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

问题1:一些夫妻离婚后,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产生一些问题: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以“父母有能力抚养”为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监护之责;如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变更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讼中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难以确定等。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本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因此,本问题涉及的情况,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理解相关规定的时候,不仅要对这些规定作文意解释,从字面上理解,更应当对其作目的解释,结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认识和理解,而不应僵化看待法律规定。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妨碍未成年人实现其权利。父母与子女在利害关系上发生冲突时,父母如果继续作为法定代理人,显然不能实现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既然在诉讼中父母不适合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可按照监护人的顺序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为该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不过,这种情况并不等于直接变更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只是在涉及抚养问题的具体诉讼中,因为父母与未成年人存在直接的利害

冲突,暂时否认父母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资格。当然,如果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提出变更监护关系要求的,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作出处理。

问题2:减免案件受理费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闵行法院也提出,对于港币的返还问题,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答:对于案件受理费的减、免问题,应当在裁决文书中写明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数额,然后,再写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准予减收数额,或者决定准予免交。

对于包括港币在内的外币的返还问题,根据我国关于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外币,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不能履行。但是,鉴于外汇市场的汇率也是不断变动的,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写明兑换基准日期不一定合适。因此,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外币,依法可予准许的,可以直接写明对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外币。不能返还外币的折算问题,可以由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问题3:对于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并取了外国姓名,后又在我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表述其姓名?

答:我们认为,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有中文姓名但定居境外的当事人,无论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以先写明其中文姓名,然后以括号注明的方式按其所惯常使用的文字,写明其在外国使用的姓名。

对于无中文姓名的外籍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曾以该当事人的中文音译姓名作为其姓名,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过中文姓名的,比照前述办法处理。

另外,对于外国国籍当事人的住址等问题的表述,如有必要。也可参照前述办法处理。

问题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是否支持?

答:我们认为,这种同居关系是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如果能够查明这种“借款”是一方为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则男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不能支持。

问题5:劳动者出差后未归还预支差旅费余额,单位要求归还的,属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纠纷?

答: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予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故只要查明劳动者确实是预支差旅费,双方的纠纷系为结算因“公”出差费用而发生,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问题6:在抚育费纠纷中,抚育费的变更应当从何时起算,有几种不同意见:(1从判决生效当月起;(2从判决作出之月起或从案件受理次月起;(3从变更条件具备之月起。希望统一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答:我们认为,抚育费的变更应以发生了得请求变更抚育费的事实为依据,而这一事实往往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因此,只要确实具备了得变更抚育费的事实,原则上就应当以该事实发生之月为变更抚育费的起算点。当然,处理具体案件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请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问题7:在法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时,原告未授权其代理人对反诉事项进行代理的,有的法院规定,原告代理人必须在办理授权委托后才能对反诉问题进行代理,有的则认为应由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若合并审理,则原告代理人不需补办手续。另外,被告提出反诉后,若原告未到庭,也未授权其诉讼代理人处置反诉事项,有的法院对反讲部分的审理即作为缺席审理。希望统一做法。

答:我们认为,被告提出反诉时,原告的本诉诉讼代理人无处置相应事项权限的,法院应当征求原告是否补充授权的意见,合并审理的抉定不能替代原告授权与否的自由和权利。原告补充授权其本诉诉讼代理人处置相关反诉事项的,则可以继续审理;如经过征询原告意见,原告既不补充授权其本诉诉讼代理人处置反诉事项,经合法传唤又不亲自到庭参加反诉事项审理的,则可以依法对反诉部分缺席判决。

问题8: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中,对于侵占全体业主“公摊面积”部位的行为,受损害业主以相邻纠纷为由起诉的,应以何种案由来处理?

答:我们认为,区分所有权房屋中公摊面积部位是由相关业主共同享有的,各业主之间是一种共有关系,而且,这种共有关系的内容是共有人可以共同合理使用或利用公摊面积部位。因此,共有人中的成员,只要实施了不合理的使用、利用,或者是侵占公摊面积部位的行为,就是侵害了对公摊面积部位享有合法权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构成侵害财产权利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此类案件应以与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相应的案由加以处理。

问题9:授权委托书中仅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而无代为起诉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在境外的原告签署民事起诉状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委托代理人主张起诉状是由原告本人签署,但又不能提供证实原告真实签名的证据时,又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授权他人代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授权。仅授权“代为签署有关文书”的,显然不包含代为起诉的授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对于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无法证明签名的真实性的,应当提供规定的公证、认证文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要求其补办,不能补办的,应当驳回起诉。

问题10: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予以减少或者增加。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9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的规定进行调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因此,违约金调整的尺度应如何把握?

