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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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1.1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1.2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组织

搞好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培训教育等。

1.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

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

1.3.1.2 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

1.3.1.3 审查对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聘用合同、考核记录、辞退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书签订等。

1.3.1.4 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等级,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是否检测合格,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与经营线路相适应的等级。

1.3.1.5 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

1.3.1.6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

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

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

1.3.1.7 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3.1.8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排名末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

1.3.2 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

1.3.

2.1 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1.3.

2.2 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要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等级年度复核,确保车辆等级和类型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对达不到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1.3.2.3

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

1.3.

2.4 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以及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

1.3.

2.5 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1.3.

2.6 要求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

1.3.3 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道路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营运驾驶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

1.3.3.1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1.3.3.2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加

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重点定》

加强对营运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1.3.3.3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及培训结业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1.3.3.4 加强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督促营运驾驶员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进行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1.3.4 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3.4.1 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开业审查时,必须将其保障安全生产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纳入审查内容,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实地验收。

1.3.4.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

查岗位。.

1.3.4.3 建立汽车客运站档案,应包括客运站基本情况、站级级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记录等。

1.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

1.4.1 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和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1.4.2 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与机制、监管方式与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并落实阶段性目标,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3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任务、责任、措施、处罚五到位,逐步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把关、职能部门全力、管理人员齐心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格局。1.4.4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队伍,完善企业注册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度,

道德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4.5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监管的意见和措施。1.4.6 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投入和支持,加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化水平。

1.4.7 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1.4.8 制订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映和抢险救援能力,特别要制订群死群伤、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4.9 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剖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1.4.10 加强与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安全情况,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搞好协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要求

1.5.1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范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1.5.2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组织机构

省交通厅设立运输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建立相应的督查组织,建立督查制度,视情派出专门督查组。

1.5.3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任务

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监督和查处辖区内安全督查范围的下列情况:1.5.3.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1.5.3.2执行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1.5.3.3 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1.5.3.4 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1.5.3.5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5.3.6 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安全记录事故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1.5.3.7

等情况,以及在运输企业资质评定、运力审批、线路招标和年检年审

等工作中安全指标控制情况;

1.5.3.8 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5.4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方法

安全督查采取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应做好记录,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发给被督查单位《督查通知书》(见附表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记录和整改验收结果存入相关档案。

1.5.5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

道路运输安全督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

1.5.5.1 批评教育。在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督查人员直接作出。

1.5.5.2 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督查中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督查组组长批准。1.5.5.3 通报批评。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5.5.4 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违反有关法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规、.态度恶劣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在责成有关管理部

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5.5.5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督查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对因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司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安全督查组织对被督查单位除采用上述督查处理外,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作相应扣分。

1.6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和考核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要进行量化考核。

1.6.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指标,是指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省厅运管局对各市运管处(局)所管辖道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的控制指标。指标包括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次数、责任事故率、责任死亡率和责任重伤率等。

1.6.2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体系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

体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

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管理部门及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1.6.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考核内容

1.6.3.1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

1.6.3.2 对下属单位及下一级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1.6.3.3 每季由领导(分管)主持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1.6.3.4 对春运、春游、“三防”、“五一”、“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1.6.3.5 督促运输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6.3.6 运输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1.6.3.7 分管领导一个月不少于5个工作日,深入基层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1.6.3.8 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等;1.6.3.9 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

1.6.3.10 按规定准时报送行车事故报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有简要文字说明,年终对发生的事故作综合书面分析;

有总结;有检查、反三违月活动有部署、对安全生产月,1.6.3.11 1.6.3.12 对客运站(场)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1.7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目的

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1.7.2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执行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的事故。

1.7.3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1.7.3.1 一般事故报告

(1)凡一次死亡(失踪)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遇险人数1-4人,或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为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6小时内分别省道路运输管理机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构接到事故报告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1.7.3.2 紧急事故报告

(1)凡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等)运输翻车或泄漏,或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为紧急事故报告报告。(2)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

1.7.4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上报

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表式,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公路司。.

附表1: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备注

查文件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机构

安全管理查文件安全管理职能机构设置1

组织机构查档案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查文件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查文件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查文件各基层单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2

责任制查文件、看现场各主要生产岗位人员责任制

安全目标责任书查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查文件、记录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制查文件、会议记

查文件、会议记安全会议制安全管3

制度与落事故分析制查文件、看资

安全生产公告制查文件、看资料.

安全考核制度查文件、记录

查文件、看资料、看现安全检查制度

奖惩制度查文件和记录

查文件和记录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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