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

一、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

市场经济其实是就法治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化、城镇化的推进,利益冲突和权力冲突现象必然加剧。城镇一拆迁,钉子户站起来了;企业一改制,员工下岗问题出来了;地方一引资,工厂环境污染出事了;工地一开工,农民工安全起火了;看病虽然不贵了,人命和健康涨价了。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上行,老虎也多起来了,跑路的也多了。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经济的发展,崇尚的是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体价值,维权自然就多起来了;经济的建设,崇尚的是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不长瘤,经济可持续,维稳就开始了。所以,维权和维稳是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也是目前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是社会矛盾的累积渠道。

之所以说,维权和维稳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是因为当下社会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的现象特别突出,致使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结果是全民上火,愤青增多,不信毒不死同学,灭不了他全家。

以上现象,归根而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曾一度停滞,公民普遍缺少法律意识,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和普法的展开,公民开始有了法律意识,懂得维权了,但又缺少法律常识,不尊重法律规则,以个人利益为大,胡搅蛮缠,盲目维权。

这种重私权的现象,必然导致公权的平衡,即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平衡。维稳,就是维持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于是,政府出手了,“维稳办”、“法制办”、“综治办”“突发事件处置办”“信访办”就设立了。机构虽新,但思路仍老,延续着旧有的“左”的思维,把整体社会的“稳定压倒一切”,理解为集团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稳定压倒一切”,以稳为功,扬汤止沸,打、压、骗、买,平安了事,实在不行就去半路抓回来。结果培养了“会哭的娃有奶吃”公民的思维,哭的娃越来越多了,奶水不够了,却想不起办法,于是感叹:这个爹不好当啊。

三、尊重纠纷规律,社会矛盾的调剂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政府是爹妈,吃住全仰他。哭的娃一多,爹妈确实难当,根本原因是爹妈没有尊重规律,不明就里地想用奶解决哭声,也就是没有尊重纠纷规律。什么是纠纷规律呢?考究文字,不难发现,纠纷是丝线的两种存在方式,纠就是拧弄,纷就是分开。尊重纠纷规律,就是要考量关联利益,捆绑全局,同时也要考虑个体利益,分开考量各方诉求。这么一说,尊重纠纷规律,其实就是引入诉讼。诉讼并不只是打官司。言之以斥即为诉,言之以公即为讼,只要符合这种特征,就是诉讼。

对诉讼最熟悉的自然是律师,对法理的深刻理解,自然知道公言在哪,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是黄线,否则就是闯黄灯,弄不好会出安全事故;对法律规章的熟悉,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可以有效维权,斑马线才是生命线,斥言诉请能够

实现。

同时,律师特有的身份,可以有效地调剂纠纷心理,调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与其说是利益的冲突,不如说是心理不平衡的产物。关注纠纷心理,有效利用这种心理,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律师不是官,是自由职业者,这让公民有了“自己人”的感觉,感觉律师言之才为公。同时,律师因其天职和理性,让官员们感觉言之不太斥,马虎不得。这样一来,律师左手牵着维权,右手牵着维稳,都是自家事,握手言和,矛盾就化了。

四、律师如何发挥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那么律师如何发挥牵手的作用,处理好维权和维稳关系,发挥社会调解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

1、维稳接访。

就纠纷心理而言,律师维稳接访有助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走不通了,才来信访,火气正大。维稳接访,就是泄火退烧。律师天天和各种纠纷的当事人见面,懂得“共情”和理性引导。让其接待信访者,引导当事人选择便捷、有效、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可以防治盲目上访、避免矛盾激化,而且可以抑制越维越不稳现象,缓解社会信访压力。

2、政府顾问。

让政府各职能部门引进法律顾问,可以预防政府出错,避免口号式的法治,让政府行为纳入“活法”的轨道上来。诸多政府部门,仅仅关注自身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并不

了解其他可能的法律法理,引进律师顾问,既可以防治踢皮球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防治政府拍脑袋办事的行为,树立政府公信力,让百姓放心,相信公断。

3、调处化解,定纷止争。

让律师参与调处化解,可以更好地定纷止争。公有理婆有理,媳妇说出大道理。律师经常参加诉讼的经验和身份,让律师在调处化解时,其话语有准法官的味道,可以让当事人在调解时不得不反思后果,参考律师意见;让政府部门不得不思考,当事人的斥言是否有理可据,当事人的火是否压得,当事人的口是否满足得。比如,2013年,东坡区政法委维稳办在几起维稳事件中,邀请调处或电话咨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律师,起到了良好作用。

