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和《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40题,每题1分)

1.良渚遗址位于(),是我国史前良渚文化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中心。

A.杭州市江干区

B.杭州市余杭区

C.杭州市拱墅区

D.杭州市萧山区

2.良渚遗址发现于(),发现者是()。

A.1959年夏鼐

B.1949年卫聚贤

C.1936年施昕更

D.1979年苏秉琦

3.()是良渚遗址的核心所在,是迄今所知我国新石器时代晚期长江流域规模最大的古城。

A.瑶山遗址

B.塘山遗址

C.姚家墩遗址

D.良渚古城

4.良渚古城发现于()。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5.(),良渚遗址被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1959年

B.1960年

C.1961年

D.1962年

6.被考古学家誉为“王陵”的良渚遗址重要遗址点是()。

A.瑶山

B.汇观山

C.荀山

D.反山

7.刻有“神人兽面纹”的玉琮是良渚文化原创的器型,玉琮的造型体现了我国哪种传统观念?()

A.天人合一

B.天圆地方

C.道法自然

D.中正仁和

8.良渚文化玉器上特有的“神人兽面纹”代表了()的信仰特征。

A.农耕文明

B.采集狩猎文明

C.游牧文明

D.畜牧文明

9.在良渚文化玉器中,代表王权或军事权的器物是()。

A.玉璧

B.玉钺

C.玉璜

D.玉梳背

10.在良渚古城遗址东侧的()发现木板护岸遗迹,这为了解长江下游江南水乡居住生活模式的文化渊源,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

A.美人地遗址

B.扁担山遗址

B.葡萄畈遗址 D.马金口遗址

11.《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于()起施行。

A.2014年1月1日

B.2014年2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D.2014年4月1日

12.良渚遗址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是()。

A.良渚街道

B.瓶窑镇

C.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D.余杭区人民政府

13.()是良渚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B.《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C.《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D.《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发展规划》

14.良渚遗址的保护区划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

A.遗产申报区

B.保护范围

C.缓冲区

D.一般保护区

15.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区包括良渚古城、瑶山、()、汇观山、()、荀山等价值较高、留存现状较好、分布相对密集、地形地貌相对独立的遗址及其周围区域。

A.和尚地前山

B.里山师姑山

C.费家头黄泥口

D.塘山姚家墩

16.以下考古遗址不属于良渚遗址的是()。

A.汇观山遗址

B.石峁遗址

C.庙前遗址

D.姚家墩遗址

17.良渚遗址重点保护区内土地性质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

A.住宅用地

B.公共绿地

C.文物古迹用地

D.公路用地

18. 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区内,除依法许可建设保护与展示的设施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A.可以

B.不得

C.经审批后,可以

D.暂停

19.(),仅可进行绿化或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A.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B.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C.三类建设控制地带

D.四类建设控制地带

20.杭州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A.赔偿机制

B.安置政策

C.产业政策

D.补偿机制

21.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的意见。

A.浙江省人民政府

B.杭州市人民政府

C.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D.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2. 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良渚遗址的(),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并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日常监测日常监测报告

B.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方案

C.保护管理保护管理规划

D.巡查管理巡查管理报告

23. 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余杭区人民政府制定()。在发生危及良渚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

或者发现良渚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A.保护管理规划

B.保护管理办法

C.保护管理条例

D.应急预案

24. 《总规》的规划期限为()。

A.2006~2020 年

B.2008~2020年

C.2008~2025年

D.2006~2025年

25. ( ) ,设立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并成立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和浙江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

A.2002年9月

B.2001年9月

C.2002年10月

D.2001年10月

26.( )位于良渚古城内西北角,出土了包括最高等级的良渚玉器“琮王”、“钺王”在内的各类器物1226 件(组),并在出土的玉器“玉琮”、“玉钺”上第一次发现了完整的神人兽面图像。

