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青政发[1987]25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10.16

【实施日期】1987.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管理和维护、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据《环境保护

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属于城市供水设施,均依照本办法施行管理。

第三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使用管理,由市自来司负责。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密切配合,按办法和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章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规定,确保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

第五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

1.水库最高水位线一千米范围内(如有分水岭小于一千米、以分水岭为界)、河流取水点上游二千米至下游一百米及其沿岸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其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开穴埋葬、设置有害有毒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和其他水质的活动。

2.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引水渠道外围十米的范围

内,集水井和贮水池周围五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应保的卫生环境和充分绿化。

3.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埋葬,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挖沙取土破坏深土层的活动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0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 自备水源供水是指单位自备水源、自建设施供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和红古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条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县区自来水公司是城市公共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负责城市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及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应当编制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 全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城市供水水源和损坏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工程项目用水和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作为供水设施费交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自备水源供水的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接通混用。

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使现代办公设备在本公司生产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确保办公设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空调等专用于公司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资讯设备。 1.3、办公室、财务做好办公用品登记台账。 2、职责 2.1、办公室是公司办公设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2.1.1、负责公司办公设备配置计划及调整方案的制定。 2.1.2、负责公司办公设备采购审核工作。 2.1.3、负责公司办公设备报修、网络故障排除及统一对外联系工作。 2.1.4、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相关耗材,如纸张、墨盒、硒鼓等采购工作。 2.1.5、负责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办公设备非生产物料采购申请

单对外比价采购。 2.2、 财务部负责公司办公设备进帐、折旧及报废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同时负责闲置办公设备的保管工作。 2.3、 办公设备使用人负责该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按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工作变动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服从统一安排。 3、管理规定 3.1、计算机管理规定 3.1.1、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以防设备损坏,严禁私自拆卸其配置。 3.1.2、计算机使用人员要爱护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3.1.3、 注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定期用病毒杀毒软件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病毒要马上进行清理,若不能达到清理效果,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3.1.4、 凡涉秘材料的存贮和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有关密码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何人员不得窃取和泄露有关密码、涉秘材料等。 3.1.5、 下班或者外出不回公司者,必须关掉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价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公司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编号:AQ-BZH-48 版本号:01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施设备管理 1、办公设施分类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软件、等物品。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等物品。 2、办公设施设备采购 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各部门按需提出购买需求,报总经理审核后统一购买。 3、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实行分类档案管理。 4、办公设施设备的异动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的内部转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办公设施设备的维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6、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办公设施设备毁损、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二、电脑管理 1、公司电脑由各使用人负责保管。 2、注意事项 2.1公司员工应妥善设置和保管好开机密码,不得将密码,特别是财务软件使用密码泄露他人。 2.2尽量利用公司办公网络以无纸化方式处理公文,确需打印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无序摆放。 2.3不得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 2.4个人笔记本电脑的硬盘不得存储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凡机密文件出差时用软盘(或其他存储器)存储,并妥善保管。 2.5不得私自将公司电脑外借或交外单位人员使用。 三、违则 公司电脑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视原因酌情处理。 四、复印机管理 1、复印机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复印机使用完毕后,应按“清除”按扭,将复印机恢复至初始状态,复印无效的文件应立即销毁。 3、复印资料注意节约纸张,避免浪费。 五、传真机管理 1、传真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每一份收到的传真件都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领取。 3、每一份发出的传真件都要按发出的部门或个人在办公室登记后才能发出,重要传真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办公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办公设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2.0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 项目。 3.0 职责 3.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3.2分公司、项目人事行政专员负责做好办公设备的使用管 理工作,分公司经理/ 项目经理负有管理责任。 3.3每位员工自觉维护好公司办公设备,确保正常办公。 4.0 程序要点 4.1办公设备的分类及归口管理 4.1.1主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 4.1.2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办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 所有办公设备管理工作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专人负 责。分公司/ 项目的办公设备归口行政人事专员进行管

理。所有设备均设专人管理,发生丢失或损坏并且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 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4.2办公设备使用规定 4.2.1电脑:电脑的使用及分配以部门为单位,由人事行政 部根据实际需求调配,并实行使 用人负责制。使用者应按规范要求正确操作使用;服 务器由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维护,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专业 人员维修。 a)原则上不能设置开机密码,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 将该密码备存人事行政部。 b)每星期至少一次查杀病毒、升级病毒库、清理磁盘;每 月至少一次磁盘整理,以保证电脑系统的最佳运作状 态。 c)文件的保存首先以本地磁盘为主,并对有关文件归类保 存,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找所需资料。如确需在服务器上保存文件应经人事行政部书面同意,并在服务器上设立个人文件夹,所有文件均保存于个人文件夹内;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一: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

