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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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

(2011年6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江苏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是推进“三化同步”的客观要求。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和削弱。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是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目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和城市化加速期,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必须遵循现代化建设规律,坚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尤其要把农业现代化作为“三化同步”的紧迫任务。

(二)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内容。实现“两个率先”,重点和难点在农业农村。没有农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全面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必须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建设以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发挥农业农产品供给、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强化农业在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中的促进作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缩小工农、城乡、区域差距,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新路子,为经济社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农业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加大、挑战增强,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以现代装备

为基础、现代科技为支撑、现代经营为特征,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高、综合效益高的现代农业体系,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农村经济体制,用现代装备武装农业、现代科技提升农业、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现代知识培训农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着力发展优质粮油、设施园艺、规模畜牧、特色水产、休闲观光农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把江苏打造成为全国的优质粮油产业强省、高效设施农业强省、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农业科技创新强省,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五)工作思路。从江苏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农业发展“五个转变”,促进农业增长由主要依靠土地、劳动力投入向依靠科技、投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农业生产由主要依赖自然条件生产向依靠设施的可控生产转变,农业经营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专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由注重农业的一产向促进农业的一、二、三产协调发展转变,农业功能由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向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并重转变。着力提升农业“五化水平”,围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农业规模化水平;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围绕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围绕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提升农业集约化水平;围绕提高农业产业层次,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六)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农业产出效益、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经营、农业设施装备、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支持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农业现代化体

系,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2800亿元,粮食亩产430公斤,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15%,高标准农田比重50%,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78%,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8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65%,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60%,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重60%,农民人均纯收入15000元。

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3250亿元,粮食亩产450公斤,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20%,高标准农田比重60%,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85%,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7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80%,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重80%,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0元。

三、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健全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认真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种植面积,促进粮食稳定发展。把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作为主攻方向,优化品种结构,推进旱粮改水稻、籼稻改粳稻、直播改机插和高产增效创建的“三改一创建”工作,完善主要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优质配方肥、高效低残留农药“四主推”制度,加快粮食高产技术普及化,促进大面积平衡增产,力争粮食亩产年递增1%。

(八)突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活动,重点发展大棚、日光温室等设施,推进高效蔬菜、应时鲜果、食用菌、茶叶、花卉苗木等园艺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提升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水平。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巩固提高河蟹、虾类、贝类、紫菜等主导品种,推广小龙虾等新品种养殖,积极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苗种繁育,加强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改造,提高现代渔业建设水平。

(九)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积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三大载体”建设,建设粮食产业园区,提高市场竞争力。扶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创新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合作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产前、产后环节合作延伸,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市有区域性农产品市场、县(市、区)有骨干农产品市场、乡镇有产地市场、基地有田头市场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态,推行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场地挂钩、电子商务等营销模式,到2015年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超过70%。

(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用药登记、休药期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行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强化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市级中心为骨干、县级质检站为基础、基层速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到2015年全省认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占耕地、水面的比重达到80%。加强农产品品牌创建,鼓励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和名牌农产品,打造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扩大品牌农产品生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农业废弃物再利用、种养业循环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着力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以及病虫害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推广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拓宽秸秆利用途径。到2015年,全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推进村庄绿化,加大生态防护林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林种多样、景观优美的绿色生态屏障。

(十二)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重点发展南京都市观光农业圈、环湖生态观光农业区、丘陵生态观光农业区、沿江观光农业风光带、沿海观光农业风情带、黄河故道田园观光农业带“一圈二区三带”休闲观光农业。扶持培育一批农业产业特色鲜明、乡土文化浓郁、田园风光优美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和示范村,引导广大农户发展“农家乐”旅游。加强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开发多功能、体验型、创意型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新格局。

四、突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围绕种源农业、生物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农业等重点领域,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农业种源创新繁育计划,加大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选育力度,加强蔬菜园艺、花卉苗木、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繁育,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种业企业竞争力。实施生物农业重大技术创新计划,建设生物农业研发平台和生产基地。实施设施农业重大技术创新计划,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种养技术攻关,提高设施农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实施生态农业重大技术创新计划,开展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使用、农作物立体种养、生态安全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攻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流通技术创新计划,大力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贮藏保鲜物流技术研究攻关,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技术水平。实施信息农业技术创新计划,利用物联网技术,开展设施智能生产、精准监测控制、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等技术创新,提高农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十四)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实施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建设,每年重点推广50项农业重大技术,切实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农业重大推广计划为龙头,整合农业科技力量,推进重大技术推广全覆盖。实施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挂县强农富民”工程,推进科技与产业、专家与农户对接,促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拓展“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

服务范围,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十五)强化现代农业人才引进培养。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工程,2020年前引进和培育100个农业科技创新团队、100万持有涉农专业职业教育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代职业农民,培育10万名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培育10万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等经营服务人才,发展壮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人才。创新农业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高端人才境外培训、骨干人才院校培训、职业农民市县培训的分级培训模式。充分发挥涉农职业院校、社区教育学校和农广校优势,加快培育与发展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职业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素质。

