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之干货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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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之干货55条!

1

2

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

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

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部支付的,换言

2005/2/5。

5(1)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

(2

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

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但有一项是

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可参见《刑法》第39条、75条、

84条;(4

6(1)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2

(3

7(1)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

时,如果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

的,不超过二十五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2

行。可见,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是两个:监狱和公安机关;(3)凡是有劳

8(1)没有刑期,(2)

(3

期徒刑的刑期,至于已经先期服过的刑期和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4)凡是有劳动能力

9(1

里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作扩大理解,

(2

两种。其中,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不过是无须立即执行而已;(3

决或者核准即可。请注意: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由高级人

民法院进行死缓核准,这自不待言。

(4

手段致人死亡;(5)对上述“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6)

特别残忍的手

段”和“致人死亡

刑;(7

为无期徒刑。请注意:这里的“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

刑的对象不包括死刑犯;(8

(9

(10)

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修饰的关系”;(11

。可见,“限制减刑”,(12)

10(1

可参见2002/2/1;(2)罚金的数额,没有上限,

1000

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3

“减少”不是减刑,因为,附加刑不存

在减刑问题;(4

11(1

(2)同罚金刑一样,是否对被告人判

处没收财产刑,无须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

2009/2/9之C项;(3

“家属”

2009/2/9之B项;(4

上述“没收财产以前”,否则不予偿

2010/2/56之C项;

(5

12(1)四项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剥夺政

有关规定予以适用;(3

(4

时,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5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6)对于故意杀人、强奸、

权利;(7

权利的实际期限是其自身刑期加上主刑刑期二者的总和。

13(1(2

安机关;(3

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4(5)

(6(7(8)

(9(10

14请注意:(1)

这里的“以内”(2)无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2005/2/54、2004/2/85。

15“以下”

此外,当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此时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下一个”的表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

处刑罚。

16

应当及时返还

17、关于法定量刑情节,可参见我的微博“刑法蔡老师”2014年6月3日再次推送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干货背诵版12条”,限于篇幅,这里不再重复。

18

。此外,无论是一般累犯

案(八)》的新规定。

(1

为人主观恶性较深;(2)这足以表明行为人

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很大;(3

这足以表明行为人不思悔改。请注意:①上述“刑罚执行完毕”

2010/2/8之A

而非“假释之日”,前者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者则是指提前释放之日。因此,

即使再次实施故意犯

罪,也不得成立一般累犯,可参见2009/2/10之A项;(4

20(1(2)前

(3

正案(八)

21

22

“其他罪

行”

23、经过《刑法修正案(八)

24

25

“一审”而非“二审”。

26

(1

(2

(3

(4

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7

28

自动投案。

29

“主要犯罪事实”,

,即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30

31

32

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刑罚或者该案件在

立功比一般立功的处罚“优惠”了一个幅度。

33

为有立功表现:(1

与律师、“检举揭发”的;(2)

(3

“立功”

的。

34、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1

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2)

(3)

(4

35

36、由于《刑法修正案(八)

37(1

,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一个无期徒刑;(2)

应先执行后者,再执行前者;(3)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时,

38

上限,其根本原因在于,犯新罪比发现漏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值得严厉惩罚。

39

必须适用缓刑:(1)

(2(3

40、经过《刑法修正案(八)

(1(2(3(4)

执行之日起计算,可参见2012/2/56之D项。

41

42

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请注意:是“不

再执行”

成立累犯。

43

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

44、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被

“限制加重原则”

接受过教育改造,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其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理应得到同样的处罚。

45(1)死刑犯,包括死

缓犯,根本不存在减刑问题;(2也不存在减刑问题,

可参见2010/2/10之A项、D项。

46(1)判处管制、拘役、有

(2

(3

(42年死缓考验期),换言之,不

得少于17年。请注意:前述“不少于”

47

可见,各执行机关只有减刑建议权,而最终的减刑决定权,

则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那里。

48、假释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具体言之,有期徒刑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9、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请注意:(1)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2)剩余的八种人,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3)上述八种人,即使被减刑后的刑期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也不得假释,可参见2008年四川/2/60之B 项。

5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此外,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请注意: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都须进行社区矫正,但只有前两者才须执行禁止令,而假释犯则无须执行禁止令,其根本原因在于: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已经接受过教育改造,无须再执行禁止令。

51、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此决定,假释考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成立一般累犯。

52、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假释。

53、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假释的漏罪与假释的新罪,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接受过教育改造,漏罪和新罪的主观恶性,自然不同,这也是其与缓刑的一大区别。

