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生产企业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生产企业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车间日常物资在每月25日前、急需物资每周五下午编制出采购申请计划并填写《备件计划申报表》,仓库负责人核对签字,采购部填写暂估价格,经审核小组两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申报物资的真实性、可需性实地审核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审批后转采购部。企管部负责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条采购物资申请表要填写清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数量、用途、日期,并经各领导签字认可,否则采购员不予购买。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做到提前申报计划,不得因无计划而影响生产,否则造成损失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四条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报计划进行分类汇总,上交财务副总审批后方可外出采购,未经审批私自购买者,承担购买的一切费用,急用物资须特批。

第五条因无计划而影响生产,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有计划而未及时进货的由采购部负责。属追加计划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3日(省外一周)提报追加计划。(紧急情况方可使用)

第六条所有购买物资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仓库、审核小组、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先急后缓的原则采购,超出规定时间(省内5天,省外10天,特殊情况除外)罚款20元/次,影响生产按生产部开车率规定处理。

第七条根据采购计划,出现漏进、忘进的货物,罚款10元/次。

第八条根据采购计划,出现与物资申请表不符现象,罚款10

元/次。

第九条原材料应制订采购计划,采用定期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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