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8.04

【实施日期】2000.08.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一)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开展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推动农村发展职业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规划,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好效益进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渭政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渭政发〔2010〕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

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机关事务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目前接管的会议室有:市政府大楼(301、302、310、319、贵宾室);123市民服务中心大楼(310、406、606、8楼阶梯会议室、8楼视频会议室)。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会务接待工作,特制订如下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务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工作尽职尽责, 避免纰漏; 第二条因个人行为对会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特别严重者直接调离岗位; 第三条会议室服务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提前进行相关会议准备,参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流程及标准》、《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员接待细化标准》,高标准完成会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电话24小时开机,及时接听,随叫随到; 第五条会务人员要合理的使用会议室备品,并对备品的使用情况详细掌握,做到勤俭节约,不足及时申请补充; 第六条会务人员要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不背后谈论领导的言行举止; 第七条会务人员爱护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如没有解决要再次上报、多次上报直到问题解决; 第八条负责会务工作的科室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议前的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等用品做到一会一消毒; 第十条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安全; 第十一条会议室钥匙指定专人谨慎保管,及时开关; 第十二条会议室服务员有事需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报备,不得私自出现串岗、脱岗、离岗现象;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浙江省各地教材版本

小学阶段 杭州:1-6年级用人教。除余杭1-6数学用北师 宁波:1-6年级用人教。 温州:1-6年级用人教。 绍兴:1-6年级用人教。 湖州:1-6年级用人教。 嘉兴:1-6年级用人教。 金华: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衢州: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台州:1-6年级用人教。 丽水: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舟山:1-6年级用人教 初中阶段 杭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宁波: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华师),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温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绍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湖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嘉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金华: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衢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台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人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丽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舟山: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高中(浙江省内统一) 语文(配苏教版),数学(配人教A版),英语(配人教版) 物理(配人教版),化学(配苏教版),生物(配浙科版) 政治(配人教版),历史(配人民版),地理(配湘教版) 以上为浙江省内各地区新课标配套版本,方便您购书时参考,另外会有部份学校和上面地区显示的版本不同,原则上以您使用的课本做为依据!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5(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公司解散的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走私、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制度(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共3页,当前第1页123公司解散制度相关内容: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机关事务局工作要点 一、指导 思想 20xx年,县机关事务局总体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活动”、新“三万”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等重点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全县 经济 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是持续开展节能法规宣传,认真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活动;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目标实现年综合节能率下降3%的目标;三是

加大投入,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打造节能新亮点;四是结合实际制订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使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在全市、全省节能工作第一方阵。 (二)规范和改进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务会务接待,有效发挥接待工作在全县经济、对外交往中的“窗口”、“桥梁”作用,更好服务全县“四个文明” 建设 。一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接待标准,简化接待流程。二是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与各 酒店 完善接待协议,严格接待标准。三是强化公务接待过程管理、采购管理和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四不”廉政规定,强化接待纪律。 (三)强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清理 整改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题库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知识试题一、单选题第1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2年6月30日 B.2012年10月1日 C.2012年7月1日 D.2012年9月30日 第2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 A.仅各级人民政府 B.仅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C.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3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 )。A.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货物的资金 B.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服务的资金 C.两者都是 D.两者都不是 第4题 有权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是()。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B.市政府财政局 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D.市政府审计局 第5题 负责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是( )。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B.市政府财政局 C.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D.市政府审计局 第6题 某市地税局欲采购2辆公务轿车,其不得采取的行为是( )。 A.采购经济适用型轿车 B.采购高档豪华型轿车 C.采购符合标准的服务项目 D.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 第7题 关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采购项目可以随意增减 B.有关部门可以绕开政府集中采购而自行购买 C.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购买高档办公家具

D.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8题 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价格( )。 A.不得过分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B.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C.应当等同与市场平均价格 D.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决定 第9题 从机关资产管理关系角度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是( )。A.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受任何部门监督B.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征得财政局同意不得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 C.财政局负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D.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10题 某局有一台闲置多年的复印机,现因迁移办公地点需要处理,其正确做法是( )。 A.直接当二手货转让 B.通过机关事务局变卖,收益归该局享有 C.局领导出资维修后搬回家私用 D.交由机关事务局公开拍卖,收益上缴国库 第11题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丰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

章分析制度丰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1 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丰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素质,推进我局党务、政务和机关工作更为规范化,提高局机关服务效能,实现全局工作再上新台阶,特整理历年来规章制度,望局干部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的规定 1、公务接待一律由办公室全权负责。 2、市领导交待和安排的接待,由局长或副局长负责,按领导意图办理接待。 3、公务接待要求选择口味好、价格廉的酒店和宾馆。 4、接待签单必须写明接待原因、交待接待的领导、局在场人、时间、金额等。 5、公务接待必须报请局长批准同意。

