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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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

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本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本行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行的表内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本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第一还款来源,不得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

第六条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担保业务的决定权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批权在本行。

第二章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第七条申请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实收资本为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

(三)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近三年累计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高于2%,且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无未弥补亏损;

(七)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

(八)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本行应优先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一)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

(二)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30%的;

(三)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有风险补偿承诺的;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

(五)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和风险补偿承诺的。

第九条严禁与有以下特征或情形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从事非法理财、非法吸存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资本金存在被股东变相抽回或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外投资且超过规定比例的;

(三)实际控制股东同时从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多元化经营活动,并存在资金混用情况的;

(四)在其他银行机构非正常退出,且在保责任余额未清偿的。

第三章保证金及担保额度管理

第十条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十一条要严格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行的担保总额,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其中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基数为其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总额=净资产×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单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额的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合作条件:

(一)公司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8倍;

(二)公司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5%,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5倍;

(三)公司实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信誉一般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成立不满一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合作保证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3倍。

第十四条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如本行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追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要求其在本行的存款不低于一定额度等控制措施,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要严格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缴存保证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或部分利用借款人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从银行贷款缴存保证金。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行缴存的保证金必须设立保证金专户管理,应指定一家分支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扣划和补缴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严禁在担保责任存续期间保证金账户资金对外支付。

第十七条保证金缴存后,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单笔或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与债权一一对应的质押法律关系,有效防范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也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缴存,但必须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在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担保余额的约定比例。

第四章合作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本行提出业务合作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的业务合作申请;

(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需与原件审核一致);

(三)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如为新开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供开业以来的财务报表;

(四)为控制风险制定的相关担保制度;

(五)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及合作协议,累计担保及在保情况;

(六)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申请后,应安排总部营销部门两名以上专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材料,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报送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状况、法人治理、信誉状况、高管人员资信、是否存在违规投资业务、在其他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情况等,分析公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深圳金融》2014年第3期 摘要: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快速发展和创新活跃的重点领域,银行同业业务为市场提供优金融势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争议而广受关注,近期市场又在讨论银监会预期的“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新规范的出台。本文立足市场实际,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银行同业业务、制度经济学 一、银行同业业务现状 (一)同业业务概念。狭义的银行同业业务指依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业务。这是基于资金流动性缺口而拆借资金的传统同业范畴。广义的同业业务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从主体上看主要是服务银行自营和代客两方面的交易需求。交易涉及的市场主要有银行间货币市场、票据转贴交易市场、信贷资产交易市场、信托资产交易市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外汇衍生及商品交易市场等。从产品功能看分为四类1, 1四类业务的主要品种有,一是资金类,如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人民币质押外币质押借款、货币互存、债券回购、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同业存放、债券代持、股票质押融资等;二是投资类,如债券投资、票据转贴、同业代付、投资信托计划、理财计划等;三是资产管理类,如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理财产品、信托贷

资金类、投资类、资产管理类、交易服务类,这四类产品在交易中往往通过组合交易和相关机构的链条式参与,实现各方交易目的和盈利收益。近年来,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引领下,同业业务发展迅速,新产品层出不穷,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二)银行同业发展现状 1、市场需求推动快速发展。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业务品种。是金融市场生态系统中,各个主体发挥资源优势,整合社会金融服务能力、降低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银行同业业务的核心是同业交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资源在金融机构间的优化配置,是市场发展的基本需求。 从银行间市场发展看,至2013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余额26.7万亿元,信托市场融资余额1.3万亿,票据资产余额2.2万亿元,银行作为主力投资者,通过配置和交易债券支持直接融资发展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从社会融资结构来看,非信贷资产已占到社会融资总量的50%,其他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债券等渠道贡献大幅上升,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成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新通道。 款、私募股权、信贷资产买卖等;四是交易服务类,如代理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贵金属商品市场交易、风险资产或不良资产交易、信托通道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通道业务等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浅析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银行作为高负债经营的行业,能否盈利关键在于能否扩大负债规模尤其是存款负债。在银行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谁能率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增加存款,扩大经营,谁就能增加盈利,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向市场提供的,能够满足市场上客户的新的需要的,与资金相关联的服务。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可以实现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转移风险、规避管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利润最大化、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创建银行品牌、增强综合竞争力,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主研发能力较差,产品的推出重规模、轻效益。 近年来,我国银行创新产品的品种日益丰富,如目前已推出的理财创新产品有百余种(见下表),但这些创新产品多以吸纳性、移植性为主,即通过模仿国外或同业的创新产品进行产品研发。例如,我国的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等,都是通过国外引进的。其次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一家银行自主研发出来的产品很快会被别的银行仿效。再则产品推出的动机很明显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不是真正从本银行的利益出发,效益观念淡薄。主要的表现有:每年推出的新银行卡中睡眠卡的数量相当大;人民币理财业务的推出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储蓄流向他行。