A.瑶山遗址

B.反山遗址

C.卞家山遗址

D.美人地遗址

27.良渚文化核心区分布于中国长江下游环太湖流域约( )平方公里的区域。

A.3.55 万

B.2.65万

C.3.65万

D.4.65万

28.以良渚遗址为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 )入选“2011-2012年9 项世界重大考古研究成果”。这一事件标志着良渚古城遗址的重大价值开始获得国际考古界的公认。

A.《潮湿环境下考古现场史前土遗址保护关键技术研究》

B.《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

C.《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

D.《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

29.迄今,在良渚遗址区共发现( )余处遗址点。

A.120

B.130

C.140

D.150

30.( ),良渚遗址列入首批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A.2011年10月

B.2010 年6月

C.2010年10 月

D.2011年6月

31.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公里。

A.42.03

B.41.03

C.44.06

D.43.06

32.建设控制地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分( )类。

A.三

B.四

C.五

D.六

33.保护范围内未列入搬迁计划的建筑物应根据环境和谐要求,按照( )特征对建筑外观实施整饬。

A.欧式建筑风格

B.江南传统民居

C.良渚古城风格

D.现代风格

34.良渚文化文物中最精致的部分是( )。

A.石器

B.玉器

C.漆木器

D.陶器

35.经由植物或其它造型材料参照考古发掘或历史文献等成果进行遗址相关空间关系和景观标示的展示方式,同时辅以解说标识手段。这种遗址现场展示方式为( )。

A. 覆罩方式

B.地表模拟方式

C.景观示意方式

D.原状展示方式

36.由砾石、灰土沟和红土构成“回”字形平面三部分组成,是迄今所见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良渚文化祭坛之一的遗址是( )。

A. 瑶山遗址

B.反山遗址

C.美人地遗址

D.莫角山遗址

37.良渚遗址的显著特点不包括( )。

A.庞大的遗址群所展现的复杂聚落结构与丰富的遗存类型

B.极其精美的玉器所呈现的信仰、传播与高超的琢玉技术

C.大型工程遗址所见证的集权型社会权力的运作

D.高度发达的旱作农业所代表的中国史前时期农耕文明的最高成就

38.下列不属于遗址现存主要破坏因素的一项是( )。

A.人为建设活动的破坏

B.雨水冲刷等自然破坏因素

C.潮湿环境下的土遗址保存病害

D.遗址监测

39.使良渚遗址群的聚落结构与社会发展阶段更为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将良渚文化的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研究阶段的标志是( )发现。

A.反山遗址

B.良渚古城遗址

C.瑶山遗址

D.汇观山遗址

40.良渚遗址所在地处于中国长江下游环太湖流域,属( )。

A.温带季风气候

B.亚热带季风气候

C.温带大陆性气候

D.热带季风气候

二、多选题(30题,每题2分)(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1.位于良渚古城东北角和西南角、作为古城城垣依托的自然山体分别是()。

A.大雄山

B.雉山

C.凤山

D.大遮山

2.以下现象为良渚文化首创的是()。

A.玉琮

B.玉璧

C.神人兽面纹

D.玉猪龙

3.()和()为良渚遗址区内的两条主要河流。

A.良渚港

B.东苕溪

C.钱塘江

D.庙前港

4.良渚遗址曾三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这三次的时间分别是()。

A.1985年

B.1994年

C.2006年

D.2012年

5.以下属于良渚古城的价值特征的是()。

A.良渚遗址的核心所在,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最大的考古遗址

B.“山环水抱”的选址特征、内外环通的水系格局

C.垫石堆筑的营城技术、聚落层级的空间关系

D.拥有大型建筑基址的都邑功能

6.良渚先民的房屋建筑形式主要有()。

A.浅穴式

B.半地穴式

C.干栏式

D.地面起建式

7.以下器物不属于良渚文化出土文物的是()。

A.青铜器

B.甲骨文

C.玉猪龙

D.玉钺

8.以下器型不属于良渚文化出土玉器的是()。

A.玉琮

B.玉璋

C.玉珪

D.玉串饰

9.莫角山遗址的长方形台基上有三座土丘,分别是()。

A.乌龟山

B.小莫角山

C.大莫角山

D.瑶山

10.以良渚遗址为代表的良渚文化对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在于()。

A.是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两河流域聚落文明的最高成就

B.揭示了中华文明早期国家基本特征的渊源——“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C.对贯穿于整个中华文明5000年的文化特性“礼制”的影响

