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年6月26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因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3、本意见所称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意见所称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第二种意见:本意见所称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意见所称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

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调解应在所有当事人之间进行。如果涉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调解协议应经保险公司同意。

二、案件受理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车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7、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上述赔偿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8、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在下列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1)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没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2)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没有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3)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9、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

三、诉讼主体

10、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准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第三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__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第四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11、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司机可以作为原告就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

12、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赔偿争议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四、责任主体

13、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证明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的。第二种意见:删除此条规定。

15、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8、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其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的驾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9、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第三种意见: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出租车在运营期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出租车司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出租车司机追偿。非出租车非法开展运营业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发包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追偿。第二种意见: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3、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质权人承担。抵押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24、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在运行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该机动车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未经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擅自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借用人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购车的,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非以营利为目的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用于购车的,由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借用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借用人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由挂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饭店、餐馆等营业场所代客泊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营业场所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应该与该营业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乘车人有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提供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意见:乘车人有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提供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提供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乘车人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提供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责任承担

30、在国务院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颁布之前,人民法院可将现行强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第二种意见:删除本条规定,在本意见的起草说明中表述该条意思。

3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驾驶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3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33、车辆驾驶人员的各自过失,应当根据车辆的危险性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确定。

3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负交通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10%至20%。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完__全是由于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的过错所致,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的,

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10-20%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的,有权予以追偿。

36、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主张赔偿。

3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确有过错的,应予支持;但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超过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数额。第二种意见: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38、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由于抢救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导致没有及时报案或者保护现场的,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39、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证据与举证责任

4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主张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应当对事故的归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事故的减责或免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2、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的名义所有人应当对车辆已转移至实际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__43、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主张机动车被盗窃或者抢劫的,应当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7611390395.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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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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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嘉多丽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地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地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简称“弘历”)地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地“布道者股票”(简称“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地内容与我公司“弘历”软件中地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地内容为两个软件地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地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地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软件地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软件享有地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地,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地公开信息和公知地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地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地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软件地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9-08 10:3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法经[2000]20号函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l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四、附则 1、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京高法发[1997]232号《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关于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页共1页

北京市各级法院分布

?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北区82222479 南区63543080、8391631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68899888、6889978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丹棱街12号 62697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门头沟区滨河路74号 61868000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良乡正通路10号8932787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8010934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8号 6023887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延庆镇湖南?西路20号81198663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68639038 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6401639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859981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丰台南路69号 83835245、8383546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顺义区府前东街 694449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通州区梨园北街11号 8155350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平?谷区府前?西街21号 69962999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怀柔区?青春路59号 6964356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密云县密云镇?西?大桥路5号 69092106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676532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85268122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来源::日期:2011-10-1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各立案庭地址及管辖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各立案庭地址及管辖范围 (2012-08-06 08:55:49) 转载▼ 标签: 分类:生活随笔 朝阳法院立案 法院立案管辖 朝阳法院法庭 杂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如下: 1、朝阳区人民法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手续。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负责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的立案手续。

(1)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风街道、平房地区; (6)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立案接待室:王四营地区、豆各庄地区、黑庄户地区、十八里店地区、小红门地区、垡头街道; (7)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安贞街道、和平街街道、香河园街道、太阳宫地区、亚运村街道、三里屯街道; 3、执行庭立案接待室负责办理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手续。 二、各立案点工作时间 (一)各派出法庭立案接待室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北京公务员待遇(法院系统)

