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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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结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臵方式;

(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臵方式;

(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臵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

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臵障碍。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

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臵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二十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臵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及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为其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客户风险评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渠道、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风险管理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支付指令进行验证:(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即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对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进行保护,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具有数据安全存储和运算能力的硬件载体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每年对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面评估。评估应由不以任何方式参与网络支付服务开发或者运营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者识别身份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臵身份识别时限。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系统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意愿办理网络支付服务或者支付账户功能的暂停、禁用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因办理支付业务需要并经客户逐项确认并授权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风险准备金计提、风险准备金使用和风险准备金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方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充分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资金收付账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支付业务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向客户公告相关受理机制和流

程,并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及查询、咨询、投诉等配套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冒充支付机构或者提供虚假服务渠道实施网络欺诈、盗用账户或者窃取信息。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网络支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保障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客户各项操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支付指令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变更预留通讯号码、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重臵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相关记录应当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对涉及本行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提出查询、差错或者投诉处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合理要求的,支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指定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必须聘请独立、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每隔两年定期持续审查、评估该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性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将审查结果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决定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调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支付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将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年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严重后果,扰乱支付清算市场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无有效认证证书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条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

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有关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高尔基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乌申斯基

书籍——举世之宝——梭罗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唯一不死的东西——丘特

书籍使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巴甫连柯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财务结算年终工作总结2020

财务结算年终工作总结2020 回顾20xx年,在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指导和营业部 ___的支持下,在各营业机构的积极配合下,我部认真落实各项,狠抓风险防范,堵塞管理漏洞,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果,一年来,总行营业部没有发生一起会计结算方面重大违章违规 ___,初步实现了安全、合规、效益、稳健的经营目标。现将总行营业部20xx年会计结算如下: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 ___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20xx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xx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20xx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20xx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 ___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 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 1.代理证券发行 投资银行拥有熟悉各国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法规、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代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各种证券。 2.承购经销证券 投资银行购进大宗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再以小额转卖给个人、团体或企业投资者。投资银行承购经销证券方式分为承购包销和承购代销两种。 3.承做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方或证券卖方的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各种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从中收取佣金。 4.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人,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赚取利润。 5.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整理,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从中收取咨询费。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行情、有关国家经济情况,分析研究资本需求和资本来源,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二、储蓄银行的业务 储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 1.存款业务 吸收储蓄存款是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它把居民分散、零星的货币收入动员起来,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和流通。 2.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所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占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0%。 3.投资业务 储蓄银行的资金还大量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投资于政

府公债的比例,西方国家早期的储蓄银行,其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由政府担保的证券。 三、外汇专业银行的业务 1.贸易金融业务 所谓贸易金融业务就是对进出口贸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提供融通,包括出口金融和进口金融。 出口金融是对商品出口所需资金进行的融通,可分为装船前的短期金融、装船后的短期金融和中长期出口金融。 装船前的短期金融是国内出口商在装船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环节发生资金不足时,外汇专业银行通过票据担保或透支提供的短期贷款; 装船后的短期金融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外汇专业银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 中长期出口金融则包括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口信贷则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向进口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再由进口国金融机构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出口商;另一种做法是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信用。 进口金融是外汇专业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种延期结算货款的信用,主要做法是由外汇专业银行进行票据承兑,为进口商延期付款提供信用担保。 2.对内融资业务 对内融资业务是指对居民提供的外币贷款。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和地区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一国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和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学生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用汇。 3.对外融资业务对外融资业务是指外汇专业银行或其海外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提供了用外币或由本币标价的贷款。 4.国际证券业务外汇专业银行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有债券承购业务、证券投资、外国证券的买卖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是:接受非居民的证券委托、证券保管和证券买卖业务等。 5.外币资金的筹集 外汇专业银行业务,大多是以进出口为中心的经常性交易,受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北京泰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社、基金公司、交易所、清算所、外汇交易中心等。 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有:①资金信托;②动产信托;③不动产信托:④有价证券信托;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⑨办理居问、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⑩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的其他业务。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组织投资专业人士,按照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组合策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数量和价格,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向基金投资者及时披露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信息和定期分配投资收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增加,法律、监管的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纳投保人的保费以及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险公司一般主要以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主,如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或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主要的业务包含: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是为本集团提供财务支持。

