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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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

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

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

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530191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615301910.html,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5301910.html,/kx1798.html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

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

【参考借鉴】正反面典型案例.docx

正面典型: 郭明义,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全国红十字志愿者之星、鞍钢矿业公司模范共产党员、鞍钢精神文明建设标兵、鞍山市道德模范。 他用自己微薄的工资撑起了180个家庭的天,用6万毫升鲜血挽救了75条鲜活的生命,用20年执着的无私奉献激发了5000多人的爱心,有人问老郭:“你自己家里并不富裕,为什么要拿出那么多钱帮助特困学生和周边同志,而且坚持了那么长时间?他回答说:我和妻子都有稳定的收入,家中没有额外负担。同那些困难的孩子、职工家庭相比,我觉得自己是富裕的。 王志霞:党员永远站好“岗” 王志霞:吉林省长春市汇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党委书记 党龄:25年 9月11日上午,中秋前一天,王志霞在医院一边打着点滴一边读着祝福短信。这些短信有普通学员的,有残疾人学员的,还有她一点一点转变过来的“问题”少年发来的。 阳光透过玻璃窗静静地照在输液瓶子上,一滴一滴,就像时间不舍的流逝。 1982年,风华正茂的王志霞进了长春市第一毛纺织厂当上了细纱挡车工。由于聪明肯干,几年后,她成了这个有着3000多青年大厂的团委书记。1986年,又光荣地加入了共产党。 那时的日子似乎如织不完的布平平流过。但1992年的下岗让生活一下子发生了大改变。“摆过地摊,卖过盒饭,那个难劲,就别提了。”摸爬滚打5年后,她带领35个下岗的兄弟姐妹撑起了驾校。 “当年我们35个下岗工中有13个党员,我们说,共产党员永远不下岗,成立了党支部。20RR年1月,支部变党委。现在,企业下设5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也由当初的13名,到现在的近百人。” 在汇通驾校,有个人人皆知的理念:党建越加强,企业越发展。党支部从成立起,即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0多年来从未间断。“这些年来,驾校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要经党组织班子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再确定。我们的员工都说,身边的党员推着你往前走,不前进不行啊。” 驾校把每一名党员都安排在关键岗位,所有党员都佩戴标志上岗。在各项急难险重任务中,冲在最前面的是党员,干的最多的是党员。“去年,我们做问卷调查,几乎所有不是党员的员工都表达了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 在王志霞办公室,有一个宝贝——44个本夹子整整齐齐地装满了一书柜,里面装的是12年来员工撰写的数千份思想汇报、学习心得。“我每天下班路上、入睡之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看员工的思想汇报、学习心得。”这个习惯,王志霞一坚持就是12年。 20RR年,每天忙得脚打后脑勺的王志霞又多了60个“孩子”。这些孩子大多是单亲家庭,用大人们的话说,是学“坏”的孩子,不上课,爱打架,还有被劳动教养过的。“我们想着企业好了,总得为社会做点什么。就针对这个群体创立了汇通中等职业学校。” 从此,王志霞扮演起妈妈的角色,耐心地给这些孩子讲起了人生道理。学校把学费都免了,吃饭住宿也不收钱。由一个党员带一个孩子,手把手地教手艺,教做人。“现在,他们

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试分析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其所调整的对象所适用、执行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法律实效固然是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结果,但法律效力却并非法律实效的本身。因为法律规范原本是对人的行为一种可能性的预设,是一种应然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实现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一种已然性的现实。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实施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和适用之后所形成的适用法律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发挥出来所产生的结果才显示出法律实效。可见,法律效力是一个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突然”或“已然”范畴。由此可见,法律实效对于依法治国而言意义重大。 我认为影响法律实效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 1.完善的法律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条件有两个:(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由此可见,一部好的完善的法律对法律的实效很重要,这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而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善法,良法。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来调整,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 (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而且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立法主体首先应该懂法,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 2. 执法、司法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家教学案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经济法案例分析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 一、案情概述 201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二、法律反思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