[分享] [zt]北京公务员待遇(法院系统),供大家参考. 本帖最后由lswey 于10-4-22 18:40 编辑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1390395.html,/s/blog_5cdaaf400100hcbc.html 有幸去年考入北京法院系统一基层法院,为了让大家有个更好的选择,介绍下基层法院系统的待遇: 1、如果被法院录取,要签三方协议,有服务期限制,我们签的是五年,第一年见习期不算在内,这样也就是六年; 2、【lswey注:这一条经向几位师兄、师姐求证,不同的法院可能政策不同。有的法院在服务期内离职北京户口仍会保留】北京户口录取当年就能下来,但是我们院的政策市服务期内如果走人的话,户口直接打回老家,而且不能你辞职,是按辞退处理,以后就别想再公务员系统混了; 3、见习期的工资:每个月1870(另外,公积金个人缴纳300),四个节过节费各1000,年终奖4000,加班费每个季度900多点,一共34000,这是第一年的所有拿到手的钱了; 4、转正后,每个月2600(另外,公积金个人缴纳400),四个节过节费各1000,年终奖8000,加班费每个季度900多点,共46800元,这是第二年的所有拿到手的钱了; 5、虽然你通过了司考,但是进去也是作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可能要三年到五年之间; 6、做了法官,跟助理相同级别下,每个月就多100多的审判津贴; 7、现在北京法院系统管理应该是比较规范了,做法官有灰色收入没,一般法官都没有的,主要是不敢,到了一定的级别,比如说庭长或者更高的话,或许会有,这个不好说; 8、关于自己花费,我们单位早晨中午在单位吃饭; 9、我们单位没有宿舍,要自己租房,差不多一个月就要1000了,不过有些区县法院是有宿舍的,好像就是朝海丰没有; 10、不要想单位分房的好事了,我们单位已经十年没有什么消息了; 11、有了北京户口如果条件符合可以申请两限房,这个算是比较好的; 12、现在北京的房价已经高的离谱了,均价也要20000了,买房,哎~ 13、朝海丰法院天天忙的跟个鬼似的,一上班就是干不完的活,工资跟劳动不成正比,而且这两年每年找那么多人,你也很难能够脱颖而出,有所提升; 14、其他部门公务员,比如政府机关什么的,可能比较轻松,而且待遇会好些; 如果你不是非常想留北京,要个北京户口的话,有其他选择就选择其他的吧~现在就后悔当初留京了,要是去外地的话,比这发展要好~大家各有选择吧,反正选择北京基层法院,就要做好准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

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海淀法院近期对立案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调整。自2010年5月18日起,海淀法院将在各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与之相结合,各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也同时启动。 自2010年5月18日以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海淀法院公布的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点的收案范围,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及所在片区,到相应的立案点进行立案。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所在派出法庭实施诉前调解。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再经由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各类诉讼矛盾。自2010年5月18日起,本院在东升、复兴、山后、上地四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点,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上述地点在海淀区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内的,由本院各立案点按以下原则分别受理: (一)院本部立案大厅 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 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871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18713号 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浩海丰太花园1-5-702号。 法定代表人莫梦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波,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5号13楼410。 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士经贸发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凯迪克大酒店西餐厅。 法定代表人于和平。 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杜婆管理公司)诉被告北京佳士经贸发展公司铁力士红番茄餐厅(简称红番茄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婆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红番茄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婆管理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杜婆”文字加图形商标(简称“杜婆”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号1223151,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炖鸡;油淋鸡。现我公司发现红番茄餐厅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炖鸡菜品上使用“杜婆鸡”菜名,侵犯了我公司对“杜婆”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红番茄餐厅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调查取证费用3517元、律师费6000元。 红番茄餐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4日,武汉市江岸区花雨酒楼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第29类商品—炖鸡;油淋鸡上获得“杜婆”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8年11月13日。2000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杜婆”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杜婆食品饮业有限公司(简称杜婆食品公司);2005年7月13日,又经商标局核准“杜婆”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杜婆管理公司。 杜婆食品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营的“杜婆鸡”菜品曾于2000年2月14日被国家国内贸易部评定为湖北省名菜。2002年11月和2005年12月,“杜婆”商标先后两次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出具(2005)京东证内字第4242号公证书。该公