4、信息反馈。

让律师进行调处维稳的信息反馈,可以更好地建立社会矛盾长效化解机制。律师每天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熟悉当事人的苦水和怒气在哪里,知道他们在想什么,也熟悉如何引导他们进入诉讼轨道。律师特有的“共情”特征和律师特有的法律思维,让其在收集调处信息反馈上,有更建设性的意见。

消费维权论文(冯贺律师)

下面,我就制定消法配套法规、规章讲一下我的想法,为了尽量少占用大家的宝贵时间,只讲三个大致的原则,不再具体展开。 一、以消费者为本,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逻辑起点。 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要真正实现消法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平等、公平原则,必须树立消费者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需要有两个基本制度做支撑,一个是补强消费者的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消费者处于弱势核心问题。为了弥补消费者信息不足,围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比较试验、行业评议等工作,做这些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消费者弱势之处给补强起来。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这些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化。第二个是交易中的保护制度。交易制度要从经营宣传到订约履约全程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这就如成人与儿童打拳击比赛一样,我们制定比赛规则将从小孩一上场就要保护起来,不能让他有影响成长发育的致命伤,还要让他输赢的概率和成人大致相当,这样的规则才是真正的平等公平。从消费交易的全部过程看,消法规定了消费合同冷静期,后悔权,惩罚性赔偿,但从交易的全部过程看,还有很多内容能够进一步丰富,比如,要约邀请、要约、合同履行、合同后义务每个环节都可以创设一些新规定。

二、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方面。 经营者做为商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因此不少人认为上缴利税就是经营者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但随着社会发展我们认为企业不能实施垄断行为,但现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举个例子,经济危机以来,发改委先后约谈洗涤产品企业,饮料企业,希望他们不要涨价,因为发改委约谈没有强制性,被媒体戏称“约谈不约价”。那么需要我们思考的是,经济危机来临后,是不是企业该怎么挣钱,还怎么挣钱,而经济危机恶果最终全部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硬扛。而国家只能是对最困难群众给予补贴,那么对拿不到补贴消费者是不是公平?对所有纳税人是不是公平?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企业挣钱是国家机器保障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给予的,简单说,企业挣钱是人民让你挣的,现在经济危机来了,企业和消费者是不是应当与消费者报团取暖,一起过冬?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社会主义优越性体现在什么地方。那么是不是企业应当就这种情况出现时,站出来分担一部分困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国家干预。近三十年,西方主要国家实行新自由经济市场范式,中国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年轻学者是在美国、英国学习的,但他们学到也多是自由经济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一、程序性事项 1、原告 2、被告 3、管辖法院 4、诉讼时效 二、实体性事项 1、诉讼请求 2、证据 3、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失证据 四、程序类证据 第三阶段:诉前准备 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 1、诉前停止侵害 2、诉前财产保全 二、设计和解方案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 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

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企业关停六讲-06吴少博律师分享多种方式并用关停企业及维权

