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肇庆市×××职业培训学校(院)”。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不够写可另页。

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资料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汨罗市白水镇彩羽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汨罗市白水镇原老粮站内。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汨罗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汨罗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陈庆霞。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60万元;举办者陈庆霞,出资金额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 (三)办学规模:教室13 间,办公室4 间,卫生间4 间。共计2000 平方 (四)招生区域:汨罗市白水镇及周边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本学校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组织机构内负责人或成员;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教学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 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 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 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三、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814340728.html,)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主席令9届第80号)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劳社部发〔2004〕10号) 二、办理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实习、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5.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一般不多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

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3.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5.教学设备明细表及购货发票 6.举办者、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

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 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 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

金额: 10000 元 ; 张三,金额: 10000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 ; 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 (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 (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职业培训学校 举 办 者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 (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纸附页。 一、基本情况 举 办 者 举办单位(个人)详细地址 主管部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湖北高投创客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 关东工业园达瑞路 号区 众创楼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 ????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校的名称是。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是。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办学规模是人,办学层次是中等(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本校开办资金为万元,出资者为,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说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兴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XX省XX市(区、县)XX街(路)XX号]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应当具体说明]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学办资金为:,由 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申办范围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申办条件二、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

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27 /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范文 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并万元,材料。 9、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 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 自有、租用] (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 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 (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 要求或不要求] (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 。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 。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 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 业技能培训] (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完整版)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文化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在哈尔滨市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培训对象:******办学的规模:******(办学面积、教学设备设施价值、教职工人数);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 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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