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国资委系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国资委系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国资委系统学雷锋志愿服务支队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厦国资群[2012]30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国资委系统学雷锋志愿服

务支队的通知

厦国资群[201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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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管理系统模式初探

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模式初探 企业管理部 2014.10.20

目录

1 国企改革指导思想与国资委推进改革工作进程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有如下重要条款: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决定》发布后,国资委迅速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开始紧急推进国资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从2014年初到2014年年中基本做到了一周两会的紧密节奏。 2014年7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举办“四项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容展现了国资委的工作路线和思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启动了“四项改革”试点,具体来说:一是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二是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

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三是在新兴际华集团、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四是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中选择2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2014年3月31日,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对深化国企改革作出明确部署,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研究出台全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3项试点列入全省第一批重点改革事项。 中央和地方国资委都鼓励所属国有企业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新建或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试点运营。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 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系统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根据市委的要求,现就市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帮扶人员 系统内党组织或共产党员以志愿的形式参与帮扶活动,同时欢迎热心公益事业的其他人员参加。 二、帮扶对象 通过自身努力生活仍然困难、最需要社会救助的困难职工。 三、实施步骤

1、确定帮扶对象。各直属企业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对帮扶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择上报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最后由企业党委审核确定。 2、安排结对流程。各直属企业党委合理安排本企业党组织或共产党员以志愿的形式结对帮扶职工。一个党组织或一名党员结对一名困难职工。 3、组建帮扶对子。各企业受领任务后,组织党组织或党员自行选择帮扶对象,建立“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扶对子,实现帮扶成效的最大化。 4、开展帮扶活动。帮扶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可以由党员自行上门直接帮扶,党组织也可以利用党组织活动安排党员分批上门探访。帮扶同时坚持物质和精神相结合,既帮助解决燃眉之急,又着眼于长远发展,做到扶贫、扶志、扶技、扶路多措并举。党员帮扶困难职工的资金标准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4月27日上报结对结果(相见附表) 五、责任分工 帮扶活动坚持大组织、小放开,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协调工作;各直属企业党委负责帮扶职工的调查摸底以及日常的动态管理工作;各直属企业组织部门负责帮扶活动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 系统表格 ×××(单位)党员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名册(系统)

厦门市重点在建项目名单

厦门市2016年重点在建项目名单 一、工业项目(47个) 1.厦门建筑产业化示范园一期(责任单位:海沧区政府,下同) 2.海沧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海沧区政府) 3.亿联研发大楼(湖里区政府) 4.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主园区首期(翔安区政府) 5.科技创新园创新研发中心(火炬管委会) 6.725所厦门材料研究院和厦门双瑞新材料产业园(火炬管委会) 7.电气硝子8.5代液晶面板项目(火炬管委会) 8.联芯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火炬管委会) 9.紫光科技园(火炬管委会) 10.三安LED项目(火炬管委会) 11.三安集成电路(火炬管委会)

12.天马二期第6代低温多晶硅(LTPS)TFT-LCD及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火炬管委会) 13.润晶蓝宝石项目(火炬管委会) 14.乾照LED蓝绿光外延片、芯片和照明产业(火炬管委会) 15.厦门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市科技局) 16.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市科技局) 17.宏发汽车电子车用电磁控制继电器产业化及技术改造(市经信局) 18.法拉新型能源用电容器(市经信局) 19.开发晶超高亮度LED蓝光外延片(市经信局) 20.厦门ABB工业中心(火炬管委会) 21.火炬(翔安)产业区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火炬管委会) 22.国际银行科技研发中心(同安区政府) 23.欣贺研发设计中心(湖里区政府)

24.IOI棕榈油深加工(海沧区政府) 25.百路达环保科技合金及整体厨卫设备(同安区政府) 26.美达复材(同安区政府) 27.日清食品(同安区政府) 28.巷北五期(翔安区政府) 29.高时实业(同安区政府) 30.宏发海沧工业园一期(市经信局) 31.思明建筑设计与研发产业园(思明区政府) 32.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搬迁安置一期工程(海沧区政府) 33.华电厦门集美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集美区政府) 34.西气东输三线厦门天然气利用工程(市国资委) 35.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思明园)(思明区政府) 36.厦门泉州(安溪)经济合作区(湖里园)(湖里区政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

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大连理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姓名:王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电子通信工程指导教师:李建华 20020501