54、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请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55、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如下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追诉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2015年1月23日18:08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妨害公务罪(仅限于轻伤以下);(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如果在实施上述三个犯罪的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上述三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2、抢劫罪能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是,抢劫罪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如上所述,抢劫之后灭口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处死刑)。

1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能包容强奸罪。具体是指:在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由于妇女不服从,强奸该妇女,让妇女“加入到卖淫行列”中来。此时,才能包容强奸罪。反之,如果强奸后另起犯意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依然要实行数罪并罚。

14、只有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能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请注意:该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聚众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可参见2002/2/46。

15、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6、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不但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不但要转化为盗窃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8、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特定款物挪给单位使用,但如果将特定款物挪给个人使用的,则应转化为挪用公款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1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

员,即使免费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药品的,也应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如果其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上述药品的,只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才能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组织卖淫罪能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1、在卖淫类犯罪中,存在着两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注意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具体言之:(1)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妇女卖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2)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3)既引诱妇女卖淫,又容留该妇女卖淫的,则只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一罪。

22、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一罪,此时的盗窃罪(盗窃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损毁该文物的,仍应实行数罪并罚。

2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按照被收买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则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请注意: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妇女只有一个条件,对儿童则有两个条件。意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也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2)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3)这里仅仅是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犯罪,该怎么追究还怎么追究;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不定犯罪,而非定罪但免除处罚。

24、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包容强奸、非法拘禁行为)。但是,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如果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或者在该组织中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6、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又进行虚假理赔的,成立上述罪名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此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7、在同一宗货币的情况下:(1)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使用该货币的,只成立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只成立购

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只成立一罪,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

28、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还想归还公款,而后者则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因此,挪用公款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应转化为贪污罪:(1)有能力退还而绝不退还的;(2)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针对后种情形,请注意:只针对所潜逃的部分成立贪污罪,未被携带的部分,依然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100万公款后,只携带80万潜逃,此时,贪污罪80万,挪用公款罪20万,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9、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其之所以不可罚,根本原因在于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例如,盗窃汽车之后的毁坏行为、盗窃之后的销赃行为。

30、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牵连犯。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盗窃财物(原因行为)之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这不是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对这两种情况,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31、赌博罪和

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惯犯(职业犯)。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2、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11/2/11之C选项。

3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似之处在于:(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主要是:(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3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其实是先后实施了拐卖和收买两个行为,理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将这两个行为拟制为一个罪,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35、当受赎罪与其他罪名发生牵连时,有两个规律一定要牢记:(1)只有与刑法第399条的四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牵连时,才能择一重处理,其他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2)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即当受贿罪与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发生牵连时,此时既不择一重,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但此时应以该罪名实行加重处罚,即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考前100条干货,背完得分!

(2014-09-13 21:04:41)

转载▼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8、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而且,命题人的新观点是“行为共同说”。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37、几个常见的行为犯之总结: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贩卖毒品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

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40、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政治经济学期末考试重点

本学期所讲内容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商品理论与商品经济 ●第三章货币理论与通货膨胀 ●第四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剩余价值的创造 ●第五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剩余价值的分配 ●第六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 ●第七章经济运行机制 考试题型及分值安排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复习重点内容 (一)名词解释(共33个)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劳动 ●抽象劳动国际储备货币 ●剩余价值率相对剩余价值 ●绝对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 ●成本价格实际工资 ●产业资本生产价格 ●资本有机构成平均利润 ●商业利润通货膨胀 ●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虚拟资本有价证券 ●政策银行投资银行 ●经济利润正常利润 ●消费者均衡边际产量 ●边际成本经济增长 ●宏观经济均衡宏观调控 ●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业务 (二)各章节复习要点 ●1。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简史: ●最早提出“经济”一词的人、最早提出“政治经济学”一词的人、马克思主 义政治经济学形成的标志、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作及主要思想。 ●2。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 ●3。商品的二因素与劳动的二重性。 ●4。货币的职能。 ●5。货币流通规律与纸币流通规律。

●6。现代纸币制度的主要特征。 ●7。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 ●8。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9。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 ●10。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 ●11。剩余价值是如何转化为利润的。 ●12。平均利润是如何形成的? ●13。商业资本独立存在的作用。 ●14。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 ●15。生产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16。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17。生产集中的经济根源是什么。 ●18。垄断形成的根源。 ●19。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20。垄断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可能性。 ●21。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22。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表现。 ●23。当代资本主义生命力延续的原因。 ●24。资本主义国有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25。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26。消费者均衡的条件。 ●27。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的类型及表现。 ●28。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与主要手段。 ●29。中央银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是什么?

