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一、填空题
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适用于除核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2、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3、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执行。
4、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应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部分。
6、对违反或不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电力生产企业的厂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8、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0、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11、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12、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13、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1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制度。
15、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悬挂牌子的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
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16、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17、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
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18、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9、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
止明火区。
20、一级动火工作票经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经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22、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生产现场。
24、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
后,方可动火作业。
25、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各级人员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 并上报上级防火责任人。
27、各级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规定时,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上报上级防火责任人。
28、动火工作票丕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29、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丕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31、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连通
32、一般变电所、水电站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3、因工作需要,现场消防设施需要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