答:我们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本来就是相对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而言的,故而,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是解决此类问题的

原则。而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往往也是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的标准,我们认为这仅是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类型的纠纷中如何确定违约金标准的列举。因此,如当事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可以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如当事人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则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

问题11:对于分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支付每一期租金之日起计算,还是应当从整个租赁合同终止时,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期租金都有各自产生的时间,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债务人只要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该笔债务,即侵害了债权人关于该笔租金享有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问题1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出租方便断电、断煤(气、断水,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承租方是否应当支付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期间的租金?

答:我们认为,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既可能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也可能约定先使用租赁物,然后再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而且,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以不让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而断电、断煤气、断水的,就应当认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以使承租方支付租金为目的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相应抗辩。

至于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后,承租方应否支付相应期间租金的问题,我们认为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当断电等行为尚未根本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如以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使用起来不方便,但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目的的,则继续使用房屋的承租方仅得相应减少租金,而不能完全不支付;如断电等行为从根本上影响了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的,如以经营餐饮为目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必将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承租方就不必继续支付该期间的租金。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承租人如果在断电期间仍然占用了房屋的,则应结合出租方是否要解除台同、是否已经给予其合理的搬出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给予出租方相应的补偿。

问题13: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育费的,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都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因此,在其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育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请求的,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题14:探望纠纷的案由应为“探望权”纠纷还是“探视权”纠纷?探望权的行使到何时为止?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否起诉提出探望请求?

答: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而没有称“探视权”,因此,以后关于探望问题的纠纷,案由应统一为“探望权”纠纷。探望权的行使到被探望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终止。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离婚部分”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探望权的规定是修改后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主张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宜过于扩大化,故《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没有采取将范围扩大化的建议”。因此,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可以告知其在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时,探望该未成年人。

问题15: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该婚姻实际上属于无效婚姻的,法院能否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在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一并作出判决的,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

答:当事人起诉的请求虽然是离婚,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仅制作一份判决书,写明该判决中宣告婚姻无效部分不得上诉,其余部分可以上诉。

问题16:在追加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可否作为反诉一并处理?

答:我们认为,构成反诉的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并且能相互吞并或抵消。而追加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与行使探望权之间不存在吞并、抵消关系,二者的基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也不同,所以不能作为反诉一并处理。但考虑到两个案件都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问题17: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开发商违约应当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而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月计算,都只是对如何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或计算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因为有这种约定而重新产生了新的债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中,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问题18: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该“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限?

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

和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

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问题19:精神损害赔偿是在计算赔偿总额(包括精神损失后根据双方过错比例确定?还是在计算其他物质损失后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单独酌定?如某案中物质损失20,000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过错比例为30%与’70%,精神损失以10,000元计,第一种方案的赔偿总额即为(20,000+10,000×70%,,被告赔偿为21,000元,按照第二种方案,即为r’’20,000元×’70%+精神损失,精神损失酌定为10,000元,即为24,000元。请问哪种方式妥当?

答: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相对独立于物质损害赔偿,并且本身就没有一个客观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视其过错程度等因素,将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情降低,不必计入总额后再按比例确定。

问题20: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同时请求精神赔偿的,对精神赔偿请求是否受理并处理?

答: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受理。

问题21:劳动者未按期领取工资等,用人单位确认拖欠工资并写下欠条的,后劳动者诉至法院,是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作为一般债务案件?

答: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目前仍然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问题22: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以致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老年人,认为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调解书后,会依照职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一般不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当他们的权益未得到实现而

向法院咨询时,才得知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而影响了权利的实现。为此,该院建议在含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尾部,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

答:我们认为,虽然不能说未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就是程序上的错误,但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也是现阶段的客观现实,不能不考虑,否则的话,即使审判的各个环节都没有问题,最后仍然可能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各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尽量把工作做得细致一些,对于没有律师代理的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关注,采取口头告知,或者由各法院自行制作一份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书,把几种可能的执行期限都写上,由办案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把与本案有关的期限加以明示,使当事人能够确实了解执行期限,也使审判工作取得圆满的结局。

问题23: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如何判断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是否存在瑕疵?

