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宅基地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在册,为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落户五年以上的农业人口。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成立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有关政策,处理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按统建(含政府因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的安置房)与自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统建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住宅区;自建即申请建设的农民按照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式样,在农民建房点内自行组织施工建设。

第二章城市规划区及建设范围、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泾县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的县城规划区的范围为:东至琴溪镇赤滩村,南至泾川镇东山冲青弋江总干渠,西至泾川镇园林村和水西国家森林公园,北至泾川镇太美乌龟山。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建设现状,将县城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控建区、适建区。

禁建区范围:东至泾川大道为界,南至五里岗路(老205国道)和裕隆路(泾黄公路)为界,西至体育路为界,北至青弋江二河为界。

控建区范围:禁建区外以下范围——东至规划的新205国道线为界,南至五里岗路(老205国道)和裕隆路(泾黄公路)为界,西至规划的京福铁路控制区为界,北至章太路(新322省道)为界。

适建区范围:禁建区、控建区以外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区域。

禁建区内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包括其他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且不能修缮需拆除的,原房屋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申请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住户可向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安排异地建房或购买统建房。

控建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以统建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包括其他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确属危房、且符合城市规划、该区域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改造、产权清晰的农民自有房屋或其他住宅,经向县住建委申请批准,可在保持原房屋高度、面积、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修缮。

对符合分户条件、确属住房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新建住宅的农民,引导进入统建小区。该区域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累计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按120平方米建设),每户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适建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统建与自建相结合以自建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现有农民住房可申请翻建、改建、扩建,但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符合建房条件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新建住宅的农民,鼓励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区内集资统建。该区域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内(户建筑面积累计不足150平方米的可按150平方米建设),每户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除原址拆房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建房外,凡在农民建房点内安排住房或批准农民自建住宅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民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

交出旧宅基地,在国土、房管等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后,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国土部门组织收储。收回的合同作为建设审批的必备材料,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申请原址拆房建房的,原房屋必须拆除后方可建设。

已明确需要改造拆迁或需要改造拆迁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住房集中安置区安置。现有房屋一般只能进行加固维修。经县房屋安全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危房户,经县房管部门和泾川镇人民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农民住房安置区安置。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危房户,原宅基地退回所在村(居)委会,地上附着物无偿拆除,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国土部门组织收储。根据本人意愿,也可由县国土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先进行拆迁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民建房点:

(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100米以内区域;

(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园林绿化用地;

(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

(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六)铁路、公路、桥梁、供电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

(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泾川镇牵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委、国土局、公安局和房管处等部门配合,对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进行公示后报建房领导小组,经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对台帐进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定居、无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退役士兵,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的农业户籍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住房或购买统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达分户标准的;

(三)因村庄并点原居住自有房屋需拆除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五)经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原有住房确认为危房并应拆除的;

(六)其他符合建房或购买统建房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或购买统建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一户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二)将原住宅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或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或可原地拆、翻、扩建的;

(四)原有住宅因城市拆迁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或分配有宅基地,又将宅基地转让他人的;

(五)户口虽已迁入,但不是本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空挂户;

(六)规划已确定需要迁并的自然村村民在原地申请宅基地或者确定的城镇建设、交通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农民每户人口数以该户现有住宅常住人口数计算。因婚嫁、收养等原因,不常住申请人住宅但户口未迁出的,不计入该户人口数。正在服兵役、在外读书、高校毕业回乡镇创业、正在服刑、被劳动教养的,可计入申请人的常住人口数。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

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组长签字后送村(居)委会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建委审批。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住宅维修、新建、改建、扩建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材料;

4、所在地居(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

6、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需购买统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长签字后送村(居)委会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住建委审批。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购买统建房的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原房屋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材料;原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其他原因不能居住的证明材料、原房屋已拆除证明、原房屋所占用土地已退还证明。

4、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国家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被拆迁,申请住房建设或购买统建房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建房或购买统建房的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

3、拆迁征收协议;

4、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住建委收到农民自建住宅或购买统建房申报材料后,派人现场踏勘,会同所在乡镇、国土、房管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自建户持住建委的批准文件,到县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国土、住建委等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购房户持批准文件,由住建委安排选房,全额交纳购房款后方可入住,并由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

第四章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管理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民建房集中建设区用地的审批,县住建委负责编制农民建房点布点规划,泾川镇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在详细规划未出台前,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住建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国土、住建委分别履行农民建房的土地、放线、验线等手续后,农民建房的一般日常管理按辖区由泾川镇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考虑到建筑风格的统一,农民建房点的统建实行招投标制,统一施工;零星建房应根据县规划部门提供的图纸供选择风格样式,建房户必须按图施工。

