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案例1、

房地产商以自己无证售房为由状告业主房屋销售合同无效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的情况下,因缺乏开发资金而与众多业主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足额房款。在房屋施工完成后,房屋价格大涨,该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而向业主出售房屋构成了违法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一审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请从民法角度对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予以评判?(二审正确)

引导案例2:

1995年6月某一天,某少年艺术团在某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文艺演出。在演出进行过程中,有一记者上二楼拍摄演出。由于二楼走廊灯光不明亮,且文化活动中心二楼的安全保护设备不完善,该记者在二楼拍摄行走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不幸巧合砸到了一楼正在观看演出的一位14岁学员身上,导致该学员受到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该学员的不幸死亡,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何在?

引导案例3:

男甲与女乙系夫妻,生有儿子丙,家有住房2套和存款若干万元。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甲与乙、丙产生了很深的矛盾。甲在得知其已患绝症重病后立下一份遗嘱,将其遗产都留给张某。甲死亡后,乙、丙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和分配发生纠纷。

此案中,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引导案例4:

甲雇佣乙到自家承包的农地里干农活。乙在干农活过程中,因天突然下暴雨。乙匆忙回家,在乙回家的途中,突遭闪电雷击而死亡。乙的家属要求甲赔偿。

此案中,乙的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的分析和解答,涉及到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得以产生,具有其充分的正当性根据:

其一,民法基本原则补充民法规范。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利益的及其广泛性、复杂性与民法规范(法律规定、法条)的有限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其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需要借助民法基本原则予以高度、集中概括和体现;

其三,民法为了适应调整民事主体民事关系的需要,而把原来的某些道德原则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

其四,民法规范的设计(民事立法)、民法规范的实施(民法实施)、民事主体对民法规范的遵守(民事守法)需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的指导思想和指南

其五,民法规范(民事立法)漏洞的弥补需要借助于基本原则作为填补工具

其六,司法实践中个别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欠缺民事法律的直接规定性,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量权,即赋予法官处理案件的一定的灵活裁量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并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特征:

1.抽象性

即是对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高度抽象概括,表现为抽象的原则。

它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它是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2.普适性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涵盖性,所以,能够存在于和适用于民法的几乎所有制度和规则之中。

3.指导性

即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守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统帅性

(由于它体现了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内容和要求,所以,)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同时,它也是构建民法制度体系的基石。因此,它统帅着民法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所以,)它对民事立法、民法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尽管它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但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抽象的约束性或者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像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那样的具体约束力,而是一种抽象、概括的约束力。)

3.民法解释的准据功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复杂,民事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新的问题,在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民法进行解释。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

4.民法漏洞的补充功能

由于各种原因,民法中难免存在漏洞或者缺陷,对此,需要对民法漏洞进行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即具有补充民法漏洞的功能。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平等原则的立法确认。

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3.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但不是结果平等,结果不可能平等,强调结果的平等是另一种不公平)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但对“民法上的弱者”予以特殊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或者私法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确认。

民事主体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独立、自由、自主,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据此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可以通俗地表述为:自己的命运自己自主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的自主性决定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

其一,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地选择、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参与什么内容的民事活动,与谁进行民事活动等。

其二,民事主体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受他人胁迫或者约束。

其三,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重要根据之一。

其四,民事主体应当承受由其自主意思所决定的民事活动的结果或者后果。

(补充: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无平等原则则无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平原则的立法确认。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公平理念和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衡量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并确定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

任的承担。

1.民事主体享有公平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以实现其民事利益。

2.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大致(基本)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原则。

民事责任承担的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一,对于过错责任而言,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其二,对于非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意外损害,并且法律无规定或者双方无约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对民事责任的分担。如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时,从法律或者约定。

4、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既定民事法律关系,若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从而导致若继续维持原来的既定民事法律关系,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允许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但是已经有法条依据了)(为什么司法审判中依然写公平原则?因为表达习惯;司法未发展到一定程度)

案例一:

审理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281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2018-09-17