北京市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立案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立案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 完整的身份信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二条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及执行标的。 (四)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名称。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立案接待法官应对其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并向其宣读,由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第四条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 (一)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二)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和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仅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的,立案法官应通过法院信息查询系统来确认其所提交裁判文书效力。 第七条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第八条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的中文本。 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第十条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的确认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朝民初字第1190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朝民初字第11906号 原告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潞镇古城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菊红,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丽,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赵登禹大街江米店28号。 被告北京刘兰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1层105室。 投资人刘兰,该诊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晶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1995年2月14日,原告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富元永兴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双陈”商标,并一直将该商标用于其自主生产的“参归润燥搽剂”。2004年12月中旬,富元永兴公司发现北京刘兰诊所销售标有其名称、药品批准文号和注册商标的“参归润燥搽剂”。富元永兴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兰诊所:1、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生产商品的材料;2、在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北京刘兰诊所承认其诊所的大夫销售了涉案药品,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和富元永兴公司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刘兰诊所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参归润燥搽剂”并保证不再销售商标为“双陈”的“参归润燥搽剂”药品。 二、北京刘兰诊所于于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赔偿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七千零一十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北京刘兰诊所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14年2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5) 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6) 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6) 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5) 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6) 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6) 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6) 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7) 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9) 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10) 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10) 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11) 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11) 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11) 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12) 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13) 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13) 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14) 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15) 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15) 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16)

目录 第一章综述 (3) 第二章适用用户 (4) 第三章操作介绍 (5) 1. 登录网上立案 (5) 1.1 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登录 (5) 1.2 通过首都律师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登录 (7) 2. 网上立案登记 (9) 2.1 添加基本信息 (9) 2.2 录入诉讼标的额 (10) 2.3 添加原告、被告信息 (11) 2.4 添加原告代理人信息 (12) 2.5 上传诉讼材料 (12) 2.6 暂存或提交网上立案 (14) 3. 编辑网上立案 (14) 4. 查看网上立案审核结果 (15) 5. 窗口立案 (16)

第一章综述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为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在互联网上便捷提交网上立案信息的服务,律师及当事人只需要在互联网上填写网上立案所需要的信息,并上传材料,即可预约立案,减少律师及当事人往返于法院所造成的诉累。 北京律协正常执业的律师使用网上立案操作具体步骤: 1.登录网上立案模块。 2.律师在线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内容。 3.法院审核律师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信息,并反馈审核结果。 4.在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律师携带身份证件和具体纸质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朝阳法院各派出法庭地址及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

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风街道、平房地区; (6)王四营法庭立案接待室:王四营地区、豆各庄地区、黑庄户地区、十八里店地区、小红门地区、垡头街道; (7)亚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安贞街道、和平街街道、香河园街道、太阳宫地区、亚运村街道、三里屯街道; 3、执行庭立案接待室办理申请执行案件。 二、各立案点工作时间 (一)各派出法庭立案接待室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每周一至周四全天。 (二)院本部立案大厅、执行庭立案接待室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每周一到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三、各立案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信息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慕平男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明达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朱江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力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吴在存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晓陵女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孟祥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安凤德男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美欣男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京林男审判员 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周洪波男助理审判员 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龚浩鸣男庭长,审判员 1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文斌男审判员 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男审判员

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田静男助理审判员 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吕雪飞女助理审判员 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涛男助理审判员 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雷运龙男庭长,审判员 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周孟炎女副庭长,审判员 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齐立新女审判员 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禹明逸男助理审判员 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旭峰男助理审判员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何青叶女助理审判员 2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健平男庭长,审判员 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卫明男审判员 2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杨林男审判员 2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建生男助理审判员 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利群男助理审判员 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葛永江男助理审判员 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立如男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 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霞女副庭长,审判员 3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继红女副庭长,审判员 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杨艳女副庭长,审判员 3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淑平女审判员 3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范清女审判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730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7306号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611390395.html, 原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217号。 法定代表人姜俊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兰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一层底商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绪军,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琨,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聚德集团)依法享有第752468号“全聚德”文字商标和第1267347号“鸭子”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的服务项目均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供膳宿寄宿处,旅馆,餐馆,快餐馆,服装设计,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招待所”。其中“全聚德”文字商标曾于1999年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9月10日,全聚德集团发现北京富兰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富兰克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宣称“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等信息。此后,全聚德集团还发现:根据秀水街大厦外墙含有“全聚德”文字的平面广告内容指引进入秀水街大厦6层,并根据该层含有“全聚德”文字的路标指引,即可到达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烤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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