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征求意见反馈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附件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食品产品标准 1阿胶及其制品制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中国保健 协会 2燕窝及其制品制定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3植物蛋白肽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 学技术学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修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食 品工业协会、江南大学 6《砖茶含氟量》(GB 19965—2005)修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7托幼机构儿童餐营养操作规范制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8 创伤、手术等应激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 方食品 制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9食品添加剂甲醇钠制定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华东理工大学 10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制定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1 食品添加剂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 盐 制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工业大学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12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3食品添加剂茶多酚棕榈酸酯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科技大学 14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科技大学 15食品添加剂越橘红制定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 酸钠》(GB 1886.1—2015) 修订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铵磷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通常是硬化植物油)经甘油解制成脂肪酸甘油一酯和甘油二酯的混和物,用五氧化二磷进行磷酸化反应,并用氨中和而得的食品添加剂铵磷脂。食品添加剂铵磷脂为油质状的半固态。 2结构式 其中,R可以是甘油一酯或甘油二酯。 3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技术要求

附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A.2 鉴别试验 A.2.1 磷酸根的鉴别方法 A.2.1.1 试剂和材料 A.2.1.1.1 无水碳酸钠。 A.2.1.1.2 硝酸。 A.2.1.1.3 钼酸铵溶液。 A.2.1.2 鉴别方法 称取1g试样,置于瓷蒸发皿中,加入2g无水碳酸钠,在电炉上加热灼烧,冷却后用5mL水和5mL硝酸溶解残渣,加入5mL钼酸铵,加热至沸腾,产生黄色沉淀。 A.2.2 脂肪酸和铵离子的鉴别方法 将1g样品和25mL的0.5mol/L乙醇脂肪酸钾加热回流,冷凝器末端会溢出氨气,并能使石蕊试纸变色。回流1h后冷却残余物为钾皂。 A.3 磷含量的测定 A.3.1 试剂和材料 A.3.1.1 硫酸。 A.3.1.2 硝酸。 A.3.1.3 高氯酸。 A.3.1.4 钒酸铵-钼酸铵溶液:分别用水溶解20g钼酸铵和1g钒酸铵,将两溶液混合,加入140mL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混匀。 A.3.1.5 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2.00 mg]:将磷酸二氢钾(KH2PO4)在110℃烘2h,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取3.835g (精确至0.0005g),加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1.6 五氧化二磷标准工作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0.2mg]:准确吸取50.0mL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于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波长范围包含420nm。 A.3.3 分析步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为了满足中国临床病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需求,大力在中国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为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体系,经申请立项、审查,本标准于2011年由卫生部批准立项,项目编号SP AQ-2011-35。 参加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和上海华东医院等。参加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杨晓光、张坚、韩军花、薛长勇、孙建琴、满青青、宋鹏坤、邓陶陶、石磊、冯冰、杨丹、张文红等。 (二) 简要起草过程 1. 2008年12月:由主要起草人牵头于2008年12月向原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委会申报立项。 2. 2009年12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的工作会议。工作组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的起草进展情况向卫生部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特别邀请了食品卫生委员会秘书处、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北医三院的临床营养专家。各位专家对于该标准的草稿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2010 年10月19日-2010年12月10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起草工作组向25家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征求该标准草稿的意见。起草工作组共收到16家企事业单位的42条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及修改。 4. 2012年3月30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起草工作组组织专家研讨会,邀请国外专家,分享和交流国外的经验,深入探讨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邀请临床专家,介绍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国临床应用的必须性,并对临床的经济学效益进行分析;邀请质检总局的专家参会,讨论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方面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交流。 5. 2012年6月12日:起草工作组再一次进行内部讨论,就一些意见达成共识,并决定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尽快完成后上报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以申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制订情况 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要求进行编写。起草工作组收集了国内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也参考了欧盟、CODEX、美国、澳新等国家的相关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1岁以上有特殊医学营养需求人群食用的配方食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0.5 蔬菜及其制品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0.3 豆类蔬菜0.2 蔬菜制品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0.1 浆果、葡萄0.2 水果制品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1.0 干制食用菌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0.2 薯类制品0.5 藻类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0.2 肉制品0.5 内脏及其制品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5 其他乳制品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0.2 皮蛋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1.0 食用盐2.0