法官:柯劲松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徐世盛

被告: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至今不能按照约定协助规划、土地部门为原告办理各项手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完毕。

现因从2009年起,大冶市人民政府规定主城区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单门独院私房,罗家桥街办安排给徐世盛建房的地基上亦不允许建私房。上述规定的出台,是原、被告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徐世盛无法在拆迁安置的地基上建房,被告罗家桥街办亦不能按照约定协助规划、土地部门为原告办理各项手续,故徐世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案例二: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5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2018-10-08

合议庭:吴艳锋刘颖闫红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山东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被上诉人:王明喜穆广才

2013年4月20日,正大胶南分公司(甲方)工作人员刘全杰与王明喜(乙方)签订了涉及育成猪场建设及托管等多项内容的《合作协议书》,在合作协议及托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下发了《东昌府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载明禁养区范围,涉案养殖场属禁养区。

政府政策的变更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外在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应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一审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应该天然的是平等法——平等最重要。公平平等。机会公平是抽象意义上的——经过努力都会有实现的机会,而非完全的具体意义上的公平。例:合同法上的借还款太高,可以由法律规定,不需要单纯的公平原则,这一原则已经系统化制度化了,融入了法条)(公平原则在不同领域有不同体现,民法中不要出现显示公平结果,(经济交换上),政治意义上表现形态不一样,但是内在价值一样)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诺言。”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确认。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或者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过程中,应本着善意的态度,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也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善意在学习民法中,经常使用。善意的解释:

其一,一般是指像对待自己的事务那样对待他人的事务,即爱人如己。

其二,善意更多的与恶意相对应。体现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善意和恶意都可体现民事主体在实施非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客观上虽然都表现为非法行为,但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善意或者恶意的不同,而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所谓的善意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违法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恶意,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违法的一种心理状态。

民法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对善意的保护。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善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予以保护。

如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信用是社会有序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而诚实是信用的基础。

诚实信用本来属于道德范畴,民法为了适应调整事关系的需要,将本来属于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深刻的含义,其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仅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也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具有诚实善意的心理状态。

如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不是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承担民事责任。

4.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处理好两方面关系:

其一,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应像对待自己的事务那样对待他人事务,以诚相待。

其二,处理好当事人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不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即不得损人利己。

(其实一般表达就够了,不需要强调,后面加了八个字“秉持诚实、恪守诺言”,说明现在缺少这种。善意恶意在法律上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与道德评价无必然联系。诚信既指一种心理状态,也有客观诚信。)

案例一:

审理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资民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合议庭:张慧姜兵苏振宇

2014年8月29日,原告马玲与被告詹玲、廖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詹玲、廖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向原告马玲告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法院认为,人们购买居住房屋,是为了维护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是为了其精神愉悦,如果一个人居住在其房屋内精神受到损害,就没有达到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本案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购买房屋时,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告知其母亲居住该房屋时发生过自杀事件。作为房屋居住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上诉人应当如实告知,使被上诉人对房屋购买有选择权。被上诉人在得知房屋有自杀事件后,就立即搬出房屋,说明其对房屋的居住功能和对身心的

影响的要求是存在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因上诉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对被上诉人构成欺诈,被上诉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

审理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南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2-18

法官:韦永光

原告:桂兹玉

被告: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4年11月17日,第三人林群英在与原告桂兹玉同居期间,盗取了原告桂兹玉的房产证等证件之后,与卢碧芬预谋并由卢碧芬找来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冒充原告桂兹玉作为借款人,与案外人肖进权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抵押借款协议书》签订后,该男子又冒充原告桂兹玉与肖进权一起到被告处申请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第三人林群英犯合同诈骗罪,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群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于同年8月6日作出(2013)城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林群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肖进权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因并非房屋实际产权人桂兹玉所签,且第三人林群英用盗取桂兹玉的房产证等证件与他人《抵押借款协议书》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不构成善意取得。被告作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登记的程序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身份情况进行认真的查验,确认申请人(抵押人)和房屋权利人及其提交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时,亲自到场的申请人(抵押人)并不是房屋权利人桂兹玉本人,而是由他人冒充。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初审时没有对申请人(抵押人)的相貌特征及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情况进行认真查验核实,即为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这一事实已经在(2013)城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中得到证实。显然,被告在办理柳房他字第2832985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五)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两个原则)的立法确认。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即善良风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在于以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为其提供自由意志和行为的边界。