摘要 《国蠢蜜产管理系绕》莛隽大迄零产学院鏊蠢液产譬理楚竣诗瓣谤篓裁管理软件。燕对鹫有资产豹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亿、电算化”,帮助企攮进行资产总值的动态管理,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国有资产的备项指标管理工作。 在开发过程孛,注纛总体设诗、麓缝齐全、荔誓晏鼹。获传在蒽傣设诗申考瘩应蠢澍子菝震企驻管理软锌豹麓麓范薅,率鬻和发震金娥管理软徉懿理论和方法,充分体现“不断跟踪用户需求,灵涵缀织各种管理信息,辅助企业卓越管理。”这一软件设计思想;谯功能齐全方颂考虑软件满足企业直接使用即可:在易学易用方面考虑软彳譬艘齄被普通人员接受,对话霹极不熟悉戆大受在遴_i建短蠲凑调麓辩可上瓿撵{挈,怼毒谤雾辊萋磷豹入璺茏甓专门培训,通过穰线帮助、使粥手册即可攀援操作要领,达到和实现“无需服务”的最高境界。 本文酋先介绍了管怒信息系统的相关概念,阐明了系统开发的意义并确定了系统舞发豹方法;其次逶遘系绕调套,确立了系统懿嚣搽,建立了系缀躬逻辑模獭并逶过需求分耩对系统遗行了全蔼耱戮橱:该系统怒在充分研究高校仪器设铸、房产管溅实际的基础.t开发的,侧霾实际应用效果。系统构建在计算机局域网基础上,采用Windows98/2000、WindowsNT环境(中文版),PowerBuilder7.0为歼发软件,后台数据摩浆用Sybase瓣AdaptiveServerEnterprise企效缓关系数器簿。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筑溅过程,是以资产编号为擞线索,以资产名称和豳朔为副线索,来输入和输出资产技术资料、资产管蠛信息。凡是输入到数攒摩中的资料和信息,经过处理,都能十分方便地查阅、修改、删涂势援藏蟪掺窝窭来。穰套秘条馋下提供全嚣蟋数据查诲、梭索、汇总、绞计等功能。软件是动生成多静资产统诗壤表,资产务个方瑟静穆况一嚣了然。灵活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可直接为决策提供支持。 《国宥赘产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管理完善翻有资产管理她业已建立的国奄资产管理体制,使簧壤工作规蕊德、自动化。遁过授予不阉餐理人员不嚣懿数援移彀较疆,寒缣涯诗剜嚣{擎麓霆有姿产鬻灌罄门熬套矮管理职权,保证会计辩对国有资产的审核和监督投,保证各级领导的查询及审批权。保证全院国脊资产的物、带、帐相符。为国有资产的无纸化奠定熬础。 关键测:国奏资产,管理系统,系统设诗,数攥麾系统,诤算糗辕韵决策。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报告 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大公报》 披露时间:2007年4月6日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2)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6)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9)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介绍 (10)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10)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15) 第十节 重要事项 (16)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17)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8)

第一节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德豪国际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周茂荣先生因公出国未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并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王宗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长陈伯虎先生、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向荣伟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秦山岚女士声明:保证公司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文名称: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英文名称:WUHAN BOILER COMPANY LIMITED 英文名称缩写:WBC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伯虎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成祥 证券事务代表:徐幼兰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联系电话:(027)87652719 联系传真:(027)87655152 电子信箱:xu_yl36@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10.html, 四、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邮政编码:430070 互联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10.html, 电子信箱:wbgchw@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10.html, 五、 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境内:《证券时报》、境外:《大公报》,登载 公司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10.html,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证券部 六、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武锅 B 股票代码:200770 七、 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8 年4月8日注册登记正式成立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公司最新注册登记日期: 1998年11月16日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中 外合资股份制企业。 公司最新注册登记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鄂总字第002591号 税务登记号码:420106271756432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境内: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国际大厦B座16楼 境外:德豪国际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国际大厦B座16楼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书 项目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具发行法律咨询 中介机构选聘 项目编号:2017-zj-0810-11 2017年 9 月

目录 1.投标须知 (3) 1.1适用范围 (3) 1.2 招标项目内容 (4) 1.3 招标说明 (4) 1.4投标文件与包装 (5) 1.5投标文件递交 (6) 1.6.开标与评标 (7) 1.7招标要求 (8) 2.招标项目概况 (10) 2.1 招标单位介绍 (10) 3.招标项目内容要求 (11) 3.1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1) 4.报价要求 (11) 5. 附件 (12) 附件一 (13) 附件二 (14) 附件三 (15) 附件四 (16)

1.投标须知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的项目主办人和招标人均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请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以保证提交完整有效的投标文件参加竞标活动。 1.1 适用范围及合格的投标人要求 1.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条款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述的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具发行法律咨询中介机构选聘项目。 1.1.2合格的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厦门或在厦门有分支机构),具备就融资工具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资格和能力。 (2)投标人入选厦门市国资委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3)投标人应指定一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团队的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律师应由执业5年以上,由本所合伙人或业绩卓著的资深律师担任,近5年(2013---2017年)对厦门市国有企业融资工具发行出具过法律意见(至少3件),熟悉企业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法律。 (4)投标人及其指定的律师在近5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方案主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信息全过程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管理和监督,以及对企业综合的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价,生成企业的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资产、财务、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一、产权信息管理 通过各级国资委之间,国资委与各监管企业之间的互联,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记载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部过程,加强产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网上完成各级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对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1、产权登记备案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直属企业的产权进行登记、跟踪和维护,建立清晰详细的国有产权记录。 2、产权登记情况汇总 对企业产权登记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产权登记信息,对文件进行归档。 3、统计分析管理 利用产权登记数据,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关统计报表,完成各类汇总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可对这些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推动产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全面实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理顺产权关系。 二、财务状况监督