吴少博律师:第五种其实就是前面这四种方式交叉使用,或者说一并使用。很多这类比如讲既拿着内部文件又把电力断掉了,对不对?甚至又跟你说,你环保不达标,排污不达标给你进行处罚,都有。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都想规避决定性问题,为什么?因为决定性关停往往可以直接引导到补偿上,没有障碍,没有法律障碍,但往往都愿意采取后边这些行为,后边这些行为就为了减少补偿不予补偿,减少他的法律后果,就这个意思,所以交叉使用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在实际当中你去看,不管是哪一类的行业,哪个地方的行业,哪个地方的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把他这些手段总结开,真正的按照目录总结开,其实无非就是无非就这五个。 正规的,你说他这么做,那么如果不正规的时候,他就开始选择其他方式。那么第五个叫多种方式的交叉的这种关键性的问题。我想有几个原则,有几个原则,因为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套路,我想说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个叫先摘帽后申补。如果说已经给你扣了一顶违法经营的帽子,或者违法生产的帽子,一定要先把帽子摘掉。如果你帽子摘不掉,处罚性关停成了既定性事实了,你的错误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了,你去申请补偿是申请不了的,对不对?你只是因为你的错误经营导致了经济处罚,你再申请行政补偿是没有的,0。这也就是你比如讲我们做了很多案子,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咬住你企业违法了,我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涉及到任何的公共利益性的关停,政策性的关停并不涉及,所以说先摘帽后申补,一定这是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补偿协议不随意,不放弃。我看有些人就是说为了缓解一下眼前的压力,可能是资金压力,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行,我先给你签个协议,管他多少钱,你先给我点钱,给我了资金,随便就签了,但是他没有细看那协议当中,包括了所有的补偿,他可能就太随意把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给放弃了,所以说这个千万不能做,如果一旦确认了这个事实,你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好。 第三叫政策安置资金不等于全部补偿。这就我刚才所谈到的,有些在进行上传下达的时候,他就说你看上面只就给我拨付100万,那么我就给你100万的得了,他也不论你的规模、产能、面积大小、营收什么也不论,反正每个企业就拨了100万,我就给你100万,而且我只能给你100万。有些人就错误认为,政策性按照资金就等于全部补偿,不等于!有些你比如讲根据你的产能,每1万吨补偿你120万,有的焦化企业河北这一带的,焦化企业1万吨产能,我补偿你120万,你是60万吨,我可能就给你补偿五六千万,但是他整个的企业的造价可能都达到了十几个亿的标的,他就会产生一个恍惚。那么我就拿这点补偿,就拿这种产能指标的象征性补偿吗?不等于的。就政策性安置资金绝对不等于全部补偿。在这个之外是可以继续要补偿。 第四个叫诉讼目的正确看待,不回避,不滥诉。比如说你在诉之前,一定要先确定你的目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

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

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 字号:小大2014-07-29 19:41我要评论(0) 貌似前途一片光明的律师路上,其实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的无奈。本文总结了律师路上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以作警示。 第1坑:取证 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里的“同意”就是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陷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当今中国人的普通人文哲学。法律如此规定,等于给律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收集证据有点象石缝里种庄稼——有种无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法律降格为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等同了。在如此规定之下,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与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阻力巨大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就实质得多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律师的取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律师的取证同公、检、法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有人会说,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但是,事实是律师连调查普通证人都得经过“同意”。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又有几个人能得到“同意”呢?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拆迁维权,找什么样的拆迁律师才靠谱

导读: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有了这样的经验:通过旁听与自己面临的案件相类似案件的庭审,观察双方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而为自己在选择代理律师时提供标准和参考。甚至有时,优秀的律师在一场庭审结束后立刻就会被几位参与旁听的当事人围上,或是咨询有关专业问题,或是干脆洽谈委托代理事宜。那么,当事人究竟该如何通过旁听庭审来选择律师或确定自己选择律师的标准呢?这里面,的确有不少门道儿…… 观察点一:律师庭前准备是否充分 所谓“庭前准备”,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庭律师在庭审开始前的种种行为、表现如何,二是律师对庭审内容的事先准备是否足够充分。实践中,个别律师有开庭迟到的毛病,甚至法官和对方律师都已各就各位了,他还迟迟没有露面。这样的律师无疑容易招致合议庭成员的不满,对接下来的庭审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对庭审内容是否有充分准备,则可以从很多细节上进行观察。比如律师在做诉讼请求的陈述时语言是否通顺流利,如果连这个都要含糊、磕巴,那么往往只能说明律师对案情并不十分了解。 此外,有的律师在开庭前准备了条理清晰的证据目录,这是要加分的。也有的律师在庭上明显表现出慌乱来,法官在问到相关证据材料时是一通翻找,甚至还有边庭审边用手机查法条的,这都是庭前准备不够充分的表现。 观察点二:举证质证环节是否严谨、灵活

