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新三板实行转板制度须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2013年5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新业务规则核准公开转让的首批7家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这标志着新三板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新三板的发展,转板问题已经成为相关各方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新三板管理当局拟把转板制度作为促进新三板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一些企业也是翘首以盼,甚至有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一个跳板。但是从现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实践来看,转板问题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问题,其需要政策的更加明确和完善。

转板制度的实行,有其必要性。

尤其是在现阶段IPO进展缓慢、让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实现分流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种可行选择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者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欲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这个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按照规定,需要证监会核准其可以公开转让。

在现阶段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等同于核准公开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获得了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批准。如果企业不公开发行新股,那么企业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就不需要证监会再进行核准,这就扫除了企业在交易所上市需要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的障碍。

虽然我国对企业上市采取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理论上讲,经过了证监会批准后,需要经过交易所的批准才能在交易所上市。但是在现阶段,获得了证监会核准上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就使企业通过在新三板挂牌然后再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在理论上已经可行。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批准,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实现转板了呢?在目前来看,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

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综合上述几点,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主板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等方面条件都还不完全

具备,还需要进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场的逐步完善。当然,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创业板和主板等板块上市在短期内尚不可行,但场外市场各层次之间的转板经过规划后则是近期可以实现的,而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上市企业退市后进入新三板挂牌这类形式的转板则基本已经可以实现。

2015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分析

2015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分析 201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49号文”),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转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这一规定在市场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并被广泛认为是开启了企业上市的新通道。在相关配套细则出台前,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角度对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进行一下尝试性的分析和解读。 一、49号文下的转板并非IPO 49号文规定的转板制度是否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弄清这个问题前,需要对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进行一下剖析。我国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具体可分为股票的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两个阶段,实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由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双层监管体制。《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权在于证监会。《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因此,我国公司股票上市的核准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49号文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可以看出,49号文下的公司转板制度并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而系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自然无需证监会批准而是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因此可以说,49号文并未改变《证券法》关于公司上市的相关规定,而仅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定了一种新的上市方式。 49号文下的转板制度与IPO最大的区别在于,IPO在股票上市时会同时从公开市场募集资金,而49号文下的转板则仅是将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不募集资金,也不会相应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众所周知,公司上市的主要功能在于两点:实现股份自由转让及筹集资金。而49号文下转板实现的仅是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功能,并不能在上市时达到同时筹资的目的。当然,在上市后,其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地位进行筹资活动,但将来的配套细则是否会对该等转板上市公司的融资制度存有特别要求,还需拭目以待。 在49号文之前,新三板市场的转板制度为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而且在49号文之前,已有世纪瑞尔等七家公司通过该途径实现IPO,并有一家公司安控科技通过发审会审核。 那在49号文生效后,除直接经交易所批准上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传统的申请IPO的路径实现转板呢?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在新三板挂牌后未进行公开转让及进行定向发行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公司应仍可通过IPO转板。但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进行了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在没有相应调整或未来配套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申请IPO则存在一定的疑问。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4570239.html,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运作方法 新三板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自身亦需要不断完善。在实现了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之后,做市转让方式开始浮出水面,相应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已于2017年8月底正式实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什么?新三板做市商的运作方法是什么? 新三板

一、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做市商条件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事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做市商若大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行管理。另一方面,

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大幅变动时可采用延期公告的方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而进行逼仓等投机行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行制定。 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成交方式: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

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4570239.html, 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侬子圣耘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场所,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我国资本市 场主要由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以及场外市场组成。场外市场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本文所讲的新三板。2012年我国的新三板开始扩容,逐渐被投资者重 视,但是我国的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交易制度的建设缺乏实践经验,在基础理论支撑方面力量薄弱。本文分析我国现行的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字】新三板;交易制度;对策研究 一、我国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2006年正式推出了“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这就是新三板的前身。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新三板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在初期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很少,交易活动不活跃。因此2012年中国证监会在国内4个省级行政单位扩大试点工作。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标志着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作。新三板对公司企业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要求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企业只要符合挂牌要求便可以在新三板市场交易,这样促进了新三板在全国范围内的容量。 1.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变化 2014年进行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有关新三板制定的相关规则中主要是针对 市场运作、交易规则、证券流转等方面。对心交易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是:第一,增强交易的灵活度,交易范围扩大。第二,严格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制度。第三,交易转让事件发生调整。第四,丰富交易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第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二、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进行挂牌交易。我国的新三板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定与法律都还处于试点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高层次的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缺位 尽管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新三板的规定,但是它们最高层次也仅仅是部门规章。证券法虽然对场外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场外市场或者新三板的

