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7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为交际法并衍生了许多变体,如结构-功能法,功能-结构法,平衡活动法等等。功能法主要依据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 Hymes )的交际能力理论及韩礼德(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而形成,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 2.2 功能法的特点 此法的主要教学思想,是根据学生表达、交流什么观念、思想,就选学能够负载那些观念、思想的言语形式和语言规则;即按学生需要取材,由内容决定形式。在这一点上,功能法真正把语言和思维分开了。语言只是表达、负载思维的工具、符号。以往的外语教学法都主张先掌握了工具,再去做家具,修房屋,建工厂,造工业品。但很可能你费心费力掌握了许多工具,而实际只需要劈点柴火,别的什么也用不着。那就太劳而无功了。并且掌握工具的过程太枯燥,太长。功能法看到了这个毛病,就来个180 大转弯,从需要做什么活儿出发,去掌握相应的工具。需要做家具的只掌握锯,斧,刨的用法和木工本领,其它的一概不学。所以它要把人们的观念、思想进行分门别类,订出一个《意念-功能大纲》,代替外语教学中传统使用的《语法大纲》、《结构-句型大纲》,以及《情景大纲》。意念指观念、思想,功能指表达观念,思想的语言。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千差万别,筛选哪些去进行分类呢?功能法的取舍标准是人们的社会需要。因为人不能脱离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地位决定他的观点、思想的范围、性质。可是人的社会地位、相互关系五花八门,这样筛选制定的意念-功能大纲必然极其庞大,任何学生都学习不完。因而还有第二道筛选,即根据具体学生需要表达什么,理解什么,就学那些意念-功能;根据选学的意念功能去选学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是,落实到具体人头,学生之间的需要仍会不同。因而功能法又设计过单元—学分体系。其办法是将教学内容分解成单元或小单元,每个单元针对学生的一项要求,单元之间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全体学生先学共同需要的单元(内容一般都是语言的共核);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学其它单元,不需要的不学。学完一个单元给一个学分,学满了规定数量的学分,就能达到语言的最低水平或预定达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一、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2.5)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及归纳分析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资料

侵权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名解1 它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2.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3.条文规范具有概括性, 4.主要功能具有损害救济性, 5法律效力具有强行性 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指侵权责任法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特点:1.保障范围的全面性和人身权益的优越性, 2.提供了侵权请求权的基础, 3.保持了侵权法的开放性 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我们赌它是填空题) 内在结构模式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行为与违约,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3)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4)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 5、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它主要是: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 6、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7、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之时,为防止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该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侵害行为,其适用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二)排除妨碍 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使。该种责任承担方

侵权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侵权法名词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 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 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 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 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 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 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 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行为。 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 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 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

2016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完整版) 2016年研究生考试已经落下帷幕,16年的同学们可以稍作休整,养精蓄锐后备战复试。对于备考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们来说,真题是最具参考性的指导资料,精确的真题解析能够帮助大家找准复习方向,不走弯路,直击考试重点,轻松考研。博仁考研老师为备考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们整理出2016年考研真题,答案可以咨询博仁教育老师。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 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 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 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 参加传销组织 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 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6、2014 年 6 月 29 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 11 月 8 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 经过 20 年不再追诉 B 从 2014 年 6 月 20 日计算追诉时效 C 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 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 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 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 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 窝藏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包庇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完整版)侵权法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行为。 2.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关系 4.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6.作为的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7.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的侵权行为。 8.自己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 9.替代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的责任 10.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林木等存在疏于管理、维 护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单独侵权行为:仅一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3.侵权责任法:广义:关于损害与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 狭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编 1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款 15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6民事利益: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层面的利益。 17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18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19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人已实施不法行为,法律即推定被告具有过错,但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0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却仍实施行为或听任损害发生。 21过失:是指行为人怠于注意。也即行为人本应注意且能够注意,却因不注意而造成损害后果 22重大过失:行为人违反了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 23一般过失(轻过失):对自己行为的注意有轻微缺陷,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过失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 在某种意义上是案例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显冬 2009年岁末,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继《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历时七载、跨越两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要,无疑是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当然是一部私权保护和救济法,还是一部深深打上了中国烙印的为老百姓说话的法。 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实质体例也已基本形成。 (一)大陆法系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所必然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法中的一般法律准则,传统民法学运用了一个单纯的逻辑模式作为法律适用始终应遵循的方法,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1在这个逻辑推理的三段论中法官俨然象一个机器操作工,把法学家创造出的“系统、清晰、逻辑严密”的法典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用法找法的结果,无非有三:一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二是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1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68页。 1