答:不同物业小区在档次、设施、结构、区位等方面往往千差万别,以致物业服务的内容也会各不相同,要把每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标准都细致、明确地罗列出来,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高效、及时解决此类纠纷,可以由法官结合特定小区物业的档次、收费数额等因素,酌情判断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瑕疵的程度以及业主抗辩权可以成立的范围。

问题24:在建筑装潢合同、相邻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审计和鉴定的费用往往超过标的额,对此类案件是否一定要以审计、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答:我们认为,在审理此类寨件时,既要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又不能忽视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基本诉讼原则,还要注意尽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于建筑装潢、相邻纠纷、物业管理以及其他一些争议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下的小额纠纷,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过查看现场或者查看被损坏的财物,以普通人的判断就能认识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够大致判断损害的范围、程度的,法官也可以不经过鉴定、评估而直接酌情作出判断。但是,法官在作出此类判断之前,应当公开其酌情的理由以及作出判断的过程。

问题25: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被告的这种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

答:我们认为,被告提出变更违约金的主张,仅仅是为了抵消原告的一部分请求,除此以外并没有提出更加积极的、要求原告向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给付的主张。因此,被告的这种主张不构成反诉,而仅仅是一种抗辩,应当在诉讼中一并处理。

问题26:解除合同纠纷,合同被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l款及单方解除。单方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当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未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只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院自行决定合同解除以及确定合同解除效力时间点的问题。在当事人已经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否认其解除合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就不存在解除效力的起算问题。如确认其有权解除合同的。则解除的效力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算。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径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正当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自该日起解除。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经通知解除后,承租人实际迁让前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一般可比照原租金支付标准计算。

问题27:当事人未明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仅要求返还钱款的,法院是否要在裁判主文中先增加判明解除合同?

答:当事人提出的返还钱款请求,既可能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能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提出,但无论基于何种基础,总之均须有请求权基础。因此,对于当事人未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可以先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进一步明确,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能明确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其请求权基础。至于是否需要在裁判主文中增加确认解除合同的判决问题,如果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分析清楚当事人提出返还钱款主张的基础,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无异议的,就不必再在判决主文中重复了。

问题28:如何判断法院审理的内容是否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对当事人基于对法律适用认识错误提出的主张,包括请求基础、请求数额等问题,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正确的法律或者标准作出裁判?

答:是否超越当事人诉请的范围,是一个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的问题,很难给出更明确的标准。但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请范围,也不是说法院的判决必须与当事人的诉请主张一模一样,在当事人的诉请范围比较宽泛时,只要在这个宽泛范围内支持或者驳回其请求的内容,就不能被认为是超越当事人诉请范围。如当事人主张赔偿10,000元,法院仅支持了2000元,这虽然与当事人的诉请不同,但不能认为超越了其诉请范围,这应当是不会存在争议的。如果当事人的一个主张包含着其他主张,则裁判的结果是仅支持其被包含的某个主张,同样也不是超越当事人的诉请范围。

至于第二个问题,关键涉及如何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所包含的内容问题。如果能够查明当事人确实是因为错误认识而主张错误的,也可以确认。但是,由于这样做涉及解释当事人意思问题,故应在判决书中对解释的过程、理由等给予充分说明,以便当事人各方以及二审法院了解该情况。

问题29:对探望权问题未经法院裁判,一方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是否受理?

答: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要求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立案受理。中止探望权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并未明确,我们认为目前暂时以不单独受理为宜。

问题30:相邻双方就相邻问题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的,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可以就相邻问题作出约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无关于人役权和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是以设立人役权和地役权为内容和目的的,也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而只能产生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的,另外一方只能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约定等责任。

问题31:业主违反“业主公约”、“装修守则”或违章搭建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谁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答:业主之间就装修、搭建等事宜达成的公约,是以各个业主为主体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应当由业主承受,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服务,其本身并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故一般不能直接对业主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而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机构,对于个别业主违反相关约定。侵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排除妨害。

问题32:相邻房屋安装的防盗铁栅栏,是否都构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中的安全隐患?

答: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发文明确过,对于相邻防盗窗的安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防盗窗的安装是否确实有给相邻方造成被盗等危险情况的存在,如不存在这种危险,就不存在排除危险或者相邻妨害的问题;其次,对于存在给相邻方造成不但情况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一拆了之,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我们并不主张一概判决拆除。当然,对确实给相邻方构成妨害,又无其他补救措施的,则应支持相邻方的合法诉请。

问题33:雨水打在雨篷上发出的声响是否构成对相邻方生活的侵扰?

答: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下雨滴水只是一种暂时的自然现象,不构成对相邻方的侵扰。当然,对此问题也不要绝对化,在具体个案中可能还要根据雨篷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等因素来确定。

问题34:售后公房登记的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将售后公房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买卖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未经登记的用益权利人。因此,买受人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又无违反国家禁

止性法律法规情况的,应确认该协议有效。至于售后公房其他未经登记的同住人的权益,应由出售人负责解决。

问题35: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承包方以劳动争议为基础起诉,要求工程发包方支付工资(欠款,经法院再三向其释明后,仍坚持主张不改变案由及原来诉讼主张的,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在诉讼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以其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起诉;如果尚未开庭审理,已经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确定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当的,则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由于上述驳回起诉仅限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正确,因而在法律上其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再以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提出主张时,不发生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受理其诉讼的问题。

问题36: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约定卖方迁出户口,并由买方迁入户口,但卖方嗣后拒不迁出户口,买方起诉要求迁出户口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答:我们认为,对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户口迁人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问题37: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经再次委托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当事人仍不服,要求向中华全国医学会申请鉴定。对此情况是否准许?

