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关心、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保障广大居民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制定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一、参加对象

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参加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二、听证内容

(一)社区建设的规划;

(二)涉及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在社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或活动;

(四)其它需要听证的内容。

三、听证程序

(一)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需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具体人选由街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商定。

(二)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三)会议议程

1、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2、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3、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四)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简明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决策参考。

(五)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浅议我国的听证制度 ????前一阵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自7月1日起将全市的有线电视收费从原来的12元涨到18元的涨价通知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怨声一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是有线电视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又是社会公用事业,如此大幅涨价为什么没有开价格听证会呢? ????无独有偶,最近笔者所在地的市广播电视机关在没有举行任何听证会甚至没有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本来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模拟节目转为数字节目,从而收取数字节目收视费。推广数字电视本是国家提倡的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好事,但是广播电视机构在使用者已缴纳有线电视费的情况下没有事先与使用者进行任何的协商甚至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擅自减少节目数量,笔者认为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听证的程序。这两个事件又引起了笔者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关注。 ???听证的概述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1]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三大原则:“公正、公开、参与”。????在普通法系国家,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程序规则:(1)听取对方意见;(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规则。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较早确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听证的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为在行政程序中建立听证程序奠定了宪法基础。 ???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 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根据工作进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 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 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会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实用)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 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 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工作规章规章制度

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一、网格服务管理队伍职责 (一)社区书记(总网格长)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社区全面工作的开展,对网格内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2.建立规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规范的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3.组织召开网格周例会,研究分析本社区各网格的各类信息、社情、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4.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上情下达,协调各单位处理网格上报需处理的问题,跟踪落实处理情况;6.每年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开展一次群众满意测评,提升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分网格长工作职责:1.每日至少1次到网格内开展巡查走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社区;2.对网格其他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社区不能处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处置工作;3.与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本网格内居民的基本情况;4.重点关注本网格内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外来人员等特殊群体,了解他们的需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帮助解决;5.对上报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已处置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复核确认,建立好台帐;6.将网格内的巡查走访情况建立网格化管理台帐,记入《社区社情民意调查记录簿》,同时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三)网格员工作职责:1、熟悉掌握社区本网格内住户基本信息。2、负责本网格内动态信息(包括住户、婚丧嫁娶、怀孕出生、人员流动、住(商)户搬迁、市容环境、安全隐患、矛盾纠纷等)的收集、上报。3、网格内一般信息每周二、五主动报送社居委,特殊信息及时报送。4、积极参与社区文明创建工作。5、协助社区“两委”开展其他相关工作。6、社区网格实行“专人专格专责”,严格保守本网格内居民的个人隐私和不便公开的个人信息。 二、工作制度 (一)定期例会制度 1.周例会制度。例会由社区书记或主任负责组织,参会人员为各分网格长、网格员。会议主要内容:(1)网格长对责任区内各方面社情信息进行通报,提出解决问题办法或意见;(2)网格管理者对上周巡查中发现问题和解决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解决方案,在下周继续做好协调、解决等工作;(3)对上周周例会中提出的困难、问题解决情况进行二次通报,对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由挂社区领导亲自督办,并在下一周通报解决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月例会制度。由镇领导召集,参会人员为各社区总网格长、各分网格长,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负责人。会议主要内容:(1)听取辖区内各社区网格本月工作情况汇报及下月工作安排;(2)通报辖区内网格服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办法,安排部署近期工作任务; (3)研究处理排查出的重大疑难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协调

社区工作制度汇编

XX区社区工作制度汇编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设和谐社区。 二、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共驻共建机制。制定民主管理、居民会议提案、社情民意表达、居民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并向居民会议负责。 四、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共驻共建,发展社区公益事业,扶持和组织社区服务。 五、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包括居民反映突出的问题,涉及多数居民利益的公益性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畅通民主诉求渠道,及时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 六、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制度,明确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成员岗位职责,负责对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成员的考核、评议和聘用。 八、领导社区工作站完成本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政府交

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社区工作站工作职责 社区工作站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街镇的业务指导。社区工作站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考评。其工作职责是: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委会任务中的具体事务,落实社区居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执行居委会会议决定。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洽理、民事调解、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民间组织等项工作。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协助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培育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在社区内为居民开展“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负责受理、承办、代办、转办社区居民事务。 四、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来电、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记录,承办有专人,答复有时限,诉求有反馈。 五、负责社区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社区基础信息的采集,保证社区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和落实社区楼门院长报告制度和专兼职信息员制度。 六、对社区协管人员实行统筹调配,统一管理。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二、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社区党支部委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会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居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四、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安排当前计生工作。 2、讨论居民对计划生育所提出的建议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3、讨论、修改、完善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公约》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评议计生工作情况,改选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修改、纠正领导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五、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由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定决议应尽快公布于众。 计划生育居民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及形势 1、居民公开内容要公开到全体居民。 2、设立计生居民公开专栏,将公开事项张贴专栏内,公布于众。 二、居民公开内容 1、结婚人员名单。 2、本期出生名单。 3、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奖励费况现情况。 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为的处理及执行情况。 5、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项目。 6、符合政策生育人员名单。 7、七不准、六个不准。 8、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 9、奖励扶助对象及奖扶政策。 三、公开时限 1、计划生育居民公开要及时,公开内容时限为计划生育年度。 2、公开前,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审议把关;公开后对居民提出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处理。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保证完成本村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委会会议,研究本社区的计生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计生工作。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49508)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作息时间:每周实行 5 天工作日,周六、日为公休日,重大 节日的放假时间以政府统一规定为准; 2、办公时间:上午8:30—— 12: 00 下午14:00—— 17: 30 (14:30 — --18:00 ) 3、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将本月考 勤表报汇总存档,考勤表必须如实填写,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 盖居委会公章有效; 4、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准干私 活,不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经营及娱乐活动; 5、居委会主任因病、因事请假两天以内需报办事处分管领导批 准,请假两天以上需书面假条由办事处主任批准;居委会副主任 ( 社区工作人员 ) 因病、因事请假一天,须经居委会主任同意,请假两天报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需书面假条由办事处主任批 准; 6、居委会主任、副主任( 社区工作人员 ) ,不请假无故旷工累计 五天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并不得计发绩效考核补贴;不请假无 故旷工累计十天以上者,视为自行退出居委会。 二、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 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 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干部的评议情况 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公开;居民群 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 2、居务公开程序:广泛听取和征集居民的意见,列出公开项目;社区居委会确定公开的内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