1、快报管理 1)业务流程 企业财务快报管理用于收集各企业月度财务数据。通过系统将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客观反映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为国资委进一步监督与管理企业提供参考。 企业财务快报管理为月度报表,每月初由咸阳市国资委进行下发,各个企业进行填报,并上报至咸阳市国资委。国资委对所有企业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具体流程如下: ①系统每月下发财务快报; ②企业登录系统,填录报表; ③企业上报报表; ④国资委将审核有问题的报表退回给企业; ⑤企业重新上报给国资委; ⑥所有企业报表审核通过后,国资委汇总本月报表。 2)数据填报 系统可以实现本企业的各项财务数据填报功能。 ①数据保存:保存填写的数据,保存时会自动检查钩稽关系,不满足钩稽关系的数据将无法保存; ②数据重置:将所有报表数据清除,返回未上报的状态; ③数据上报:填报完成并保存后,通过数据上报,即可将报表报送到上级单位,上报之后,本单位的数据将不能再修改。 ④数据导出:可以数据以Excel形式导出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先进法务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6]1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表扬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先进法务工作者的通知 (苏国资〔2016〕111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法治建设,法治意识、法治理念不断增强,依法治企、依法监管水平不断提升。期间,涌现出一批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为鼓励先进,经各单位推荐和省国资委综合评价,决定对南京市国资委普法办等56个先进单位、梁俊等134名先进个人、王会清等19名优秀法律顾问、周

琦等73名先进法务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国资系统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进一步抓好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服务保障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1.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名单 2.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名单 3. 2011―2015年省属企业优秀法律顾问名单 4. 2011―2015年省属企业先进法务工作者名单 江苏省国资委 2016年11月23日附件1 2011―2015年全省国资系统法治 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名单 (56个) 南京市国资委普法办 徐州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苏州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南通市国资委办公室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三)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企业职责 第六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所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 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 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简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内容简述 国有资产是国家赖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基础的作用。由于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成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与保障。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成败,更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新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效途径。因而,通过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不仅会 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 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乃至于动摇中国共产党 的执政基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 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需要拿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一是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过去,不少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采取一对一协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不进场、不竞价,难以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很难判断国有资产是保值增值还是贬值流失,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自卖自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保障;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既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又将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 三是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四是把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让国有净资产的价款中预先扣除,压低了产权转让价格。扣除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或对应价值的资产并不立即付给或明确给职工,而是通过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把这些净资产留给受让方无偿占用。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做的主要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 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 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10.html,)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

武汉港航资源现状简介

武汉地区港航企业资源现状简介 武汉位于长江中游,拥有国内综合运输体系中内河的主要港口和一类开放口岸。武汉市内航道主支贯通,通航里程达5500多公里:武汉两江四岸水域自然岸线总长为349.6公里。目前长江航道武汉至安庆航段最小维护水深约4米, 2015年将达到4.5米,可通航由2000~5000吨驳船组成的2~4万吨级船队或利用航道自然水深通航5000吨级海船。武汉市内拥有超过20个各类港区,生产性泊位超过300个,港区和泊位主要分布于长江上,汉江上的有4个。在长江港区中,阳逻港区及白浒山港区为大型集装箱港区,沌口港区以商品车滚装码头为主。阳逻港区现有集装箱泊位6个,靠泊能力为5000吨级兼顾10000吨级,吞吐能力约100万TEU。在生产性泊位中,固定性泊位约200个,靠泊能力5000吨,年货物通过能力超过5000万吨。 武汉地区港航企业主要有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港集团)、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新港投)、武钢集团港务公司、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联发投)及卓尔集团。其中涉及港口作业的企业主要有: 武港集团是以港口资源为基础,以集装箱和大宗散货装卸运输为核心竞争力,涉足港口装卸、物流、旅游、房地产

等多个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是全国28个主要港口之一,是湖北省最大的公用码头运营商。武汉港务集团前身是武汉港务管理局。2005年6月,由武汉市国资委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合资组建,2011年3月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6亿元,2010年末企业总资产28亿元。武汉港务集团辖九大港区,即金口重件港区,沌口汽车与油品港区,汉阳集装箱与散杂货港区,汉口旅游客运港区,青山矿石与钢材港区,阳逻集装箱港区,左岭危化品港区,花山集装箱港区和拟建的林四房煤炭港区。目前拥有港区面积122.45平方公里,生产泊位51个,岸线全长7579米,库场总面积43.4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20.9公里;锚地3处、基地16个;各类大型装卸机械318台(套);港作拖轮、驳船140艘。最大靠泊能力10000吨级,锚地一次系泊能力70万吨,设备最大起重能力500吨,集装箱吞吐能力150万标箱,货物吞吐能力5000万吨。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长航)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于2009年3月重组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外运长航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大型国际化现代企业集团,是以物流为核心主业、航运为重要支柱业务、船舶重工为相关配套业务的中国最大的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中国外运长航

厦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

厦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 一、市国资委审计查证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2 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5 厦门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7 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9 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厦门中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厦门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厦门南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 厦门银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 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16 厦门利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 19 厦门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21 厦门和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厦门泓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厦门德艺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厦门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25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二、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 1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2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3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4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5 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 6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7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 8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9 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 10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11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12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13 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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