6、接待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必须经办公室核查、在场人核实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7、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资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1、办公用品、小车燃油等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公用直管周转房的家俱、家电、生活用品等由物管办和办公室负责采购;发电用燃油及基建、水电维修工程等材料由物管办负责采购。 2、物资必须到有经营权的超市或商店进行采购,或直接到批发市场进行采购。 3、物资的价格,必须由三家以上经营者在每月底报下一月价格的基础上,按报价最低的定价;批发市场采购的物资按市场价定价。 4、所有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清单应写明物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及采购人、管理人、监督人等内容之后,存入仓库,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5、物资使用登记必须写明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用途、经办人及批准领导。 6、物资采购、使用应报告局长。 7、物资仓库每季盘点一次;购买物资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凭购货清单、入库登记、上月底报价,经经办人、仓库管理人核查,监督人核实后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8、急需物资的采购、使用、管理、结算、报销等手续,按需要,经局长批准后,特殊办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通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60分,选出最符合题意的一个选项填在括号内) 第1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B )。B.2012年10月1日 第2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D )。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3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C )。A.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货物的资金B.用于机关事务运行购买服务的资金C.两者都是 第4题有权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是(A )。A.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5题负责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是(B )。B.市政府财政局 第6题某市地税局欲采购2辆公务轿车,其不得采取的行为是(B )。B.采购高档豪华型轿车 第7题关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D.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8题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价格(B )。B.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9题从机关资产管理关系角度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是(D )。D.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10题某局有一台闲置多年的复印机,现因迁移办公地点需要处理,其正确做法是(D )。D.交由机关事务局公开拍卖,收益上缴国库 第11题某局因经费紧张,打算出租2间办公房,为谨慎起见特向事务局咨询,正确回答是(C)C.不得出租、出借办公房 第12题某局办公用房面积不足,打算租用一套民用房办公使用,正确的做法是(B )。B.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租用为办公用房 第13题某局因职责调整,原有的1间服务接待大厅已不再需要使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C )。C.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14题配备执法公务车应当(C )。C.在发布的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优先考虑国产汽车 第15题某局的公务用车可以使用于( C)。C.接送办事员小王和老张到基层搞调研 第16题某局用车紧张,打算长期借用下属单位的汽车,正确的说法是(C )。C.不得借用第17题某公司为表示支持政府水务工作,欲捐赠一部越野车给水利局,正确的说法是(D )。D.不得接受捐赠 第18题政府部门的公务车用途(A )。A.由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19题某局有公务车5辆,对这些车油耗和保养费用如何核算(B )。B.单车核算 第20题关于公务车的配置,说法错误的是(D )。D.可以增加豪华内饰 第21题关于政府和部门的会议管理,说法正确的是(B )。B.应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开会,节约开支 第22题关于考察和培训管理,说法正确的是(C )。C.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 第23题下列哪一项未违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D )。D.因业务需要安排领导出国考察 第24题对超出规定的项目或标准提供后勤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A )。A.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第25题对在管理活动中贪污受贿触犯刑法的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应当( B)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6题一次能源是指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包括采出的(A )。A.原煤、原油、天然气 第27题二次能源是将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能源,如:(A )。A.石油制品、电力、煤气 第28题我国的能源消费以(B )为主。B.煤炭 第29题当前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很严重,其中由于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而造成的浪费惊人。您估计由于供水管网漏损,全国城市每年大约有(C )以上的水被浪费了?C.100亿吨 第30题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C )制度。C.限期淘汰 第31题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当(D )。D.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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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杭州:1-6年级用人教。除余杭1-6数学用北师 宁波:1-6年级用人教。 温州:1-6年级用人教。 绍兴:1-6年级用人教。 湖州:1-6年级用人教。 嘉兴:1-6年级用人教。 金华: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衢州: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台州:1-6年级用人教。 丽水:1-6年级语文用人教,数学用北师 舟山:1-6年级用人教 初中 杭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宁波: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华师),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温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绍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湖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嘉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金华: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

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衢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外研版) 台州: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人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丽水: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舟山:七,八,九年级:语文(配人教),数学(配浙教),科学(配浙教),英语(配人教新目标) 高中(浙江省内统一) 语文(配苏教版),数学(配人教A版),英语(配人教版) 物理(配人教版),化学(配苏教版),生物(配浙科版) 政治(配人教版),历史(配人民版),地理(配湘教版) 以上为浙江省内各地区新课标配套版本,方便您购书时参考,另外会有部份学校和上面地区显示的版本不同,原则上以您使用的课本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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