新三板转板后的好处

新三板转板后的好处 新三板转板后的好处新三板转板好处 1、可以改善企业形象。 2、可增加股份流通量。 3、转板后方便融。 4、转板后股东的股票更易流通。 5、转板后股东的股票会大幅升值。 新三板转板后的好处有什么 例如在新三板市场上1元的股票,转板后都是溢价发行和益价开盘,如果在创业板上开盘价是30元,你的股票市就增长了30倍。就是说,在新三板市场上有1万股1元的股票,转板上市值后市值就升值30万,开盘价如是100元,1万元买入持有的新三板股票,这时的市值就是100万。 6、估值天壤之别 由于交易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创业板和新三板在面对牛市时,展现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状态。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达140倍;另外一边,尽管拟挂牌企业已在门外排起了长队,但新三板平均市盈率仅为50倍左右。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从新三板到创业板,在经营业绩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市值却以百倍速度膨胀,其根源就是市场不同。 关于新三板转板的知识拓展

1、新三板转板的条件 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和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财务门槛,原则上转板上市与退市企业重新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主要财务标准是一样的。 2、新三板转板的流程 转板大概程序仍旧没有绕过ipo环节,其主要流程为:获得证监会受理后停牌—通过证监会首发申请后摘牌—经ipo程序登陆中小板/创业板。 3、挂牌企业转板的转板程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4、新三板转板三大途径 路径一:通过ipo转板。 路径二:被收购曲线上市。 路径三:就是目前尚未实现,却被市场人士寄予厚望的直接“对接”。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研究与展望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研究与展望 进入2019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不断加速,科创板开闸、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加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修订、新三板改革以及“新”《证券法》出台,都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仍将继续大力推进,市场深度、广度和活跃度将进一步提升。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是对“新”《证券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标的呼应和监管机构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持续发布新三板改革有关规则的衔接。本文将就《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则解读、目前新三板市场情况以及新三板转板上市未来发展展望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则解读 (一)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基本原则 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四个基本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2、主要制度安排 《指导意见》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 3、监管安排

《指导意见》对监管安排明确如下:严格转板上市审、明确转板上市衔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以及强化责任追究。 (二)关注要点 根据《指导意见》,新三板上市公司若要进行转板,须关注以下要点: 1、转板主体要求 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 2、可转入板块范围 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3、转板条件 与科创板或创业板IPO标准基本一致,需满足科创板或创业板企业定位、主体资格、财务指标、人员及业务稳定性、合法合规性等条件。 4、审核制度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5、股份限售安排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二、新三板市场情况 (一)新三板市场运行总体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统计,截至2020年3月3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共8,755家,挂牌家数较2017年下半年挂牌企业巅峰数已减少约3,000家。挂牌企业持续减少,一方面是优质企业在转板政策和新三板改革政策尚未出台前主动谋求交易所上市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违规企业、微利亏损企业摘牌不断出清的结果。

新三板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地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地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地自律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地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地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地合规审查意见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地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地备案函,并予以公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地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满半年市场“三大怪象”得到遏制

新三板系列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满半年市场“三大怪象”得到遏制 【编者按】近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半年报,自今年1月15日新交易制度上线运行半年以来,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如三大怪象得到遏制,包括“钓鱼单”行为彻底杜绝、避免了“乌龙”交易行为、做市股票收盘价抗操纵性得到提升。 根据于今年1月15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将原协议转让方式优化调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巩固优化做市转让方式,并为全部股票统一配套盘后协议转让。 改革符合制度设计预期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交易制度运行半年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持续改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允性显著提升;市场交易秩序明显规范,异常交易、极端价格大幅减少;做市转让制度优势得以发挥,盘后协议转让需求得到满足;虽然市场成交量、成交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但总体上看,新交易制度实施后,市场运行质量有所提升,改革

