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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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和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医〔〕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工作

患者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是医疗管理的核心,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保障患者安全,是健康服务的基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出发,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医院感染管理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医院管理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第一责任人,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部门第一

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患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及其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见附件),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等涉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全院、全员岗位培训教育,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聚力提升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并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及消毒隔离、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等制度、流程及措施。

(二)加大医院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个行业标准(年版),实施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集中化管理,加强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个环节的全面质量监控。对耐高温、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尽量避免使用液体化学消毒剂进行浸泡灭菌。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达到灭菌水平;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达到消毒水平。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三)落实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及手卫生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注射、插管及其他侵入性诊疗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避免因医务人员行为不规范而导致患者发生医院感染;降低因医疗用水、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及环境和物体表面污染而导致医院感染发生的风险。

(四)强化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重症医学科、手术部(室)、新生儿病室、血液净化(透析)室、内镜诊疗室、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室)等重点部

门、重点环节及高危因素的监测,持续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等重点部位,以及手术、注射、插管、内镜诊疗操作等关键环节的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早期诊断医院感染病例。特别是医疗机构发生聚集性、难治性注射部位或手术部位感染时,要及时进行可疑病原微生物、特殊病原体(如非结核分枝杆菌等)的特异性检测、病原学检测及抗菌药物敏感性、耐药模式的监测,必要时进行病理学检测;要规范标本采集、运送、检测等工作。要认真落实医院感染病例上报、医院感染聚集、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的相关工作,有效控制医院感染。

(五)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持续加强全院、全员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开展规范化培训、岗前教育、专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开展以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强化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为核心的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实施考试、考核与评价,进一步提高全员医院感染管理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聚力推动医院安全管理系统。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涉及医疗机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领域,需全体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共同参与。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安全管理顶层

设计,建立并加强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推进患者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处(点)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处(点);购置并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利器盒及院内运输工具。要提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规范配置流动水洗手池、非触摸式水龙头开关、干手及手消毒设施、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及职业暴露处理、血液体液溅洒处理用物及用品等。要规范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的分类弃置、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应与产生科室、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实施双签字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

各地要结合实际会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因地制宜

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要进一步规范并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移交至辖区内上级医疗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三、强化监管,促进医院感染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督查制度、整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监管力度,重点督查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是否有效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基本措施、特别是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管理措施是否有效落实;医院感染疑似暴发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处置、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医疗废物管理是否规范等,组织对所辖医疗机构“拉网式”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隐患,并跟踪整改问效,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思想,避免“走过场”,强化医疗安全意识,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对监管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学习文件目录

年月日

附件

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学习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号年内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修改条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号年、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年、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年、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科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卫医发〔〕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年)的通知国卫应急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诊疗指南(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结核分枝杆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年

、卫生部等关于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号、卫生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产泛耐药肠杆菌科细菌感染诊疗指南(试行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国卫医发〔〕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版)的通知

卫管医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技术标准的

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等个专业指控指标(年版)的通知(医院感染管理节选)

国卫办医函〔〕号、消毒管理办法(修订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年、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号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作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关于印发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督导检查表和调查

表的通知国卫研发〔〕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年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年、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医发〔〕号、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号

、卫生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办医政函〔〕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指南、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管流程及指标的通知国卫医研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医用外科口罩

、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

、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消毒专业名词术语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部分管理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规范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

、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指南

、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

、血液透析及其相关治疗用水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血培养操作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

、河南省医疗机构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要点

豫卫医〔〕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医〔〕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号

、河南省环保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号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问的通知豫卫医〔〕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