无论我们把一次庭审人为的划分为哪些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正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质证环节的表现直接关乎一起官司的输赢胜败,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后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有些经验欠缺的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过于“老实”,对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过于随意,轻易的表态“没有意见”。那么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再有意见也来不及了,争议焦点的确定就会明显对总“没意见”的那一方不利起来。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表示,在这一环节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有些法官只允许律师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而不允许律师谈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律师谈了,法官会予以打断,告知律师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说。对于这种情况的应对,十分考验律师的经验和能力。有实力的律师会通过各个回合的陈述来不断“打动”“说服”法官,在举证质证环节对涉案的关键细节结合证据问题进行“辩论”,从而为己方争夺话语权和更多的主导权。 观察点三:应对突发状况是否有理有节 对于律师而言,庭审中的“突发状况”,主要指来自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是法官的种种刻意的抹黑、攻击和刁难。譬如在矛盾冲突较为激烈的涉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法官就容易有意无意的倾向于被告方,而有意限制原告律师的发言或提问。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细节,法官可能会要求律师“不要纠结于此”,或者“好心”建议相关问题留待稍后的庭审中再进行调查辩论。此时,对律师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便是一个比较大的考验,如果不能及时、果断的在几秒钟之内作出回应,那么回应的机会很可能就会错过了。而这个细节有可能

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对职业的定位,对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律师行业和发展和社会对律师整体的认识。因此对于在当前形势下的青年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是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拟结合一些律师同行的论述,对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一点浅见。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合,人类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整个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社会赋予其成员以责任,是社会需要这个成员克服其潜在的危害,以避免社会关系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或社会要求其成员发挥特别的能力,以提高社会成员共同福利的结果。前者如法律或道德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防止社会成员作出危害行为,比如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扩散核武器,或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的规定;后者如一个社团中自然倾向于赋予年长者、学历高者领导职务,或者要求大企业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多行募捐,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规范赋予社会成员,也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的伦理共识中。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认为,社会倾向于要求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地作为,贡献出能力以增进社会的福祉,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反,能力较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责任的对象。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只有在保障生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贡献出剩余的能力,因此大国家、大企业和有能力的个人主体,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多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而无法以公权力机构或某个成员完全自愿或强制实现的社会事务,其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加以保护,为*作者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 怎么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现在社会发展迅速,大型基建和城区改造会造成很多征地拆迁问题。往往地方政府的补偿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个时候被拆迁者往往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找一个比较靠谱的拆迁律师来帮助维权就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了。那么怎么找一个比较靠谱的拆迁律师呢? 第一、如果有熟人推荐则优先选择。 这里的熟人推荐指得是类似于这种情况:同社区或者同村庄的请过某个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得到了合理的补偿,那么被拆迁人也可以请这个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进行代理维权,这样找律师的成本会降低很多,省的到处咨询,舟车劳顿。如果没有熟人推荐,那么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供参考。 第二、选择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 想找一个靠谱的拆迁律师团队必须是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术业有专攻,律师的专业可以分为很多方向,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在办案中自然更为专业,而征地拆迁维权过程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自然需要团队配合,这时,选择一个专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团队就显得比较重要了。如果要寻找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则北京肯定是一个首选。一方面,拆迁需要和地方政府打交道,北京的律师不受地方约束,在和政府对抗的时候不用考虑人情关系,可以一心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北京的拆迁律师团队是全国最多的,比如比较有名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内设有多个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第三、选择胜诉率高的拆迁律师团队。 笔者在搜索引擎上用“胜诉率高的拆迁律师团队”或者“北京拆迁律师团队、胜诉率高”的方式来进行检索,并且参考专业数据库的文献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数据检索、调研,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胜诉率排名比较靠前,而征地拆迁团队是该所内部对胜诉率贡献最高的一个团队之一。

律师社会责任

谈律师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03 12:51:08 作者: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 [作者] 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正文] 到2013年,我国的律师人数已经超过20万。其中的专职公益律师虽然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却数量极少,发展也受到资金、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掣肘。而商业律师作为律师中的最主要群体,如果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公益法律活动中,发挥其法律专业的优势,将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法律服务,使更多人群受益,并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公益法律的理念。 一、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 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包括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不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只收取成本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减免对慈善机构的法律服务收费、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如关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等)、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 笔者了解到,律师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理解是多元的,对律师社会责任定位在普法宣传层面的律师最多,其次是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及提起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时能否向弱势群体收费,在律师群体中的分歧比较大。还有的律师认为,律师能够自勉,做好一个法律人的本职工作,就已经属于履行了律师社会责任。 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的内容中,提供过法律问题咨询的律师人数最多,高达76.5%的比例;其次是为弱势群体案件代理(含代写文书);再次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还有就是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以上几项的比重都在60%以上,是律师从事较多的社会责任活动类型。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律师参与的比例均在41%以下。其他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主要是到媒体录制法制节目,参政议政等。 律师实际参加社会责任的形式和他们认同的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如80%以上的律师认同普法、法律教育,但在实践中只有60%采用这种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认同率是60%以上,但实际操作率是40%;公益诉讼的差距就更大了,认同率是60%,但实际操作率只有23.5%。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则两者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要参与某些形式社会责任活动,可能存在机会或操作上的困难。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收费形式中,50%多的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的代理案件、公益诉讼中无偿服务,比例较低,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等几乎都采用了免费或无偿的形式。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一活动中,75.5%的律师接受了政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方式。这也体现出,涉及案件代理的公益法律服务,往往由于投入成本、牵涉精力比较大,律师自己完全承担的能力也更弱。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途径中,有律所安排、自发和他人委托三种缘由(途径)。在为弱势群体代理案件这一活动中,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例相差不大;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比例最高的是律师的自发行为,占46.2%;律所安排和他人委托的比例接近,均在23%左右;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和提供立法建议属于自发行为的比例最高,均在50%以上;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比例最高的是律所安排的,占39.8%。这些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均存在律师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缘由(途径)而参与的情况。可见,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以自发为主,但律师事务所也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三、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观点

