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201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201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2018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201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 分,共20 分)

1.《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政府2017 年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实施《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违反《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用人单位违反《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并依法保护女职

的个人(带答案)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8.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 平方米,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

10.用人单位可以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职业

健康检查和妇科疾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

承担。

二、单项选择题( 每题2 分,共30 分)

1.《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劳资B关系、企业C关系D、人际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 条件。

A、工作、休B息休假、劳C动安全卫生、收D入

3.女职

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 的劳动保护。

A 、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经

B 期、孕期、产期、哺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内容及措施、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年 月 日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年 月 日施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职责 机关卫生所负责女职工保健管理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机关工会负责对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女职工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的作业。 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个月以上含(含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汇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的劳动保护。

-产假工资计算标准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doc

2017-2018产假工资计算标准_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 2017-2018产假工资计算标准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应当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第三,产假和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可以了,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3。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新生妈妈和怀孕女工风险评估程序

SAP013新生妈妈和怀孕女工风险评估程序 1目的 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使风险降到最低和消除。 2范围 涉及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的所有工作场所。 3权责 由健康安全委员会定期对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 4应有权利 4.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订本细则。 4.2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女职工。 4.3本细则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 4.4公司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5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管理。 4.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7禁止安排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影响胎儿或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8公司要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建立健全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制度。 4.9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原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以及经医务部门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予以减轻劳动量。 4.10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4.11对有过两次以上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给予保胎。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4.1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确需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算作劳动时间。 4.12.1怀孕第1至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4.12.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4.12.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12.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4.1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 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 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 的权利及义务。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女职工在怀孕后因各种原因要求离岗保胎休息,但国家和省的规定中没有对怀孕不满28 周的女职工离岗休息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新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 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 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与国家规定相比,武汉 市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假期天数要多几天。 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 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 给予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新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不断受到关注。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 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妇联等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 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1987年,武汉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随着时代发展,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际需要,目前已经废止。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 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 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 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非公企业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非公企业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阜南绿原化工有限公司工会 (2010年8月18日)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女职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根据目前在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表现日益突出,切实解决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通过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势在必行。非公企业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工作建议: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

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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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最新教师产假请假条大全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 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有整理的教师产假请假条,欢迎阅读! 法定产假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时间:90天+30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寒假顺延)5个半月 教师产假请假条 (一)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中学教师,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在x月份,现已怀孕x个月,故此时向领导请假,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从20xx 年月日到20xx年月日)。 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二)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三)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敬礼! 请假人: X年X月X日 (四)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为12月中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4月中旬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5个半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为感。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附件1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参考题目 (共54个单选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案例】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与丈夫结婚三载,最近怀有身孕。芳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7618925816.html,/u/2749102171)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怀孕4个月后,芳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调换。她丈夫听后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芳芳从事的工作经(51HRlaw 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618925816.html,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常需要弯腰下蹲,而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劳动之一,所以芳芳提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的,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律规定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 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 4.4 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 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 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 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 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 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 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4.10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 关怀。 4.11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 常务会议通过,()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公布施行。 A、4,28,619 B、5,1,619 C、5,28,620 D、4,30,620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 A、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扣发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C、扣发工资,解除聘用合同 D、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或者安排其他()。 A、减轻劳动量,安全性岗位劳动 B、减轻劳动量,能够适应的劳动 C、安排休假,能够适应的工作 D、安排休假,安全性岗位劳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或者(),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安排加班,安排夜班劳动 B、安排加班,延长劳动时间 C、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D、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加班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A、工作时间 B、病假 C、事假 D、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A、98,15,10 B、90,15,10 C、98,15,15 D、90,15,15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A、15,30 B、20,25 C、20,40 D、15,42 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A、已经参加,未参加 B、有,没有 C、已投保,未投保 D、单位购买,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 9、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1周岁 C、10个月 D、18个月 1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A、半小时,半小时 B、1小时,半小时 C、半小时,1小时 D、1小时,1小时 11、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2018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8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8年9月6日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 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精)

预产期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不支付谢女士三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又违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规定。 产检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法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7] 流产 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科技公司给予吴女士15天的产假,但这15天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具体解答编辑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 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和抢答题(共5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2年4月28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 答:16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何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6、工会是否能够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答:可以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哪方面的工作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8、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9、哺乳期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阶段吗 答:是 10、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答:不可以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答:计入 14、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C、98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多少天。 答:1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哪项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9、对哺乳婴儿未满几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多久的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几小时哺乳时间。 答:1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

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 活动总结 *** 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女职工能够在工作生活中深入学习、灵活运用新规定新条例,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镇机关工会动员广大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镇机关13 名女职工参加了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女职工参赛率都达到100%,另有43 名男职工也参加了知识竞赛,机关职工参与率达到96%以上。此外, 5 家非公企业共207 名职工参加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活动收到有效答卷263 份,答题准确率达99%以上,活动参与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一是注重实效,组织有序。我镇总工会接到区总工会《关于转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的通知》后,立 即对本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进行了认真组织和精心部署,制订了具体的竞赛实施方案,使活动得以有序进行。我镇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带头参加了答题活动;镇总工会客观评判竞赛活动,保证比赛的阳光、真实、公正、公平。 二是扩大宣传,普法有力。为防止答题活动流于形式,镇总工委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

宣传及答题活动。镇总工委制发普法宣传单,利用赶场日向群众发放宣传单2000 余份、设宣传栏 4 处、宣传标语4 条、宣传点2 处;并通过普法培训、座谈讨论等多种手段, 组织在职女职工认真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掀起我镇企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积极主动学法用法的良好风 潮。 通过此次知识竞赛活动,有效地普及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女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意识,同时也为促进广大工会女职工干部不断提升自身维权水平和能力,加大女职工工作维权力度,开创女职工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3 年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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