D.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杰出代表性的东亚地区史前大型聚落遗址

11.以下属于良渚遗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的是()。

A.对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B.会同有关部门对良渚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C.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D.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12.《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因特殊需要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或者()、()、()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A.其他工程建设

B.爆破

C.钻探

D.挖掘

13.以下行为应当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是()。

A.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

B.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

C.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D.经审批后,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14.除良渚遗址保护、()、()、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改变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A.管理

B.研究

C.考古

D.展示

15.《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

B.三万元以上

C.五万元以上

D.二十万元以下

16.下列行政区域中位于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有()。

A.瓶窑镇

B.良渚街道

C.湖州市安吉县

D.湖州市德清县三合乡

17. 至2012年,现存良渚遗址的本体保存状态主要可分为()。

A.现状保存

B.基坑开挖

C.考古回填

D.地下掩埋

18.以遗址揭露、临时覆罩保护为展示方式的遗址有良渚古城的(),该方式尚未对遗址本体产生任何干预。

A.东城垣

B. 南城垣局部

C. 西城垣

D. 北城垣

19.下列曾被列入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遗址点有()。

A.反山

B.瑶山

C.莫角山

D.卞家山

20.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与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近10余年来对遗址区采取的重要保护措施,主要有()。

A.加强良渚古城遗址现场安防,实施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全天候巡查管理制度和文物保护四有档案

B.修建新104国道,将遗址区内的老104国道的过境交通功能南移

C.关停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30余家石矿,并逐步实施矿区宕口及周边地区的复绿工程

D.新建良渚博物院,进一步整治和完善其周边环境

21.《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包括()。

A.整体保护良渚遗址的空间格局

B.真实、完整地保护良渚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要素

C.充分揭示良渚遗址在中华文明史上的突出地位

D.谋求良渚遗址保护与遗产地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关系

22.下列属于良渚遗址总体规划原则的有()。

A.价值优先原则

B.分级保护原则

C.系统诠释原则

D.发展优先原则

23.良渚遗址的规划保护对象主要有()。

A.遗址本体

B.遗产环境

C.遗址区住宅

D.出土文物

24.为减少保护和研究工作对遗址本体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本范围内的文物本体保护措施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遵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以下哪些要求?()。

A.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B.必须严格执行原址保护

C.尽可能减少干预

D.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25.良渚遗址范围内,涉及良渚街道的行政村有()。

A.杜城村

B.荀山村

C.安溪村

D.西塘河村

26.下列遗址点中,设有重点保护区的有()。

A.良渚古城

B.荀山

C.汇观山

D.姚家墩

27.下列符合遗址本体保护工程实施要求的有()。

A.遵守“最小干预”原则

B.满足可再处理性原则

C.回填保护措施实施前应进行工程设计

D.保护性设施可适当改变文物遗存原状

28.针对遗址面临生产、生活等破坏威胁,依据遗址分布现状及保护要求,将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几类不同级别扰土深度控制区,分别为()。

A.标高控制区

B.动土申报区

C.禁止破土区

D.挖深限制区

29.下列瓶窑镇各行政村和社区中,不属于良渚遗址范围的有()。

A.长命村

B.大观山村

C.崇化村

D.里窑社区

30.参照ICOMOS《诠释与展示文化遗产宪章》整理、制定的遗址诠释原则包括()。

A.接近和理解

B.可持续性

C.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D.真实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 (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 (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 (一)地籍调查。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二)申请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 索 取 号: 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 构: 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 期: 2005-12-14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 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 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心整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行。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