支付结算工作汇报

湖南**** 支付结算及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全县总人口约**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人,总面积**平方公里,辖镇乡,共有**个行政村。 ****于**年**月**日正式挂牌开业,是**由县级信用联社直接改制组建的**,下辖**个营业部、**个支行、**个分理处,在职员工263人。 二、****业务情况 截至**年四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净增**亿元,增长12.78%;各项贷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净增**亿元;1至4月实现财务总收入**万元,同比增加**万元;总支出**1万元,同比减少**万元,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 三、支付结算业务 (一)资金清算管理 1、我行清算备付资金管理是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对清算备付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实时监测、资金调拨管理和清算账户印鉴保管及变更等日常业务;明确由各网点会计负责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等信息类业务的及时回复。 2、目前上存省联社支付结算中心的清算备付金按照上月各项存款余额的 1.5%的比例设定预警值,我行认为是否可以根据

行社存款规模来设定一个清算备付金的最小值。 3、清算备付资金的调拨 4、制定了《湖南****备付金暂行管理办法》、《湖南****资金管理办法》、《湖南****支付清算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及《湖南****资金汇划及现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 (二)结算账户管理 1、账户管理我行是由各个网点会计兼职,每年不定期对会计进行账户管理培训,并将账户管理纳入会计基础考核。 2、账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我行制定了《湖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办法》、《湖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开户管理情况:开立新的结算账户时,要求必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协议,由开户网点存档。 4、存款实名制执行情况:我行在前台配置了身份识别仪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5、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户的资料审核由财务管理部专人审核并记载,开户资料由开户网点保管;账户变更时,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变更;账户撤销时,审核提供的撤销文件的真实性。对账我行实行按月对账,每半年全面交叉对账。对账回单我行回收率为99%以上。 6、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开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并进行联网核查。 7、我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风险主要存在:对公客户在他行因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2014年支付结算总结 2014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

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日常支付结算工作。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 1 、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银行结算工作总结(2020新版)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银行结算工作总结(2020新版)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evious work,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next work,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银行结算工作总结(2020新版) 20*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本支行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开户,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

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哪怕存款再多都不允许开户,能处理好发展业务、优质服务和遵守制度、严守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4) 第五条 (4) 第二章客户管理 (5) 第六条 (5) 第七条 (5) 第八条 (5)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三章业务管理 (6) 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 (6) 第十五条 (6)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7) 第十九条 (8) 第二十条 (8) 第二十一条 (8) 第二十二条 (8)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8) 第二十三条 (8) 第二十四条 (8) 第二十五条 (9) 第二十六条 (9) 第二十七条 (9)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9) 第三十条 (10) 第三十一条 (10)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0) 第三十四条 (10) 第三十五条 (10)

第三十六条 (10) 第三十七条 (11) 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1) 第四十条 (11)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1) 第四十三条 (12) 第四十四条 (12) 第四十五条 (12) 第四十六条 (12) 第四十七条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四十八条 (12) 第四十九条 (12) 第五十条 (12) 第五十一条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五十二条 (13) 第五十三条 (13) 第五十四条 (14) 第七章附则 (14) 第五十五条 (14) 第五十六条 (14) 第五十七条 (14)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2]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4]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趋势研究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发展建议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手工操作、单机操作和联机操作三个阶段,下面根据每种支付结算体系的特点做具体的介绍。 (一)手工操作阶段。从1984 年到1993 年这段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手工操作体系,实施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的,形成了四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使工业领域的银行职能,农业银行行使农业领域的银行职能,中国银行行使国际业务领域的银行职能,建设银行行使建设领域的银行职能,进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银行是国际结算的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几乎没有交集,不存在业务竞争。手工操作阶段的银行支付结算包括同城、异地和国际结算,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同城的结算需要结算人将保存好的纸质票据提交至票据交换所,交换所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票据后,进行手工结算;异地结算需要结算人通过邮政部门将纸质票据寄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传输支付凭证;国际结算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这个时期的网络完全不发达,因此,其结算方式只能依靠手工方式,银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纸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由于大多数银行网点只办理居民储蓄业务,而办理结算的网点很少,结算方式单一、十分不便捷。 (二)单机操作阶段。从1994 年起,互联网开始兴起,在银行业也得到了初步而普遍的运用,相比手工操作阶段,支付结算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除了互联网的兴起,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4 年以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商业化,使得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涌现;我国正式在1994年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个阶段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操作也有所改变。在同城结算方面,省级以上的城市能够实现跨省的票据交换,在很多发达地区都得到了普及,手工操作由自动清分机代替,并打破了行政区划,大大简便了票据支付结算的手续,加快了票据支付结算速度。在异地结算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各地方的银行之间逐渐实现了联网操作,央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方式不再是邮路传输,而是以电子传送的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通讯线路的设立使异地间的联行结算得以实行,个人账户的通兑和对公账户的通存也得以实现。单机操作阶段一直持续到了1999 年,之后又迈向了一个新阶段。 (三)联机联网操作阶段。21 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各