需强调的是,该原则是只能适用于极其严重的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形,并应具有充分的理由。

同时,对违反善良风俗的认定,应是对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违反,而不是违反了社会中个别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违反,更不是违反了社会要弘扬的美德。

(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的塑造功能,解决问题且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可行的方案)

案号: (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学英要求被上诉人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概言之:小三有风险,进入需谨慎

近期的热点案例:郎咸平与空姐的故事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网络悲剧:“十年前包二奶,在深圳买了一套40万房子给二奶住。每个月给二奶6000块钱。今年跟二奶分手了,把房子卖了。卖得480万算下来白玩了二奶十年多,最后还赚了400多万。感谢人民感谢党。感谢房地产商。原来包二奶也是一种投资。后来被老婆知道了,老婆一个巴掌甩过来,为什么你只包一个?”

和前妻(应该是第六任)谈好了,以前妻的名义再次起诉。起诉郎非法处置夫妻婚内(廖小姐被小三的证据)财产,要求廖空姐和廖爸爸返还购房款。这一次,法院判决实现了郎教授的目的。

关于这个,法院不是乱判,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对禁止权利原则的立法确认。(权利行使的原则抑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民事主体对于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禁止民事权利的行使,超过其正当界限。即若行使民事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功能:

其一,该原则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负有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义务提供了根据。

其二,该原则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必要的限制。

其三,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案例一:

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3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李居荣

被上诉人:李宾

1993年,李居荣在位于江苏省丰县欢口镇李庄村的涉案宅基地上建造了平房四间,配房三间(含过堂)及院落一处,后李居荣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2012年,李宾将李居荣建造的上述房屋拆除,并在涉案宅基地上重新建造了两层楼房(三上三下,共六间)及院落一处。李居荣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后,双方当事人遂产生纠纷,引发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到当地就被拆房屋的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被调查人反映称李宾所拆除的房屋价值不超过3万元,李居荣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曾向李居荣进行法律释明,但李居荣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李居荣发现涉案宅基地被李宾占用、所建房屋被李宾拆除并翻建后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可通过主张赔偿损失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李居荣坚持要求李宾拆除建造的楼房,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不主张李宾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于“其他民事责任”规定了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者恢复原状在内的诸多方式。可见,对于侵害财产权益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适用某些责任承担方式会面临明显不经济、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或者涉及标的物本身可能不合法等情况时,当事人应当选择更加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这是民事权利应当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案例二: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合议庭:赵东姚望顾平

上诉人:孔红兰

被上诉人:奥克坦姆系统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孔红兰原系奥克坦姆公司员工。2013年7月11日上班后,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昊将包括孔红兰在内的员工从公司二楼办公地点叫到三楼会议室,期间告知大家,因朱某被解聘,要求孔红兰在内的员工自行拿着手机,将通话记录逐一翻由吴昊查看。翻看时间由上午九点半左右持续至中午十二点半,另相关时间有部分新来保安在单位各个楼层。2013年9月,孔红兰向奥克坦姆提出离职申请。

本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民事权利。个人所有的手机中储存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7月11日,奥克坦姆公司新任总经理吴昊在该公司三楼会议室要求与会员工展示其手机通讯记录内容供其查看的行为,是其作为公司高管代表公司在管理中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行为,也有悖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奥克坦姆公司查看孔红兰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侵害了孔红兰的隐私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向孔红兰赔礼道歉。(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立法确认。

该原则具体含义: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或者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中,应该立足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实现。

2.该原则只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或者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中。

环境权的性质如何认识?