答:我们认为,一般医疗纠纷如果不存在医学论证上的重大、疑难问题,且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在上海市医疗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即不允许再向中华全国医学会

申请鉴定。否则,在当事人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反驳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将因当事人之间的“鉴定大战”而无限拖延下去,而且,重复鉴定也只会浪费包括司法资源在内的更多社会资源,不值得提倡。

问题38:继子女在与继母共同生活期间,对继母在生活等方面都给予了关怀。在自己的生父去世后,继续对继母在各方面进行了照料,并在继母死后还出钱为其购买了墓穴。对于这种情况,可否认定继子女与其继母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并且可以继承继母的财产?

答:扶养关系形成与否,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为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认定继子女与继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也要以此为依据。但是,也要认识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内容也是相对的,可能会因为被扶养人自身经济和健康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即使同样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相互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根据相互间扶养协议权利义务享受承担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具体数额的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问题39:公有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间内转让,在超过限制交易期后诉至法院的,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如转让双方约定待限制期后再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的,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答:售后公房的转让,根据过去的规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只要当事人订立转让协议的意思表不是真实的,可以确认其合同有效,以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合同无效制度,随意撕毁合同。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经过限制交易期限后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属于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了一定期限的行为。因为限制交易期限是固定的,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明确知道该期限届至日期的,故而该约定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因此,该合同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问题40: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人住房屋后,认为相邻建筑物对其采光构成影响,而该建筑物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的,买受人是否还可以对该相邻建筑物的原开发商提起相邻妨害之诉?

答:相邻妨害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利用人,而不能是对不动产不存在任何占有、利用关系的其他人。买受人以相邻妨害为由对建筑物原开发商提起诉讼的,属于被告不适格。但是,如果买受人认为开发商的建造房屋行为本身,对自己房屋的采光构成影响的,可以以开发商的建造行为构成一般侵权为由,对其提起侵权之诉。至于该请求在实体法上能否成立,则要经过审理才能判断。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对该情况予以释明。如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原诉请理由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41: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问题42:用人单位在自己制定的工作规则中规定,职工盗窃单位物品的,按照被盗窃物品价格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罚款等对职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是否都有效?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但是,用人单位以减少违纪职工工资的给付、降低违纪职工的待遇、免除职务,甚至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法许可范围内的措施,对违纪者作出内部纪律处罚,是为了维持单位对职工进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应当准许。因此,用人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效也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单位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是否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其处罚与职工的违纪的

程度是否大致相当。如扣发违纪职工工资的,也还应当为其保留符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资,作为生活的保障。如果职工违纪情况严重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则不如此保留。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对职工违纪行为规定的罚款措施,虽然字面上是“罚款”,但实际上却属于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的,此类规定应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此对违纪者进行处罚。

至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承受什么样的处罚,才是与其行为比较适应的,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规则本身的具体规定、劳动者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用人单位的处罚明显不合理、公平的,可以酌情变更。

问题43: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如以“×帮服务社”或“帮×服务社”为名称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当其某成员以该组织名义起诉,而其他成员反对的,还是否可以该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

答:该组织作为原告时。必须经全体成员中的多数同意,否则,不能以该组织名义参加诉讼。其成员以其名义进行诉讼,包括以加盖其公章等形式参加诉讼,而多数成员都表示反对的,应当驳回。

