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

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

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表》原件; 2、施工合同正式文本(GF-XX-0201)原件; 2、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该工程执行现行定额预算书原件(盖注册造价师章及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稿; 4、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一、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XX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XX5 XX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XX5 XX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

浙江地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规范标准

附件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 (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 (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页脚内容1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页脚内容2

新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表格

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浙建监A1 工程开工令 浙建监A2 工程暂停令 浙建监A3 工程复工令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浙建监A4-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浙建监A5 监理通知单 浙建监A5-1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单 浙建监A6 旁站记录 浙建监A7 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表 浙建监A8 工程款支付证书 浙建监A9 监理报告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浙建监B1-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浙建监B2 开工报审表 浙建监B3 复工报审表 浙建监B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浙建监B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浙建监B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浙建监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浙建监B7 报审、报验表 浙建监B8 分部工程报验表 浙建监B9 监理通知回复单 浙建监B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浙建监B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浙建监B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浙建监B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浙建监B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类表(通用表)浙建监C1 工作联系单 浙建监C2 工程变更单 浙建监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浙建监A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编号: 浙建监A4-1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表册 二〇一三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办事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手续的表格及征求意见卡装订成册,一次性发放。现将使用事宜说明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本册,按照“表注”要求填写,签章。 二、填表字迹清楚、工整,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三、按照办理程序,将表格依装订线撕下,报中心业务窗口。 四、请在办理完毕后,认真填写“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的中心征求意见卡”,此卡不记名,将作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据。 五、“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卡”不需撕下,连同表册封面一同投入“意见箱”。 六、咨询服务电话:3586011 3586534(北) 3586604(南) 七、投诉电话:3586011

基本建设联合审批平台办事须知 施工手续办理窗口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报建(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项目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手续 5、资金证明 监理单位:1、填报《监理申请表》 图纸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送达书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意见表 4、审查合同 招标投标(22个工作日)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报名单 4、图审回执 5、施工图纸 6、代理合同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8、代理机构资质证 合同备案(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规费证复印件(盖章) 3、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质量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质量监督申报表》 2、监理合同原件一份(留存)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意见表 安全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安全监督申报表》 2、填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3、《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复印件) 4、项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留存) 5、意外伤害保险单(留存) 6、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财政收款收据 收取规费(即来即办) 建设单位: 1、劳保费、交易费凭进帐单领取发票,印花税需到帐后领取发票 2、一费制核定单及一费制收据复印件(或配套费收据复印

2013 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2013 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一、农水项目(共148 个) 1. 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 2. 象山县道人山涂围垦工程 3. 宁海县下洋涂围垦工程 4. 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垦工程 5. 洞头环岛西片围涂工程 6.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围垦工程 7. 温州龙湾二期围涂工程 8. 洞头县状元南片垦区回填工程 9. 嘉兴市海盐东段围涂工程 10. 上虞市世纪新丘治江围涂工程 11. 舟山市嵊泗县小洋山北侧围垦工程 12. 金塘北部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围垦工程 13. 舟山市六横小郭巨二期围填海工程 14. 舟山市小干岛西部促淤工程▲ 15. 临海市南洋涂围垦工程 16. 温岭担屿围涂工程 17. 三门县洋市涂围垦工程▲ 18. 杭州市闲林水库工程 19. 宁海县西林水库扩容工程▲ 20. 温州市瓯海区桃源水库工程▲ 21. 乐清市长石岭水库工程▲ 22. 平阳县顺溪水利枢纽工程 23. 新昌钦寸水库工程 24. 桐乡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25. 海宁市鹃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26. 诸暨市永宁水库工程 27. 兰溪市钱塘垅水库工程 28. 武义县石峡水库工程 29. 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 30. 温岭市梅溪水库工程▲

