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鉴定依据;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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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 质监 [ ]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制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管理条例》,持有关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结构、层数 工程预算造价 (万元) 预交监督费(元)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务、职称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设计 注册建筑师 注册登记号码 项目设计 注册结构师 注册登记号码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登记号 总包单位资质等级 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证书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号码 规划批件勘察合同 施工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 全套施工图施工合同 工程地段勘察报告监理合同消防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图审机构

三、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四、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六、申报时,暂按工程中标介总额预缴监督费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额多退少补 交款单位名称 收 款 单 位 名称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部门: (盖章)(盖章)(盖章)(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电话:电话: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建中心各一份,质监站存二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doc

一、工程实例分析 济南某五层砌体结构住宅楼位于小清河旁,平面呈“一”字形,东西长37m,南北宽9m,建筑面积1721m,采用无埋深筏板基础。在建筑场地平整后,先铺C10素混凝土垫层,厚100mm、在其上浇筑C20的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筏板厚300mm,在筏板基础上砌砖墙。当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时,发现东起第五开间中部筏板基础南北向整块横向断裂。经检查,从勘察报告、设计(依据勘察报告)和施工中均找不到原因,而是未处理好地基勘察、基础处理和建筑总平面的关系。对该楼地基土层重新进行勘察,新查明的地基土层和历史变迁如下: (1)表层为杂填土,西半部厚度1.1~2.4m,东半部厚度2.4~5.5m。 (2)第二层为稻壳灰及淤泥层土,其中稻壳灰占70%~80%。淤泥极为弱:孔隙比高达e =2.12~2.60; 液性指数IL=1.57~2.47;天然重度很小,仅为γ=14.3~15.2kN/m3,标准压缩系数a1-2=2.05MPa-1,属于超高压缩性土,厚度2.0~2.9m,分布在场地西半部,杂填土下面。(3)第三层为淤泥层.厚度为1.3~1.5m。此淤泥层也分布在场地西半部,场地东半部无此淤泥软弱土层。 (4)第四层为份土及粉细砂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厚4~5m,土质良好。 (5)经深入调查得知该场地原为一南北长70m、东西宽40~50m的水塘。附近餐饮业用户用稻壳作燃料后将稻灰倾倒在塘内,不久塘被填平,还曾用作烧砖窑场。该工程开工前半年多方平整场地修建住宅楼。由于该楼西半部置于原水塘内,东半部位于塘外岸上,塘内外土质突变是造成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受力不合理断裂,从而导致上部结构破坏的主要原因。本人参与下曾提供四个处理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将住宅楼五层全部拆至四层,并在四层顶部,加设钢筋混凝土封闭圈梁。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东半部场地土质较好,东部四间仍修复至五层。 方案三,保留住宅楼为五层,自上至下拆除基础开裂这一开间,将一幢楼房分成东、西两幢楼。这样处理后,减小了建筑物的长高比.相对增加建筑物的刚度;并使东西两幢楼可以自由沉降。 方案四,暂缓处理,待进一步沉降观测后,再分析处理。 上述四个方案各有利弊。经多次研究讨论,最后采用卸荷处理方案,即将原设计建造的五层住宅楼,全部拆至四层,即采用方案一。后又进一步卸荷,将住宅楼全部拆成至三层。在该住宅楼已使用多年,观察到该按原来筏板基础断裂的裂缝已经稳定,没有再继续发展。住户已放心,消除了忧虑。但由于这一事故处理,拆除两层楼房,损失建筑面积40%。如不用卸荷处理方案,改用锚杆静压桩加固场地西半部软弱地基,则可在保证住宅楼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宅楼五层不变。 地基与基础质量,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耐久性影响甚大。基础或地基的质量事故,常常带来地面的塌陷、各种梁的拉裂、墙体开裂、柱子倾斜等。轻则使人对建筑有不安全感,重则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于危及人们的生命。 据有关单位对43起房屋过大不均匀沉降原因调查分析得知,属于设计不周者占21%,属于施工问题者占70%,属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者占9%。由此可见,尽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注意施工质量,则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裂缝,因此,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并对裂缝的产生进行有效的防治,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及正常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荷载引起的裂缝: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结构裂缝一般具有很强的规律性,通过计算分析就可以读出正确的结论。如:矩形楼板板面裂缝成环状,沿框架梁分布,板底裂缝成十字或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取费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特制订《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发证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任务(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等)的施工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如何,都要按规定进行取费级别的审定,领取取费证书。 二、发证办法: 1、《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以下简称取费证)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取费证的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已完工作量、工程类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退休职工劳保统筹证明等,到省、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取费证。 3、施工企业申报取费证,经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后发证。 4、外省、市入川施工企业,必须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5、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取证,企业下属施工单位可办理证书副本。 三、评审条件 1、一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一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一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30%以上。 2、二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二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二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20%以上。 3、三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三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三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上。 4、四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四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四类及其以上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下。 5、凡不符合评审条件各款②、③条者,按下一级核定。 四、管理规定 1、取费证审定的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 2、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向招标机构、建设单位出具取费证,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3、取费证中核定的取费标准使用期为一年,施工企业须于每三月到五月持取费证按第二条3、4 款的规定 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年检手续或申报高一级取费。超过使用期此证无效。 4、工程取费属经营性收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工本费、年检费按《四川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标准收取。 5、《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不准转让、借用、涂改,违者吊销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用表目录(第二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目录 建设单位用表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JS-001 (001)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JS-002 (002)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JS-003 (003)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 (004)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JS-005 (00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JS-006 (006) 工程变更单JS-007 (0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 (00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9 (009) 施工单位用表指南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SG-001 (00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SG—002 (002) 施工日志SG-003 (003) 技术核定单SG-004 (004) 建筑物(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SG—005 (005) 技术交底SG-006 (006) 图纸会审记录SG-007 (007)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SG-008 (008) 抄测记录SG-009 (009) 主要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及试验单目录SG—010 (010) 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SG—011 (011) 仪器、设计计量标定合格证清单SG—012 (012) 建筑工程隐蔽检验记录SG—013 (01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SG—014 (014)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SG-015 (015) 卷内目录SG—016 (016)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目录SG—017 (01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SG-018 (01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续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查记录SG-020 (02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SG-021 (02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2 (022)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3 (0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4 (024) 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通用表)SG-025 (02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6 (026) 砖含水率记录SG—027 (027)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SG-028 (028)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马佳栋 31201102017 11建筑工程技术 某市玻璃厂1999 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 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 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 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 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 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 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 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 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 干规定(版)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2012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 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 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 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 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 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 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 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 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 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 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 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等九个专业册。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计量规范”实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定额的贯彻实施中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监 理 现 场 用 表 (第六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1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正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要求 一、《统验标准》,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规定的关系 (一)《统验标准》是纲、是准则、是设计施工用表的依椐 1、它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部(子分部);它是制定施工用表的重要依椐之一。 2、它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规定了怎样验收,谁组织验收;是我们在确定施工用表的又一重要依椐。 3、它规定,明确了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共10条)也是我们在制定施工用表的重要依椐。(二)《统验标准》规定的原则,也是《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则 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①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 ②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规定是落实《统验标准》的载体 1、施工用表记录,落实《统验标准》的要求 ①时间的记录②工程质量的记录 2、档案技术管理规定,是《统验标准》的最终篇章。 二、《统验标准》 (一)《统验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关系 1、《统验标准》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2、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统验标准》的支撑。也就是说《统验标准》是纲,各专