对环境权是社会权性质的质疑。

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和私权的多重性质。环境权(作为私权意义的)应该入“民法典”。

对环境权是社会权性质的质疑。

案例一: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01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8-04-24

法官:张燕杰

原告:郭琳

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争议。被告主张重污染天气原因造成其延期交房,被告虽主张大气污染属不可抗力,实则意欲表述政府因大气污染而发布有关作业禁令导致其停工90多天应当免责。《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仅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紧急措施。被告自诩为上述紧急措施下的“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的关联企业并停工90多天,不仅混淆、混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性质、主体,更是回避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间的经营风险,并欲将风险转嫁原告;同时也是对法治政府行政行为的莫名猜忌。大气污染防控及治理、环境保护等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并在实践中得到长期坚持,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均需遵守该原则,作为开发商的被告,保护生态环境是其基本民事义务,其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当全面关注开发地域季节气候规律与开发施工状态的关系,合理安排开发进度、理性确定售房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间和期日等;若确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约定逾期免责之情形,则应当从系统管理角度,依照法定程序或约定条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等避免损失扩大的防护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

案例二:

审理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12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8-03-15

合议庭:李平公王农泽张正良

上诉人:浙江润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日,莱芜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到百伦纸业热电厂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74.6毫

克每立方米,高出山东省排放标准的0.74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款174460元。本案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确定的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故民事主体要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加强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审查。润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的公司,应较全面的了解掌握环保方面的相关信息,其在合同中关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约定,超出了山东省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在合同签订时存在较大过错,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过错程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章的理论拓展

(一)、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中?如何适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的类型化问题。(得以推广,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四)、与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相联系,关于“凡法律未禁止的皆可为”(私法)与“凡法律未允许的皆不可为”(公法)的辨析。(适用前提和领域。私法领域与公法领域,跳出领域则为错的。)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法硕民法试题答案

法律硕士民法试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 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 9.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0.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6)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A、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可以反悔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综合练习(第2章民法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C)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2.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该合同客体是(C)A.机器设备 B.运输费用 C.运输行为 D.运输工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下列么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A.提起诉讼 B.签订买卖合同 C.行使追认权 D.专场演出。 5.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 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下列各项行为中,(B)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A.甲委托乙代理企业名称登记B. 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C. 甲委托乙代理购买台灯D. 甲委托乙代理纳税。 7.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C)A.债权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8.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9.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A.土地 B.文物 C.汽车 D.房屋。 10.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D)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A.将自己的黄金打造成金戒指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C.甲从超市买回一台电脑D.乙在超市捡回一个钱包。 12.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欠债8万元。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A)A.无限、按份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按份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1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A.享有权利、承担义务。B.享有权利、分担义务。C.分享权利、承担义务。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4.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B.所有权的抛弃。C.所有权的转让。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5.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6.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 C)。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7. 根据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同。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8.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A.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B.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失在店中,甲捡之。C.乙在不懂法律有诉讼的时效一事, 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D.甲雇用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丙的棉花地上。 19.留置不适用于( D)。A.保管合同 B.铁路运输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建筑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事件中(BCDE)为民法所调整。A.工商局吊销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B.税务局多收某个体户200元税款。C.出租车司机多收某乘客30元车费。D.公司甲与公民乙签订一份加工合同。 E.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乙花去医疗费3000元。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AD)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C.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BCD)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以恐吓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C.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4.法人具有的特征是(ABE)A.独立的组织 B.独立的财产 C.独立的经费 D.独立的机构 E.独立的责任。 5.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BCDE)A.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B.依法成立 C.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BCD)A.表见代理 B.法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E.自己代理。 7.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D.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E.经济合同中甲方交货乙方未付款的。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 ?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民法习题第1章

民法习题第1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D.罗马法的万民法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 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5.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A.非营利无偿的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6.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B.判例C.法理 D.司法解释 7.《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8.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9.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A.行政法B.组织法C.婚姻家庭法 D.刑法,程序法10.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 D.罗马法 1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 D.惩罚功能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补充功能 C、惩罚功能 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6、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的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 、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 A 、公平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意思自治原则 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A 、平等有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平等原则 D 、公平原则 9、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 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10、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甲的行为()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 当 11、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 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D、违背自愿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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