(完整版)政治经济学知识点整理

基本概念 ①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 ②经济规律 分为三种: 1.适应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 2.适应于几个社会经济形态的 3.适应于某一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 经济规律具有客观性 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共同性:经济规律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挥作用。人们不能违背、制造和改造经济规律,但可以利用它。 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差异性:历史性、利益性、阶级性、 基本原理 ①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生产关系 ·研究社会生产关系,要结合生产力和上层建筑。 ·生产力三要素 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物质资料的生产 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生产关系; 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变化。 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生产力较为活跃,生产关系较为稳定。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生产关系。但研究生产关系必须联系生产力。

基本概念 ①商品 (同时满足)必须是个有用物;必须是劳动产品;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通过有代价(经济 上的代价)的交换方式。二因素:价值、使用价值。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 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与体现其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②货币 当某种商品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时,这种商品就成了货币商品,这种价值形式就是货币形式。 历史: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 未来:电子货币。 当金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时,金银便成了货币。 本质: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经济主权的象征(货币主权) ③货币职能 基本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派生职能: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④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基本内容: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核心:等价交换。 既是价值决定规律,也是价值实现规律。 价值规律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发挥作用。 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格经常背离价值并不违背价值规律: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可能永远高于或低于价值,总是受价值约束,上下波动。 商品的价格是以自身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波动的。 从短暂和个别看价格经常背离价值,但整个社会看,总价格和总价值仍是基本一致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政治经济学期末论文

我眼中的政治经济学 【一】初识政治经济学 “政治与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两个内容。没有政治就没有宏微观的调 控,经济自然也不会达到高度发展的水平;没有经济就没有发展,更不要说其他方面的建设了。”——这是我以前对“政治经济学”的理解。 从字面上来看,这门课似乎显得学术味浓厚,理论的成分比较多。如果初学者随意把书翻开,会发现里面的文字占了主体,而且没有漂亮的插图,让人难以保持阅读的兴趣。如果它不是必修课程之一,很少人会选择它吧。 当然,就像某个事物的发展总会经历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一样,认知某个事物也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既然“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学习这门课必然有它的理由,这样一来,我就联系到与我们朝夕相伴的社会,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离不开经济,那么学习这门课就是帮我们弄清楚社会“法则”,更好地生活在这个社会里。 于是,我在扉页上写下了“努力学习”四个字。 【二】再识政治经济学 在第一节课上,蒋老师给大家讲了一个关于他自己的故事,至今我还记忆犹新:我们的老师竟然在深夜接到一位学生的电话,并且推荐了她几个股票,最终帮这位学生赚得了人生第一桶金,而且是个不小的数目!我们都被这个故事震惊到了。诚然,学好这门课程甚至可以帮助我们炒股赚钱,发家致富。比起高数的复杂计算,人文学科的飘 渺不定,这门课程是否拥有更广阔的实用价值呢? 1.追溯政治经济学的历史 翻开书本的第二页:

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科始于17世纪中叶。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英法等国已经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同时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尖锐。这时,代表产业资本家利益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便应运而生,它的历史任务就是批判封建主义,证明封建制度必然要被治本主义制度代替,阐述资本主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及运动规律。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学科的产生是因为先进制度代替老化制度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进步的,现代化的产物。而欧洲的工业革命则在18世纪60年代蓬勃发展起来,此后人类的历史飞速发展,更多现代化的产物进入大家的生活。“理论指导实践”,我想,有了原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指导,人类机器化大生产的实践活动才得以完成和发展。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者有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前者是奠基人,后者是完成者。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代表着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不能客观而全面地揭示经济现象和规律。随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便产生了。在继承与批判中,马克思与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关系做了更加深入的剖析,“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会将为更先进的社会制度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并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经济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提供了原则性的构想”。再之后,列宁的经济学说则更加丰满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为我们所接受。 这样政治经济学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我对它的兴趣也渐渐有了提升。 2.当代经济与政治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我不禁思考起政治经济学在生活中的现实作用到底是什么。 回顾一下中学课本的内容,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的生活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和一系列社会主义的建设下有了很大的改观。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与经济是分不开的,与国

《政治经济学》复习资料(完整版)