业规范是目。 (二)《统验标准》的精髓是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评评定考核制度。 2、着重过程控制,即按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3、决定工程质量的是检验批质量。 (三)《统验标准》应撑控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 ①检验批: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的划分(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各检验批可参建后面附件要求进行划分); ②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③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顺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 3、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①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决,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⑦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能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质量的规定。 ①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检合格,有完整具的施工操作依椐,质量检查记录; ②分项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因素的分析及处理摘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要现场查看;二要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处理方案;三要进行事故处理。 关键词: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因素 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 承重结构材料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造成结构裂缝,甚至倒塌。例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过大的裂缝或产生脆性断裂破坏,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结构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会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甚至于出现裂缝导致构件或结构破坏;防水材料的质量不良导致渗漏、

耐热度差、流淌等质量缺陷。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等等质量 问题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人的因素 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理论知识而造成事故的情况也 很多。例如: (1)由于对土压力的作用缺少认识,采用不适当的回填基坑方法, 而造成基础位移或基础裂缝。 (2)对简支梁和连续梁的基本概念模糊。如某单屋厂房为预制地梁,施工时用预制地梁的钢筋现浇成连续梁,造成地梁在支座处附近出 现裂缝。 (3)对预制构件使用和施工时的受力区别认识不清。如预制桩使用 时为受压构件,施工中为受弯、压弯、拉弯构件,施工操作稍不注意,就易使桩开裂或折断。其他如柱、屋架都有类似的问题。

(4)对砖砌体在施工中的稳定性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如山墙在大 风或脚手架震动下倒塌。 (5)对装配式结构施工中的整体稳定认识不足。如装配多层框架接 头混凝土没浇或浇后强度还没达到要求,就施工上层结构而造成事故。 (6)对悬挑结构的倾覆或折断问题缺乏认识。常因拆模过早而发生 事故。 (7)对模板或支架的受力特点认识不足,造成模板工程结构方案不 合理,安装不当,刚度不够,整体稳定性不好,而造成楼板、顶板、大梁倒塌。 (8)对施工中楼面超载要领不清或根本没有,其主要原因还是对结 构设计理论不太懂,对楼面设计活荷载没有量的认识。因此,构件、材料随意堆放,稍不注意就要出现超载的断裂、倒塌事故。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95,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制定的。 二、本定额与2000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等配套实施,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建设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审标底和投标报价、签定合同价格、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和企业取费级别为计费的表现形式。对工程类别的划分,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予以审定或确认。对企业取费级别的核定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取费证管理规定》办理,凡未办理取费证或没有办理取费证年检的施工企业,视同无取费资格。 五、本定额不分企业性质,一律按定额规定和取费证核定费率执行。 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1.建筑工程定额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 2.建筑工程定额是编制工程计划、组织和管理施工的重要依据。 3.建筑工程定额是建筑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及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4.建筑工程定额是建筑企业降低工程成本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 5.建筑工程定额是总结先进生产的手段 四川省2000土建定额土石方算量及套价的注意事项 预算------土石方工程计量注意事项: 1.土石方体积无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根据定额的土石方体积换算表换算。 2.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不小于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由于土壤容重增加和对机具的粘附作用,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但机械运湿土时不得乘以系数1.18。 3.定额中所有填土(包括松填、夯填、碾压)均是按就近5 m内取土考虑的,超过5 m按以下办法计算:(1).就地取松土或堆积土回填的,除按回填土定额执行外,另按运土方定额计算土方费用。 (2).外购土者,应按实际计算土方费用。 4.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松、次坚石20cm,特坚石15cm。人工凿石不得计算超量。 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管道节点开挖石方工程量按实计算外,其他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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