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编辑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中文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外文名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发布背景2修订公告3修订版本1发布背景编辑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

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1] 2修订公告编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

3)、4.2.3(1、2)、4.2.4(8)、4.3.3、4.3.5(6)、4.3.8(4、5)、

4.4.3、4.

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3修订版本编辑标准状态:已作废主编部门:中国机械

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设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8月1日开本:32开页数:189页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199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

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

筑物。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

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

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

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

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

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

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

hx<5Ri时,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

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Se≥0.4Ri (3.2.1-3)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

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

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

(h+l/2)<5Ri时,Sa2≥0.2Ri+0.03(h+l/2) (3.2.1-4)2.当

(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Sa2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 时,Sa2≥1/n〔0.4Ri+0.06(h+l1)〕( 3.2.1-6)当(h+l1)≥5Ri 时,Sa2≥1/n〔0.1Ri+0.12(h+l1)〕(3.2.1-7)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支柱的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距离最短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

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

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

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

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3.1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

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

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Se2—地中距离(rn);KC —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3.5条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 (3.2.5)式中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

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

3000Ω·m时,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的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

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时,可不另加接地体.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

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

或等于0.82m。第3.3.7条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

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当lx<5Ri时,sa3≥0.3kc(Ri +0.1lx )(3.3.8-1)当lx≥5Ri 时,sa3≥0.075kc(Ri+lx)(3.3.8-2)式中sa3一空气中距离(m);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sa4≥0.075kc lx (3.3.8-3)式中sa4一空气中距离(m)I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m)。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

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第3.3.9条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

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2.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

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⑴ 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2)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三、本规范第2.0.3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皑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1项的其它要求。2..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3.3.10条高度趔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二、

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三、应将45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11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4.1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网边敷设一圈避雷带。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二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第3.4.3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

下列的规定: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S≥1.89kc (3.4.3)式中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二、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第3.4.4条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rn时,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但其二、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的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规定的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第3.4.5条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第3.4.6条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

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第3.4.7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25m。第3.4.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的要求,但表达式(3.3.8-1)、(3.3.8-2)、(3.3.8-3)相应改按下列表达式计算:当lx<5Ri时,sa3≥0.2kc(Ri+0.1lx )(3.4.8-1)当lx≥5R 时,sa3≥0.05kc(Ri+lx )

(3.4.8-2)sa4≥0.05kclx (3.4.8-3)第3.4.9条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绕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二、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三、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

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第3.4.10条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

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3.5.1条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二、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三、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第3.5.2条当一座建筑物中仪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二、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揩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三、当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第3.5.3条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2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第3.5.4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

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二、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3.5.5条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第3.5.6条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第四章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4.1.1条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第4.1.2条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 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般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力欣王厚余丁杰方磊欧清礼尹君平 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验收和施工要求

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验收和施工要求 1 防雷设计审核 1.1 应提供的资料(防雷设计图纸一式两份,审核合格后一份退回建设单位,一份留防雷所验收存档) 1.1.1 防雷设计说明(包括分类依据及设计方案); 1.1.2 基础防雷平面图; 1.1.3 天面防雷平面图; 1.1.4 高层建筑物防雷均压环设计图; 1.1.5 立面图; 1.1.6 防雷设施施工大样图; 1.1.7 规划报建审核书、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1.2 上述设计资料若属分段设计,办理防雷设计审核时,必须提交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并保证按施工进度提前补交相应的图纸。 1.3 经审核合格后,凭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2 工程验收 2.1 隐蔽部分的验收 为保障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质量,在以下环节必须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现场进行检测、验收。施工过程应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1 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1.2 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2.1.3 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2.1.4 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2.1.5 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2.1.6 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2.1.7 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2.1.8 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2.1.9 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2.1.10 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2 工程总验收 2.2.1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综合检测、验收。若验收合格,领取《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若不合格,限期整改。 2.2.2 建设单位持《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手续。 3 注意事项 3.1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均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下列行为可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性的雷击隐患: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完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 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古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

XXX寺古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 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1

一、古建筑物现场概述 XXX属北温带大陆性气候,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全年日照数2808小时,年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最低气温为-20摄氏度,年均温9.5摄氏度,年均降水量460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025毫米,蒸发量大于降水量,雨量集中在每年的7、8、9月份。冬春季节多风,最大风速7.2米/秒,风向多北西。结冰期从11月开始,翌年3月解冻,冰期约5个月。冻土深度0.5--0.8米。无霜期平均202天。文物馆为歇山式仿古建筑,长米,宽米,高米。主体是XX结构,屋顶上层坡,下部坡,全部用琉璃瓦勾彻,金碧辉煌,雄伟壮观。主殿两侧,东西长米,宽米。文物馆主殿高大并且没有雷电防护措施。整体防雷在不破坏整体美观并安全、经济的原则下进行设计。本案结合贵方实际情况对寺内文物作详尽设计。 二、古建筑物防雷设计依据及设计方案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年版)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A267-200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IEC 61024 《建筑物防雷》 ●GB50165-92 (摘要)《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T 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YD/T926-1~3(2000)《大楼综合布线总规范》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2887—89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依据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符合《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条例》、《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市人 2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防雷分类 (3) 第三章措施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5)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9)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3) 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5) 第四章装置 (17) 第一节接闪器 (17) 第二节引下线 (18) 第三节接地装置 (19) 第五章接闪器 (20) 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20) 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20) 参考资料 (2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防雷接地规范方案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

