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

论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
论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

论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

摘要: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药品广告的问题关系人们的安全用药、合理用药。药品广告具有鲜明的特点,我国规范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没有统一的药品广告法,因此,为了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有序的药品广告市场,建立药品广告法,转变药品广告监管模式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监管;市场监管;药品广告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

一、违法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

现行的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加强了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的检查处罚权力,对防止和杜绝违法药品广告,促进药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2)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广告;(3)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4)使用过期失效文号、伪造、冒用批准文号发布广告;(5)禁止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种,如治疗肿瘤、调节和增强性功能等药品广告的违法发布;(6)食品广告做药品疗效宣传;(7)利用专题报道、人物专访、健康专题讲座等名义进行药品宣传。

二、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原因

(一)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中债资信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 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的热烈讨论,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展开大范围的探索并陆续付诸实践。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此框架下共同合作,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积极协调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各国和地区按照G20路线图设定的改革方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立法改革的步伐和节奏,相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作为现代评级行业诞生地、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爆发始源地的美国所采取的监管改革较具代表性,故本文重点对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框架演变历程 (一)21世纪前美国评级机构几乎游走于联邦监管外 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成立初期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评级机构声望渐起,监管机构才开始予以重视。1930年货币监理署于监管规则中首次引用信用评级来限定投资范围,以发挥其对投资者的参考作用。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首次在其制定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使用了“NRSRO”一词,并通过向特定评级机构发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确认该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国内大部分重要使用者承认为可靠的,从而授予该评级机构以全国统计信用评级机构(NRSROs)的资质。首批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经过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三家国际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 此后,联邦和州立法开始广泛地引用“NRSRO”,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如《1933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SEC制定的规则。但是,相应的监管制度却几乎空白,甚至有SEC制定了规则 Rule436(g)将评级机构明确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专家责任之外。加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美国的评级机构在2001年之前处于弱监管状态。 (二)安然事件后逐步强化监管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敲响了警钟,人们恍然发现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级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药品广告作为传播药品信息的一种方式,不但起到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药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企业促销的一种主要手段。随着广告效应带来的巨额利润,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违法药品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构成了威胁,也给各级药监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制不适应药品广告管理要求。《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由此可见,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这种责权不统一、

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 2、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督,除了《广告法》规定由县以上工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外,《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还规定了药监部门对批准的药品广告有检查权。但这些权力仅限于省级药监部门享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公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发布以及提出建议等;而对市、县一级药监部门的职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针对市、县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市、县药监部门除了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外,不能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这无形中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 3、药品广告的审查环节欠完善。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只要经过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并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主就可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应媒体上发布(异地发布广告须经广告发布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不需到发布地市、县药监部门履行任何手续。这些规定虽然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产生不小漏洞,一些广告主利用广告发布者对药品广告管理规定不熟悉及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甚至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

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题

《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题 一、填空题 1.广告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方面。 2. 广告经营的审批制度,即是广告经营许可制度,这里是指广告市场的准入制度。 3.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或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4.按国际惯例,广告公司为客户代理媒介广告,一般向广告主收取佣金比率为 15% 。 5. 虚假广告是广告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也是广告监督机关查处的重点所在。 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7.如果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当,可以向其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在发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应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 “广告”或“AD”字样。 二、单选题 1.广告业务的档案保存时间最少为(A) A.1年年年年 2.以下哪项不属于广告监督管理的范畴( D ) A.政府的行政管理 B.行业的自我规范 C.公众的社会监督 D.法律的刑事制裁 2.在我国最为重要的广告社会监督管理的主体是( A ) A.消费者协会 B.新闻界 C.竞争对手 D.广告主 3.以下哪项不是属于广告经营者的类型( C ) A.综合型广告公司 B.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C.专营广告发布的媒介单位 D.个体广告经营户 4.以下哪项属于广告合同的约定解除( D ) A.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示履行; D.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按条件解除合同;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

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我国药品广告现状分析及对策

论文提纲 1、我国药品广告现状 1、1违法与虚假广告泛滥 1、2广告风格 1、3广告观念 2、针对现有状态得对策及建议 2、1统一药品广告审批监管部门 2、2制定药品广告管理条例 2、3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2、4发挥群众监督管理作用 总结 我国药品广告现状分析及对策 13秋药学(专科) 摘要:“广告就是企业得化妆师”,广告作为在市场经济中宣传促销得一种手段,为企业打开市场起到了一定得作用。但就是药品不同于一般得商品,它得价值在确保群众身体健康这一特定用途上。近年来,伴随激烈得市场竞争,我国得药品广告无论在数量上还就是表现形式上,都得到了迅猛发展,药品广告得存在就是医药经济发展得客观必然结果。然而虚假、违法广告得大量存在,使公众对药品广告得认同度较低,面对现今广告得文化氛围低,创新性低得现象就是得药品广告发展颇为迫切与艰难。 关键词:药品广告违法广告认同度创新性 随着市场经济得发展,药品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国内各大药品业都在努力提高企业知名度,打造企业品牌,药品广告成为各药品企业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得重要手段,不可否认,药品广告在减少而您们选购药品时得盲目性,促进新药推广方面起到一定得积极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得方便得同事,还要面对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得伤害,如何保证信息传播得真实可靠成为了一大有待解决得问题。 1、我国药品广告现状 1、1违法与虚假广告泛滥 2001年9月1-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全国各省(区、市)得30