杨在明律师: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

杨在明律师: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 导读: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然而出于对律师执业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征收人产生了“大撒手”的不当心态:反正我花钱请了律师帮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喝茶看报等着胜诉的消息了。本文,在明律师通过维权中被征收人必须亲力亲为的两件事,来告诉广大委托人,请了律师,您也决不能就此喝茶看报坐等维权成功! 事件一:必要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比如跑腿办事 需要指出的是,被征收人与维权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绝非律师“卖苦力”赚钱的协议。律师的执业价值,在于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知识、技能、策略方向上的服务。至于其中涉及“出力”的体力活儿,则需要委托人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圆满完成。譬如,有的委托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要求其赴不动产登记机构“排队领号”,待排到后再联系律师前去办理相关手续。结果委托人一去,发现人很多,排队很辛苦,便产生了畏难情绪,转而要求律师前去为自己排号,甚至认为“我花钱了律师凭什么不办事?这律师也太不靠谱了吧?”无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交流,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仔细解释清楚。一言以蔽之,任何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中都会约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是需要被征收人协助、配合律师,按律师的指导完成的。譬如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去法院立案,去有关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等等,都需要被征收人身体力行去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了大量外地的案件,如果每件事情都需要律师亲自出马办理,那么律师就无法发挥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能,转而沦为跑腿的小时工了。 事件二:收集逼迁、强拆等征收方违法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在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尤其对于诉强拆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被征收人必须能够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一重要的举证工作,是维权律师无论如何都无法替代完成的,除非律师就住在被征收人家中不动窝了。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表示,个别被征收人对这一问题存在“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征收方实施强拆、逼迁是明摆着的事儿,“我认为就是XXX的人强拆的”。但问题在于,难道到了法庭上,当法官问原告这个问题时,原告也要如此回答么?显然,没有强拆、逼迁现场的录音、视频、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等实实在在的证据,被征收人是难以让法官确信是征收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法院采取“推定”方式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定征收方担责的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地区的判例在其他地区并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积极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完成的工作。维权律师会为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但具体落实,只能靠被征收人自己的力量。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委托人的是,委托律师并不等于自己就什么事儿也没有了,就实际来看,甚至很可能是为自己“找”了更多的事儿。大家只需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今日的努力、付出是为了明日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必要的吃苦耐劳,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征收维权,只有委托人与律师通力合作,才能获取最终的成功,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

律师的责任

律师的责任 贵阳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开春 最近中国律师网有一条这样的报道,湖南省衡东县一名71岁的老大爷向大通状告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及其所在单位衡东县司法局。因谭在受托代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中未尽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以致由于案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使委托人输掉了官司。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是围绕着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由谁向法院起诉,以及委托方是否已把医患事实已告诉委托方之焦点进行。(参见https://www.360docs.net/doc/7712090263.html,/pages/2007-4-20/s39047.html)案件消息报道到此,已是相当明了不过,作为委托方的代理律师辩称双方事先就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又称原告没有向受托方告之其与医院已签定有关协议之事实,这样的反驳实在令作为律师的同行们感到疑惑:一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怎么能不去注意一下起诉案件的诉讼时效呢?在接案后又为何不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这对一个法律人来说,出现这样的失误,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早在前些年,从媒体上就经常看到当事人因为官司的事把委托律师告上法庭的纠纷,不过更多的是因为官司的败诉而把代理律师推上被告席;当然也有因为是风险代理官司,官司胜诉后,当事人眼红代理律师的收入而蓄意翻盘的事。在《今日说法》节目中,节目主持人撒贝宁曾不解地对嘉宾说:“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本为一条线上的同盟,为何又相互之间闹起不愉快的事?”细细分析这类发生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因代理