(二)银行产品创新缺乏整体的规划性。 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缺乏长远的设计和规划,银行内部各个部门仅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彼此之间缺少信息的交流,使得产品的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银监发2014 9号文件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4】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2020年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分析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分析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以下是搜集的一篇关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应用分析的论文范文,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服务创新收到了全球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并逐渐成为了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在面临国内外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还需要创新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才应对金融全球化的风险。因此,分析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性,并找到金融服务创新的具体措施显得非常重要。 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必要性 其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是扩大市场和增加利润的内在需要。就目前的情况分析,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不仅要应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还必须通过创新银行的金融服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其二,金融服务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的需要。社会投资渠道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大大缩小。利率水平的降低使银行的利差空间进一步缩小。如果商业银行只靠利差发展的话,会很难长期、稳定生存与发展。 其三,金融服务创新是顺应客户变化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成熟与发展,客户获取的金融知识越来越多,对金融服务的鉴别能力也越来越强。如果银行缺乏持久的创新服务,将很难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品种单一 现阶段,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创新的过程中金融品种比较单一,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消费信贷、网上银行或者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方面还不成熟。另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规模还比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占有的比重非常低。从整体情况来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相关业务整体规模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服务创新能力弱、方式单一 目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创新能力弱,服务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客户金融服务的需求。办事效率低,办理业务等待的时间长,造成客户普遍的抱怨。同时,商业银行的服务产品比较单一,不具有多样性与灵活性的特点,不能适应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外,科技开展的动力不足也直接制约了优质服务的开展。 (三)业务创新不均衡 资产业务主要是指运用货币资本来不断获取利润业务,主要是由现金资产、证券投资或者放款等部分组成。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得角度分析,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主要是经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了很多负效益的金融创新。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等业务。近年来,中间业务是一个发展比较快的业务,其业务的发展已经超过了大大的传统业务,导致业务创新部均衡的问题一直存在。 三、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的对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总结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同业代付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银信合作金融服务方案 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和资金管理的目标,从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可为信托公司提供产品齐全、操作便捷、灵活实用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 一、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为信托公司提供的资产业务服务主要包括资金拆借、信贷资产转让、投融资组合方案。 (一)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业务。考虑到信托公司可能出现临时资金缺口,商业银行可满足信托公司短期(1天至7 天)资金的临时性周转要求,补充信托公司资金头寸,资金拆借价格为市场水平。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给予信托公司资金拆借额度,在该额度内商业银行可随时满足信托公司的短期(7 天以内)资金拆借需求; ⑵信托公司出现临时性资金缺口时向商业银行提出拆借申请; ⑶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划拨拆借资金,信托公司于拆借到期日将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入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买卖一笔或一组在其经营范围内合规发放、且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的合作,双方可达到调节资金头寸,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目的。银行向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为卖断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指双方根据经营合作的需要,信贷资产的卖方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让给买方而不进行回购,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利用信贷资产的原始利率与转让利率的差价获得收益。信贷资产转让期间,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将剥离卖方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达到调整卖方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同时加强卖方同业资产结构管理及资产流动性管理。 业务流程如下: ⑴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一笔或一组贷款; ⑵发生资产转让之前借款人定期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由商业银行对该笔资产进行管理; ⑶信托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给予授信,并同意受让商业银行持有的对该借款人的债权; ⑷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卖断型资产转让协议,将标的资产卖断予信托公司; ⑸信托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标的价款; ⑹信托公司对受让债权进行管理,定期从借款人处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15T10:34:32.1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作者:雷焕华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 (西安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710048)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因此我国银行在融资项目上存在着风险性,包括没有充分认识到项目融资的特殊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项目融资的主体不一致使风险管理工作举步维艰,项目融资信用结构存在漏洞,项目融资缺乏风险监管机制以及融资要素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有效防范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银行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以及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关键词: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不断发展与创新。