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由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杭州市地铁深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工程及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以下简称深基坑)施工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铁深基坑,是指地铁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施工过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基底加固、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主体结构等阶段。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对所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地铁工程深基坑施工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地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中明确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工程监测的设计要求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当有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需进行保护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设计单位应明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

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监测工程概况及测点布点平面图; (二)监测范围、项目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测点数量、测点布臵、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及巡视检查的内容、记录和报警信息传送方式; (三)监测计划,包括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时间和监测项目负责人; (四)遇有异常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建设与监测单位填写《杭州市地铁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登记表》(附件1),携带设计文件(平面布臵图、说明)、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监测方案等材料,到总站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监测单位对监测方案、监测成果、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份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保护大熊猫、羚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大小凉山分界线黄茅埂主峰大风顶的东坡,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四至界线: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m、1893m、1798m山峰,至波罗依打为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m、2000m、1487m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界;总面积30164hm2。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hm2,缓冲区3219hm2,实验区6535hm2。外围保护带23700hm2,

涉及马边县永红、高卓营、梅子坝、沙腔、烟峰5个乡的部分村庄以及觉罗豁国有林场。保护区内的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有。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六条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管理局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的美姑、雷波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放牧等违规活动的,由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按照保护公约强行制止,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捕杀。 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 第四节建筑容量 (8) 第三章建筑管理 (10)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 第四节建筑退让 (18) 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 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 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 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 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 第五章附则 (32)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 附录二术语 (32) 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杭州市管道燃气安全运行的对策研究——市区管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标准范本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6429 杭州市管道燃气安全运行的对策研究——市区管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杭州市管道燃气安全运行的对策研究——市区管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改善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西气东输二线、川气东送以及LNG码头等一系列大型天然气项目的相继建设投产,也将为我国大力发展城市天然气提供有力保障。在有充足气源的背景下,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必将有一个新的飞跃。管道的

2019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自然保护区评估办法

附件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项目赋分表(试行)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值) 评估要素赋分评估项目赋分项目状况赋分 管理基础(42)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1、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50% 2、科室设置不全,但能满足主要管护业务需要,专业技术人 3、同2,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30%以下。(3) 4、尚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0)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4)1、保障程度较好。(4) 2、基本有保障。(3) 3、无保障。(1) 4、无经费。(0) 3、管护设施(8)1、各项设施完备,能满足工作需要。(8) 2、基本完备,可保障主要管护任务的需要。(5) 3、有部分设施,完成主要管护任务存在一定困难。(3) 4、因无基本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管护工作。(0) 4、面积及功能区适宜性(3)1、面积适宜,分区合理。(3) 2、同1,但包含较多社区。(2) 3、面积过大或过小,管理上困难。(1) 4、面积过大,包含社区太多。(0) 5、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1、范围界线、土地权属清楚。(3) 2、同1,但部分地段、地块尚不清楚。(2) 3、存在较大纠纷。(1) 4、未具体划界。(0) 6、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8)1、管理目标明确,规划合理,年度计划完成好。(8) 2、同1,但规划或计划内容与管理目标不相符。(5) 3、管理目标不明确,(3) 4、管理目标与建立该保护区的目的不同。(0) 7、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8)1、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并依法进行管理(8) 2、没有该保护区专门法规,但仍能依法管理。(5) 3、同2,但违法活动未得到有效查处。(3) 4、管理机构本身存在违法情况。(0) 管理进展(58)8、资源本底(4)1、出版了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并不断有新的发现。(4) 2、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主要情况清楚。(3) 3、开展过单项调查,主要情况尚不够清楚。(1) 4、未进行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正规调查。(0) 9、日常管护(8)1、有效,管护上未出现问题。(8) 2、比较有效,管护上未出现大的问题。(5) 3、基本有效,未出现社会影响极坏的管护性问题。(3) 4、管护无效。(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7-28 【生效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管理保护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 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第八条第八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 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 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第九条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 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 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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