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1.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2 职责

2.1港口部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属地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船舶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流程。运销处是危险化学品销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运商安全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2.1.1 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船运营和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

2.1.2组织对承运商准入条件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因承运人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害或安全、环保事故由承运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2.1.3 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船员进行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2.1.4 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承运商,应暂停其运输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2.2 公司应建立承运商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在系统内异地承运危险化学品。

2.3 港口部应建立承运商危险化学品船舶靠泊码头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跟踪考核机制和工作流程;反馈承运商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监管无盲区。

2.4 安全环保处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承运商准入条件、收发作业前的安全管理、收发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收发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内容。

3.2 承运商准入条件

3.2.1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国家交通部航务、海事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资质文

件。

——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和管理经验。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

适合船运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对船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特性、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

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运输强制保险的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2.2 危险化学品船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等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证书和文书。

——明确兼职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船安全环保的日常工作。

——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设施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移动式

防爆灯具不少于2具。

——危险化学品输送泵、软管应符合安全要求,机泵出口应安装压力表并检测合格。

——按规定配备吸油毡、消油剂、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物资。

——按船员人数配备救生衣等防护器材,要有防坠落、防滑跌的设施,并配备1-2条软护栏。

——逐步配备和完善GPS电子定位系统。

3.2.3 船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持有海事等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

程。

——接受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3.3 收发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3.3.1 危险化学品船舶在靠泊码头后,船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与码头方办理危险化学品到港以及船员入港手续。

——组织船员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船员。

——在爆炸危险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不得使用明火。

——在危险化学品船舶和趸船之间设置软护栏,首尾外挡配备应急拖缆。

——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前沿及1.5米以内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舱和

生活区。

——禁止与危险化学品船舶作业无关的船舶系靠。

3.3.2 收(发)危险化学品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码头当班人员对趸船及其收卸、电气、消防、环保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静电接地线不少于2条且具有报警功能,危险化学品船舶静置时间不少于10分钟。

——趸船上游75m、下游150m范围内无明火作业。

——与罐区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专人全程实施安全、环保监控。

3.3.3 码头与船方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确认工艺流程和作业程序,按规定悬挂信号,明确安全措施,双方共同遵照执

行。

——各自在发(收)危险化学品管线接卸口附近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环保等应急物资。对可能发生渗漏的地方

设置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设置围油栏。

——双方分别负责输油软管、静电接地线与己方管线口的连接,并分别负责己方输油管线阀门的开启。

——双方按照危险化学品收发作业安全确认要求,共同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确认手续后,由收(发)货

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发出作业指令。

3.4 收发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3.4.1 收发作业过程中,码头作业人员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控制输送介质速度,严禁进行喷溅式灌舱作业,遇有雷鸣电闪、风浪过大、附近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

止收发作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船舶、趸船上吸烟,穿戴钉的鞋、靴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严

禁使用手机。

——严禁进行明火、烧焊或敲打等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

——严禁前、后油舱或中部舱单独受载或卸载,防止舱体变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员工人身、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的厂区、宿舍区和在此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3、责任人 3.1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主任、各部门经理、主管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 任人。 3.2 成立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改等工作。 4、安全管理控制 4.1 值班员管理(防盗管理)。值班员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部门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4.1.1 制定值班员管理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目的、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步骤等。 4.1.2 值班人员岗位值勤情况、工作安排和记录、值班人员的仪容仪表、夜间归队情况、各种 工作的交接情况等需做详细记录。 4.1.3 对每次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分类予以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汇总,找出值班员工 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4.1.4 巡视中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段的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可疑人员要及时加以注意,对 进出厂区的人员进行监控。 4.1.5 将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找出来。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的处理步骤,准 备相应的急救药箱。 4.1.6 事故隐患包括: 4.1.6.1 有无外露电线; 4.1.6.2 厂区、车间地面是否平整; 4.1.6.3 厂区路面是否有砖块等杂物; 4.1.6.4 厂房内、外墙是否有破损,剥落; 4.1.6.5 厂区、厂房、宿舍的给、排水系统是否良好,地面是否有积水; 4.1.6.6 厂区、厂房、宿舍的公共区域内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4.1.6.7 门禁系统是否完好无损。