31. 临海市方溪水库工程▲ 32. 青田县水利枢纽工程▲ 33. 磐安县花溪水库工程 34. 遂昌县石坑坪水库工程 35. 松阳县庄门源水库工程 36. 永康市北部水库联网工程 37. 绍兴滨海产业集聚区水利配套工程 38. 苍南县龙港西北塘朱家站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9. 台州金清新闸二期工程 40. 扩大杭嘉湖南排能力杭州三堡排涝工程 41. 钱塘江治理工程富阳市富春江治理工程▲ 42. 临安市昌化溪治理工程 43. 桐庐县钱塘江流域分水江干流(桐庐段)河道整治综合治理工程 44. 建德市寿昌江小江溪至童家溪段河道治理工程 45. 宁波江北区姚江干流堤防维修加固工程▲ 46. 宁波镇海东排南线工程 47. 宁波市姚江东排镇海南支线工程 48. 宁波市鄞东南沿山干河整治工程 49. 宁波慈江整治工程(姚江东排江北段) 50. 余姚姚江干流(中舜江闸至蜀山大闸段)防洪整治工程 51. 甬江防洪工程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综合整治项目 52. 奉化市溪口剡溪治理工程 53. 温州市牛山生态河道工程▲ 54. 温州市瓯海区任桥河拓宽整治工程▲ 55. 瓯江治理工程永嘉段工程▲ 56. 鳌江流域治理工程苍南县横阳支江堤防加固工程▲ 57. 永嘉县三塘隧洞分洪应急工程(永嘉县排涝应急工程) 58. 永嘉县桥头镇菇溪河道整治工程 59. 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 60. 太嘉河工程▲ 61. 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 62. 绍兴县防洪排涝河道整治一期工程 63. 绍兴滨海排涝一期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要求: 1、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必须是电子版面,备案编号可手写; 3、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上要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办人要手签字; 4、每月第一周上传本部门的监理合同备案汇总表到铁岭市住建委,第二周铁岭市住建委将全市监理合同备案表汇总后于网上公布,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从业情况; 5、积极推广使用新版GF-2012-0202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体,准备来年全部使用新版本; 6、监理合同一式三份,把计费额与取费额直接记录在合同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上(签证机关处)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在监理合同侧面骑缝处加盖备案专用章。 7、全市统一使用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 样式:

8、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材料按档案分类属于永久性文件,我们要做好目录登记,设立专柜存档。各县(市)区合同备案编号,每年分别采用大流水号; 银州区: 2112022012××××001-RZQ 清河区: 2112022012××××001-QHQ 开发区: 2112022012××××001-KFQ 高新区: 2112022012××××001-GXQ 新城区: 2112022012××××001-XCQ 铁岭县: 2112022012××××001-TLX 西丰县: 2112022012××××001-XFX 开原市: 2112022012××××001-KYS 调兵山市:2112022012××××001-DBSS 9、总监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辽宁省登记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必须持有辽宁省监理员证,否则不准从业。 10、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除担任常驻现场的一个项目总监理外,可兼任其它不超过两个项目的总监,兼任项目需设置总监代表; 11、当总监满足三个工程项目时,铁岭市住建委将定期及时公布人员名单,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监理企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解除总监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捆绑;

2016浙江省重大项目

2016浙江省重大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合计(共614个)66515513一、杭州市(共90个)12646775 1杭州城际铁路临安线项目1130000 2杭州城际铁路富阳线项目1050000 3杭州都市高速公路工程(杭黄铁路中埠枢纽节点)2687400 4西湖区阿里巴巴网商银行项目300000 5杭州铁路南站东西市政广场工程486700 6杭州大江东集聚区深国际华东智慧城项目500000 7西湖区水晶城项目450000 8萧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427723 9萧山区浦阳江治理工程401400 10江干区保利中央公馆项目350000 11余杭奥克斯中央广场项目326500 12西湖区西溪银泰城项目300000 13萧山区湘湖三期三江口安置房项目296645 14萧山区盈二安置小区项目255502 15杭州望江路过江隧道工程246900 16杭州市肢残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28000 17拱墅区花园岗农转居公寓项目45000 18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243000 19建德市新安化工战略性新兴化工材料建设项目207745 20杭州大江东集聚区江东三路(G104至临江连接线)工程160966 21临安市华立科技园项目150000 22拱墅区运河财富中心项目132000 23西湖区之江新城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10486 24江干区牛田单元R21-22、23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130053 25江干区三花国际大厦项目116000 26余杭区中青创影视文化广场项目105000 27滨江区省属留用地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98196 28富阳区杭州中庆项目96500 29杭州备塘路改建(艮山西路—德胜路)工程94200 30富阳海正疫苗项目79970 31滨江区钱江实验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74095 32杭州奥体博览城七甲河综合整治及桥梁建设工程74000 33余杭区西溪永乐城项目69000 34江干区人民医院及区公共卫生中心项目66208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