食糖、淀粉糖0.5 花粉0.5 蜂蜜1.0 焙烤食品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0.05mg/L 固体饮料1.0 其他饮料0.3mg/L 酒类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1.0 冷冻饮品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由卫生部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发改委预计二季度粮价略涨专家称对CPI影响不大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改委指出,预计二季度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将继续稳中略升,而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呈低位波动态势。一方面,我国粮食连续六年丰收,产需平衡有余,今年夏粮播种面积增加。虽然西南地区遭遇严重旱灾,但对全国粮食生产影响不大,国家拥有足够的粮源调控市场,有利于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另一方面,从国际市场看,世界粮食市场仍保持供大于需的格局,库存增加,价格上涨乏力。北京中期期货研究所所长王骏分析指出,二季度粮价整体略微走高对CPI整体水平影响微小。 人民币5月或重启升值之旅 4月贸易逆差大幅缩水 来源:搜狐财经 月份出口数据将在5月10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然而市场已经提前嗅到了气息。出口温和,但进口强劲,3月出现的贸易逆差将在4月份重现。另一方面,受访的大部分专家均认为,备受关注的人民币汇率也将在第二季度重启升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报:集团领导- 1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

【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xx]xx 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 5 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 5 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xx 年xx 月xx 日 xxxx 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 函复如下: 1 、根据第5页“3.2. 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i 级和ii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 、第 1 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 、第2页第 2 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 5 、第 4 页第12 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规范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系列(2010版,有更新)

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汇聚行业英才,推动行业发展。 ╔------------------------------------------------------------------------------------------╗ ┆食品资讯法律法规食品技术质量体系检验技术┆ ┆食品标准食品资料仪器设备食品图库食品安全┆ ┆食品人才专业英语食品网刊食品课堂食品专题┆ ┆食品网址食品论坛食品家园考试中心培训中心┆ ┆食品词典食品书店食品百科数据库行业知道┆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系列 (2010版,已根据卫生部2010年5月26日勘误说明进行更新) 此标准汇编由食品伙伴网整理完成,欢迎下载。本汇编共收录2010版的GB/T 5009系列标准7个,pdf格式,有书签方便查看,共计68页。 标准目录: GB 500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 5009.3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5009系列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汇编中收集的所有标准均来源于互联网,仅供食品同行交流学习,请勿作他用,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foodstandard@https://www.360docs.net/doc/7b4469284.html,,QQ:3639866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Raw milk (第一次讨论稿)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 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奶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本标准 与GB19301—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生乳”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检验方法。 ——修改了“杂质度”限量值。 ——修改了“脂肪”、“相对密度”、“酸度”、“体细胞”检测方法引用标准。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限量值,增加了“体细胞指标”限量值。 ——增加了“蛋白质”、“脂肪”、“微生物指标”和“体细胞指标”的分级。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n33-1977、GB 19301-2003、GB 19301—201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乳,不适用于即食生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乳 raw milk 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内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4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4.5 微生物和体细胞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和体细胞限量 4.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6.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6.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等 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12-31 2014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筋制品 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 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193.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 15193.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GB 1519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B 15193.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GB 15193.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GB 15193.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GB 15193.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GB 15193.1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 GB 15193.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基因突变试验 GB 15193.1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毒物动力学试验GB 15193.2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 GB 15193.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受试物试验前处理方法 GB 1520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16-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 二) 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 三) 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四) 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

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 一) 跟踪评价任务; ( 二) 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 三) 承担单位; ( 四) 完成时限;

意见反馈公文格式范文三篇

意见反馈公文格式范文三篇 关于民主评议政风征求意见函 各有关单位: 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县政府办公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政府办公室政风建设,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办公室,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找准本单位在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便有针对性地及时整改。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你们根据对我办的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征求意见表》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判,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敬请于7月15日前将《征求意见表》(表一、表二)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给我们,对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采纳,认真整改;对反映的问题将逐一核实,及时处理。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回函寄: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__:xx 传真:xx

电子信箱: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办公室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成效,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三个服务”,现请你单位就以下方面对我办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工作谋划和政策水平方面。协助市政府制定实施的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上级精神、符合我市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没有偏离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全市大局;如有,应如何改进。 二、服务方面。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改进。 三、组织协调方面。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工作协调时,有无不当和失策问题,应在哪些方面予以改进。

四、抓落实方面。在围绕大局抓好落实以及领导批示事项的督查督办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方法不当和落实不够问题,应如何改进。 五、工作质量方面。办文、办会、信息采集、值班联络等日常运转方面是否严谨规范,效率如何,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和改进。 六、作风方面。能否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有没有作风不实、风气不正、不按规矩办事问题;如存在问题,最好能提供具体情况。 二0xx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对有关企业在座谈会上提出的问题的反馈意见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把关服务水平,有效促进浙江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落实“高效率运转、高质量服务、高要求管理”的工作目标,我局于6月27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召开了在杭重点进出口外贸公司代表座谈会和在杭重点进出口生产企业代 表座谈会。会上我局认真听取了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本着切实解

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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