4.1.7值班人员管理: 4.1.7.1 值班人员服装准备:上岗应穿着工作服,穿戴齐整。 4.1.7.2 值班人员用具准备: 圆珠笔、《员工外出登记表》、《车辆进出登记表》、《来访登记表》、公司相关联系资 料、手电照明、对讲设备、急救药箱等。 4.1.7.3上岗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值勤岗位,与上一班值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用具、重要情况等。 4.1.7.4值班人员值班时,如遇特殊情况发生(打架斗殴,安全事故、偷盗等),应保持冷静, 控制局面、坚守岗位,及时将发生情况通知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解决。 4.1.7.4值班人员培训: 4.1.7.4.1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拟订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员工守则、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工作流程、消防安全知识等。 4.1.7.4.2值班人员平时必须每周组织两次定期训练,并进行训练登记,有案可查。 4.1.7.4.3培训考核:考核包括笔试和实操演习。 4.2 防火管理: 4.2.1为了做好公司防火工作,对火灾有迅速的应变措施,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由各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消防队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调配。 4.2.2 厂区内除写字楼指定吸烟区外,一律禁止吸烟。 4.2.3 灭火器配备:各部门、各车间、仓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测算灭火器材的需要量、品 种、型号等并与行政部确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 4.2.4防火计划:各责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防火计划,包括防 火组织、防火人员安全培训、防火规定的制定等。 4.2.5防火培训:各责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本部门的防火培训计划,包 括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组织、费用预算、培训工作步骤安排、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培训效果的测试。 4.2. 5.1培训要求: 指导教员,按器材正确使用方法为被培训人员演示,并训练受训人指导现场人员沿 正确的路径疏散;被培训人员,按照演示要求进行相应演练,达到应知应会,达到 操作要求。 4.2. 5.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灭火演习,全厂消防演 习每年至少2次,责任部门负责人要抽查员工掌握的情况。 4.2.6灭火器材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港、()港和()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和(),按照业务种类分为()和()。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6、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7、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8、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9、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10、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2、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3、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4、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法规

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474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生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厂区、宿舍区和在此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三、原则 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为本责任区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由区域负责人负责。 四、安全管理控制(岗位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

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常务副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管公司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3、生产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监督各生产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防止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4、各生产部门主管、在生产经理领导和安全保卫科的指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新工(包括实习、代培、转岗、复工人员)的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教育(二级安全培训)并及时如实报告本车间生产安全事故。 5、生产部门班组长安全职责 在生产部门主管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重点是操作规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 1、2014年3月1日 2、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 3、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25% 5、市 6、5 7、20 8、15 9、60 10、出租、出借 二、判断题 对对对对错错对对对对 三、单选题 CBCCA DCADC 四、多选题 1、ABC 2、ABCDE 3、ABCD 4、ACD 5、AC 6、ABC 7、ABD 8、ABCDE 9、CD 10、AB 五、简答题 1、答(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六、案例分析 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第四款规定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对分公司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认真学习国家电力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规程、制度及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出适合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贯彻OHSMS18000标准后,各种安全台账和记录作为作业文件全部进入电脑,安全基础管理实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具体要求 1、各分公司经理安全责任要到位,亲自组织落实上级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亲自宣传贯彻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亲自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工作专题会、亲自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2、分公司必须有专职的安监部门或安监人员,安监人员要持证上岗。 3、坚持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按《管规》规定需要填写安全作业票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严格按照施工措施有序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5、录用分包工程队伍时,确保建委的安全资格证和劳动部门的安全资格认可证齐全。 6、未遂事故要按事故对待,每月5日前要向公司安监部报出本单位上月安全事故月报表。 7、各分公司发生事故时,一定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当日电话报告公司安监部,在事故发生一周之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安监部,不得隐瞒事故。 8、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9、每月组织召开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 10、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的罚款要做为安全奖励经费,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员掌握使用。 11、每年终要向公司安监部报送安全工作总结和提出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12、坚持开展班组班前会及班后会和周五安全日活动。 13、分公司使用的倒链等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并做好记录 14、各分公司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安全记录,确保安全记录的有效性、完整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运行活动记录的收集、标识、编目、归档、保存、维护、查阅、保留和处理等管理。 3 职责 3.1各部室负责本专业或业务范围内安全记录的规范审查,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记录的填写、管理、监督检查。 3.2各车间负责职责范围内所需各类安全记录的编制、填写、查阅、保管。 4 工作程序 4.1安全记录规范 4.1.1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 4.1.2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记录编码采用《文件与资料控制制度》中的编码方式。 4.1.3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 4.1.4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4.1.5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负责人、审批人等。 4.1.6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应注明年、月、日。 4.1.7记录单位名称。