但是,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这些风险加以防范,才能够使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地发展。 1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内涵 项目融资作为商业银行新推出的贷款种类,异于传统的融资形式。传统的融资方式参照条件单一,注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量化分析;而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考核融资项目时,银行方面会根据该公司的固有资产、运营收益、负债情况,及现金流量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整合。传统的融资模式侧重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发展全景,对融资项目的后期收益缺乏考察和了解,造成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项目融资一改传统融资在该方面上存在的纰漏,在贷款业务受理期间对工程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和未来可偿还贷款的净现金流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自身的项目融资风险。 2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与其融资项目的特殊性有着必然的联系。项目融资贷款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政策风险。重大工程项目比如公路建设,天然气管道等,与公共设施建设相交汇的项目,往往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因此,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国家政策上的变动和调控,会使得银行核算的原有项目产值和净现金流量产生差值,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 第二,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银行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通货膨胀类的操作难免会与现实的通货膨胀产生差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弥补融资项目中的资金缺口,这种隐性的利率损失危机,使得融资项目的风险性有待研究和改进。 第三,评估鉴定风险。该类项目融资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项目,然而由于资源储备量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算和统计,因此在该方面的项目融资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性问题。 第四,再融资风险。该类风险主要是银行方面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并为项目后续运营再提供一笔资金,作为项目生产运营的基础启动资金。再融资风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贷款数额巨大,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企业往往选择多家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之间难免在本金和利率的收回时间上产生冲突,给银行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次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筹集到再融资,将会对项目的后期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方面无法从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量中收回本金和利润。 3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3.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项目融资处于起步阶段,短时间银行也不能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因此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项目过程中需要根据其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风险性预警。银行方面需要不断的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的配置。人力资源的优化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银行可以挖掘优秀且经验丰富的优秀员工或是提高招聘门槛招聘资质优秀的储备人才。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对项目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银行自身发展培养打造一支金融知识储备扎实、融资经验丰富、风险管理嫁接手段高超的优质团队。 3.2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没有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优势,在对融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上有所欠缺。大型的融资项目尤其是与公共设施交汇的项目,政府方面应该设立专门主管机构进行监管,在土建工程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应该努力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并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转。同时需完善概念模糊、弹性较大的法律规范,为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营创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其次,金融机构在对借贷方进行有效的信用审核后,应简化繁琐的手续过程,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燃眉之急,及时开工,避免延误工期。银行方面而言,首先需要及时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机制,以此为基点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 3.3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 当下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发展周期短,积累经验不足,因此可以积极借鉴经验丰富的西方国家,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点做出因地制宜的调整。商业银行要重视对银行人才的培养,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银行及时预防排查可控风险的条件下,极大程度地提高银行在融资项目上的收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银行可以派出优秀人才到国外进行实习考察,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与现有的风险防范机制中的短板进行互补。 3.4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首先,商业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过程中需要对融资项目规模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和考核,对融资金额要根据项目后期收益和发展前景以及贷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和银行自身的可利用资金额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划定出融资额度范围。其次,完善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降低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的前提。我国的融资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成长期,而目前国内的融资法律并不完善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关键的信息点上概念模糊。科学严谨的政策法规对于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基于我国市场项目融资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考虑,我国可以根据融资项目的共通性问题进行集

