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目录

第1章备案申请 (2)

第2章转让服务申请 (4)

第3章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5)

第4章信息披露公告查询 (7)

第5章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 (7)

第6章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 (8)

会员单位向本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和转让服务申请、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合格投资者名单和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以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查询,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办理(如图1所示),并根据本手册操作。

图1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进入路径示意图

第1章备案申请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备案申请”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2所示。

点击备案列表中,某一记录的“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债券备案材料的详细信息,如图3所示。

新建备案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备案”按钮,进入备案新建页面,如图3所示;

2.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3.图3显示材料名称的13份规定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4.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它材料;

5.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6.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已上传的所有备案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确认“备案申请受理”,并开始材料齐备性核对。会员单位可通过备案状态(如图2所示)了解备案进展,备案状态依次为: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受理/重新提交材料、材料核对、债券工作小组讨论、提交备案小组/重新提交材料、备案小组通过/附条件通过

/备案不通过、出具备案通知书/重新提交材料。凡备案状态为“重新提交材料”的,会员单位应根据材料核对的要求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图2 备案材料列表页面

图3 备案申请新建页面

第2章转让服务申请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转让服务申请”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4所示。

文件上传列表中,点击某条记录“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债券转让服务申请材料的详细信息,如图5所示。

转让服务材料新建记录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上传”按钮,进入新建页面,如图4所示;

2.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3.图5显示名称的5份规定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4.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他材料;

5.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6.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已上传的所有申请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转让服务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确认“接受申请”,并开始审核申请材料。会员单位可通过申请状态(如图4所示)了解审核情况。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将显示“重新提交材料”状态,会员单位应根据私募债业务管理员的要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图4 转让服务申请查询页面

图5 转让服务申请新建页面

第3章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信息披露材料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6所示。

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披露”按钮,进入基本信息填报页面,如图7所示;

2.选择债券代码、公告类别,点击“下一步”,进入新建页面,如图8所示;

3.填写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4.图8显示名称的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5.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它材料;

6.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7.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拟披露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会员单位可通过申

请状态(如图6所示)了解信息披露进展。审核通过并经私募债管理员确认披露的

申请,会员专区所有会员单位均可查阅;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会员单位应在原申请替换文件并重新提交。

图6 信息披露申请列表页

图7 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填报页面

图8 信息披露材料提交新建页面

第4章信息披露公告查询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信息披露公告查询”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9所示。在此栏目可查看所有承销商提交的,且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已审核通过并确认披露的信息披露申请。

信息披露申请列表中,点击某条记录“债券代码”字段,进入该记录详情页,查看该债券代码的信息披露记录。

图9 信息披露公告查询页面

第5章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10所示。

填写“材料说明”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合格投资者名单。每位承销商仅有一条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记录,如须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可点击“替换”,上传更新后的名单。

图10 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页面

第6章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11所示。

点击记录列表某一记录的“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记录详细信息。如图11所示。

点击“新建上传”按钮,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点击“上传”按钮,上传《XX债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成功后如须更新名册,可点击“替换”,上传更新后的名册。如图12所示。

图11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查询页面

图12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新建页面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规定总结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规定解读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念: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要件: 一、发行主体: 非上市中小微、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金融企业除外); 中小微企业界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证券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二、审核方式:备案制 三、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 四、发行规模: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 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无其他限制。

五、发行交易场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交易所)、证券柜台(营业部)转 让系统。 六、净资产要求:无要求,但一般应控制在不超过净资产规模。 七、盈利能力要求:无要求 八、产品设计: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 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九、发行期限:一年(含)以上;由于是私募债券,一般发行期限在三年以 下。 十、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十一、发行方式:取得证券交易所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可分1期或2期。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直接补充流动资金,用途较为灵活。十三、担保和评级要求: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制要求担保。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 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过:(1)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 四、交易要件 一、投资人数量:不超过200人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二、最低交易金额:每笔交易不低于50万元面值或者不低于50万元实际交易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含义和办理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含义和办理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高效便捷的融资方式,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不错的融资途径。 一、含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 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在企业选择上,试点时期证监会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开试点,但企业选择由券

商来主导。各券商对此态度均较为积极,希望将此作为新业务增长点。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承销中选择发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资人群体有限的影响,券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时,首要工作或是培养客户资源。 二、办理条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6.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的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则为优先考虑对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其他债券的比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凈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坎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垃圾债最早起源于美国,是评信级别在标准普尔公司BB级或穆迪公司Ba级以下的公司发行的债券。垃圾债向投资者提供高于其他债务工具的利息收益,因此垃圾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但投资垃圾债的风险也高于投资其他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其他债券的差异比较 发行主体门坎更低。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主体要求相较企业债、公司债等要宽松许多。当前占据信用市场主流的主要是各类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司债,对发行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凈资产大于12亿元、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的规模和盈利要求,发行主体多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者行业龙头企业。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定位为在境内注册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房地产、金融类中小微企业,且对发行人没有任何凈资产和盈利要求。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凈资产的40%的约束,对筹集资金用途也未作限制,发行条款及资金使用更为灵活。 对机构投资者限制较少,有专门的流通通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机构投资者明确的限制较少。投资人符合两大交易所规定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后即可参与私募债投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机构均可成为私募债主要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通过购买

