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金融保险)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金融保险)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系王洪栋

【摘要】债务头寸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主体的小投保人往往是分散的、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的,所以他们需要一个“代表”来替他们对保险公司管理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这也正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理念实际是一种“股东倾向”,这与保险监管的目的是冲突的,所以保险公司的治理理念必然与一般的公司不同,要求趋于“共同治理”。

【关键词】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保险监管;债权;“代表”

目前国内对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已经在许多文献中出现了,中国的保险监管正面临打破垄断、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竞争环境的考验,这个过程必然离不开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的改善,所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保险公司高负债并且从事风险经营的特点与一般公司是有很大差异的,它与负债这种不可割舍的依存关系使得对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必须首先研究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问题。

一、债务在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1、资本结构的一般理论概述

通常,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所谓资本结构指的是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借入资本可以通过发售财务索取权的方式获得,财务索取权一般分成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权益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债务持有者则称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与权益的区别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①对于收入索取的优先程度:公司的债权人相对于股东而言对企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优先权。所以债务的利息比红利优先支付。不管公司的收益如何,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是义务的。

②对于资产索取的优先程度:当经营失败或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比股东具有优先索取权。特别是当企业被迫对其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时,按法律规定,应给予债权人以较优惠的待遇。

③索取权的固定性:通常,公司的债权人对于收入流有具体而固定的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向债权人支付后所剩余的全部收入流的索取权,但这种索取权还受企业为再投资所应该保留的收益的限制。

④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股东对董事会成员有投票选择权,因此能够影响公司的政策。股东拥有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可以出售公司的股票转而投向其他公司。相反,债权人对公司行为的影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除了常规的利息支付与债务赎回外,债权可以在债务的总量、流动资产与流动负责的最小比值、可以用来支付的红利等方面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

2、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根据1993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定如下:

①保险公司的资产:资产是保险公司所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等。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

②保险公司的负债:负债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须以货币资产偿还的债务。负债按其偿还期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包括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收保费、拆入资金、存入分保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③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国家或股东)对保险公司净资产的索取权。它是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

负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远比一般公司重要,它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在业务领域中,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有三部分:自有资本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在这里面,除了自有资本金其他部分都是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汇集而成的,实际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偿付能力与所有者权益一样,在数值上都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差值,即:偿付能力=资产-负债。

基于保险业存在的诸多风险和特殊的资本结构特点,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是保险业特有的监管制度,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有效的监管模式。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业务规模和结构风险选择、费率厘订、再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市场和投资市场的波动、通货膨胀、法律变更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使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结果与预期发生偏差;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特点,其经营具有高负债性和长期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一般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公司只要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其负债,即具有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单单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负债,而且要求资产必须超过负债一定额度,即要维持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实际都是出于对被保险方也就是债权利益充分保障的考虑。

二、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分散的小投保人寻找代表

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它的债权主要由小投保人(注:本文用小投保人这个概念表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构成的被保险方)和其他机构投保者持有。而小投保人在产寿险业务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的伤害医疗保险。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三个特点:广泛分散、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集信息或干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于是作为主要债权人的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构成的是一种软约束。

保险公司庞大的保费收入是通过一份份合同契约获得的,参加这样一份契约的小投保人主要是社会中各个分散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很难获得信息上的沟通和交流,譬如在2001年初发生在福建的投资连结保险大规模退保事件,虽然在保险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实际涉及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也不过两百个左右,所谓的大规模主要是指事件的性质而不是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债权越为分散控制权越容易转移到债务人手中。但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恰恰是需要严格保险监管的理由。

对小投保人而言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缺乏的。我国目前属于非征信国家,没有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加之保险行业长期垄断经营的特性,小投保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经营的信息是相当困难的,直到现在也没有保险公司会能够像上市公司一样做到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

即使获得了信息,小投保人在分析信息的能力上也缺乏的。且不要说对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理解,单就保险合同就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而且在语言表述上相当专业,作为一般的小投保人如果不借助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是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合同的某些条款的(而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经纪市场)。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五十城市保险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居民家庭对保险营销不满的