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公设施、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定公司办公设施、用品及劳保用品的采购、领用和管理程序,使员工的生产、工作需要得到满足,并使办公设施、用品得到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设施、用品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2.2 办公设施是指相对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可以共用的物品。如:资料柜、办公桌椅、保险箱、电话机、计算器、电风扇、空调、冰箱、冰柜、计算器、电话机、数码相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附件设备等。 2.3办公用品是指价值低廉,频繁使用的物品。如:剪刀、打孔机、美工刀、订书机、刀片、胶水、大头针、环形针、笔记本、硬面抄、复写纸、标签、便写条、信纸、橡皮、夹子、印油、订书针、笔芯、修正液、考勤卡、透明胶带、档案袋、装订夹、各类笔、一次性印台、电池、空白光盘(不可擦写)、文件夹、文件框、垃圾桶等。 2.4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护眼镜、口罩、毛巾、洗衣粉等。 3 职责 3.1行政财务部负责办公设施和工作服的采购、管理。 3.2计划采购部负责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工作服除外)的采购及所有设施用品的保管、发放、登记。 4 领用 设施和用品的领用遵照《物料管理制度》。 5 日常管理 5.1各部门或个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领用物资,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由领用单位或领用人负责赔偿。 5.2对于能相互借用的办公物资,各部门应协调互用。 5.3 办公设施由行政财务部根据情况统一调配,并对保险箱、电风扇、空调、冰箱、冰柜、计算器、电话机、数码相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附件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进行登记,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私用。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附件设备的登记按《计算机管理制度》,其余登入“办公设施登记表” 5.4新员工到职时可视实际需要由各科室主管提出申请领取办公用品,并将其注册领用登记。 5.5员工离职时应将剩余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移交,未交还者按折旧价在工资中扣除。 5.6 办公设施因正常使用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使用人填写《设施维修申请单》交行政科修理,不能修复的填写《设施报废申请单》实施报废。 5.7办公设施、用品应尽量买同种型号、规格的商品。 5.8办公用品的采购原则为勤进少储,防止积压和浪费。 5.9 工作服的管理见《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制度》。 5.10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附件设备的管理见《计算机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电,号文件名称制/修部电, 电次:1/3电公电施管理制度分电号:电文日期,一、目的 电了更有效地管理电公电电,使其在公司电电和管理中充分电电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 度。 二、管理范电 电公椅、文件、各电电公用具、电电、电机、电电、打印机、音电施等电公电电。桌柜真响 三、管理电电 3.1电公电电使用人电电电公电电的正使用和日常电电保电。确与 3.2行政部电电电公电电的采电、电修故障排除、日常电电、管理等工作。与 3.3行政部电电电公电电的电电电理工作。 3.4行政部电本制度的电口部电~电电本制度的电制及落电电行工作。四、管理容内 4.1电公用品管理电定 4.1.1电公用品分电耐用电公用品易耗电公用品。与 4.1.2耐用电公用品包括,电电、打印机、电机、电印机、电描电、黑板、电电机、剪刀、尺子、印泥、电子真 等。 4.1.3耐用电公用品于电工入电电电放~原电上不再增电~若破电需要更电的必电以电新。残旧旧 4.1.4易耗电公用品分电部分,部电所需用品和人所需用品。两个

4.1.5部电所需用品包括,打印电、墨盒、粉、鼓、光电、墨水、白板、改液、固、水碳硒笔涂体胶胶、 电电机等。 4.1.6个笔笔笔笔人所需用品包括,水;芯,、电珠;芯,、电、电本、回形电、橡皮擦、信电电。 4.1.7行政部每月需电电各部电电公用品电用量定电公布。数并 4.2电公用固定电电管理 4.2.1电公用固定电电包括椅、文件、电电、电机、电电、打印机、电印机等。桌柜真 4.2.2行政部每年6月、12月电固定电电电行次全面电点;由二人以上加,~核电电电量。两参数 4.2.3各电固定电电的原始电料;电电、光电、电明电及保修、电可电电电等,由行政部电一保管建立电卡并 电管理案。档 4.2.4电工要电电所有公司的公共电电~电电公室电~要电电所有电电电源~电电容易电生危电的器具~离 保电安全。 修版次修电日期电制电核核准 电/年月 电日 /年月电日 /年月 日 浙江金陵光源电器有限公司电,号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

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战略及经济和产业政策研究课题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经过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的污水,也就是经过三级处理后回用的污水,不包括农业直接回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回用只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分散处理的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和建筑群联合(小区)中水回用系统的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再生水价格。再生水费为使用者费用,用以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

和运营的支出。 第五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在原则上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同时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再生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构成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测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并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和运营者招标标底的上限;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也可以根据该测算方法作为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第八条各类用户的再生水价格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其具体形式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再生水价格用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生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能源消耗费、药剂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及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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