符合制度设计预期,为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具体来看,一是市场定价功能显著提升,集合竞价股票估值水平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已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的股票中,估值畸高、畸低的股票数量下降13.47%;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较发行预案公告日前收盘价的偏离程度收窄,其中偏离程度在10%以内、20%以内的发行预案数量占比为30.33%和41.23%,分别较制度改革前提升4.79个百分点和3.02个百分点;集合竞价股票买卖价差有所收窄,平均买卖价差为12.45%,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盘后大宗交易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金额占比为25.78%,以当日收盘价上下10%区间内成交的金额占比为59.76%。盘中交易价格对盘后成交的指引效应显现。 二是集合竞价方式下成交价格稳定性明显提升。新交易制度实施以来,股票当日收盘价较前一日收盘价波动幅度降至10.71%,较原协议转让股票下降6.19个百分点,成交价格波动率下降,1月份至6月份集合竞价股票逐月收盘价平均波动幅度始终保持在10%附近,成交价格稳定性持续向好。新交易制度实施后,日内振幅在10%以上且该情形累计发生超过20个转让日的异常波动集合竞价股票仅出现1只,改革前,这类股票多达172只,异常波动股票数量明显减少。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注意事项及律师工作注意事项 一、新三板公司转板的政策现状 首先建立新三板的时候,是定义为一个独立市场的,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意味着,新三板并非是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队”。现在新三板实行的是类注册制,从理论上来说要比沪深股市所实行的核准制更加市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竞相去转板,这显然不符合新三板的发展方向。也因为这样,新三板在研究提高挂牌公司流动性时,从来没有把转板作为最重要的选项。 另外,从沪深交易所的角度来说,承接新三板转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符合在沪深交易所相关板块上市条件的,估计至少也在2000家以上,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眼下向监管部门提交公开上市申请的公司,其规模大约是已过会公司的三倍之多。显然,如果按“符合条件”就可转板的原则来操作,那么沪深两市将面临极大的扩容压力,市场是否能承受,也是令人担忧的。而如果不是“符合条件”就可转板,那么该让什么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呢?显然沪深交易所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准备。因此转板还只停留在讨论、研究的层面,实际操作还有很长的距离。现在有不少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动申请暂停交易,准备改到沪深交易所上市,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转板缺乏信心,宁愿选择排队等待。 解决问题的出路也许就在于新三板提高自身的流动性以及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挂牌公司,使得这些挂牌公司愿意并且能利用新三板市场实现更大的发展,新三板转板是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更牵涉新三板自身的定位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框架。在这方面的任何实际举措,都应该慎重再慎重。 二、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新三板转主板的条件

新三板转主板的条件 要想了解新三板转板制度,就必须对新三板制度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同时也要了解新三板转板的好处是什么?新三板是可以转主板的,新三板转主板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转板制度实行有其必要性 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欲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这个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批准,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实现转板了呢?在目前来看,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新三板转板制需四个条件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

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 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一般指纯粹做市商制度。 1.核心规则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正式出炉。 证券公司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根据规定,新三板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必须拥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 根据《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一般而言,券商倾向于在挂牌前转让。原因在于,挂牌前转让可以不披露交易价格,而股票定增发行,必须公开披露价格。二级市场的风险在于,一方面怕市场上没有卖方;另一方面是怕公开价格。如果做市商持有股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公告,这其中也包括交易价格。 2.做市转让交易制度 (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 (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 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 (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 (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 (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5%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10(.(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

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想要转成创业板来进行上市,并不是企业想要转就能转的,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满足条件才能够进行上市。那么,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是什么?律伴网小编详细介绍了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转板上市条件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我国新三板转板问题研究

我国新三板转板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创业板、新三板的相继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稳步推进,发展更加迅速和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能够连接各个板块市场的转板机制尚需完善,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新三板自2006年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现如今,以新三板市场为代表的场外资本也开始显现出其独特的功能,活跃在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新三板市场建立初期的定位即是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引入转板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也能够为主板市场输送更多优质企业,因此将新三板转板作为转板机制的切入点。 新三板转板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有重要意义,是不同板块市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的纽带。因此,本文将新三板转板问题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目前新三板市场已有成功转至创业板甚至主板的案例,但是,新三板转板方式、转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建立,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为11630家,而成功转板的企业仅有30家,可谓是九牛一毛。因此,本文选取新三板扩容分层后首家成功转板的“中旗股份”作为典型案例,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转板动机、转板条件及转板成本进行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目前新三板转板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分层机制以及转板机制单一。最后,根据案例分析以及问题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首先,完善新三板相关配套机制,可以通过完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及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其次,完善现有分层机制,在现有基础层+创新层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化的分层,为其中优质企业提供转板便利。 最后,建立高效便捷的转板通道,探索实施更加丰富的转板方式等。

