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滁政办[2013]13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2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