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6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实现土地承包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发包土地应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应当交回的土地;

(五)统筹、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费用;

(六)监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规则与发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维护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组织代耕撂荒土地,组织出租机动地;

(七)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放弃土地承包权;

(三)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土地享有优先权;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五)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决定种植范围、种植方式、收益处分等;

(六)决定所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

(七)获得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应得的补偿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开山取石、采矿、炼焦、修庙、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农业开发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损害土地耕作条件的,应当履行复耕义务。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民主协商等方式。

第十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统一发包时,发包土地范围包括:

(一)上一轮发包时已经纳入发包范围内的土地;

(二)上一轮发包时未纳入发包范围的机动地、新开垦土地;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八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地面积计算方式应当统一,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

第十九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组织实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并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的承包,应当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发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讨论确定承包方案和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在平等、自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承包方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四至界限;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

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办理林权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承包方。

第二十四条家庭承包期内,承包方分户的,由其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承包方分户后,发包方应当与分户后的农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土地依法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地块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依法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逾期不交的,由发包方收回。

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换发、补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地可以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和作价入股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但其退耕还林所产生的补贴、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权利和植树造林、林木管护等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或股份制企业经营人。

退耕还林形成的林木属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林权证时,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土地转包是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的行为。

土地转包,原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四条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自愿互换承包的土地。

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换。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互换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方可依法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八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

委托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第四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无偿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集中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多数人同意、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

因前款方式作出的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产生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无效。

第四十三条农户在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前自愿放弃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在家庭承包期内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名的书面申请。

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十四条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户整体消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法定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交回、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调整的土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未享受土地承包权的新增成员;

(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减少承包土地面积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第四十九条调整土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占有量,优先补充或者调整给人均耕地面积占有量最少的农户。

调整和补充面积以本轮土地统一承包时的人均承包耕地占有量为依据。

第五十条调整土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需要调整土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三)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通过调整方案;

(五)发包方将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六)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七)签订承包合同并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一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

承包期内,承包方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予以返还,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返还。

第五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虽然具备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能够通过占用方式或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方式满足土地利用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方式。

第五十三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与利用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经济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诉讼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有机动地、新增地等土地而对符合承包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拒不组织发包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2020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2020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乙方通 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 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 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 多种经营;经相关部门批准能够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 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 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即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所以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 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 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 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 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 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 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 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 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 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2009年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问: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问: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问: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问:6、什么叫家庭承包? 答: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复习题与答案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农民个人不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活动。(×) 2、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4、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6、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和有关费用。(×) 7、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8、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10、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 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1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4、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5、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其耕地的承包期限长于三十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1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7、在承包期间,承包方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8、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2、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必须登记。(×) 2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5、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26、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 27、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8、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29、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30、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没有预留机动地或者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可以补足。(×)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land contract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土地承包法》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下文是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标准(最新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一)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合同)性质的债务,化债方式原则上遵循法律程序。 (二)县、乡(镇)、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形式上依法取得,事实上超越价值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做适当调整。 (三)对于超越法律权限,带有“霸王性”和“永久性”

的契约,要重新修订,原则上要依法收回。 (四)化债过程中,用于化债的资产、资源当时价格和目前价格冲突太大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处理。 (五)国家项目投资进入到股份制组织的资产(民营化除外),可以量化到国有产权名下,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在变卖的过程中给予约束。 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 (一)乡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经站站长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财政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浏览:747次时间:2013-1-15 2:2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 [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 [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 [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 [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

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

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适应了新时代农业农村的的改革发展的潮流,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各法权益,并且也更加的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的创新和实践,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通过总结将其实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法律加以新的规定和修改,可以更好的规范指导农村改革发展。 一、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新法第36条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也做了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并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为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合法登记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按照以前旧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但是根据新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更加稳定了现有的土地关系。 例题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7.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 日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关于农村土地出租合同你是怎样理解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欢迎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省市县乡(镇) 村组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元人民币(其中不包括依法由乙方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1、现金或转账(一次或分次)支付租金的方式,

2、支付时间为: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第四次: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有权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及时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7、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造。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

2019年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导读: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本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哪些惠及农民朋友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最重要的3个亮点做一些说明。 亮点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进城务工、到城市居住生活。但是经济形势和生活情况都在不断变化中,并不一定进了城就能保证完全稳定、完全融入当地的生活。很多农民朋友需要在城乡之间频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时返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需要法律保护。 所以,此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样的修改使发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把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或是交回承包地,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17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期限 流转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种植业,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合同期满后,甲方继续流转该方土地,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

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支付方式、时间: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2、甲方将土地移交乙方前,应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 3、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4、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5、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周边水源等方面的关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依法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4、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户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

黑河镇2015年村干部暨人调解员培训班讲义 (2015年10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好!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今天有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相关知识》。我将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宣讲。如果在宣讲的过程中,大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举手提问,我随时作答。有兴趣的可以在会后用U盘拷取这份讲义。鉴于本人水平有限,在宣讲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大 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2020年最新土地流转范本

2019 年最新土地流转范本【专业版】 甲方(发包村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户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家庭经营。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_______________ 乡(镇) _______ 村 ___________ 组__________ 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自 __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至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共为________________ 年。 三、转让价格 1、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 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2、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 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____________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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