年终结算工作总结

年终结算工作总结 篇一: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XX年支付结算总结 XX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

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 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日常支付结算工作。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信息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全国支票影像系

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11银发[ⅩⅩ]37号,我行于12月10日至12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行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自查业务时间范围为ⅩⅩ年1月1日至ⅩⅩ年12月20日,自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等。 一.明确分工,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相当重视,明确了具体分工,由各部门对照示范行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后由会计核算部经理会同相关负责人对各业务环节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自查工作质量。 二.自查的基本情况 1.各部门人员能积极地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2.能按时报送支付结算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情况,及时制定完善支付清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的危机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培训。 3.严格按照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 4.按照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的要求,每天及时、准确的通过系统核对账务。 5.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票据结算业务,同时组织推广创新支付结算工具。 6.认真、及时的完成可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7. 为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银行卡推广工作,各自营网点于今年9月份开展了银行卡宣传工作。 8.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合规使用银行结构代码,岗位设置规范。 9.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结算业务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银行结算业务心得 篇一: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20XX年支付结算总结20XX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 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 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 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 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

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 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 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 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 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 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 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 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 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第十三章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1个答案正确,将所选答案的 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 1.将基金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益型投资基金、平衡性投资基金 的划分依据是()。 A.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B.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 C.依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 D.依据基金发行的单位数是否可增加或赎回 2.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的资产一般交由托管的第三方金 融机构是()。 A.政策性银行 B.保险公司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D.银行或信托公司 3.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公司产生于()。 A.英国 B.香港 C.欧美 D.德国 4.只作为资金供需双方媒介、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行使直接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是()。 A.证券公司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保险公司 5.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互助保险、行业自保、机构承保三个类型的划 分依据是()。 A.基本业务的不同 B.经营目的不同 C.保险性质的不同 D.保险经营 方式的不同 6.保障类金融机构运作的最大特点是()。 A.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B.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C.一人有难,众人分担 D.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7.社会保障具有三个功能分别是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和()。 A.强制 B.确保社会稳定 C.互济 D.劫富济贫 8.信托的实质是()。 A.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B.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安排 C.信任的契约化 D.集合投资,专家理财 9.以下金融租赁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的租赁业务 是()。 A.回租 B.杠杆租赁 C.直接融资租赁 D.委托租赁 10.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点不包括()。 A.服务特征明显 B.服务对象范围相对较窄 C.与资本市场关系非常密切 D.在经营中不需要提取准备金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题目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1.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保险公司主要有()。 A.人寿保险公司 B.商业性保险公司 C.财产保险公司 D.再保险公司 E.政策性保险公司 2.典型的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人有()。 A.代理人 B.受益人 C.中间商 D.受托人 E.委托人 3.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有()。 A.在负债上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 B.业务的开展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对金融资产价格变动非常敏感 C.业务承担的风险相似,

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ⅩⅩ从事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包括:(一)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或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 (二)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开展支付业务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业务类型和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转让支付业务资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及其ⅩⅩ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得以“办事处”、“代理处”等形式从事支付业务。 第六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列明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运营、市场、财务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备付金存管情况、法人机构情况、请示事由、市场拓展思路等内容。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说明业务转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拟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应提供预付卡章程、业务处理流程、卡样,并说明其功能、适用领域、发行和受理方式等;拟从事网络支付的,应提供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处理等说明材料。 (五)支付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因业务需要在ⅩⅩ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提交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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