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3讲课教案

经济法2-3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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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1、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不平等主体之间纠纷性质:必经复议、选择复议)

二、仲裁

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2、不适用: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要点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要点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要点】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要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特例】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链接】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

(二)审判制度

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提示】下列1-7种均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易出判断题)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也称时效期限)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链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四、行政复议—行政机关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中职 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的产生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3、调整对象 4、地位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 1978年十五大 XX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证券交易知识》培训教案

声明:本资料由大伙儿论坛证券从业考试专区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证券从业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下载 大伙儿论坛,全免费公益性考试论坛,期待您的光临! 2009年证券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知识》章节精选讲义证券交易知识: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差不多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 1、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买卖活动。

2、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3、证券交易的三大特征:流淌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进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三)证券交易的三大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重点,考点众多,请同学们认真阅读)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三)基金交易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权证交易 2、金融期货交易 3、金融期权交易 4、可转换债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一)现货交易

(二)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三)回购交易 (四)信用交易 四、证券投资者 1、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 2、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差不多途径有两条。 3、限制成为证券投资者的范围。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 五、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重要知识点,考点)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注意证券公司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 六、证券交易场所 1、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 2、证券交易场所的作用。 证券交易场所能够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证券交易所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证券法教案

相对于现行制度而言,预披露提前了公开披露文件的时间。 优点: 1 发行审核:在发行申请人的申请被受理后就将有关的文件公之于众,可以对发行审核工作形成监督,避免审核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 2 提前披露,公众可以对发行申请人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举报,是核准机构能够提前了解、调查有关情况,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效率。 3 公众:提前了解发行文件的内容,有助于进行投资决策。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生命力之所在。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进行的直接向广大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公告发行文件,比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使投资者了解筹资目的、用途、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等。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发行价格的确定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三方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股票发行后在市场上的表现。发行价格定得过低,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人筹集资金的需要,不仅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将增大成效的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风险(一般情况是包销),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因此,合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顺利发行,以及股票未来在市场上的表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我国股票都是采取溢价发行的。溢价发行股票的,在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发行人想把假定的糕点(多圈点钱),证券公司总想把价压低(因为他要承担买不出去的风险)。结果往往要由双方根据双方的因素讨价还价,发行公司自身:的素质(包括行业前景、盈利水平、市场竞争地位等)、同类公司市盈率水平、竺承销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经验等条件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发行价格。这样形成的价格对双方都比较公平,既满足发行人的需要,也符合承销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采取溢价发行的,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价格。不能由一方私自决定。 不得预留证券要求在承销期内,如果有人愿意购买证券,必须向其销售,不得故意保留,贷承销期已过,行情看涨,在以市场价卖出,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是国务院证监会负责审核股票发行的具体职能机构,所有提交证监会的股票发行申请都必须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核。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有利于提高发行核准过程的透明度 经济、金融、贸易、财会,股票发行面广,涉及的问题多,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有利于保证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质量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经济警察”的职能,让证监会解脱出来进行宏观的监管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障关系 四、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二)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非指定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有体物 2、经济行为、3经济信息、4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类1、行为2、事件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实施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三、代理 1、代理的特征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三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物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季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 3、登记注册 第四章公司法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行为能力:5.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A: 规章:4.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高一政治上学期优秀教案

高一政治上学期优秀教案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高一政治上学期优秀教案》的内容,具体内容:政治教案是高一政治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一系列行为方案,能够给教师上课有一定的根据,那么高一上学期有哪些优秀教案可供借鉴呢?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政治上学期优秀教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政治教案是高一政治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一系列行为方案,能够给教师上课有一定的根据,那么高一上学期有哪些优秀教案可供借鉴呢?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政治上学期优秀教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一政治教案(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市场主体、企业、股份公司、股票、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阐释企业必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阐释企业依法竞争、优胜劣汰,出现破产、兼并是必然的。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通过结合《公司法》学习企业有关知识,使学生了解企业成为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今后如果申办企业、公司,至少先准备这些条件,也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2、通过结合《证券法》学习股票的基本知识,引导学生分析与股票有关的现实问题,增强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以及学会

运用基本知识、原理,分析现实经济问题; 3、通过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教学,加强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懂得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进而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 4、通过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在研究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企业亏损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懂得成功的企业必须要有高素质的经营者,培养学生社会实践的能力,收集、整理的能力,懂得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观察、说明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理论学习以及社会调查、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切体会到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激发爱国主义情感,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及其光明前景,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增强改革、效率、竞争、法律意识。 教材分析(一) 一、知识结构: 第一节: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主要有四个框题。首先从一般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和企业法人,在此基础上重点讲解了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公司和公司制,介绍公司的含义、特点和我国法定的两种公司形式;然后从一般企业过渡到特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概括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阐明必须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最后回答如何搞活国有企业,重点分析了企业兼并和破产这两种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措施。本节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联系采取从一般到具体、从整体到个

商法二之证券法教案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 [序] 一概述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要紧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二参考教材 徐杰主编:《证券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第二版。 三其他参考书目 1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 郭锋著:《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 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 梅君等编写:《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 (台)林国全著:《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8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讲义正文]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和差不多原则等问题。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本课程内容导入: ##报道:“虚假信息披露考验保荐制琼花国债丑闻重创中小企业股” ##案例:“股民一审赢下大庆联谊” ##案例:“两基金起诉银广夏标的2.46亿” ##报道:“国务院高度关注股抵债秘密成行” 本节要紧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概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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