标 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防雷分类 (5) 第三章措施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7)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3)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20) 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23) 第四章装置 (25) 第一节接闪器 (25) 第二节引下线 (27) 第三节接地装置 (28) 第五章接闪器 (30) 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30) 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30) 参考资料 (3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8599479.html, 发布时间:2004-7-20 点击数:9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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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设计方案

2016年旧楼提升改造项目 屋面避雷修复 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工期要求 四、人员配备 五、工期保证措施 六、施工现场平面图 七、施工内容及施工方法 八、质量保证措施 九、安全保证措施 十、电气工程成品保护措施十一、施工不扰民措施 十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旧楼防雷工程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501—1~4 防雷与接地安装 3、实际现场踏勘情况。 二、工程概况 1、工程简述 2016年吉林市江南高新区旧楼防雷安装。建筑物高为:21m、长为:42m 宽为:12m。 2、工程内容 防雷接地与屋顶避雷安装。 3、工程特点 (1)该工程边施工边设计,突击作业多,现场变更频繁,要求有很强的预见性。 (2)本工程除了执行国家规范以外,还要执行吉林市有关地方标准,施工要求高。 (3)空间紧凑,交叉作业多,施工难度大。 (4)洁净楼内卫生,保证居民的出行,施工要求高。 三、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2016年月日,竣工日期:2016年月日。 四、人员准备

(1)责任人 机电管理部经理和质量总监为主要监督人员,机电管理部经理为防雷接地施工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电气工程师 要求监督指导施工人员为为电气专业工程师,有施工员证和上岗证,有防雷接地施工经验,能够详细的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能现场指导施工,把控质量。 (3)材料员 负责进场材料的检验工作和材料保管发放工作,确保工地上所使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业主、监理要求。 (4)电焊工 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持电工特殊工种上岗证和焊工特殊工种上岗证,在楼面及高空作业的焊工必须上岗前必须先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上岗。焊接质量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及业主、监理、防雷办等部门验收要求。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且考核合格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五、工期保证措施 为确保按期完成施工前编制总计划,设置进度控制点,施工中编制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每日排好今明两大控制点,合理地调配人员。 六、施工内容及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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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模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中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条接闪器、引下线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 在非金属屋面上装设网格不大于10m的金属网, 数十年的运行经验证明是可靠的。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曾对几十个模型做了几万次放电试验, 虽然试验的重点放在非爆炸危险建筑物上, 而且保护的重点是易受雷击的部位, 但对整个建筑物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果把避雷带改为避雷网, 则保护效果更有提高。根据中国的运行经验和模拟试验, 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不大于10m的网格是适宜的。IEC1024-l防雷标准中相当于本规范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 当采用网格时, 其尺寸也是不大于 10m×10m, 另见本规范第5.2.l条说明。与10m×10m 并列, 增加12m×8m 网格, 这与引下线类同, 是按6m柱距的倍数考虑的。 为了提高可靠性和安全性, 便于雷电流的流散以及减小流经引下线的雷电流, 故多根避雷针要用避雷带连接起来。 第3.3.2条 第一款, 虽然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的要求同第3.2.l条二款, 但由于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其接

闪器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因h r 不同, 见表5.2.1) , 因此, 实际上保护措施的做法是不同的。 第二款, 阻火器能阻止火焰传播, 因此, 在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补充了这一规定。 以前的调查中发现雷击煤气放散管起火8次, 均未发生事故。从这些事例中说明煤气放散管始终保持正压, 如煤气灶一样, 火焰在管口燃烧而不会发生事故, 故本规范特作出此规定。 第3.3.3条 关于引下线间距见第3.2.4条二款的说明。根据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补充增加了: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 可按跨度设引下线, 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 第3.3.4条 土壤的冲击击穿场强与本规范第3.2.1条第五款说明一样, 取500kV /m 。雷电流幅值根据附表6.1采用 150kA 。由于多根引下线, 引入分流系数k c 。因此得 i c i c i c e R k R k TR k S 3.05001505002==≥。 增加”信息系统”, 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 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 c 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 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 黄旭张文才徐辉