工作的通知豫卫医〔〕号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卫党发[2014]1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卫党发[2014]109号) 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党总支: 自双联行动开展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委系统广大双联干部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投入到双联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踊跃参与,倾心投入,在落实“六项任务”中攻坚克难,在打造“三大工程”中务求实效,做了大量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办了一批得民心、惠民生、顺民意的实事好事,有效地改善了联系村生产生活条件,拓展了群众致富增收门路,增强了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三年来,委系统共有21名厅级干部、462名处级及以下干部联系9个县17个贫困村612户贫困户;共为联系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5680.04万元;共选派近300名双联干部驻村蹲点开展双联工作。广大双联干部与村社干部、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强基固本的作用,因地制宜地为联系村联系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双联村群众的信任和广泛赞誉,树立了卫生计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真情为民富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深化和拓展双联行动,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省妇幼保健院等13个先进集体、胡原生等5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在双联行动中创造出新的业绩。希望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向先进典型学习,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深化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细化实化“六项任务”,着力打造“三大工程”,继续推动双联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贡献。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双联行动先进个人名单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评委会设置。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进行。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二、报送材料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要求报送评审材料,逾期报送材料,不予接收。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1)一式3份。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基层卫生计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 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应对糖尿病”,主要目标定为扩大预防、加强护理、增强监测。现就做好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宣传活动口号定为“糖尿病要早预防,分级诊疗帮您忙”,制定了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海报,请在委网站下载。各地要在世界卫生日前后在基层卫生机构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发放宣传品。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医务人员走进社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利用自有媒体并组织协调地方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各界对糖尿病的重视。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要将宣传重点放在政策宣传上,提高分级诊疗政策知晓率。 三、请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我委宣传司、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沈闰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 联系电话:68792324、68791889 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一、背景 2008年全球估计约有3.47亿人患有糖尿病。目前流行率仍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 2012年总共约有150万人直接死于这一疾病,其中80%以上的死亡病例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30年,糖尿病将成为第七项主要死亡原因。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当胰腺产生不了足够的胰岛素或者人体无法有效利用所产生的胰岛素时,就会发生糖尿病。胰岛素是一种调节血糖的荷尔蒙,能够给予生命所需的能量。如果糖不能进入细胞作为能量消耗掉,就会大量蓄积在血液中造成危害。 糖尿病有两种主要形式。一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不能自己分泌胰岛素,因此需要注射胰岛素来维持生命。二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病例总数的90%左右,患者通常自己能够产生胰岛素,但不能产生足够的胰岛素或无法妥善利用。二型糖尿病患者通常超重和久坐不动,这两种状况加剧了患者对胰岛素的需求。 随着时间推移,高血糖会严重损害身体各主要器官系统,造成心脏病、中风、神经损伤、肾功能衰竭、失明、阳痿以及可能导致截肢的感染。 二、主要信息 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重点定为应对糖尿病,其原因如下: (一)糖尿病在许多国家加速流行,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中增幅最为显著。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国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国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切实加强癌症防治工作,提高癌症防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印发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逐步建立癌症防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因调查和肿瘤登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在癌症高发区开展病因学研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 中采购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的通 知 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已于11月6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规定编写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3日

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分类采购、上下联动、保障供应、全程监管。 二、实施范围 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三、采购范围 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清单内属我省2014年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的,原则上在采购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案实行挂网采购)。 四、采购方式 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低价基本药物通过遴选一定数量的药品生产企业挂网,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州(市)或以县为单位与挂网企业网上统一议价采购,也可在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的通告》,为配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申报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立项建议书,经省卫计委标准专家会议审核并上报国家风评中心予以了批复。云南省卫计委下达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列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云卫〔2017〕DB003。 (二)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制定工作。主要协作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参与单位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酿酒科学研究所。

参与起草人员:刘本军、詹伟、方海云、孙文通、谭平、张晓春、祝红昆、于国忠、柴剑波、李军明、潘章、李海山、鲁燕骅、赵迎春、梁丽、钟读波、魏伟、徐光明、缪锦辉、丁天发、王凌云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情况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云南省政府2016年10月17日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基本要求及发放登记证管理的方式,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国内相关标准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是针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形式的通用的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础性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推荐性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对小作坊的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提出了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四、本条件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见附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 五、本条件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六)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或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七)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八)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5年以上;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云南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会计基础管理云南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说明 三、财务指标分析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成立于1986年12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和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2.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计划发放服务、统计、经费和质量管理; 3.承担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储运和调拨; 4.组织实施免费避孕药具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负责绩效评估; 5.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6.承当推套防艾安全套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2017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和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各地州药具工作的指导。一是2月下旬在全省妇幼健康工作会上,总结去年工作,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省药具工作要点》,从深入推进药具工作改革,夯实服务管理基础,加强药具服务管理,提高药具服务健康能力,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等十六个方面明确了全省药具工作重点任务。二是提出《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利用好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充分发挥避孕药具在生育调节、优生优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自2017年起,取消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三)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省职改办进行抽查监督。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参评的人员、委托评审人员、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以及正常申报、转评、学历破格申报以外的人员,仍须按程序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评。 资格审查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内容认真把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资格审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于工作不负责或蓄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资格审查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1)一式3份。省卫生专业高级、基层卫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乡镇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派出机构)等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单独汇总。人事代理人员的单位名称需备注人事代理,格式为:现执业机构名称(人事代理)。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报考医、护专业者需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或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等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批准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二)报送高评会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样表见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附件1)一式3份(此表系存档材料,不得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计

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和医

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并再次使用的; (三)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资料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 (十)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十一)不尊重患者,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医患纠纷的; (十二)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在诊断治疗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行政审批。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 号)。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要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逐步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使产品责任单位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 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优化程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坚决避免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主动开拓为企业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加强对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检、通报、信用管理等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消毒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计划,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以及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公开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建立消毒产品信息平台和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许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生产类别和项目、发证日期。备案公开内容包括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品使用范围、消毒产品分类(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结论、卫生安全评价结论、备案日期,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及产品责任单位名单、行政处罚情况等。要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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