家晚报(除甘肃省外)发布得药品广告进行了检查,30家晚报共发布药品广告1318个,违法发布得有957个,违法发布率73%,2002年7月15-31日,又对全国各省(区、市)得这31家晚报进行了一次重点检查,31家晚报共发布药品广告1572个,违法发布率86、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2年1月-9月对全国45家频道、电视台播放得3万多次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其中竟有2万多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62%。而2003年得违法药品电视广告违法率更就是高达76%。该局还在2004年6月-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得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这一违法比例在2003年为84%,在2002年也高达91%。因此,无论从以上SFDA得统计数据还就是从百姓对于虚假药品广告得主观心理感受上瞧,我国目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得现象已非常普遍,药品广告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制药企业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广告经营单位法制意识淡薄以及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管职能分离等诸多原因,有些制药企业利用政策空隙或者经销商人脉资源创造各种政策便利,公然在地方电台、电视台及报纸等媒体,散布各种扩大治疗效果或虚构治疗效果得广告,以达到销售药品得目得。就目前得药品广告来瞧,过分地、不切实际地吹嘘自己产品、夸大治疗效果得虚假宣传十分普遍。消费者使用后未获得广告宣传得效果,自然会降低消费者对广告得信任程度,同时下降得还有消费者得忠诚度。 1、2广告风格 中国观众大多喜欢瞧西方广告,因为它们往往都很幽默、风趣,接受起来很轻松、惬意。相反,国内得广告则显得有些拘谨、放不开,给人得整体印象就是过于凝重。广告很难超越商品本身。比如做药品广告,就一定要通过推荐者把某种药品得功能、疗效说出来,对应着广告表现出得疾病症状,试图让观众记住此药得用途,而不就是给观众一种视听享受,让她们因为对广告得记忆而对药品产生深刻印象。 1、3广告观念 中国人得处理方法则相当“灵活”。这种“灵活”更多得就是一种认识不到位、考虑不周全得“灵活”,就是一种自身能力有限、根本无暇顾及其它得“灵活”。因为参与市场得三方(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广告媒介机构)都将广告作为一个赚钱得工具或途径,为了各自得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市场规范为代价。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在一些城市试行广告代理制,到了十多年之后得今天,仍就是步履维艰 2、针对现有状态得对策及建议 2、1统一药品广告审批监管部门 改革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体制,将药品广告得审批权与监管权统一,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得监管部门,对全国各类广告负责监查,工作量大难以专注于违法药品广告得处理上,并且缺乏医药方面得专业知识,对如何判断违法违规药品广告方面存在困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专业化得部门,对药品广告内容与管理上把握更权威、更准确。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药品广告审批建立得审批备案制度,能够对违法药品广告宜传及时做出反应,直接追究药品广告主得责任,从中省去以往由药品监管部门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得中间环节,防止监管、监查得时间滞后性,及时切断违法药品

电视台广告播出审查制度

XX电视台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台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台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二、凡在XX电视台广告部办理广告播出手续时,广告客户应提前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发布手续;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程序分为三级审查,四个阶段: 1. 初审:业务经办员审核。广告部业务经办员准备齐全该客户(药品、保健品需有:广告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医疗广告需有:广告审查证明、执业许可证)资料,填写《安宁电视台广告承接审核表》,在对广告内容初审后交由广告部主任复审。 2. 复审:广告部主任审核。广告部主任审核该广告播出内容是否与批文内容一致、批文是否过期,通过后安排制作,然后交广告审查员三审。 3.三审:广告审查员审核。广告审查员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

并对广告播出画面进行上述审查后,交由台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 4. 电视台领导对以上审查提出意见,最终做出审查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并签署意见。经台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特殊情况,应报工商部门审批。 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XX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 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台节目的播出质量。 七、有关承接登记和审查过程的记录材料在决定承办或不予承办后,须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XXXX广播电视台 2012年10月

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 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监管论文