《政治经济学》复习资料 第一篇: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和范畴 第一章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本章重点难点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3、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与阶级性 学习目的 了解政治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科学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 A、揭示生产力发展规律的科学 B、反映人与自然界相互关系的科学 C、为各阶级共同利益服务的科学 D、揭示社会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 2、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是在() A、17世纪初期产生的 B、17世纪中叶产生的 C、18世纪初期产生的 D、18世纪中叶产生的 3、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社会生产关系也就是() A、政治法律关系 B、神会历史关系 C、人文教育关系 D、经济利益关系 4、在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起支配与制约作用的是() A、宗教关系 B、生产关系 C、政治关系 D、家族关系 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阶级性和() A、利益性的统一 B、科学性的统一 C、抽象性的统一 D、规范性的统一 6、具有高度科学性和真理性的政治经济学是() A、小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B、古典政治经济学 C、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D、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7、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整个思想体系是为() A、各个阶级的共同利益服务的 B、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的 C、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的 D、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参考答案:1、D 2、B 3、D 4、B 5、B 6、C 7、C 二、多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关系() A、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诸环节和谐方面的关系 B、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诸方面经济关系的总和 C、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体系 D、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E、包括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西南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背诵版

西南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背诵版(经济一和二的考生用) 导论 社会注意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社会主义本生固有的价值的规定性在社会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其内容和特征涵盖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 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以及各个发展阶段社会注意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的,中国共产党一直没有放弃探索一种适应我国国情和生产力状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体制,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从1978 年开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我国进行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济体制改革在各个领域的深入推进,促进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突破、创新和发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行的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全面的制度创新,实现这场伟大的历史变革需要有深入彻底的理论创新。21 世纪中国经济的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需要有适应中国国情、结识中国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学。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在当代实践中新的理论发展,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本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商品和货币 知识要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价值量的规定 货币的起源、本质、职能 价值规律 劳动价值论的深化 小结 1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经济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2 、商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或属性就是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反映社会生产关系。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关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决定商品交换的比例,不是使用价值或供求关系,而是它们内在的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二因素的矛盾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解决。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另一方面是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一一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一)罪刑法定 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 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材料文档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 (一)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二)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

不服从。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 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主张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标准来确定。首先,贝卡里亚批判了以犯罪时所怀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说:“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现象的以使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其次,贝卡里亚批判用被害人的身份来衡量犯罪严重性的观点。最后,贝卡里亚认为罪孽的轻重程度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准。 二、贝卡里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主张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政治经济学期末常考论述题

1.经济规律、作用、特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即经济规律,是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特点:大多数经济规律不是长久不变的;在阶级社会中发现和利用经济规律具有阶级背景;经济规律是和人们的经济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2.商品经济的含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不一定就是市场经济。 联系:(1)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2)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为内在根据的。(3)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度决定着市场的规模,从而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因此,从两者的内在一致性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区别:(1)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条件是不发达的社会分工和不完备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完备的市场主体、健全的市场功能为条件的。(2)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应,反映人们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能本质地表现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对应,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属于比较具体现象状态的层次。 3.商品的含义,特点,商品的二重性(古典政经的观点),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交换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1.商品定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二因素:使用价值:物品的有用性,或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凝聚在商品内的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交换价值:即价格,没价值可以有价格,即是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或关系。一种商品之所以能与另一种商品按一定比例相交换,是因为它具有价值,而它的价值不能通过自身表现出来。它必须在交换中,借助于交换价值表现自己的存在。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既物品和服务的有用性。商品能够通过买卖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属性,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关系: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书P32价值量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即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量。书P35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劳动价值率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书P129 4.劳动的含义,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具有特定的具体形式的劳动,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劳动的自然属性。抽象劳动:撇开各种具体形式的、一般的或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社会属性。 5.价值规律的含义,表现形式,作用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一家质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1) 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分配;(2) 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3) 优胜劣汰,导致生产者两极分化。价值规律对市场经济中的个别劳动耗费和社会劳动的使用都具有制约作用:(1)单个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一种商品总量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是:第一,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上各部门之间的分配。第二,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第三,优胜劣汰,导致生产者两极分化。书P42 货币,货币的产生,货币的本质,职能,货币流通规律(金属状态下,纸币状态下)。产生:价值形式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的,价值形式的发展经历了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发展为货币形式。书P45 本质: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它与一般等价物的区别:一是产生的时间不同;一般等价物产生在前,货币产生在后;二是一般等价物在时间、地域、材料的质地上是不固定的,而货币是由金银固定地充当的。书P45 职能: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其中价值

逢锦聚-政治经济学重难点(背诵版)