主要原因就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细节的理解与保险公司出入很大。

就算小投保人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他们会不会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呢?实际上成千上万的小投保人是缺乏这样一种激励的,获取信息和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信息分析并且实施监督措施是一个复杂昂贵、费时费力的过程,实际上这些措施是一种“天然垄断”,因为多方重复实施在技术是多余的,所以最好是由专门机构实施。于是小投保人往往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

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是因为监督行为代价高昂而且分散的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一种惰性,他们容易相信既然保险公司的债权是由许多分散的居民家庭持有,那么总有人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而且政府作为最后的保险人也会采取干预和救助行动。搭便车问题使小投保人在信息至多不过是报纸或者网络上的新闻报道或者现在网络引起注意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而已。况且小投保人的反应仅仅限于退保和拒绝续保,而不是真正干预保险公司的管理。

所以小投保人需要一个“代表”,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保险监管最为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分散的、信息不灵的易于搭便车的小投保人寻找这个“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当然目前我国这个“代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它的监管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小投保人的利益,还要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等等宏观的任务。所以,在微观领域必须有代表小投保人利益的组织或者是一种制度特别是一种理念。

这种理念我们可以称之为“代表说”,它产生的目的就是维护分散的小投保人的利益,它为小投保人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决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时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使经营层在实施决策的时候顾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经理的激励,把债权人对经营的控制权由破产清算时刻延伸到正常经营中。这种理念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接受的,因为从根本上讲股东和债权人是一对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所以保险公共监管的有效实施是必需的,它必须在实施监管的时候能够影响到保险公司治理的系统改造,使之能够大量限度的倾向债权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批露。

三、现行保险公司治理理念与“代理说”的冲突

1、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概念又译作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是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一般认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要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介绍部分学者的观点:郑红亮(1998)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方法问题。比如,资本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吴敬琏(1994):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LaPotra等(2000)从保护外部投资人的角度理解公司治理制度,他们认为,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外部投资者用以防止内部人侵蚀的一系列机制。

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按照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企业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实际与隐含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他们的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以及报酬。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把他们的利益协调起来。

综上所述,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强调公司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

论和交易费用理论。

基于以上理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要对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负有信托责任,即经营者的行为要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股东利益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设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代理成本达到最小,股东收益达到最大,我们把这种公司治理理念称之为“股东倾向”。在公司财务理论中,这种治理理念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在高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中,情况就变得不同了。

2、“股东倾向”理念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的冲突

保险监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力量,这种力量与来自市场的力量非常不同。市场的力量规制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市场准入、兼并、接管及制定市场管理规则等等(当然这些行为能够影响保险公司的决策),除此之外,国内保险公司还面临直接的管制——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包括偿付能力监管、业务范围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定等。

首先,保监会作为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的“代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者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中,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公司追求的目标,经营者应该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采取行动或者做出决策。而在保险公司中则存在另一种利益——由保险监管者作为“代表”的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组织之外,而且看上去与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无必然或直接联系。但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来说既是他们的债权人又是他们的顾客,“用脚投票”(退保、拒绝续保)的可能存在使得追求内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公司关注外部利益。潜在的内外部利益冲突是其他类型的公司所不具有的。所以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兼顾保险公司内部的私人利益与外部的小投保人利益,从治理的角度讲,经营者要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保险公司的利益。

其次,“大而不倒”的隐性保险机制使保险公司的股东倾向于冒更大风险。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是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被代理人的自利行为所伤害。公司所有者一般被认为是风险规避者,投资者在给定回报情况下寻求最小化风险。所以公司治理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创造决策机制,防止代理人的行为将投资人暴露于超出其预期的风险之下。但是在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情况却不相同。

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连续性,《保险法(修正案)》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我国目前尚没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先例和有效机制,国内占主要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又都具有浓厚的国有资本背景,所有这些就构成国内保险公司类似于银行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的隐性保险机制。这样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成为保险公司治理中的突出矛盾。于是在保险公司治理中,奉行“股东倾向”的逻辑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原则是冲突的。