五、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十六)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形成功能齐全、长效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全面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改造、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圩区综合治理、小型泵站改造、小农桥改造等水利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强化灌区用水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深入开展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建立河道轮浚和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管理养护常态化、制度化。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十七)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实行统筹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综合治理,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按照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标准,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每年建设高标准农田150万亩,提高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比重。加快推进丘陵山区、沿海滩涂、黄河故道、高沙土地区和采煤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土地整治和中低产田改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十八)大力发展农业现代装备。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尽快实现稻麦生产全程机械化,着重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推进设施农业建设,积极发展钢架大棚、日光温室及遮阳网、防虫网等设施栽培,推广微滴灌节水灌溉,提高栽培管理水平。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推进畜禽规模养殖,配套建设喂料饮水、环境控制、产品采集、粪污处理、疫病防治和生产监控等机械化自动化设施设备,提升畜禽健康养殖水平。加快发展高效设施渔业,积极推广微孔增氧设施,推进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冷链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推进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提升气象为农服务水平。

(十九)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技术融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业。加强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进村入户,到2015年全省行政村通光缆、自然村通宽带和有线电视实现全覆盖,基本建成村级信息服务平台,农业信息化服务覆盖率达到90%。加大农业信息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加快传感、通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步伐,大力发展智能农业、精确农业。

六、大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健全基层农技农经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有先进手段、有优良人员、有规模示范基地、有严格责任制度、有稳定财政保障的“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人员聘用、绩效考评、推广责任、知识更新、多元推广服务“五项制度”,切实履行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到2015年“五有中心”比重提高到90%以上。重视加强村级农技服务,力争3年内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农技人员开展服务。推进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加强乡村兽医队伍管理。强化基层农经综合服务阵地建设,开展农村政策咨询、农民负担监管、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委托代理等农经综合服务。

(二十一)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标准化、运作市

场化”要求,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高为农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种养大户、农机手等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扩大覆盖范围,实现乡镇专业化服务组织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力争每个行政村都有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为行业内企业和成员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联合协作,提高整体服务能力。

(二十二)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面向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开展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民教育培训等服务,探索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推动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加强为农服务网、“12316”农业服务热线、农家致富手机报等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进农产品网上销售。加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为农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为农服务作用。引导支持各类服务组织从单个环节服务向综合性全程服务发展,开展一条龙全程服务。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特点,结合农业现代化建设需求,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七、着力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

(二十三)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社会管理一体化步伐,有序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城乡空间结构合理布局、要素资源优化配臵、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共享,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全面开展环境整治,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

(二十四)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

占用税、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兑现落实。积极发挥公共财政导向作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对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扶持成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十五)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因地制宜发展劳务合作、富民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等其他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对农户的覆盖率和带动力,力争全省农户参加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比重每年提高4个百分点。培育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带动创建一批市级、县级示范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健全完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营销,鼓励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合作社党建工作,积极推进党建强社、合作富民。大力发展土地集中型、专业合作型、统一服务型等多种类型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二十六)健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平等权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二十七)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落实奖励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其金融为农服务主力军作用。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快对

全省乡镇“全覆盖”步伐,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逐步向高效设施农业产业延伸,加大保费补助力度,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住宅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强化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

八、加强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作为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紧密结合起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农业现代化工程有力有序推进。建立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目标责任制,将农业现代化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涉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合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探索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下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子。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各市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十)开展监测评价。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农业现代化进程不一,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农业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认真做好监测评价工作,准确把握发展进程,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由省统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委研究室、江苏调查总队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评价考核工作,制订考核细则,每年进行监测公布,确保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7a9877214.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制定的《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林厅、 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2007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改厕进程,规范改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户厕的改建和新建,包括卫生改厕、一池三改、新(翻)建农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等。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改厕工作以教育为先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不卫生习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农村改厕任务。 第六条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计划,协调卫生、财政、环保、农林、建设等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改厕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改厕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卫生改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监测体系。 第八条农林部门负责“一池三改”工作,提高农村沼气改厕覆盖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7]1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9.11 【实施日期】1987.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87]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地域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街道、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它地名书刊。 (七)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对加入 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1.21 【实施日期】2001.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办发〔2001〕23号200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为江苏在更大范围内、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为了加强对“入世”工作的指导,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同志同意,现将《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江苏综合实力较强,开放程度较高,必须根据“入世”新形势新特点,抓紧利用“入世”过渡期,加快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同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在迎接挑战中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促进大发展。为加强应对“入世”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 一、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政府要在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经济运行机制、培育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付出更大努力。清理并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凡是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调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应尽快退出。以放松市场准入为重点,对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公平、便捷、周到的服务。改善宏观管理,加强对经济运行特别是开放型经济的分析和预测,提高快速应变和防范风险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劳动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体改办、司法厅、统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近期工作重点:一是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情况和中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调整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内容,完成省、市、县相关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09-14 10:2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网上潜水很长时间才找到的全文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重点、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同时,在改革中要力求协调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的关系。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改革,使人民群众看得到变化、感受到实惠,真正体会到医疗设施改善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寻医就诊方便了,看病费用降低了,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 《实施意见》分别确定了到2011年和202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建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重点推进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是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重点推进为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3〕13号 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 —1 —

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 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 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 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 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 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 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 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 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 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 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 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 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 —2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94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 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体现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根据部门职责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二)结果导向。通过绩效管理,将群众满意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和结果,注重政府工作的公平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公众参与。突出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统筹协调。把绩效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总体部署,充分运用省有关方面的考核和评议成果,逐步整合各类考核资源,统筹组织实施。 (五)公正透明。建立健全评估机制,绩效管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绩效管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稳步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联系部门工作实际,先行试点,积极创新,逐步完善,努力实现政府绩效管理的全覆盖和制度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包括目标规划、过程监管、绩效评估、持续改进4个主要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 第二章目标规划 第六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个性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创新创优目标和工作满意度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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