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领购程序

财政票据领购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制定计划。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用票单位,根据用票量,于本季度末向非税局票据科申报下季度票据用量计划。票据科受理后统计汇总,报省厅票管中心,并负责及时调运票据。

(2)单位申请。领用票据时,单位持省级以上财政、发改委批准的收费依据及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报非税局票据科。

(3)审核、发证。票据科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发放收费票据准用证及票据领购本。需要领导审批且无特殊情况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不予办理。

(4)领票。单位凭非税局核发的票据准用证和票据领购本到票据科领取票据。

3、工作依据

(1)《关于贯彻〈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焦财预外[1998]4号)

(2)《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豫财综[2001]14号)

4、资料归档

财政票据核销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单位提交。购票单位将已使用过的票据,提交到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科。

(2)审验。票据科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审验:一是对用票单位已用票据存根联进行审查核对,二是实行年度换版制度后,年度终了后,用票单位已领尚未使用的票据,交财政部门保管。如有违规使用票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领取票据。票据科审核无误后,验旧领新。实行票款同行,存根联加盖验讫章。

(4)登记保管。票据科将购票单位领取的票据进行登记,并分别保管。审验后的票据存根联由购票单位统一保管;已交未使用的票据,由票据科集中保管。

(5)核销申请。执收单位及各类企业已将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由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科进行审核。

(6)销毁。票据科将未使用的票据,填报《票据清理回收核销

单》,报省票管中心查验,签字盖章后,进行集中销毁。

3、工作依据

(1)《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核销与销毁办法》(豫财综[2002]24号)

(2)《关于规范财政监制票据使用、核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焦非税[2004]13号)

4、资料归档

土地收入专用票据领取与发放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领取票据:市财政局综合科到省财政厅综合处统一领取有关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2)发放:综合科根据业务量,将票据发放到六县(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单位领用:市直单位根据财政局发放的票据领购薄到财政局综合科领取票据。

(4)核销:财政部门在单位领用票据时,将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同时审核票面金额与上缴款项是否一致。

3、工作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收入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字[1995]79号)

(2)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土地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豫财综[2001]27号)

(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收益租金专用票据的通知》(豫财综[2005]39号)

4、资料归档

《罚没许可证》换发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单位申请。具有执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提出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同时提交省级以上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办法等相关的执罚依据材料。

(2)审验。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根据河南省《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执罚单位所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审验。如审验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

(3)发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审验无误后,发放《罚没许可证》,《罚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4)备案。票据科将持证单位的基本材料备案。

3、工作依据

河南省《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4、资料归档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制定计划:财政监督局根据上级财政监督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市财政局的中心工作,与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协商,提出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呈主管领导批准,正式下达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

(2)下达通知书:根据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提出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实施监督检查的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于实施检查前三日(举报案件查处例外)下达检查通知。

(3)组织实施。检查组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制作工作底稿。如发现重大问题,可通知审理人员提前介入。

(4)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归纳整理,经检查组全体人员讨论研究后,向被查单位说明是否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及违法事实的依据,并提出工作建议。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应向财监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审理:财监局依照有关规定成立审理小组,由审理小组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理。审理小组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要求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

(6)提出处理意见:财监局依照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意见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和财政监督执法权限,研究提出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意见或者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7)告知:财监局拟办《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呈主管局长审签印发后,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8)陈述、听证:凡被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前来陈述的,由财监局负责接待并做好陈述记录;要求举行听证的,财监局及时安排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市财政局税政科主持,财监局派员做好听证记录。

(9)移送:需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财监局草拟案件移送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按照行政、司法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得移送回证,并负责收集、反馈处理结果。

(10)处理、处罚:《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过陈述、听证等程序,由财监局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呈主管领导签发,由财监局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查单位,取得送达回证。

(11)执行:财监局全面负责《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逾期未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月内屡次书面催促无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经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财监局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12)案卷归档: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完毕,财监局应及时将所有案卷资料整理归纳。并将被查单位寄回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跟踪反馈卡》与上述资料一并归档。

3、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

(4)《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

(5)《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

(6)《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监字[1999]6号)(7)《焦作市财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4、资料归档

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报财政局税政科;

(2)受理:税政科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审查:税政科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妥当性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有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4)下达决定书:税政科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情

况复杂的,可依法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执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十六号,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

4、资料归档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报名考试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发文。市财政局会计科(或注师办)牵头成立会考办,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册会计师报名考试、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文件,具体公布我市报名办法及要求,即确定报名地点、时间、报考条件、收费标准等。发放报考资格说明。

(2)资格审验。会考办对报名考试人员资格进行审验,确定报考人员具备的考试资格。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不得报名。

(3)收费、整理资料。会考办严格按照豫计收费函[2003]351号、豫发改办函[2004]68号标准收取考试考务费。将报考人员信息资料收集整理。

(4)上报省厅。会考办将考生资料上报省厅(仅限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

(5)输入微机。会考办将考生的报名信息经光电阅读机读取信息,输入微机并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确定考点学校,双方签订考试协议,并将考点、考场安排情况输入微机。

(6)数据上报。市会考办将考试信息报送省会考办。

(7)发准考证。准考证由省会考办统一生成后下发给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将准考证打印后发放给考生。准考证在考前一个月前发放。

(8)考试。市会考办向考点学校下发考试要求,安排考务工作,组织考试。

(9)公布成绩。考试结束后,市会考办将试卷送省会考办,由省会考办组织专家组进行阅卷,考试成绩下发市会考办。考试成绩将以张榜和网上发布的方式公布,考试合格的考生即可领取考试合格证书。一般为每年八月份发放合格单。

(10)资料存档。考试结束后,财政局会计科(或注师办)应将考试信息及成绩进行归档整理。

3、工作依据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1999]094号)

(2)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标准的函(豫计收费函[2003]351号)

(3)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办函[2004]68号)

4、资料归档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由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受理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受理审查。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审查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给申请人。

(3)上网登记。资格审查后由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在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件网进行登记,并将审查合格的资料转财政会计科。

(4)输入信息。会计科核对无误后输机,向数据库追加信息。

(5)制作证书。会计科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打印好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带至省厅加盖钢印。

(6)送达。会计科将加盖印章的新从业资格证书送交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7)交费、发证。申请人交纳新证工本费后,由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负责将证发给申请人。

(8)上网处理。证书制作完成后,由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在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件网上进行办毕登记。

(9)资料存档。市财政局会计科将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存档。

3、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1999]094号)

4、资料归档

建账监管办理程序

1、流程图

2、流程说明

(1)购账簿。市财政局会计科通知有关单位购买政府采购统一账簿。

(2)设置账薄。单位依法建置账簿。

(3)科目审核。市财政局会计科对账簿科目设置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修改科目。

(4)监管登记。经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监管章,并

进行登记,设置单位编号,同时设置账簿编号。

(5)资料存档。市财政局会计科将监管申请及审核表进行编号存档。

3、工作依据

焦作市建账监管试行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1号)

4、资料归档

财政干部培训程序

1、流程图

(1)计划。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焦作分校(简称函校)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任务,落实培训责任。

(2)文件。函校公布培训内容及培训对象,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好财政干部进行培训。

(3)报名培训。参培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4)考试。培训结束后,市财政局会计科对函校培训人员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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