【新三板转板经典案例解析】超详细 先存再看

截至2014年2月底,相继有9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包括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久其软件、博晖创新、华宇软件、佳讯飞鸿、东土科技、粤传媒、安控科技,他们通过IPO合计募集资金44.17亿元。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正在筹备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通过对这些公司转板的解析,相信其他企业能够得到颇多启示。 首家转板中小板的三板公司:粤传媒 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传媒”,在2012年8月由“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于2007年11月16日在中小板挂牌,是最早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至“中小板”的公司,它不仅开启了三板转板先河,也是中小板上第一只传媒股、广东省第一家媒体上市公司。 而在成为第一家三板转中小板的公司之前,粤传媒已经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原来的“老三板”)挂牌6年,其前身是曾在原NET系统上市流通的清远建北,2001年开始在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其停牌前挂牌转让价格为20.9元。2007年在中小板IPO时,发行价格为7.49元,实际募集资金5.24亿元。 解析:粤传媒被外界所广泛熟知,一方面是新三板首家转板的身份,另一方面是中国报业第一股的身份。长期以来,虽然中国的传媒业一直有着上市的冲动,但出于种种考虑,上市过程停滞不前,粤传媒带领中国传媒业的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后,华闻传媒、浙报传媒、新华传媒等报业巨头相继现身A股,直至如今,传媒类企业的上市热潮也丝毫不减。资本运作被传媒企业视为战略发展的必要手段,而中国传媒业也由于资本的广泛介入而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实现了产业与资本的有效融合。 三次闯关中小板:久其软件

久其软件于2006年9月在新三板系统挂牌,主要从事财务决算、统计及决策分析,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等相关系统及平台的研究和开发,以提供报表管理软件、商业智能软件、ERP软件等管理软件产品及其服务为主营业务。 这家曾以22.5%中国管理软件市场占有率名列行业第一的公司,资本征程却一波三折。资料显示,久其软件于2001年11月30日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完成新三板挂牌;2007年7月31日第一次递交IPO申请,因“没有募集资金的紧迫性”而被否决;2008年7月30日第二次IPO并成功过会,但始终未能与批文谋面。 解析:2009年8月11日久其软件正式登陆中小板,而这已经是其第三次冲击IPO,但无论如何,久其软件成为了继粤传媒之后,第二家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至“中小板”的公司,发行价格27元,实际募资4.13亿元。而在上市之前的“新三板”市场,久其软件的成交价最高只有15元,意味着公司上百名股东一夜之间全部成为百万富翁。 首家转板创业板的三板公司:北陆药业 北陆药业是首家由“新三板”公司成功“转型”为创业板的公司,发行价格17.86元,实际募资资金总额为3.04亿元,用于对比剂生产线技术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九味镇心颗粒生产线扩建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等项目。 2009年10月30日,北陆药业作为首批28家创业板企业成功上市,并且是首家由“新三板”成功转型为“创业板”的公司。业内认为,北陆药业挂牌新三板获得了推动企业发展的宝贵资金,而此后一直按照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等于为其登陆创业板提前练兵,做好了铺垫。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关于《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新三板交易范围: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 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新三板共有227家已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其中当前有154家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这也是当前新三板持续吸引投资者目光的一大热点。与此同时,国务院、证监会对西藏地区、东北地区及贫困地区的IPO支持政策频发,也促使部分拟上市企业根据政策要 求变更注册地址,以追求更快地走完IPO流程。目前已有5家企业完成注册地址向政策支持地区的 迁移,8家企业拟变更其注册地址。而已接受辅导的227家企业中则有10家已经位列政策扶持地区。 一、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 第一步IPO辅导 企业要IPO,首先得经历IPO辅导阶段。根据现行标准,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由 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的资本操作,成为公众公司,因此有利于这些企业快速 通过辅导阶段。 比如,2015年4月8日,海容冷链开始进入IPO上市辅导期,同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 交了上市申请。其完成辅导上市工作耗费的时间约为半年。如果企业进入辅导上市,首先要向证监 会申报辅导备案,而期间这些股票若无重大事项,则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而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进 入的机会。 第二步证监会受理后停牌 如果说企业宣布IPO辅导无法证明其决心,那么当证监会受理其文件后,这一切就更明朗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企业随后须在新三板停止转让。 2015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11 月6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2015年11月9日起,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至今。 第三步取得上市批文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参与进去的投资者,当标的IPO后,这些投资者还面临着一年的 锁定期。 考虑到一年的锁定期,投资者即使没有在股价最高点退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Pre-IPO标的上 市后,其估值终将向A股的同行业平均估值修复。从现有的平均估值水平来看,作为稳健的价值投资。在几年间获得两倍甚至数倍的收益,相信也远远跑赢市场平均水平了。

