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负责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评估项目)

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一)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包含2000和2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拟参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的项目;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评估内容)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三)能源种类的合理选择、配置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四)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等的优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内容。

(具体参照附件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公共建筑部分、居住建筑部分))

第七条(评估建议分类)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建议一般分为“应”类建议和“宜”类建议两类。

“应”类建议(以黑色粗体字表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涉及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二)因节能效果明显,且投入产出比好、其它影响小、易于实施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宜”类建议是指“应”类建议以外的建议。

第八条(评估流程)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包括告知、申请、委托、评估和备案五个阶段。

(一)告知:新区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告知单》。

(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备案时填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

(三)委托:新区建筑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后,按随机和回避(初步设计与节能评估不得由同一法人机构承担)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并向评估机构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委托单》。

(四)评估:建设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资料。根据需要,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

评估机构自收齐评估所需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的有关内容,交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新区建筑节能办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手续。

第九条(评估费用)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项目工程成本中列支,列入财力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社会投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新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

评估费用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年度末进行年度结算。

单个项目评估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评估费用标准》)。

第十条(评估机构入库申请)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机构。

(三)三年内开展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少于5项。

(四)拥有建筑节能相关专业(建筑、暖通、给排水、动力、电气)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各专业不少于1人。

(五)拥有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表》(其中包括表明其具备建筑节能评估能力的书面报告);

(二)评估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并且不得少于5人;

(六)近三年来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的协议书、咨询和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通过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资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入库审定)

(一)新区建筑节能办负责受理评估机构的入库申请。

(二)新区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机构入库的评审。

(三)新区建筑节能办对入库评审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四)新区建交委对公示期满并获准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应”类建议应予采纳;对“宜”类建议,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纳或部分采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应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对应提交而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应”类建议未落实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建设项目,新区建交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

对评估机构评估不按时报送评估项目统计报表和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新区建筑节能办应提出警告或报新区建交委按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评估费用。

新区建筑节能办按年度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对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及时报告新区建交委,经核查属实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四)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评估资料、数据无法追溯的;

(五)收受项目关联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新区建筑节能办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新区建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附件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

(公共建筑部分)

一、评估主要依据

(一)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6、《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

7、《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03]658号文);

9、《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文);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

1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文);

1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文);

14、《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17、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5、《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

6、《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7、《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9、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建筑节能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评估主要内容

(一)能源利用情况

1、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明确各种用能的特征参数或质量要求;

(3)确定各耗能单元单位时间的能源消耗量,及规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下同)各种能源消耗总量;

(4)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消耗指标,包括耗水、耗电、耗煤、耗气、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等指标。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5、能源系统运行与管理控制

(1)各种能源的独立计量功能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涉及能耗的各设备系统(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电梯、给排水、动力设备等)节能自动控制技术措施说明。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功能影响因素;

(3)建筑朝向;

(4)建筑中庭夏季利用通风、排风等降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建筑热工设计规定指标

(1)屋面传热系数;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

(4)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其中:

A、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

B、传热系数;

C、遮阳系数(包括外遮阳);

D、可见光透射比;

E、气密性;

F、可开启面积;

G、透明幕墙的通风措施。

(5)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面积百分比;

(6)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热阻限值;

(7)地面热阻限值;

(8)对项目进行综合节能计算,判断综合节能率。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保温类型(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透明幕墙保温、通风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型材、玻璃、遮阳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外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三)设备节能设计

1、暖通节能设计

A、暖通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室内外温、湿度的合理确定,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3)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4)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5)单位面积空调系统能耗指标;

(6)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IPLV;

(7)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B、暖通设计、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选择方案比较说明及其系统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空调区域合理划分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空气调节系统型式选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新风及排风能量回收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6)冷却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7)风机、水泵选用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8)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9)可再生能源、余热利用等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电气及照明系统节能设计

A、电力系统节能设计

(1)变配电所位置选择;

(2)节能变压器的选择等节能措施;

(3)当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38KV 供电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当自然功率因数低于上述要求时,要求设置无功补偿装置;

(4)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三相系统时,干线系统的三相不平衡不超过15%;

(5)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B、照明系统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1)建筑照明设备功率密度值;

(2)灯具效率;

(3)节能镇流器;

(4)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C、照明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照明光源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照明控制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动力系统节能设计

(1)锅炉控制措施;

(2)余热回收利用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分布式供能系统分析。

4、给排水节水措施

(1)洁具节水措施的选择;