4.1.8呈送单位、报送单位。 4.1.9保存期限和保存单位。 4.2安全记录 4.2.1主要安全记录项目: a)管理评审报告; b)事故、事件记录; c)风险评价信息; d)培训记录; e)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发放记录; f)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g)事故调查报告; h)安全检查记录; i)职业卫生检查与健康监护记录; j)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k)现场安全措施记录; l)隐患整改记录; m)安全活动记录; n)法定检测记录; o)任务观察记录; p)许可文件; q)应急演习记录;

r)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 s)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 t)维护和校验记录; u)技术资料和图纸; v)其它安全记录。 4.2.2保存期限和保存单位 4.2.2.1下列记录由安全环保部保存: a)公司《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现场安全措施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任务观察记录》、《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纠正与预防记录》保存3年。 b)公司《风险评价信息》、《许可文件》、《安全活动记录》、《应急演习记录》保存3年。 c)公司《管理评审报告》、《法定检测记录》、《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发放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培训记录》、《事故调查报告》、《职业卫生检查与健康监护记录》保存3年。 d)其它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安全记录,保存1年。 4.2.2.2下列记录由生产科保存: 有关生产《技术资料和图纸》长期保存。 4.2.2.3下列记录由劳培部保存: 《培训记录》、《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发放记录》保存3年;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员工人身、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的厂区、宿舍区和在此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3、责任人 3.1 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主任、各部门经理、主管是安全生 产的直接责任人。 3.2 成立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改等工 作。 4、安全管理控制 4.1 值班员管理(防盗管理)。值班员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部门经理为直接责 任人。 4.1.1 制定值班员管理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目的、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 步骤等。 4.1.2 值班人员岗位值勤情况、工作安排和记录、值班人员的仪容仪表、夜间归 队情况、各种工作的交接情况等需做详细记录。 4.1.3 对每次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分类予以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汇总, 找出值班员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4.1.4 巡视中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段的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可疑人员要及时 加以注意,对进出厂区的人员进行监控。 4.1.5 将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找出来。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的 处理步骤,准备相应的急救药箱。 4.1.6 事故隐患包括: 4.1.6.1 有无外露电线; 4.1.6.2 厂区、车间地面是否平整; 4.1.6.3 厂区路面是否有砖块等杂物; 4.1.6.4 厂房内、外墙是否有破损,剥落; 4.1.6.5 厂区、厂房、宿舍的给、排水系统是否良好,地面是否有积水; 4.1.6.6 厂区、厂房、宿舍的公共区域内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4.1.6.7 门禁系统是否完好无损。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 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0月1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530-79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第二节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及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 3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整理并统一项目安全生产记录格式,并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质量; 3.2 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填写、保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非通用记录格式交安全处。 4制度 4.1 各部门记录管理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记录管理人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确定),填写《在档记录清单》。 4.2 记录的标识 记录中应标识记录名称、记录人、记录日期等。 4.3 记录的填写 4.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运行记录的填写。记录的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该项用双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不允许空白。

4.3.2 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记录,应采用双斜杠划去原记录,在其上方写上更正后的记录,加盖或签上更正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更正日期。 4.3.3 记录填写应与运行活动同步进行,不得后补或编造。 4.4 记录的贮存、保管 4.4.1各部门需指定记录管理员,记录管理员必须把单位所有记录分类,依据记录的类型整理、标识,便于查阅并可追溯相关活动。 记录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所有记录保持清洁,字迹清晰。不得丢失或破坏、防止泄密。 保存期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要求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各部门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在部门的《在档记录清单》上填写注明。 4.4.2 各部门编制《在档记录清单》,应将项目所有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汇总,包括名称、编号、保存期、使用部门、版本等内容,并汇集备案记录的原始样本。各部门应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在档记录清单》,并汇总本部门的记录原始样本备案。 4.4.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相关安全生产记录的使用、管理情况。平时在日常检查中抽查各部门的记录使用情况。 4.5 记录的发放、借阅和复制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运行记录的发放;记录发放范围仅限公司范围内,记录发放部门应填发文记录,记录的接收部门应填收文记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下面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

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 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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