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 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

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

法律实效问题研究

导言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衡量法律自身质量和法治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实效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实效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国内学术界对法律实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科书中。针对法律实效的定义,国内学界有识之士已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将在本文第一部分“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中详细介绍国内学者概括的几种不同的定义。在国外,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他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拘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规范实际上被服从和适用。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特征,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对法律规范的符合。他认为实效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1] 美国社会学者唐纳德J·布莱克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预测了法律的运作、变化,他指出法律的运作、变化受社会资源分配的多少、人们之间关系的亲密度、文化发达的程度、集体之间的协调性、其他社会控制的程度这五个方面的影响。[2] 布莱克对法律的运作的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下法律实施的状态和程度如何。布莱克的观点对我们探讨法律实效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实效问题所涉及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3] 这一观点与国内学者的观点相类似。 虽然以法律实效为主题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与法律实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等已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法律实施是产生法律实效的基础或前提,而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或程度;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和必要途径。因此,对“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对法律实效的进一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8日至31日在石家庄市联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 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后梁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蔡某应梁某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向南昌市房管局发出了要求该局为梁某某等8人办理13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遂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监督情况及结果】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8起案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该8起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原审法官郑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原执行法官蔡某因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梁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万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方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 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7日,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投资公司两年内投资4000万元,酒业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共同兴建厂房等设施。2010年10月21日,酒业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800万元。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2月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

新靓号使用协议

特殊号码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甲乙双方已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并在甲方已充分知晓乙方网络现状及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对中国电信通信网络服务的需求,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特殊号码业务及配套通信服务。 二、甲方选择特殊号码办理入网,该号码为级靓号,甲方承诺,首次每号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不低于 199元(最低消费不包括国际、港澳台费用及SP增值业务费),协议生效后在12个月内甲方每月消费额度最低达到3000元,特殊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停机保号、过户、改名等业务,不得降低其月最低消费额度,如甲方在2015年2月18日前未达到双方协议最低消费额,乙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特殊号码使用权。 三、甲方履行的其它协议中有最低消费约定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靓号最低消费额度叠加。 四、甲方需按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通信使用费,若甲方每月产生的话费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则乙方有权按约定最低消费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甲方逾期未缴费用,乙方有权对该特殊号码进行暂时停机处理,并按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停机期间的月租费、最低消费额和因欠费引起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欠费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对该号码作拆机处理,收回该号码使用权,并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五、甲方在使用该特殊号码期间保证以上网络无忧及发展的团购混虚用户在网且不欠费,若甲方发展的网络无忧及团购混虚用户有出现欠费3个月及停机保号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的特殊号码作拆机处理,并收回该特殊号码使用权。 六、所有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之事宜,均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签字)(营业受理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受理日期:201 年月日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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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1995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法的作用理解的基本观点? P71、253 简述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点。P295、143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各自优势。P467、449 简述法运行的阶段的基本环节。P310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316、344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P57、49 法理1996 商品交换与法产生的关系。P410 法律效力的含义。P234、89 法的移植。P189、210 法解释的原则。P382、374 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P414、410 法理1997 简述法律价值的特征。P88、278 简述法制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简述立法体制。P314、348 简述法律文化的继承。P456、205 论述 1、权利义务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211、111 2、论法律继承、移植的必要性、局限性。P196、205 P180、190 199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简答 1。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适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那些原则2.什么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如何理解法律实现的含义 4。怎样认识法治是人类进步的必然选择 二论述 1 论执法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理论优势和特点 199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名词1立法目的 2 法律清理 3 执法 4 法律原则 5 法律实效二简答1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2 法律实现的含义 3司法的功能 三论述 1 法律规范的效力 2 法律价值的特征 法理考研试题1999 1、简论法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0) 2、简论法律移植(20)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一、引言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2) 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 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典型案例之一: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 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房树磊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12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树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 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适用对象:财会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下面每个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宪法 D.规章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社会保障事务 B. 会计事务管理 C. 用工事务管理 D.以上均是3.根据《公司法》和税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第一步应该是() A.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B. 提取任意公积金 C. 向股东分配利润 D.缴纳所得税 4.预算法调整的是()关系。 A.预算收支 B.预算管理 C.预算审查 D.预算监督 5.下列主体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6.下列商业银行中,()不属于国有商业银行。 A.交通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应由()监交。 A.出纳 B.董事长 C.单位负责人 D.会计主管人员 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下列哪些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A.出纳 B.总账 C.会计档案保管 D.财务收银员 9.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不具有的。 A.实质审查 B.初步审查 C.驳回 D.早期公布 10.工业产权的特征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专有性 D.以上均是 二.多项选择题(下面每小题均有两个或以上答案,漏选得一分,错选、多选不给分,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 A.回避制度 B.协议仲裁制度 C.两审制度 D.一裁终局制度 2. 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属于组织机构。 A.财务部 B. 董事会 C. 股东会 D.公关部 3.行政法规的一般表现形式() A.《条文》 B.《条例》 C.《办法》 D.《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统称为“三资企业”,分别指()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 普通合伙企业 D.外资企业 5.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其种类有()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固定税率 D.变动税率 6.票据权利包括() A.依法求偿权 B.追索权 C.付款请求权 D.拒绝付款权 7.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有() A.保守秘密 B.严于律己 C.爱岗敬业 D.依法办事 8.我国会计专业职务可以分为() A.注册会计师 B.高级会计师 C.会计师 D.助理会计师 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B.总会计师是我国专业职务 C.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D.总会计师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1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保管分为() A.3年 B.5年 C.20年 D.25年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5题,每题2分,共10分) 1.商标权包括商标的续展权和转让权两项。() 2.要求企业重整一般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3.《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四.案例分析题(第1题10分,第2题12分,第3题18分,共40分) 1.资料: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