由此可见,“股东倾向”逻辑显然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国保监会作为广泛分散的小投保人“代表”的存在及目前保险行业的垄断性,都使得保险公司带有某种公共性特征;而保险公司在危机时会受到“救助”的特征,存在一个独立的、代表相关利益而非由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尤为重要。

3、保险公司的治理强调“股东倾向”的危害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当企业面临风险投资和濒临金融危机时,这种冲突将更加强烈。普遍的观点是,相对于股东来说,债权人在清偿机制中享有优先于股东的索取权。因此,在相对强调股东权利的法律体系中(例如美国),是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债权倾向”开始显现与“股东倾向”的抗衡之势,在美国,已有1/3以上大公司的债权进入董事会,而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相对重视债权人权利的日本和德国。

鉴于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国有资本背景,在保险公司的治理中强调“股东倾向”可能带来几方面的危害:

①按照“股东倾向”逻辑,所有者应该是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在公有制条件下,只能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由于政府追求目标是多元化的,由政府实施所有权约束将强化政企不分现象,陷入管则干预太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处境。

②由于不对称或者不完备信息,经营者在取得保险公司实际控制权方面占有有利地位。一方面是经营者产生机制的行政化无法保证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走上决策岗位,另一方面是作为大股东的政府对保险公司行为监控的行政化及国有资本的无限责任制度使得保险公司的约束机制无法硬化。

③“股东倾向”逻辑要求委托人把经营决策权交给经营者行使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而我国传统的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则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二者的结合,常常是经营者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从而使自己免于承担后果。个人决策、集体负责,很难界定真正的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承担者。

④法律赋予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在“股东倾向”逻辑下难以发挥作用,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4、保险监管的“代表说”要求保险公司治理走向“共同治理”理念

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方利益,是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人的“代表”而存在,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摒弃“股东倾向”,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

“股东倾向”的传统公司治理理念是一种单边治理的思维模式。“共同治理”理念与“股东倾向”的本质差异在于共同治理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包括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股东倾向”下的单边治理,治理和约束是单向的和线形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保险公司不应仅仅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而存在,它作为一张契约网,是诸多利益的聚集点。共同治理则提供了一种多维的矩阵型的治理模式。共同治理要求公司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其他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市场发挥作用的,由保监会、广大的社会公众、社会监督力量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主体参与的外部治理机制,如《保险法》、《公司法》的规制、住处披露制度、会计准则、社会审计、社会舆论等。

所以,要真正实现对小投保人利益的维护就必须在微观的层面寻找一个“代表”,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中形成一种全新“共同治理”理念,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中,避免股东利益的过分膨胀侵蚀债权人和利益,而这些债权人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对他们的保护也就是对整个保险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的保护,是关系到保险事业全局的大事情,是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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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 值理念 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李克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出席会议。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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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 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 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 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 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 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 B.不得解散 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 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 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 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 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 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 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 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A.一般都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B.实行批准制度 C.实行报备制度 D.实行严格的监管 12.在我国,通常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由下列机构制定(D )。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险信用评级公司 C.中国保监会 D.各商业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货币银行学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姓名:李建 学号: 1215124188 分数:

