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登记操作指引

动产质押登记操作指引
动产质押登记操作指引

1 关于下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经营单位:为防范我行货押业务的质权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发银[2007]935 号文)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操作实践,我部制订了本操作指引,请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联系人:吴红岩联系电话:58367852 邮箱:sh_wuhongyan@https://www.360docs.net/doc/746771674.html, 特此通知。贸易融资部二OO 八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货押业务动产抵押登记操作指引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业务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业务范围1、先票后货标准模式、先票后货到港赎货模式项下的动产及货权质押业务。

2、动产质押业务(含动态质押及静态质押)。

(二)基本要求1、对于所有新增和存量动产及货权担保业务,均须办理或补办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动产及货权质押手续仍须办理)。2、在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方式上,对静态质押监管的货押业务,应采取一般固定抵押方式;对动态质押监管的货押业务,先票后货标准模式、到港赎货模式业务应采取浮动抵押方式。3、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督促落实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人员名单在本指引下发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分行贸易融资部),确保在4 月30 日前将存量货押业务的抵押登记手续全部办妥。

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资料1、《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经我行和抵押人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套(我行及抵押人均需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署“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我行及抵押人各提供一份,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或签章);4、《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一份(需骑缝加盖我行及抵押人双方当事人公章)。3

(二)新增业务的操作流程(二)存量业务的操作流程签妥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及新版仓储监管协议填妥《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授权委托书到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编妥登记编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正本作为押品入库将编妥登记编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正本作为押品入库补签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填妥《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授权委托书到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 (三)加盖公章手续的办理为简化用印审批手续,提高效率,请各经营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好需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存量货押业务,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以授信额度为单位(一笔授信一套),备妥所需用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书),统一填写《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支行用印审批单》(附件一),上报分行办公室审批。对于新增业务的用印审批,保持原审批流程不变。

三、关于法律文件的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填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授信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1、存量业务应补签与原《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银行方签署主体及印鉴须与原额度合同签署时的主体及印鉴保持一致,同时保留原有的质押监管协议不变。2、新增业务业务类型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仓储监管协议(区分监管方)先票后货标准模式签订签订南储、中远:《仓储监管协议》(抵押类)、《合作协议书》中外运:监管协议不变先票后货到港赎货不签订签订无动产质押签订签订南储、中远:《仓储监管协议》(抵押类)、《合作协议书》中外运:监管协议不变备注:若总行日后下发动产抵押业务后续规定及新的法律文件,则分行再作相应调整。5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物情况声明书》的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二)《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要点《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填写模版详见附件三。

(三)其他应注意事项1、各经营单位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应认真阅读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动产抵押登记须知》(附件四;亦可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46771674.html, 查询),按该须知的要求备妥所需资料,并注意该《动产抵押登记须知》须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加盖骑缝章。2、为便于日后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手续,各经办客户经理应提示抵押人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动产抵押登记书》。3、各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有不明之处,或遇到工作人员的要求与本指引有冲突时,请及时和我部相关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决定。

附件一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支行用印审批单(样本) 编号:2008 年月日用印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文件类别收文单位文件份数文件标题内容摘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共笔授信额度业务,共套资料需加盖公章。(客户名称及资料名称列举如下,或另附清单附件)支行经办人签名:有权签字人(负责人)签名:支行传递人签名:7 附件二抵押物情况声明书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动产业务:存放于**仓库中的钢材,与编号为《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一致。先票后货业务:乙方在甲方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用于向**企业采购的货物,包括在途和存放于**仓库/港口的货物。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及产权证号码授信企业全称抵押物所在地动产业务:填写批复中的指定仓库名称、地址。先票后货业务:乙方在甲方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用于向**企业采购的货物,包括在途和存放于**仓库/港口的货物。(根据批复要求填写)抵押物认定价值(币种)元**按照额度敞口/抵质押率计算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的份额100% 其他共有人(如为共有)的名称或姓名/ 抵押物的其他状况/ 备注/ 8 附件三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由登记机关填写)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住所地即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地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代理人名称(姓名)抵押人委托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自然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求全称)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代理人名称(姓名)抵押权人委托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自然人(经办客户经理)被担保债权概况种类综合授信额度数额额度敞口金额(注明敞口)担保的范围深发沪**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加三个月,即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增加三个月。备注本抵押为动产浮动最高额抵押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钢材/有色金属等抵押人全称质量填写:合格;状况填写:正常所在地填写:抵押物可能存放的所有具体仓库名称、地址备注本抵押属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抵押物数量,详见《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9 附件四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 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10 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与申请业务相对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设立 1、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变更 1、填写申请变更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变更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三、注销 1、填写申请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注销材料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抵押物管理办法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权利凭证 (五)其他抵(质)押物 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

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下文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1 / 4

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动产抵押特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2 / 4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 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 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2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及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 二、申请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书; 3、授权委托书; 4、合同管理员证; 5、代办人身份证 或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 4、实物验证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特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特权等原因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时,除应分别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法人的书面授权。(注明有效期);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渔业生产经营者申请抵押登记的,参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办理。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法律规定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二、动产抵押登记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动产抵押登记载明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四、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1、客户审核 严格按照XXX借款客户审查标准考察客户,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考虑办理动产抵押。 2、抵押物调查 客户经理及风控部对借款客户抵押物进行审查,查询抵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抵押物达到要求的,进行动产评估。 3、评估 动产抵押需提供评估报告,对于符合XXXX借款标准的客户,由指定评估公司进行动产评估,评估公司会在2-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由客户支付。 4、准备所需资料 动产抵押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需提前准备。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评估明细(一式三份);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 理 时间:2015-08-14??|??作者:石陈荣??|??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 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 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办理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16年7月5日修订)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提交申请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纸质);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四)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并加盖公章); (五)动产抵押合同(原件一份,纸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材料齐全当场审核办结,材料不全,退回补足申请材料)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二)电话咨询:。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16年7月5日修订)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提交申请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三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四)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并加盖公章) (五)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两份,纸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抵押权人(权利人)抵押人(义务人) 申请登记内容 申请抵押登记类型 (在所选类型前打√) □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不动产坐落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抵押面积(m2) 被担保债权数额(元)债务人 担保范围详见合同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 确定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抵押权变更(变更时 填写) 变更前: 变更后: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询问笔录 抵押权人抵押人 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为共有□是□否 其他事宜:1、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 2、不动产是否为共有□是□否 其他事宜: 询问人询问时间年月日被询问人 第1页共2页

填表指南 (1)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更正登记和抵押权异议登记:即均包含了一般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转移、更正和异议登记; (4)不动产坐落: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不动产权证号:即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不动产证号; (6)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抵押面积:即本次抵押面积; (9)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9)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 (11)担保范围:即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 (12)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 第2页共2页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拆迁、出租、转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物作为贷款保证,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单上应注明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九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物撤销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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