2016新三板做市商交易规则

2016新三板做市商交易规则 股转系统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1. 股转系统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 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 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 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 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 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推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推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融资。在新三板中,有具体的分层制度,可以实行竞价交易。那么,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推出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市场对新三板竞价交易推出的时间点预期一再延后。而今,预期可能彻底破灭。可以肯定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今年不会推出。 实际上,多个利空消息下,近期新三板交投萎缩的现状难以改变。分析人士直言,自4月份开始,资金从新三板市场流入a股市场迹象明显。新三板可能迎来一段时间的“冷静期”。 只提分层,不提竞价 “最早的说法是,新三板竞价交易会在2014年年底推出,但到了去年底,股转系统既无消息也无暗示。然后有说法称会在2015年第一季度推出,一季度结束后,仍然没有动静,大家就把希望寄托在第二季度上。”过去一年新三板市场发展太快,导致市场各方对新三板竞价交易推出的预期太高。 当前新三板市场不具备竞价交易的要求。但称,竞价交易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安排,已有相应的基础制度构建和相应的技术准备,会依市场条件的成熟情况研判推出时机。 谢庚讲话再次引发各方对竞价交易推出时间点的猜测。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今年不会推出。“从我们接触的情况看,近期股转系统的工作重点很明确,只提分层,不提竞价。年内肯定是推不出来的。” 现有交易方式监管难 所谓竞价交易,是指在场内以连续方式自由竞价的交易模式,现在a股市场正常交易时段实行的就是这种交易模式。 目前,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个,即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前者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但这种商定的交投价格很难反映股票的真正市场价值,也很难形成大规模交投。后者通过券商做市,交易价格主要在券商“喊价”,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股票的市场价值,但是仍然难以吸引投资者大规模参与。 而从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由于交投价格存在操纵空间,在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各种猫腻玩法、利益输送层出不穷。

新三板企业如何转主板.doc

新三板企业如何转主板 新三板企业如何转主板?据了解,转板的前提是这家公司全面具备了交易所在规范性、盈利、股权分散程度等方面的条件,不能理解为在股转系统挂完牌就可以上主板。下文是相关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想转板向交易所申请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转板问题,谢庚表示,近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已经做出了安排,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要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申请。 据介绍,未来企业申请到股转系统挂牌需要在股转系统和证监会两边同步进行,由股转系统审查并出具文件,证监会依据股转系统的文件出具核准批文。 按照发行与上市分离的理念,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审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由于已经过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核准,如果具备任何一个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无需重新发行审核,可以直接向该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谢庚说。

不过,谢庚强调,转板的前提是这家公司全面具备了交易所在规范性、盈利、股权分散程度等方面的条件,不能理解为在股转系统挂完牌就可以上主板,否则就成为监管套利了。 自然人投资门槛300万 与原有中关村试点的规则不同,股转系统新规定允许自然人投资,但对其准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根据规则,自然人资产须达到300万元,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须达到500万元。 针对如此设计,谢庚解释说,股转系统市场是一个小众市场,面对的是处于初创期、不确定性强的公司,这些公司没有稳定的市场份额,部分挂牌时就已连续亏损,但处于研发阶段,未来可能有很大增长空间,对这样的公司作出投资判断是需要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他表示,无法达到要求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理财产品间接投资全国股转系统。 最终扩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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