三是虽有规定,可由于其过于抽象,必须加以具体化。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杨立新老师称之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之明文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应涵盖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无论侵害民事权利,还是侵害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为民事权益。本条第二款对民事权益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从所列举的15种民事权利可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应为绝对权。至于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利益(如死者名誉)和财产利益(如纯经济损失)。 本条把隐私权明确纳入其保护范畴,具体到本案中则涉及到隐私权的认定问题。隐私的权利化进一步扩大了人格保护的领域,一方面是因为个人人格的觉醒,另一方面是由于科技及大众传播的发展,增加了侵害人格尊严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有特别加以规范的必要性。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明确纳入其保护范畴。 (事)凡新的权利都难界定其概念及保护范围 与产生于农业社会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所面对的主要主要是简单的侵权行为不同,现代侵权责任法所面对的更多的是,大规模、多主体的复杂侵权案件。 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我国学者均主张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应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为了适应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采纳了学者们的主张,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对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并据此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在本案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尚没有颁布实施,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车辆管理承诺书范文3篇(完整版)

车辆管理承诺书范文3篇 车辆管理承诺书范文3篇 车辆管理承诺书范文篇一: 车辆使用承诺书 拟稿人: 何紫萱 因实际情况未能及时归还车辆,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方能延迟归还时间。 三、保证车辆使用期间的起始里程数、返回里程数及油耗等数据记录及时、准确、真实、可查联系电话: 篇二: 本人借一辆。用于期间使用。车主姓名: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借用车辆完好,无任何损坏,行驶里程数: 。 本人因私借用车辆承诺如下: 1. 不用于营利性活动,不将车辆转借其他人员,借车期间所发生的违章行为及事故均由本人承担。 借用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及汽车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内容包含:

刮蹭、划痕、车祸、被偷盗等;借用人必须负担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以外的任何所有费用。 3. 借用人还车日期: 。 借用人联系电话: 。借用人身份证号: 。 借用人紧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后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借用人承诺签名: 日期: 车辆管理承诺书范文篇三: 车辆使用承诺书 第一条: 车辆使用 1、所有业务用车均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车辆只能用于公出,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个人办理私事。 3、用车人因个人原因需暂离公司时,车辆应及时交回公司,以免耽误他人用车。 4、用车人应爱惜车辆,保持车身车内干净无土灰无异味。 第二条: 车辆安全 1、为保障行车安全,用车人在行车前应注意休息并不得饮酒;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等,如发现损

坏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公司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点。 2、所有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 第三条: 违规和事故的处理 1、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超速、超载、任意停放及违反交通规则之一切罚款由用车人员自行负责;因用车人自身操作不当所引发的车祸、车辆损坏等情况,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3、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联系公司办公室。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 1、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要电话通知办公室,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2、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保养费实行实报实销政策。 3、车辆需保养时,由本车司机或公司指定人员保养。 第五条: 特别注意事项 1、当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时,驾驶人应保持冷静的心态,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同时,通知公司办公室。 2、认真做好行车记录表,回差后报办公室。