的官司而发生的代理纠纷,不由得反思我国律师界所应关注的问题: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在一般市民的眼里,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对每一个当事人与律师来说,力争官司胜诉,这本为诉讼的初衷,原本无可厚非。然而官司的胜诉,仅为诉讼的最终目的,诉讼本身系为一个过程,欲达最终之目的,非仅一个愿望所能满足。案件事实本身,案件证据之充足性,法官素质,律师服务之质量等,均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就案件代理本身而言,律师的作用,惟在为当事人提供尽职尽责之法律服务,以使诉讼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当事人总以为花钱请律师,一定会把案件摆平,于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还与律师保持着亲密的合作关系,若判决结果事与愿违,便感到上当受骗,其象是受“赔了夫人又折兵”之辱,于是把所有的冤屈都泼洒到律师身上。我们假设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这种事的发生,不能不说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浅薄。公民视花钱请律师等同于花钱把案件摆平,把法律服务过程等同于诉讼的最终目的,在法律尚需不断普及的今天,实在是很无奈的事。我国的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朱苏力教授在考察我国基层一个县的法律服务状况后说,现在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很低,在每一起法律纠纷中,若没有律师的参与,诉讼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法官与当事人的联系,可以通过律师代为转达。律师也可以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因为律师的参与,可以避免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现因不理解什么叫“回避”、“举证”等而问个不停。在中国,当事人自然是离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也就承担着相对应的特殊的公共责任。下面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论述律师的社会责任。 一、宏观层面之律师的社会责任 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律师的神圣使命,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作了相应规定。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和律师的社会作用是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律师的使命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现代司法中,公正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律师为权利而斗争 权力制衡在民主社会不可或缺,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律师制度正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权力行使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理的经典案例。而一位美国律师在批评律师职业,反省律师职业时认为,律师没有取得他在75年或者50年前已经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也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由于有才能的律师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并且为了制约两者任何一方面的不平衡,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变成了、他们允许自己变成了大财团的附庸,即金钱的附庸,忽略了自己利用权利来保护人民的义务。律师制衡权力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社会使命和社会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律师的使命和作用,律师的地位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律师的作用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使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而律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真正树立和保持。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近年来,中国已先后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规约,并不断加强与人权有关的法治和司法建设。中国律师应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微观层面之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涉嫌违法后被代理人该怎么办

律师涉嫌违法后被代理人该怎么办 由知名维权律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引发了我的思考,律师涉嫌违法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1.搞清律师是否“犯法” 律师被公安机关带走,不代表他就是“犯人”。刑事诉讼的办案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强制羁押、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以上阶段内,他随时可能被无罪释放。 2.搞清律师能否继续为你代理 刑拘阶段,律师的人身自由会被限制,在此期间自然无法为当事人服务,但代理关系仍可保留。此状况下,一般人会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可以暂时解除羁押,时限为一个月。但“取保候审”仍是一个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此阶段律师仍无法继续代理你的案子。 3.是否坚持“等”你的律师 在被定罪前,他不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如果当事人坚持指定他作为律师,理论上可以选择“等”。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是当事人自己被代理案件具有时间期限,也就是是否“等得起”。 以刑事案件每个阶段最长的办案期限来算,从拘留到“定罪”的时间是: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370天(两级审判)=812天。当然,这是最长期限,一般案件不至于重大复杂到这个地步。 4.如果律师被“定罪” 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失去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终身不得再考取律师资格证,意即他再也不具备“律师”身份了。因为代理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和律所签订,此时当事人应该与律所商讨,律所有义务为当事人更换另一位律师。如果代理人只坚持指定这一位律师,可以选择终止代理合同。 5.他还可以继续做律师吗? 有一种“公民代理”的方式,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人或辩护人,要符合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受过刑事处罚被取消资质的律师理论上仍有机会成为代理人,不过条件非常受限。 (胡益华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