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的咨询 和监督并认真整改; 3、居务公开时间和方式:社区居委会各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社区各单 位捐资兴办公共事业,适时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捐资单位报告资 金使用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 次,其他内容视情况适时公布; 公开的形式:设立社区居务公开栏;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区居民投诉;确定社区 居民委员会公开日,接受辖区单位、社区居民咨询。其中,以公开 栏公布为主要形式; 4、居务公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 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 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社 区居委会工作,每年都要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并能够 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 和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 会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 2、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传达部署居委会各项工 作,研究如何做好本小组的各项工作; 3、居委会办公会议(1)、每天早晨居委会主任开碰头会,副 主任(社区工作人员)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及发生问题,同时居委 会主任部署当天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2)、每周首日召开居委会会议,小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计划,抓好重点工作的要 求; (3)、每月末居委会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4、各种会议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丰乐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009年2月25日为加强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增强干部及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务要求,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 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 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地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提高社区各项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4、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三、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4、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严格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窜岗和离岗。 6、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7、严格考勤纪律。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每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连续三天扣除当月补助;旷工累计超过半月,扣除当月工资,请假按旷工处理。其它婚嫁、产假,均按镇有关文件执行。 8、严格请销假制度。请病、事假三天内向主任请假;一周内向总支书记请假;一周以上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有请假书面假条,过后及时销假,离岗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9、工作人员要爱护居委会公共财物,若有损坏要照价赔赏。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工作职责 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不属重大决策听证。 5.5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6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拟举行重大决策听证前,应当经市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或县区局专职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查。 5.7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5.8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设职能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该职能部门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该职能部门或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也可以向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法规机构或者拟作出决策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0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社区居民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是社区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社区居委会应就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集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通报街道、社区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三)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的有关工作目标及计划方案;

(四)商讨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商讨落实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有关事项; (六)商讨涉及居民利益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六、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七、社区居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九、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二、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

(完整word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 (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 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 □新闻背景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1] 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2]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1997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街道结合街 道和社区的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 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 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 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 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 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 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 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 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 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 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 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1、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本社区事务四务公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区事务公开内容: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社区服务。 3、社区事务公开形式:建立社区事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屏、明白纸、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公开。 4、社区事务公开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社区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帐目进行审核;召开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社区“两委”扩大会议,对社区事务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专题研究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社区事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社区事务公开时间:有规律的社区事务一般是半年或一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在每月的9日;涉及社区居民利益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社区事务公开监督:居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社区事务监督机构审查社区事务公开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社区居民以举报、质询、评议、听证等方式,上级监督主要是镇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定期审核监督,市经管审计部门对社区财务、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监督。

XXX社区工作制度

XXX社区工作者规范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需要,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本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管庄地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汇编》,进一步规范本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一、工作时间规定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相关规定,不迟到、早退,提前十分钟上岗。 二、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三、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办理业务的文件材料,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3、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对社区工作者仪容仪表的要求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同志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同志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办公接听电话应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四)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上周情况,研究布置本周工作。各种会议均要做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五、社区工作者挂牌上岗制度 胸卡是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明示身份的重要标志,要求社区工作人员需佩戴胸卡上岗。 六、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 本社区要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制度。 (二) 本社区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三)本社区印章实行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接待,服务周到。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对方引导到相关人员处。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办理事项不属于社区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需要报上级机构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情况。 (四)对于来人、来电的投诉、报案、举报,应热情接待,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需要上报的情况及时报相关领导。 (五)社区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电话,使服务对象投诉有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解聘。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制度 (一)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心实意为居民服务。 (三)上班时间不做私事,不闲谈,不得无故离岗。 (四)上班时间外出工作或开会应事先向本社区领导报告,社区领导在工作时间内对本社区人员做到知人知事知去向。在社区勤务栏上做好标识,表明去向。凡外出工作或者开会不告知的作缺勤处理。 (五)办公室是办公的地方,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进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凡有不在岗的情况出现,扣发当天工资。经常不在岗,且累教不改者,年终考核酌情扣分。情节恶劣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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