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再投资论坛代表名单

部分省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再投资论坛代表名单
部分省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再投资论坛代表名单

部分省市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再投资论坛代表名单(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深圳)

★为与投资性公司参会代表报名重复,其中:北京6家企业9人,天津1家企业1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64家110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怎么走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区级卫生局)

3、合同章程审批(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章程、合同、名称核准通知书) 4、预领组织代码(技术监督局)—批复颁发证书(外经委)(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任职文件、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 5、企业设立登记(工商分局);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技术监督局) 6、统计登记(统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税务登记(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财政登记证;验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4、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申请材料: 商务部(90/45): 1、新设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 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地址流程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第一步:工商局 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需要准备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需要准备公司新地址的 企业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注:1.如果房主是个人,需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房主为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必须有出租一项,房产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果是公司委托给物业,需物业出示企业住所证明,房主对物业授权书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注: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章程修正案 4. 指定委托书 注:1.工作时间:五个工作日。需要先在网上登记,审批通过后,在线预约办事时间。 2.涉及跨区变更地址的,需要工商局调动档案,时间比较长。无准确时限。流 程为先向新区工商局申请,接到同意函后再回旧区工商局办理。 第二步:税务局(地税、国税)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首先在旧的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手续即迁所手续。 2.专管员批准同意后,前往新的地址所归属的地税所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文件同新设立的公司一致。 3.国税变更地址的手续与地税一致。 注:1.企业变更地址后,也可以选择不迁移税所。具体情况需要和专管员协商。以不迁移税所,只变更税务登记证地址为原则。(专管员不倾向迁所) 2.税务局变更地址也需要和工商局要求一样的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即可,不 需要原件。

3.国税地址变更一般需要新地址房产证原件(不是必然,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 税务局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要在拿到营业执照之后15天内办理。 第三步:商委委员会 涉及跨区变更地址 1.需要先向新地址所在区的商委递交申请 2.待审批通过后,持批复前往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办理注销原批准 证书的手续 3.待旧地址所在区的商委审批通过后,给予回执 4.企业持回执,前往新地址所在地的商委申请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需要准备的文件 1.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办事指南。 2.新地址的企业住所证明及房产证交复印件即可。 第四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无论是否跨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在标准大厦办理。 费用:30元。 第五步:其他变更 包括: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统计证、海关登记证、自理报检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银行等等。 注:1.变更财政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果涉及跨区,需要先在原地址所在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之后,在新地址所在区重新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同企业新设立一致。

(2020年编辑)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本人为你解答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申请材料: 商务局: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 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 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 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真实性确认书; 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注:1、投资者变更的,填写此页。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 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 更□、撤销□、注销□)、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操作流程企业用户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系统 操作流程 (企业用户版)

目录 目录 (2)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3) 1.1浏览器设置 (3)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3)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6) 1.1.3插件及数据导出安全下载设置 (8) 1.2系统登录 (8) 1.2.1操作步骤 (8) 1.2.2修改密码 (9) 第二部分用户指南 (11) 2.1填报流程 (11) 2.1.1进入首页 (11) 2.1.2进入数据录入 (11) 2.1.3录入数据 (12) 2.2录入说明 (21) 2.3数据查询 (23) 2.3.1历史数据查询 (24) 2.4数据装入 (25) 2.5数据传出 (26)

第一部分浏览器设置和系统登录 1.1浏览器设置 为了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建议使用IE7.0 、IE8.0、 IE9.0版本的浏览器,在使用IE浏览器访问系统之前,要对浏览器的信任站点和IE安全性进行设置。 1.1.1将系统网址加入到可信站点中 操作步骤: ①在IE浏览器输入如下地址: ②在IE浏览器单击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

③打开IE设置窗口,并切换到“安全”标签页,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④在弹出的界面点击【站点】进入站点编辑界面;

⑤在弹出的窗口点击【添加】按钮,即将此网址加入到信任站点。

1.1.2可信站点安全性设置 操作步骤: ①在上图的操作界面中点击【关闭】按钮后,回到“安全性设置”界面,如图; 自定义安全级别 ②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后,弹出安全设置对话框,如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 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 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 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 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所需提交的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合同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应符合合同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关于上报公司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备案的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公司由(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组建,成立于年月。现由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需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原董事变更为…… 原监事变更为…… 原经理变更为…… (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公司合同、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及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予以批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免职通知书 (参考格式) 根据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月日董事会决议,我公司同意免去委派的董事职务。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先到相关窗口询问清楚所需的材料(许多材料都有固定格式的),在提交材料后询问该项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并索取相应的联系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

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8、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doc 3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doc 3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共53个) 指南目录 指南53-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4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6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9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1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4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5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8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19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 指南53-2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指南53-2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2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指南53-3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及印章 指南53-3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指南53-3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问题的调研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问题的调研 一、结论: 1.境外股东可以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 2.该质押必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 3.该质押应当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质押登记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担保登 记 二、相关依据 1.境外股东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不适用境内的对外担保的批准程序 规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中,对对外担保中担保人的界定均为“境内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境外股东用其持有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中担保人是“境外股东”,本质是一个发生于境外但涉及境内资产的担保,因此不属于通常所说“对外担保”,即也不适用上述规范境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 而该等境外股权担保实现时,发生变更的也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并无实际的资产变动,也即无外汇进出,因此,也不适用相关对外担保核准和登记手续。境外股东将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变现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外汇审批、登记程序。 2.担保标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属于中国境内资产,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和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虽然此类型担保不属于需审批的“对外担保”,但是由于涉及境内外商投资 企业权益,必须遵守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变动的规制程序,否则会导致担保履行时无法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因此,境外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时必须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经过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外经贸局或商务局或商务委员会)批准,并在设立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实现的注意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即在股权质押实现时仍然需要再次通过原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的审核。 4.未经过相关审批部门登记和备案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流程图 投资者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咨询相关政策,确定投资项目,领取有关资料 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以下可由区投资中心协助办理 备齐相关资料,到工商局查询商号,申请领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到区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申请立项 到区投资服务中心申领组织机构预赋码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到工商局领取注册登记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备齐 到工商局递交注册材料并领取回执 按预约时间到递交材料窗口领取执照并按说明缴交注册费 持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公章(由企业自行办理) 凭组织机构预赋码到质监局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投资者自行到银行开户 到国税、地税、财政、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到海关注册、备案 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盐田

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包括服务贸易领域和需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专营专控企业),须向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申报单位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加快审批速度,请申报单位详细阅读本须知,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文件、材料。 一、报批文件、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2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打印、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4)市、区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6)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各 1份;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4)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盐田区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 区环保局会将对环境影响的批复文件直接转送我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 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三、审批工作时效 对投资1000万--3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对其他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的审批。 投资咨询:盐田区经济贸易局招商科、盐田区投资服务中心 收发文窗口: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 暂行规定(2015修正)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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