浅谈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金融创新(一)

浅谈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金融创新(一) 具体而言,资产规模大于兆元新台币的台湾本地银行为12家,5000亿新台币至兆元新台币的本地银行5家,1000亿新台币至5000亿新台币银行17家,小于1000亿新台币的银行3家。相比而言,大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0.1兆元,四大银行资产均已超8兆人民币;大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大于台湾最大银行者也不在少数。 与营运规模相联系的一个特征是:台湾银行业市场集中较低。以前五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来衡量,台湾2009年的市场占有率为34.6%(以资产总额计),39.7%(以净资产计),21.4%(以分行数量计),32.9%(以存放款余额计)。更有占银行总数量1/4左右的台湾本地小型银行,每家市占率不到1%。从国际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前五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是较低的。 (2)本地银行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在2009年,以资产总量占银行业总量的比重来看,台湾本地银行的占比达到了74.96%;其净资产占整个银行业比重为82.91%;本地银行当年的存款余额为214463亿元新台币,占总量的75.51%;贷款余额为168038亿元新台币,占比高达91.68%。以这四个指标来衡量,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市场占有率都不超过6%。台湾银行业的市场竞争主体是台湾本地银行。造成如此状况的原因:一是因为对外国银行的进入有严格的审查,对外银在台能够从事的业务也有一系列规定;二是外银在台更多地选择了存贷款之外的其他业务。 (3)银行整体规模增长平稳。以总资产、净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四个指标来衡量,台湾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2001年至2009年的复合增长率在5%左右。两者总资产从23兆元新台币增长至32兆元新台币,净资产从1.6兆增长至1.9兆元新台币,存款余额从15兆增加到22兆元新台币,贷款余额从13兆增加到17兆元新台币。 (4)资产质量较好,基本渡过“双卡风暴”。对银行资产质量的指标之一是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的定义是:到期未偿还,已达相当时日的贷款。而逾期贷款比例是以逾期贷款金额除以贷款总金额。 2005年以来台湾由于信用卡和现金卡的发放数量过多,造成了呆账转销率的上升,甚至部分银行的亏损,这种情况在2008年后得到较大改善,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的影响减小。 2.其他指标。 (1)信用风险。以不动产为担保抵押品的比重持续上升。由于经济增长前景仍然不明确,与不动产相关贷款的信用风险可能上升。 2008年台湾银行业贷款总量约7.5兆元新台币,其中最大部分为对制造业的贷款,占总量的47%;而这其中又以对电子电机机械相关产业贷款为最多,约为1.65兆元,占贷款总量约20%。台湾在2008年的出口下降约40%,中小企业偿债及再融资的能力都有所下降。银行的信用风险也因此可能上升。 (2)流动性风险。相比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台湾本地银行的存款保持了平稳增长,资金供给充裕。对于要求的7%的法定流动比率,台湾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都大大超过这个标准。 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分析中同样可以看到,本地银行以较稳定的客户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占资金来源总量的80%);在资金运用方面,除了贷款占总量的53.9%(外银为23.3%),台湾本地银行更多的将资金置于中央银行及同业存款(占总量的23%,外银为14.8%),表明本地银行资金运用相当谨慎。 (3)资本充足率。2008年底台湾本地银行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为11%,这比世界其他地区稍低。 二、对我国台湾本地银行的盈利性分析 1.盈利性较差的台湾本地银行。2009年台湾本地银行的税前盈余为755亿元新台币,ROE(净资产收益率)在2001-2009的九年间基本上低于10%,在2002年甚至低至-6.9%。国际上公认银行业ROE的正常水平在15%~20%,台湾银行业明显低于这个水平。 2.本地银行盈利性较差的原因。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设计任务方案

项目区位 银行金融服务中心 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威海市中心区, 西邻青岛路,东至海滨路,南侧与威海市 农商银行为邻,北侧至蓝湾怡庭小区。周 边有会展中心、市民文化中心等公共设 施, 基地总占地面积约26185平方 米,地块南北约162.7米,东西约160.9 米。现状场地内大部分为低层建筑及堆 场用地, 规划均不予保留。 二、设计原则 1、景观效果优先:建筑总体布局、造型、色彩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主体建筑应采用塔楼形式,临城市道路界面建筑面宽不宜过长,同时规划方案应进行多视点多角度分析,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 2、特色空间营造:充分利用地形特点,研究该地块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处理好西侧青岛路与海滨路之间的竖向高差,形成序列分明的空间效果。 3、交通组织优化:提出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安排动态、静态交通,减少对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影响。场地内注重营造连贯、宜人的步行体系。 4、立体综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开发要以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空间保持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为原则,结合防空工程、地下停车等规划,建立功能多样、空间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实现地下空间的

综合性开发。 5、品牌形象塑造:建筑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打造智能型、先进型、设施先进的、领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写字楼。采用简约、厚重、大方的塔楼结构,树立品牌形象,展现生态活力。 6、功能布局合理:建筑设计应从长远使用的目标考虑,空间布置应具有适用性及灵活性,满足大型金融企业的办公、对外服务、会议、培训等多项需求,建筑布局应区分内外、合理组织交通、提高营业效率、便于管理,根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安排房间。 三、规划设计要求?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B2) ●总占地面积:26185平方米 ●容积率:3.1 ●建筑密度:≤25% ●建筑高度:不做具体限制,根据景观及功能要求论证合理的建筑 高度,为体现标志性效果,建议主体建筑高度不小于100米。 ●建筑后退:青岛路≥30米,海滨辅路≥10米,南北两侧退地块边 界≥5米,具体根据《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停车位及其他指标根据《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总造价:项目计划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含土地使用费)。 ●其他要求:沿城市界面预留不小于1300平米公共开放空间;高层 建筑顶部可通过适度的顶部立面的向上虚化消解、以及立面强调 (材料、色彩、线条)等方式使建筑顶部形象丰富、生动。建议 在裙房屋顶进行屋面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层次。 四、建筑功能组成及面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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