侵权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 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责任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 换句话说, 侵权责任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另一方面, 从责任的角度来看, 侵权责任以损害为前提, 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责任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这也表明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强的补偿性。国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以补偿为其主要功能, 并从强化对受害人补偿出发, 来构建整个制度和规则。但是, 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的重要功能, 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依赖侵权责任法来对所有的损害加以补救, 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也存在的一些固有的缺陷, 例如成本高、效率低, 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取决于加害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等。如果完全依赖于侵权法, 受害人很可能历经了长期的诉讼而仍然不能获得赔偿。另外, 侵权法除具有补偿功能之外, 还具有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即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种损害的发生。当然, 补偿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 而预防功能是一种辅助功能。无过错责任和损失分担的公平责任都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且工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更显得重要。虽然有预防功能,但不能因此限制了行为的自由。 尽管现代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形式已经多样化了, 不仅包括损害赔偿, 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责任, 但是,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损害赔偿, 其他责任形式仅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如果以预防功能是首要功能,侵权责任法就应该以对行为人的惩罚为目的构建,显然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目的和 内容相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更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对 其损失的一种分担补偿。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是在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其的补充完善。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人口众多、地域辽阔, 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每年发生的各类损害事故众多, 如道路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可以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可能也无法建立如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层次、多维度的损害补偿体系。总之,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损害补偿体系中仍然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社会救济的方式不能代替侵权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定位, 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我认为,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基金等社会救济方式, 但是, 立足于中国的实践, 我们还是应当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只有这样解释, 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否则, 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是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并且与预防功能紧密联系。很多情况下,通过发挥 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才能使其预防功能真正发挥作用。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违法者付出相当于其收益2 倍、3 倍甚至更大的代价,加大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其在巨额的赔偿面前望而却步,放弃实施不法行为的念头。另外,借鉴国外的尤其是英美的实践,在被告存在“恶意” ,被告行 为“恶劣”等情形下时,通过惩罚使被告因此付出更大的代价更符合人们的生活经验,为人们所接受,同时也能更好的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相反,如果“恶意”的行为人或者“恶劣'的行为人在 作出不法行为后,并不会因其行为而承担巨额赔偿等严重后果时,将有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法律鼓励坏人做坏事对于侵权法的功能,我们不能武断的认为它只有救济功能或是预防功能亦或是惩罚功能,法律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其进行救济是首位的,有权利必有救济,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需要承担责任,同时也起到了警告社会其 他主体的行为时的义务和责任。侵权法以产品责任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侵权法以填补损害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对于及其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直接就可用刑法来救济。本来法律就是一个统一的体系,相互配合,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侵权法是私法,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在现代社会, 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 本文以为,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社会功能是/ 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侵害的功能已经弱化为填补损害的/ 副产品0, 而惩罚功 能则转嫁由公法承担, 在侵权法中已经消失。)现代侵权法着眼于救济受害人,侵权法是从受害人应当得到救济角度出发, 使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责任之所以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完整版)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完整版)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 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个规定体现的 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合原则 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 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 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的是() A 参加传销组织 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2020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 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 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报 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准确 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能够从轻处罚 B 甲有立功情节,对其能够免除处罚 C 甲有坦白情节,对其能够从轻处罚 D 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理应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 窝藏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包庇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 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 事先防卫 B 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 防卫过当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以及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以及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重要且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一部现代的法律,其具有时代的先进性和与中国社会向符合的特性。此部法律具有诸多的适应中国国社会发展的功能,如的预防性功能、制裁性功能和救济功能等。同时,制定民法典已成为当代及其以后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方向,其中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是我国在设计未来民法典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预防功能制裁功能救济功能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有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和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主张多重功能说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 在这些学说中,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即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应当定位在救济、预防侵权行为、制裁加害人等多个方面。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决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走向,突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在当代,传统侵权法所遭遇的重要挑战之一,就是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方面的不力,尤其是对于大规模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事件的预防收效甚微。由此,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对于损害发生的预防功能。侵权责任法通过其侵权责任的设定,也可以起到预防侵权的功能,这里所说的预防包括两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和侵权案件的判决,对社会一般人产生阻吓的作用,避免其实施侵权行为。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使其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停止侵害列为第一位的侵权责任形式,表明侵权法不只具有“救济法”的功能,因为停止侵害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存在为要件,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依据第21条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侵害行为。特别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有必要确定“预防原则”;在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同样有必要确立“预防原则”。 现在,将以预防损害为视角重构现代侵权责任法,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积极规范和调整功能。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 侵权责任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而只要求侵权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填补——损失多少填补多少。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惩罚”当事人,即便在公法中也仅是法律的低级目标,而不是其最终目的。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仍然具有制裁作用,对侵权人的惩罚仍然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 特别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除了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等条文的规定,请求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或)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总之,侵权责任法迫使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充分赔偿作为其主要的裁决方式,并以此对未来的侵权行为实现某种程度的遏止。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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