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资料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资料 一、由中标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企业经办人员持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办理。 三、必须使用标准合同文本(GF-2013-0201),否则不予受理。 四、备案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文(原则上哪级立项就须在哪级备案) (四)施工合同原件(1份装订在备案资料中,其余盖章后返还),所有合同均盖合同双方公章于齐缝处,合同不分正副本。 (五)投标报价书(盖施工企业公章和造价人员人员执业资格证章的报价书封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部分,不含材料分析部分)。 (六)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报送。 五、审核资料,确认是否受理。 六、填写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备案机构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合同备案章。 要求:报送资料需胶装成册。 篇二: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操作手册 江苏省建筑市场施工合同备案系统 使 用 手 册

常州三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目录 目录............................................................... ..................................................................... (2) 第一章基本操作............................................................... ..................................................................... . (3) 系统登录............................................................... ..................................................................... (3) 浏览器基本设置............................................................... (4) 打印设置............................................................... .....................................................................

2017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交通项目(329个) 171.杭黄铁路工程(浙江段) 172.G25长深高速公路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及G25富阳至G60诸暨高速公路联络线工程▲ 173.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 174.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 175.衢宁铁路工程(浙江段) 176.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 177.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 178.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杭州至金华段 179.九景衢铁路工程(浙江段) 180.乐清湾港区铁路支线建设工程 181.商合杭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浙江段) 182.临金高速公路建德至金华段工程▲ 183.钱塘江中上游衢江(金华段)航运开发工程 184.宣杭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 185.溧阳至宁德高速公路文成至泰顺段工程 186.杭长客运专线工程(浙江段) 187.金甬铁路工程▲ 188.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至瑞安段工程 189.杭绍台铁路工程▲ 190.金建铁路工程▲ 191.钱塘江中上游衢州段航运开发工程 192.嘉兴市独山煤炭中转码头项目 193.金温铁路扩能工程 194.嘉兴市丁诸线航道整治工程 195.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改扩建工程 196.杭温铁路一期工程▲ 197.台金高速公路东延段二期工程 198.瓯江航道整治工程丽水段(船寮镇黄言村至温溪镇驮滩上游) 199.湖苏沪铁路工程▲ 200.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 201.千黄高速公路淳安段工程▲ 202.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 203.杭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 204.杭州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 205.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工程 206.杭州至临安城际铁路工程 207.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 208.杭州至富阳城际铁路工程 209.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至九工段连接线工程▲ 210.杭黄铁路建德站配套场站及进场道路建设项目▲ 211.杭州大江东G104至临江连接线(江东三路)工程 212.杭州港萧山港区义桥作业区工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附件一 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 业务范围 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 (1)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 (2)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3)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 (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5)防水卷材试验

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施工合同备案 校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在办理网上备案时,通过会员的身份登陆“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直接办理。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只需按照系统提示的“注意事项”填写合同条款。 一、材料申报: 1、对依法招标的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目前本市开展的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区域范围主要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绍兴生态产业园、滨海新区。合同备案由我处专业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合同草本和完整辅助资料后1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查; (二)上传审查资料; (三)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合同条款; (四)审查合同约定。 1、对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施工合同的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质量安全等协议内容及签订日期进行网上审查 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工程价款支付约定进行审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价款约定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指出,并通过备案系统直接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直接打印合同。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带齐申报材料到我处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网上归档。

20170527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3)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暂行) 第一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为科学筛选、认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扩大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与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计划、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省工业重大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等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具备重大性,项目投资规模大、事关全省经济增长;具备引领性,项目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备先进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技术领先;具备效益性,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高。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既要把握要素资源的总量投入,又要突出要素资源的配置优化;既要体现行业、地区平衡,又要突出薄弱环节建设。

第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标准: 一、农水项目规模标准 ——水库。 ——引供水。设计引水流量为1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引供水工程、灌区渠系配套工程;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 ——防洪排涝。50年一遇标准的海塘加固工程;大、中型水闸等水事及其除险加固工程;重大排涝(圩区整治)工程;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农田10年一遇及以上的骨干防洪工程。 ——流域治理。6大独流入海河流和太湖流域骨干河道整治工程。 ——渔港。二级渔港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其他。4500亩以上围填海及滩涂围垦;500亩以上低丘缓坡开发;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等重大工程。 二、交通邮电项目规模标准 ——公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国省道、重要县道等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及重要连接线建设工程;特大桥梁、隧道建设工程。 ——轨道交通。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轨道、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其重要配套工程。 ——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内河3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沿海深水航道及锚地;四级及以上标准的内河航道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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