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

建筑物防雷设计方案 做好防雷设计是防止和减少雷击建筑物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设备受损的有效措施。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防雷设计,认真学习、应用国际《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对规范中明确指出的防雷建筑物类别,可直接套用。规范中对有些建筑物仅指出大于预计雷击次数XX次/每年,而归属二类或三类防雷建筑物。对于这些规定,在设计中仅凭直观感觉和经验,就不能明确确定其建筑物所属防雷类别,使应做二类防雷误做成三类,应做三类防雷而没做,结果是对建成的建筑物造成一定的隐患。这就有必要据当地的年平均雷暴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做出相应的计算,来确定防雷等级。 例如:在某地区Td=26.3 K=2的环境下 据公式:N=0.024k·Td1.3·Ae 式中:N—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次/年) K—校正系数(据新建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而定) Td—年平均雷暴日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 计算出长100米、宽25米,两层以上(H≥9米)的省级办公建筑物就要做二类防雷。如果不通过计算,这类建筑物实际中做成三类防雷或不做都是有可能的。由此看出,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相应的计算是非常必要的。

二、防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 防直击雷的措施,一般设计人员都很明确。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设备的普及,防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在设计中也必须明确,并逐步完善形成一个防雷网络。 1.雷电感应—雷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因此被保护建筑物内的金属物接地,是防雷电感应的主要措施。首先,是做好等电位联结。对一、二类防雷建筑物内平行或交叉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是防止电磁感应所造成的电位差能将小空隙击穿,而产生电火花,每隔≤30m做好接地。 2.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因此,做好进线端的防雷保护,做好均压环及防侧击雷是防雷电波侵入的主要措施。 一、二类防雷建筑低压进线全线采用直埋地引入,将线路架空引入户内时不少于15m的一段应换电缆(金属铠装电缆直埋地,护套电缆穿钢管)进户,并在架空与电缆换接处做好避雷保护。二类防雷建筑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除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并将进户装置铁件做好接地外,靠近建筑物的两根电杆上的铁件也应做好接地,且冲击接地电阻≤30Ω,所有弱电进线的保护应同强电进线。 防雷建筑要做好均压环及防侧击雷保护。均压环从三层开始,环间垂直距离≤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与环可靠连接,均压环可利用结构圈梁内的钢筋(钢筋必须贯通成环路)。一类防雷建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 雷 接 地 规 范 标 准 目录 第二章防雷分类 (3) 第三章措施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8)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3) 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5)

第四章装置 (16) 第一节接闪器 (16) 第二节引下线 (17) 第三节接地装置 (18) 第五章接闪器 (19) 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19) 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20) 参考资料 (20) 第一章总则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标准 避雷网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网格尺寸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网格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架空高度适宜,位置正确,网格交叉点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径正确,牢靠坚固,与保护面平行,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要求焊缝平整光滑,网格布置均匀平整,防腐均匀,支架有良好的导电性。 3检查数量:网格数的30%,支架全数。 4检验方法:抽样观察检查和器测或检查施工记录。 引下线安装 明装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引下线数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引下线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坚固牢靠,焊接工艺正确,支持件用材、支持件与墙面的间距符合设计要求,防机械损伤部件齐全,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螺栓等紧固件齐全,断接卡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完整,引下线平直,固定点间距均匀。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器测。 暗敷引下线安装 1保证项目:接地电阻及用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电气预留接地及引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柱内主筋位置对称,搭接处要平整,每层短路环≥1个,用作引下线的主筋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均压 环作良好的焊接。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电气预留接地的引出长度≥0.2m,引出材料为≥φ12镀锌圆钢; 焊接处平滑无气孔;引下主筋与箍筋全部焊接。 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器测和检查施工、安装记录。 接地装置安装 1保证项目:用材及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基本项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体长度及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焊接无虚焊。降阻剂的用量及采取的降阻措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利用自然基础作接地体时,要求与基础同位的周围土壤含水量≥4%。敷设于基础中作为接地装置的钢筋仅一根时,其直径D≥10mm。用基础地网作接地体,每根接地线在-50cm以下与钢筋连接的表面积s≥4.24kc m(kc是分流系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10Ω,自然接地体的电阻值≤4Ω,且自然接地体内的主筋与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于3处,接地线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L≥2b(L为搭接长度,b为扁钢宽度),圆钢L≥6d(d为 直径)。

防雷接地技术标准和规范标准[详]

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 设置防雷接地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技术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及机房。 第二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设备和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应做到确保人身和通信设备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二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技术标准和条例 第三条: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应执行下列技术标准和条例: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范》(综合楼部分); YD 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68-98《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 5078-98《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 过 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 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通讯机房静电防护通则》; 以上标准是为了解决综合通信大楼、交换局、数据局、模块局、接入网站、IP 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监测监控机房及设备等因雷电感应通过电源线、信号线、网络数据线、天馈线、遥控系统、监控系统引入的雷害,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而编制的。 第四条: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安装的防雷产品应 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所有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场(站)、机房所建防雷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从事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工程设计、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工程完工后,应将设计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资格证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六条:通信、计算机、监测监控网络机房防雷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法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证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部分:机房及设备防雷接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汇总 1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4月 2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3 2020年4月19日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 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 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4 2020年4月19日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 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5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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