具有私募债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机构所发行的相关产品来实现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上限为200人,不同于另一非公开发行的创业板私募债投资者10人的人数上限,更利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通。此外,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债券,可在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上交所可在其固定收益综合平台、深交所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对信用评级和担保没有硬性规定。之前市场预期交易所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会在BBB或以上,但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仅有鼓励企业采取如担保、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却并未将信用评级和担保作为硬性指标。但在备案时必须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同时发行人可以采用包括“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上证所提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该所将优先接受备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面临的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考验。国际经验表明,债券违约率与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高度相关。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高风险的核心还在于信用风险。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凈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坎要求,融资主体普遍具有资产实力弱、经营风险高等特征,因而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开发行的债券相比风险更高。中小企业私募债隐藏到期不能兑现的风险,如不能维持信用保证,将难以吸引投资者,极大地限制了发行规模,因而也就无法实现应有的目标。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关于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指南的问答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 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 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 2015年04月16日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A 公司1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本业务的成功不但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本业务的成功不但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更优化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深化了工行支持实体经济深化了工行支持实体经济、、惠及中小企业的服务层次惠及中小企业的服务层次。。 一、业务背景及交易过程 业务背景及交易过程 (一)业务背景 2013年3月26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旨在规范“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推进“标准化金融工具”的发展。由工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便是工行资产管理业务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落实发展标准化投资工具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应对非标准债权投资工具受到限制而积极探索的创新工具之一。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为此项业务全国首批试点分行。 按照监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本业务的融资方A 公司完全符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要求。A 公司为工行重要大客户B 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子公司之一,且为拟上市公司,财务规范,经营业绩优良,负债少。经过工行浙江分行的综合分析与积极营销,A 公司认可并接受了工行为其推荐的由该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以满足其现实存在的融资需求。 (二)融资方案 结合企业的综合情况与融资需求,经过浙江分行投资银行部与资产管理部的协同合作以及与企业的充分沟通,最终为企业制定了以下融资方案: 1.发行额度1亿元,分两次发行,每期各发行5000万元,发行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 7.5%;融资期限符合“1年(含)以上(上交所要求为3年(含)以下)”的要求,融资利率亦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这一监管上限。 2.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补充企业日常营运流动资金。 3.还款来源为企业私募债发行期内净利润积累,还款方式为按季支付收益,到期一次性还本。 4.担保方式为A 公司大股东B 集团有限公司全程全额担保,与B 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抵押。 (三)交易过程 A 公司欣然接受了该融资方案,并委托工行担任其财务顾问。工行为其推荐了证券公司,并协调指导与业务相关的各个外部机构共同进行私募债发行的准备工作。由于总行已与上交所达成初步战略备忘,为工行理财投资的私募债项目开打下了良好基础,故业务推进较为顺利。同时,浙江分行投行部、资管部工作小组前往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派专人赴总行进行业务推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关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请示3

关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请示 **人民政府: 近期我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县融资方案进行了探讨。根据双方的交流,结合我县情况,认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私募债”)是比较适合我县的融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私募债基本概念 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不设行政许可。2012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和中证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而真正操作上市今年才开始。 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三、发行私募债的优势 1、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私募债券为直接融资,融资规模不易受信贷政策变动影响; 2、私募债券的发行采取交易所备案制,项目审批时间相对较短; 3、私募债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运用非常灵活;

4、私募债券是可在交易所流通转让的标准化债券产品,综合融资成本低于信托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5、债券发行期间的推介、公告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形象。如成功发行私募债券能够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知名度。 四、发行私募债的要求 1、发行人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规模需符合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4、发行人自身不是房地产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人及其母公司不是银监会(银监局)认定的名单内平台公司(退出类可以); 5、从事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租赁的企业均认定为房地产企业;发行人并表子公司中不得有房地产企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不能包含较多土地一级开发收入; 6、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已满两年; 7、发行人自身能够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私募债券每年应付利息的80%,且净利润中除国家政策支持的补贴外不包括其他补贴收入; 8、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五、发行方案及流程 1、发行方案 根据我公司与恒泰证券的协商,初步达成以下发行方案:

私募债发行流程图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手机”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您们的关注!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1.背景 1.1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1、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 期限在三年以下(上交所)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1.2出台时间 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5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1.3试点地区 1、第一批: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2、第二批:湖北、重庆 3、第三批:山东 1.4承销资格 6月6日,经过证券行业协会的专业评价,20家券商获得了全国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中信、海通、华泰三大券商目前未承销一单,而中小券商较为积极,国泰君安承销最多。目前通过获得承销资格的券商共计38家。 1.5发行情况 6月7日和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首批分别通过了9家和10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截至8月2日,上交所共受理了上海同捷科技、新丽传媒、江苏华东镀膜玻璃、北京航材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等39家企业的私募债券备案申请,29家通过备案,16只债券完成发行。通过备案的29只私募债券备案总金额为27.55亿,规模最小的为2000万元,规模最大的为2亿元;期限最短的为1年,最长的为3年;其中17家为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债券均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完成发行的16家私募债券,票面利率最低的为7.0%,最高的为11%。 从目前的发行情况来看,发行利率平均为9%,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审计、律师)发债费率为3%,综合成本为12%左右。这一水平与市场其它融资水平相比不算太高,但是考虑到中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三篇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 求三篇 篇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编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三)本指南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南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私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期私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私募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私募债券受托人管理协议、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五)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当标有“公司非公开发行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载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当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2、发行人应当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3、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4、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二、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概况 1、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接受私募债券备案的单位、时间、文号以及备案规模; ()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情况,包括私募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和发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20120725)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 (2012年7月25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交易所和我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均有一定要求,为方便项目引进,特别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 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1)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本期私募债券意向发售对象的情况; (八)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