(2)变频水泵的选择;

(3)绿化用水喷头的选择;

(4)设备系统的水处理措施;

(5)雨水、污水等中水回用技术措施的选择。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

(居住建筑部分)

一、评估主要依据

(一)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6、《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

7、《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03]658号文);

9、《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

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文);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

1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文);

1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文);

14、《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17、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8);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

8、《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9、《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

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11、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建筑节能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评估主要内容A(建筑节能65%标准)

(一)能源利用情况

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 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 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朝向影响;

(3)气流影响。

2、建筑热工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外墙;

B、屋面;

C、外窗(各朝向);

D、户门;

E、分户墙和楼板(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F、遮阳;

G、天窗;

H、阳台隔墙(窗)。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2)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4)遮阳的技术措施说明;

(5)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6)分户墙采用保温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7)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及技术措施说明。

(三)设备节能设计

1、暖通设计

(1)根据当地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综合考虑采暖通风方式及设备选择;

(2)空调系统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

(3)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厚度及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2、照明及其他

(1)建筑照明设备功率密度值;

(2)灯具效率;

(3)节能镇流器选用;

(4)照明光源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照明控制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给排水

(1)太阳能热水设计;

(2)热水系统管道保温措施说明。

4、其他

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措施编写,并应符合沪建交…2008?828号文涉及居住建筑的其他规定

三、评估主要内容B(建筑节能50%标准)

(一)能源利用情况

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 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 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二)建筑热工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建筑热工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外墙;

B、屋面;

C、外窗(各朝向);

D、户门;

E、分户墙和楼板。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2)屋面采用坡屋面、平屋面的技术措施说明;

(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4)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5)分户墙采用保温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6)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

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及技术措施说明。

(三)材料选用及热工参数说明

按照《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中外墙(表4.2.4、)、分户墙(表4.5.4)、屋面(表4.6.1)、楼板(表4.9.3、表4.9.4)、外窗(表4.10.1和表4.10.3)、户门(4.11)规定。

(四)设备节能措施

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措施编写,并应符合沪建交…2008?828号文涉及居住建筑的其他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费用标准

参照国家发改委[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按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投资额分档累进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 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 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

运行。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结合 大集中 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 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评估方式继续采取以省局纳税评估软件为主,人工评估分??为辅,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要评深估透,挖掘和解决深层次的涉税问题,确保评估质效。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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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发改[2007]28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建委,局总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革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77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 法通用范本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23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of Civil Build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 (一)立项备案阶段: 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 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必须遵守的依据。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文件的表格和条文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 五、办理立项备案阶段的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应按照项目审查权限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改、规划主管部门才予以立项备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总结一纳税评估工作总结20年,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收入任务,我局从"税企同舟、共保增长、共谋发展"这一主基调出发,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要求,通过日常评估、专项评估,推磨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税收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全年各类评估活动共评估企业5186户,评估税款4.41亿元。现将全年纳税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税源实时控管,组织开展日常评估,坚持将纳税评估与日常征管相结合,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适应,紧紧依托省级数据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借助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多方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税收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把日常申报中连续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人纳入日常评估的重点对象,找寻疑点,发现问题,从而将日常评估与税源管理、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税源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20年全局日常评估共评估4980户,其中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674户,差异符合性结论的企业2306户,全年评估税

款1.86亿元,加收滞纳税评估有问题率达到46.31,对税收年度贡献率超过2。 二、规范行业税收管理,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专项评估。 针对园林绿化企业和市政发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相对弱化等问题,确定了5种类型的17户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评估解剖的对象,组织各县市征管骨干进行了解剖式评估与调查,通过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仔细分析、重点解剖,发现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瞒报收入、延期申报收入、适用税率混乱、成本支出混乱、成本结转不实等问题。共评估、查补税款1111.79万元,为强化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征管探索了指导性路径。针对解剖中发现的问题,从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源头发包方入手,以结算工程款票据使用情况的核查为突破口,对8家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大量以行政事业收据、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结算市政工程款现象,造成巨额税款未能及时入库;发现未开具正式发票结算的工程款合计8亿元,加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单位自身存在的应税项目未申报税款,涉及地方税收共计4059.51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局转发文件精神,组织各单位对确定为专项评估对象的企业开展评估。此次评估以税务总局从重点税源预警系统中筛选出的20年上半年税收风险指数较高和零纳税企业表格中涉及扬州的5户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八)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 调研报告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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