典型案例范本

附件 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 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 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 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

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 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 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 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 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 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 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 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 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 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 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 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 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 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 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 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 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 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 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

案例12-1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关系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关系 【案情】 教育部出台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要求各高校排查学生校外租房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全国各高校学生校外租房长期存在,已成“气候”。以西安为例,黄埔庄一北沙坡村—南沙坡村是西安东郊一个城中村集中区,此区域附近有几所高校,包括一所部属名校。在该区域的民房里,租住着大量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时,可以看到很多学生从各个巷子涌进涌出。小马是这所部属名校大三女生,她和同校的男朋友在北沙坡村内租了间民房。这间房虽然只有约10平方米,而且冬冷夏热,空气不对流,但租房者小马说自己和男朋友已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就住在一起了。校外租房的大学生除情侣外,还有不少个人租房者。其中有人是因为觉得宿舍喧闹,希望有个清静的学习环境,便搬出来独自住。这部分人多为大四考研者。小董是该部属名校的大三学生,也是北沙坡村的个人租房者之一。他租的房只有七八个平方米,每月租金105元,晚上很热,蚊子也多,他讲:“但不论怎么说,这是属于自己的地方,没有人在一旁吵闹,不会像学校里一样晚上十一点半就熄灯,晚上通宵看书都可以,不会干扰同学,也不会被同学干扰。” 教育部的禁令颁布以来,从实际情况来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学校、教师和同学之间都有强烈的反对声音。《东方早报》对禁令在上海高校的学生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调查,并以“教育部禁止校外租房未见效,大学生租房依旧红火”为题发表了评论。因此,事实上,“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在实践中“搁浅”了。 【问题】 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过程,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都要经过法律实施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实施不等于必然会产生预计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以及法律效益。【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首先要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概念进行辨析。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以及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及人的活动,即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过程或活动;法律实效则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Validity of law)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 (二)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法律效果表明法律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法律实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比如通过新刑法的实施,社会秩序得以改善,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得以实现,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法律效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直接体现为法定权利的行使、法定义务的履行或者法定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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