多措并举强化药品广告监管 药品是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医药产品也越来越丰富。真实合法的药品广告对药品的普及上市和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轻者服药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乃至生命。近年来,药品广告泛滥成灾,打开电视,铺天盖地的药品广告扑面而来;买份报纸有一半的版面是医药广告;漫步街头,还是免不了受药品广告的侵袭。违法药品广告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阻碍了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整顿违法药品广告已迫在眉睫。 一、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违法药品广告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广告,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广告,异地发布广告未经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备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不难发现,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或生产厂家销售员擅自印制药品广告小报,且在药品经营企业营业店堂内对购买药品的患者和向街道上过往的广大群众进行发放;有的广告药品还附有一些宣传刊物;有的在营业店堂内擅自张贴或摆放药品广告等。这些违法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毫无保证,广告药品的质量自然也得不到保障。 2、任意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主要包括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药品作用;增加适应症,进行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删改已经审批的适应症内容等等。我们在监管中发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发布药品广告时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宣传,如对蒙药、藏药宣传--可以根治风湿、类风湿、高血压等顽固性疾病,或者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和适应症,渲染药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广大患者。 3、处方药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生产企业的销售员以集会的方式宣传处方药;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擅自在营业店堂内张贴和悬挂处方药的广告;有的企业还印有宣传单。如治疗乙肝、糖尿病药品广告屡屡在广告媒体出现。 4、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发布药品广告。我们在监管中经常遇到,药品广告主与经营者利用名人和患者作广告,有的截取“新闻节目”中医药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的部分语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广告法律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论文.doc

广告法律制度的回顾与展望(1) - 【摘要】广告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规范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的广告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指出了现行《广告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予以了展望。【关键词】广告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前景展望一、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冲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壮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

广告法律法规

广告法规管理 1.广告——广告一词是个外来语,源于了拉丁文,意为注意。广告即为“广而告之”,也是广泛的向公众告知某事以引起注意或了解。我国《经济大辞典》中把广告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指唤起人们注意某项特定事务的一种手段,狭义指通过各种媒介向用户或指定消费者宣传商品或劳务,以促进销售或扩大服务的手段. 2.广告法规管理——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简而言之,广告法规管理就是以广告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3.控制职能中的偏差是——这里的说的偏差,主要是指广告活动中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违背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4.广告行业的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广告业者,从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的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5.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的主体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制度是围绕广告审查的内容和环节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定,是广告管理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6.新闻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即新闻广告。新闻广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采编、新闻报道的名义经营与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用或进行有偿新闻的行为。 7.广告监督管理——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广告发展的需要,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规范、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的有目的的管理活动。 8.广告的性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广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性质取决于其产生的相应的经济基础。 9.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法律特征——(1)广告主是广告活动意向的发动者。广告活动的目的是在于推销广告主的商品和服务。(2)广告主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等。(3)广告主一般委托他人,即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广告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并用广告经营者支付广告费用。(4)广告主也可以利用可能的条件和机会,不通过广告经营者,在自有媒体上进行自我宣传,这种自我宣传也是广告。 10.广告媒介选择的标准——(1)媒介的威信程度(2)媒介的普及状况与普及的社会阶层(3)媒介的被触收状况(4)媒介的使用条件(5)媒介的相对广告费用(6)媒介的效果 11.广告的作用——广告被形象的比喻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精神文明程度的“风向标”,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度量计”,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广告的作用突出表现为(1)传播市场信息,加速商品流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指导消费,创造并满足大众生活的需要;(3)有助于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4)沟通国际商情,促进对外贸易发展;(5)美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2.道德规范包括的内容——(1)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2)广告经营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3)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4)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参与广告活动的道德规范。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20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自从1848年世界上第一个较为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诞生至今,在建立和发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世界期货市场作为分散风险、发现价格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创新发展,交易品种推陈出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2018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 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 2018-12-26 16:09:53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2007 年 3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发布,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互联网广告审查标准

网络广告审查标准 一、严重违法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为加大对网络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促进我市网络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以下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我市广告行业经营秩序的八类违法情形,列为严重违法,作为整治重点。 1、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虚假用语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定用品”、“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认证合格产品”、“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际产品”、“世界卫生组织唯一指定09年特供新药” “最轻松减肥法-魔茶贴贴瘦全身赘肉,一贴就瘦;100%安全有效;10-30天排除肥根不反弹” “一周减4斤,绝不反弹,100%有效” “安全率100%,1天见效” “唯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家中药保护阳痿早泄专用药品”、“阴茎增大20%,增长2-3厘米”“天天涨停板,20个交易日内120%利润的短线黑马” “一天赚1万”、“1折电话卡” 2、使用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3、非药品类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

用医疗广告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无生产批文、广告批文发布广告的。 5、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6、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保证疗效、夸大功能,如使用“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用语。 7、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宣传的治疗下列疾病的医疗广告: 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8、广告主没有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一般违法广告审查标准(常见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用标准) 1、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广告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3、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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