第十九条农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国土、住建委审批的手续为依据,产权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让、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按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县国土、住建委和房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非法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违反规定的,撤销已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县

住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建设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农民建房审批有关部门和泾川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村民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此前经县政府批准正在建设且规划无法调整的农民建房点,按原批准的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委、县国土部门负责解释。县政府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模板】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乡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____省城乡规划条例》、《______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的实施意见》(______〔2016〕___号)、《中共安福县委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福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______〔2017〕__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1、必须是本村本组村民。 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没有住房的; (2)因结婚等原因住房不够确需分户的; (3)由外迁入,成为本集体成员,没有住房的; (4)因城乡规划原住宅需搬迁的。 3、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五严格八禁止”进行审批: (1)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农房审批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房建设不得批准。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不予进行农房审批。 (2)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除主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建占地面积不超过___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附属用房,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米。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方可重新申请建房。 (4)严格执行“八不八多”规定。既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不等靠要、不占用农田建房、不沿马路搞建设、村庄不搞宽马路、民居门前屋后不过度硬化;多依山就势、多因地制宜、多搞庐陵风格的坡屋顶、多搞庭院绿化、多搞村庄绿化、多发展产业、多保留古迹、多发动群众。同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5)严格执行历史传统村落保护法规。农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6)农村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①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离县道20米内,乡村道路5米内建房。 ②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③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④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⑤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⑥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⑦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⑧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二、农民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与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和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审批。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建设 第六条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

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原有占地面积超出160平方米,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农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卖、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官乡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上官乡辖区内在册常住农业家庭户 二、私人建设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上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坚持一户一宅制度。有旧房的必须拆旧,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3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待置换用地涉及报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一般离村道3米 5米;河道3 5米压滤机滤布厂家;高压线水平3米,垂直5米);占用林地的办理地质评估报告。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 3层的农居施工图,须由其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按实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负责承建。 三、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各村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由乡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规划经批准后,各建制村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四、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村户籍,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以派出所分户为准),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 1 / 8

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审批原则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1.符合XX镇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迹等建房申请,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2.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建新必拆旧,否则不得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 3.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等)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 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

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 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4.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四、引导建设 1.引导农村居民到中心村建房,大力推行跨村聚集。 2.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提供《XX镇村居标准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选择。 3.每个村庄的中心村及有条件的保留点的房屋户型风格、外立面应基本一致。 五、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 地: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 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 )、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 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计划

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各项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否则依法拆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三)依法规范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获得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建设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发现不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 __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 __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__》(国发[xx]13号)及《xx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凡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其建房一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 议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 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我县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

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一、目前农村建房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县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普遍掀起了“建房热”,这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的富裕程度,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处理也越来越难.它严重困扰着我们建设主管部门。怎样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农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每年农村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农村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质量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农村建房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7-12-12 17:28:1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农民建房的现状与特点 兰溪市城镇化水平不高,大多数人口仍居住在农村,全市农村村民总户数为万户,居住人口为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992—2001年10年间的建房总户数为26740户,其中1996—2001年间的年均建房户数为2990户。2001年后,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农户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全市年批准建房户骤减,由2001年的2900户,2002年降至1300户,2003年降至818户。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村庄已5-10年没有批基建房了。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目前

农村村民的建房率约,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旧房(多数是土木、砖木结构)里,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而“娶媳妇、建新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农村村民建房是历代农民孜孜追求的心愿,预计今后每年约有2至3千户村民需要建房,更多的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建房矛盾十分突出。总体看,我市农民建房呈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零星分散、杂乱无序。 兰溪市原有22个乡镇、3个街道、646个行政村、2000多个自然村,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受土地和户籍等多种政策制约,无法离开本土,在居住地建造房屋时常见缝插针,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 二、是量大面广。 全市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户数多,资料数据显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亩,占

各类建设用地总量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分别是城市、建制镇用地面积的倍和17倍,因此量大面广是农村建房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是随意性强。 村民以前建房主要选择在自留地、承包地或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由于房屋工程量少,施工难度不大,建造周期较短,以及用地审批困难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村民一旦筹措了足够资金,就择日而动,想盖就盖,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另外,村民在房前屋后随意建盖晒谷场、柴火房、猪舍、牛棚和厕所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影响了村容环境和居住环境的美观。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民建房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问题。2001年,根据兰溪市政府的要求,各乡镇、村都着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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