问题44: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产品销售作出特殊贡献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的比例奖励给该人员。因该公司未雇佣其他雇佣人员,公司的股东之一郎直接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现该股东向公司主张销售额的奖励费。该争议属于股权商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答:该争议的焦点是付出劳动的人员,是否可以向承诺的公司主张支付销售奖励费,而不是对某人是否可以享有股权及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而只要付出了公司要求的劳动,无论身份如何,就是可以要求相应的报酬的。因此,我们认为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涉及股东权益的商事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文档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标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政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 1 / 8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 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政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成文时间上、下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袁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平诉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廖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廖平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廖平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开立借记卡账户,但对该借记卡账户进行管理、发放等操作的并不仅限于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支行都有权进行操作,因此上诉人廖平因开户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相对方不仅限于开户行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之间也应当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廖平银行卡解挂失的过程中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与本人的一致性、没有对比签名的一致性、没有通过电话确认的方式验证持卡人身份,导致案外人潘某某冒充廖平成功办理了银行卡的解挂失和转账,给廖平造成了损失,因此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上诉人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财产争议与本案无关,廖平冒名转账的金额恰好属于各方争议的金额,并非已经确认由潘某某夫妇所有,因此并不妨碍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银行普陀支行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与上诉人廖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应为上海银行延吉路支行,并不是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储户而实行的通存通兑业务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2、上海银行普陀支行在办理解挂失和转账业务时是根据真实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且案外人潘某某与廖平性别相同、年龄相近,外观上并不能准确判断案外人潘某某与身份证上照片的区别;3、廖平的损失并不能确定。廖平系争银行卡中的款项全部来自于征收补偿款,根据廖平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的家庭动迁协议,潘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543,7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本就应当属于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 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 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上海市法院系统联系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活着的法律 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法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颁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查看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二庭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受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规范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伪造货币总面额3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财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额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枚)以上的。 (3)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总面额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2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5000张(枚)以上的。 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200条) (1)个人集资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集资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1)贷款诈骗500万元以上; (2)贷款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6、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200条) (1)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200条) (1)个人信用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信用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新增)×××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 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 务)。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 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 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 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 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经审理查明,……(首 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 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 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 为:“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 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一、被告单位×××犯××罪,免 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宾,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兆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39号第一、二、三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谷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钊、季光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与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其中,第一次开庭为公开开庭审理,第二、第三次开庭因两被上诉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颖健,委托代理人戴宾、岑兆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钊、季光明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上诉人所委托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参与第二、第三次庭审,两被上诉人所委托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虽未参与庭审,但提供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锐邦公司诉称,其作为强生中国公司、强生上海公司医用吻合器及缝线产品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两被告有长达15年的合作。在2008年与两被告签订经销合同后,因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采购竞标过程中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而降低价格竞标,遭受两被告处罚,先是被取消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继而被完全停止供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锐邦公司认为,两被告在经销合同中约定转售价格限制条款以及依据该条款对锐邦公司进行处罚直至终止经销合同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之违法行为,故诉请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令两被告赔偿锐邦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以下币种同),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 篇一:001.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发布于20XX-12-2616:03:12 (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编 目录 a、裁定文书类 a-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a-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a-3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用a-4指定执行管辖用a-5指定执行用a-6提级执行用 a-7采取拍卖措施用 a-8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用a-9案外人异议用 a-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用a-11执行回转用 a-12执行诉讼中保证人财产用a-13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用a-14协助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用B、命令、决定文书用 B-1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复议案件用 B-2纠正下级法院决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误用B-3暂缓执行用

B-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复议案件用c、报告文书类c-1案情报告a、裁定文书类 法院执行文书样式a-1 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XXXX)XX执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XXXX 年XX月XX日经XXX仲裁委员会作出(XXXX)XXX字第XX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XXX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写明异议的主张和理由),请求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X申请强制执行的XXX仲裁委员会XX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上海法院通讯录

上海法院通讯录 名称地址邮编总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肇嘉浜路308号200031 6308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200336 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北路567号200070 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进路527号200085 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200072 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200135 68567567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地址邮编总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丁香路611号200135 38794518 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200135 58214483 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200126 58741454 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200136 50701257 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200137 58670582 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201200 50922990 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201100 64120000 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201100 64120000 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201108 64890333 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201101 64780088 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201112 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200025 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200030 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虹桥路1133号200051 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200540 57968100 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01500 57311051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155号201300 58024700

法律文书格式标准

法律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标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的公告 经年度考核评审,下列中介机构入选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各级法院相关司法委托中介事项,均由本院在下列名册内机构中实施集中委托,特此公告。 财务审计类(共9家)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类(共10家)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候补机构(共2家) 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类(共10家)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惠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机构(共10家)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国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候补机构(共3家) 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7月31日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 - 法律文书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法律文书 ____人民法院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稿) ()执协字第号 ________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____________。 附:案卷____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联存卷

____人民法院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 ()执协字第号 ________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现将该案全部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____________。 附:案卷____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注:

本文书样式为二联,第一联为底稿,存卷;第二联为正本送达上级人民法院。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上级人民法院名称。 2.案由。在“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之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发生争议的对方人民法院以及双方法院争议的内容。表述为:“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4.说明请予协调处理事项。表述为:“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如系需再由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将“请予调处理”改为“请予转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三、尾部 1.附件。发生争议案件的案卷宗。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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