逢锦聚政治经济学重难点(背诵版) 第一章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所有制 ①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其内部结构由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经济关系组成。 ②所有,是一个归属问题。作为所有者,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处置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有,是一种有条件的归属关系,即占有者不能任意处置占有的生产资料(如不能售卖)。支配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它由所有和占有决定。使用是指人的劳动对生产资料的直接作用,是人们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的生产活动。 ③其中所有是所有制关系的基础。 2 所有权 ①所有权作为法律用语是指对象的排他性,一个人或某个集团垄断地占有某物,从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该物。 ②所有权作为经济用语是指人们占有某物并据此实现的经济利益关系。 ③所有制性质决定了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而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产生出来的,且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还涉及和反映着许多派生的权利。 3 产权 ①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整合。 ②产权包括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四权”: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③产权的基本特征有:⑴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⑵是权利束而不是某项权利;⑶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和收益性。 4 产权制度 ①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保护、运营等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 ②产权制度反映的是在财产使用过程中,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之间的财产利益和责任的法律及其经济的约束关系。 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的特征是:两权分离。 5 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①在政治经济学中对经济制度有两种规定:一是反映社会性质的根本性制度。它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当今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从本质上分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两类。二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某一社会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竞争与合作的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两种制度都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但前一种制度与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直接联系,是一种深层次的生产关系;而后一种制度是一种表层次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运行中的制度安排。 ②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经济体制以各种形式外化经济制度。在一定社会形态下,经济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经济体制作为形式反映经济制度,它的变化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可能像经济制度那样稳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实行同样的社会经济制度,其经济体制会有差异。同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会有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不一定会改变经济制度的性质。 6 制度创新 ①是创新主体为实现更高的制度效率而对制度进行的一种重新安排。 ②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创新利润。 ③制度创新的过程表现为:从制度均衡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又到新的创新……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 【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 【著作译者】黄风 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三点结论可谓是全书的线索与精华。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阐述了解释的主体和方法,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同时,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应该坚持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即不能呆板遵守刑法文字的书面含义。法律的含混性,使得书面法律条文成为必要。监禁是一钟特殊的

政治经济学(程恩富)期末复习重点

1.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关系。 物质资料生产包括生产(直接生产过程)、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 2.货币的本质是什么? 答: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它由货币本质决定,又是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货币具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 3.<论述>价值规律的内容,表现形式和作用? 答: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依据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 表现形式:商品交换以货币为媒介,商品的价值通过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受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第二,自发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管理,促进生产力发展;第三,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4.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如何? 答:商品的价值量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量。 在单位时间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与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 5.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如何? 答: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使用价值是指物的有用性。 价值是使用价值的内容,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6.<论述>如何理解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任务是掌握客观经济规律? 答: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即是经济规律。经济规律是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体现了社会经济运动的必然趋势。 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任何经济规律都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第二,任何经济规律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既不能消灭、废除或改造它,也不能随意地创造或制定它。 掌握客观经济规律,可以理解各种复杂社会现象,了解人类发展规律。 7.资本流通总公式是什么?总公式的矛盾是什么?怎么解决矛盾? 答:资本流通总公式:G—W—G′。概括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运动的共同特点。 总公式的矛盾: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交换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资本流通的结果却产生了价值增值。 资本流通总公式既等价又增殖的原因:资本家卖到特殊商品劳动力,它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是价值。这样总公式的矛盾就就解决了

《政治经济学》各章节必背大题

第一章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1.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什么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3. 学习政治经济学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物质资料生产和社会生产方式 1. 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性是什么? 2.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有哪些? 3. 在生产力中生产工具的作用是什么? 4. 为什么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5. 试论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 6. 论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之间的关系。 7. 经济规律为什么具有客观性?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必须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章社会再生产与经济增长 1. 何为再生产?它的内容是什么? 2. 怎样理解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及其实质? 3. 国民经济中有哪些主要比例关系? 4. 产业结构的类型及其演进趋势是怎样的? 5.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有何联系与区别? 6. 影响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7. 经济增长方式有哪些类型? 第四章商品经济和劳动联系的经济形势 1. 说明价值、交换价值、价格的区别与联系。 2. 什么是商品的二因素?什么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之间是什么关系? 3. 为什么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4. 商品的价值量是怎样决定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价值量有什么影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什么劳动为基础计量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区分、劳动生产率的两种表示方法) 5. 为什么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 6. 货币是怎样产生的?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有哪些职能? 7. 价值规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或简单商品经济)有哪些作用? (价值规律在简单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和垄断的资本主义中发生作用的形式有什么不同) 8.价值规律为什么能自发地刺激生产力的发展?或为什么说价值规律对我国国有企业重视改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起着促进作用? 第五章市场经济和资源配置方式 1. 社会资源配置的原因、任务、目标是什么? 2. 社会资源配置的机制是什么?资源配置有哪些方式? 3.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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