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金融自由早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传统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深化阶段,金融监管趋向于政府直接管制,强制力对利率进行严管,结果反而抑制了经济增长。由于“金融脆弱性”问题的存在,导致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引发银行体系危机、金融萧条,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本文主要从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原因、银行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方法及措施等方面,对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举措。建议侧重中国银行业,目的在于实现好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兼顾。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危机;风险;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 (一)现实原因:金融危机频发 2008年始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至今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此次危机在给全球带来灾难性影响的同时,也凸显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在螺旋式复苏过程中再度面临减速风险。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再度放缓,新兴市场国家在高通胀背景下经济增速趋于降低。 警惕金融过度自由化。阿根廷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经济获得了较快增长,但同时货币名义利率迅速上升,银行存款的上升远远低于贷款的上升,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放贷,不惜降低贷款发放标准,为投机性活动提供贷款的比重加大,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1] (二)银行存在信用风险 银行事实上是一个信心游戏。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出现在贷款中,也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业务中。 就整个市场而言,会有信息方面的问题,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了解很少;也有动机的问题,看借用人是否愿意付高利息,而不是判断借用人是否有能力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银行面临中介风险问题。 我国自2010年以来,信贷资产总体质量上升,各机构不良贷款走向有所分化。但经济增速趋缓可能会使银行的信用风险隐患有所暴露。一些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仍不容忽视。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风险并未完全消除。[2] (三)银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 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银行业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 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 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作业(2011-6-1 一、选择题(将符合题意的描述选项前的字母填到题后的括号中) 1.以下对Visual Basic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Visual Basic是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B.Visual Basic采用事件驱动的编程方式。 C.Visual Basic具有强大的数据库访问能力。 D.在VB的集成开发环境中,对象的属性只能在属性框中设置。 2.以下关于类与对象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D ) A.同类对象的集合与抽象称为类。例如学生是类,学生中的李梅则是对象。 B.同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不同的属性值。 C.工具箱中的控件是类,当把一控件“拖动”到窗体上,并为其赋给属性值后,就是对象。 D.类的属性值可以在属性窗口中设置。 3.在下事件过程中,下列有关对象、事件和方法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D 。 Private Sub Command1_Click( Form1.Print “我们学习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End Sub A.Command1是对象,Click是对象响应的事件。 B. Form 的方法是Print。 C.一个对象只能响应属于自己的事件。例如Command1可响应Click、DblClick 事件,不能响应Load事件。 D.事件过程可以用End Sub结束,也可以只用End结束。

4.执行以下命令,不能在相应对象(如Form1、Label1、Text1)中显示“学习VB”的语句行是( C)。 A. Form1.Print “学习VB” B. Label1.Caption=“学习VB” C.Text1.Caption=“学习VB” D.Text1.Text=“学习VB” 5.在Form、Text、Label中都可以显示文本字符。以下描述中错误的是:( D A.可以用Font属性在在对话框中设置字体、字型和字号。 B.可以用Fore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颜色,用BackColor属性设置字符的背景色。 C.若要将标签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Label1.BackStyle=0”来实现。 D.若要将文本框成为透明,可通过设置“Text1.BackStyle=0”来实现 6.在运行时,若要使文本框获得焦点,可调用文本框对象的( C 方法来实现。 A.Refresh B.GetFocus C SetFocus D.Text1. Focus=”焦点” p 说明:若能将光标置于Text1span中,则称Text1 “获得了焦点”。 7.Form中有三个对象:Text1、Text2、Text3,执行下列语句( D ),可使光标在Text3中闪动,即Text3获得焦点。 A. Text1.SetFocus B. Text3. GetFocus C. SetFocus.Text3 D. Text3.SetFocus 说明:此题与前一题同。 8.以下描述了在窗体中添加控件的方法。其中错误的是()。 A.在工具箱中单击所需的控件,再将鼠标移动到窗体区域内时,光标变为”十”字形,这时在窗体中拖动鼠标即可绘制所需大小的控件。 B.在工具箱中双击所需的控件,可在窗体中自动绘制出该控件。 C.将工具箱中的控件拖曳到窗体中,可得到相应的控件。

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创新方向明确,“互联网+保险”加速发展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本产品保密并受到版权法保护 Confidential and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2014年我们已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彩票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保险电子商务行业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众筹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理财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安全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业务延展报告2014 ?中国股票资讯APP 分析专题报告2014 ? 中国记账理财APP 移动市场研究报告2014 欲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更多内容, 易观智库长期致力于互联网产业的深度研究,互联网金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研究报告包括以下: 2015年我们将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电子商务与支付年度监测报告2015年 ☆ 中国手机银行产品与营销监测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APP 分析报告2015 ? 中国互联网理财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5

研究定义及研究范畴 研究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平 台渠道,开发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研究范畴: 本报告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市场发展背景、市场现状、市场趋势等 内容;本报告覆盖的消费领域主要包括覆盖购物、旅游、教育等,不包括房地产和汽车消费; 本报告涉及厂商包括平安、太保、众安等保险公司,阿里、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中民保险网 等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等研究其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力等。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摘要:自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未来保险监管工作"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后,保险业监管质量问题就越加为保险监管当局所重视。本文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质量;对策 为更好地实现中国保险监管效率和质量的共同提升,通过加强保险监管来推动保险业的社会认可程度、提升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刺激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微观视角,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一、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提高保险服务社会认可度 在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方面,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好保险市场市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严控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业结构和主体。(2)在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的过程中又加强保险企业费率条款的合规执行监管。要严格监管保险企业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违

规降费开展不良价格竞争,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诚信度。(3)规范保险企业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业服务的社会公平度。提高信息化监控手段,将保险企业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全流程数据进行集中管控,集中考评,提高保险承保、理赔的社会公开度。(4)严控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提升保险企业资本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保险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过监控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运用状况,不仅可以很好的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能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明确保险监管运行目标,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 创新已经为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 活力,而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创新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保险监管必须明确运行目标,顺应市场创新形势,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为了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以下几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目标:(1)优化保险业产业结构,提升保险业产业链关联效应,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与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如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程度与居民保险服务需求的矛盾等等,要推动中国保险业的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

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I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的关系

I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的关系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2、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保险经营活动既有商品经营的一般共性,也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经营特性。因此,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特殊原则如下)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nsurance. Keywords:Internet insurance,Government regulation,Exit system,Legislative system,Supporting system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目录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1)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1) 摘要 (1) ABSTRACT (2) 1.绪论 (1)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 1.1.1选题背景 (1) 1.1.2选题意义 (2) 1.2国内外文献回顾 (2) 1.2.1国外文献回顾 (2) 1.2.2国内文献回顾 (3)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5) 1.4主要工作和创新 (5) 1.5论文基本框架 (5) 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 (7) 2.1基本概念界定 (7) 2.1.1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7) 2.1.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概念 (7) 2.2互联网保险的主要模式 (8) 2.2.1自营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商城模式 (8) 2.2.2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9) 2.2.3纯粹的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9) 2.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特殊性 (10) 2.3.1地域监管难度增加 (10) 2.3.2监管的信息技术提高 (10) 2.3.3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加审慎 (11) 2.4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12)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4.1政府干预理论 (12) 2.4.2政府职能理论 (12) 2.4.3公共产品理论 (13) 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现状及不足分析 (14) 3.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现状 (14) 3.1.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现状 (14) 3.1.2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体 (14) 3.1.3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对象 (15) 3.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5) 3.2.1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制度不完善 (15) 3.2.2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 (16) 3.2.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监管不明确 (18) 3.2.4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欠缺 (18) 4.域外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经验及启示 (20) 4.1美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0) 4.1.1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的自律监管效用 (20) 4.1.2避免政府过多作为 (20) 4.1.3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举措 (21) 4.2欧盟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与监管 (21) 4.2.1确立适度审慎的准入准则 (22) 4.2.2基于监管的一致性准则 (22) 4.2.3实行实时有效的评估 (22) 4.2.4促进监管机构的多元化 (22) 4.3日本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2) 4.3.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3) 4.3.2重视行政指导举措 (23) 4.3.3确立多层次准入标准 (23) 5.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对策及配套措施 (24) 5.1完善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体系 (24) 5.1.1科学划分立法层次 (24)

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课题——我们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姓名史超群 学号 1210911101 所在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级金融一班 指导教师李琼 日期2014年6月20日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起源与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其实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因为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44.1%。 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银行业风险上升。通过建立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降低挤兑风险,促进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从各国经验看,部分国家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的基本作用在于预防银行挤兑和保护小存款人利益。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存款保险体系的作用有所演变,可分为:保护大多数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对问题银行的处置规则,提供一种有序的处理破产机构的机制,避免危机的扩大。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年了。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二、我国的存款环境 虽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宏观环境逐渐成熟,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难度,现就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因为执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仍然为政府,俄日全额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道德风险,接着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这些弊端让我国在建立保险模式上有一定的阻碍。当然在看待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下面这几个问题: 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跟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平均为2 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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