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长大教字[2001]171号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成工程技术人员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过程。

一、组织

1、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院(部、系)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部、系主任)的领导下,由院(部、系)教学科(教学干事)具体负责。

2、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及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文件;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组织全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检查和全校性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进行全校性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评价;尽量争取社会、行业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支持;协助各院(部、系)积极参加对口行业的毕业设计(论文)评估工作;协助主管校长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问题。

3、院(部、系)职责:制定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细则、规定和文件;审核、批准各系(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检查各系(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安排、进度和质量;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汇总各系(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院(部、系)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和院(部、系)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评价;向学校及对口行业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立卷归档工作。

二、选题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首先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选题题目应有利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

2、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尽可能面向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和本专业新技术的开发。课题应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应比上届更新1/3左右,部分课题应代表本学科的先进水平。

3、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毕业设计(论文)应尽可能选择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需要的题目。工程类专业要以工程设计型题目为主,设计型题目比例不得低于80%。少数专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搞毕业论文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研究文章。

4、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内容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要充分体现培养计划对基本理论、基本训练和基本能力的培养要求,题目对专业的覆盖面要大,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要强。毕业设计(论文)坚持一人一题,对大而难的题目可分解为若干个子题目,保证学生有适当的阶段性成果。

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各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初审,院(部、系)审定,最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题目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6、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在毕业设计前一学期第14周前确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批准,在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学期末发给学生。

三、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工程师)以上有能力、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需要时助教可协助指导。

2、指导教师应熟练掌握课题的基本部分,并对专题研究有充分的准备。

3、指导教师名单经院(部、系)审查后,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学期第十四周以前交教务处备案。

4、结合生产实际在生产单位进行的毕业设计,在指导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并由院长(部、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5、为了协助指导教师工作,可设顾问教师或答辩教师。

6、为确保指导力量,充分发挥指导教师作用,每名指导教师所带设计(论

文)人数一般不超过8~10人。

7、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该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全面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1)编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书及有关指导文件;

2)组织、指导学生制定设计工作计划,提出分阶段工作要求;

3)指导学生阅读参考文献,收集设计所用资料,进行有关试验;

4)掌握设计进度,检查设计文献质量,启发学生解决设计中的具体问题;

5)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进行检查、记录和考评;

6)审阅设计成果并对设计质量提出审查意见;

7)总结指导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水平的意见。

四、质量监控

1、学校成立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工作小组。校、院(部、系)二级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机构由校、院(部、系)内各学科教学经验丰富,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热心教学改革、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2、毕业设计质量监控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监控,实地检查毕业设计工作进展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毕业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设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保证毕业设计工作正常进行,实现毕业设计工作目标,保证毕业设计工作质量。

3、毕业设计质量监控机构工作重点是:

1)在毕业设计准备阶段,即毕业设计(论文)前一学期第十四周以前,检查师资力量配备,审查毕业设计选题,检查指导教师和学生毕业设计的资料准备情况;

2)在毕业设计工作初期阶段,即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第三周以前,检查开题报告,落实设计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设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3)毕业设计工作中期阶段,即毕业设计(论文)学期第10~12周,深入教学现场(设计院、计算机室、实验室、工作现场等),通过观察、提问、考察等方法检查毕业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

4)毕业设计工作后期阶段,即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一周,检查学生毕

业设计资料的完善情况、答辩条件和答辩准备情况;

5)设计成果评估阶段,即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评选校(院)级优秀毕业设计,对毕业设计工作及其成果进行评估,通报评估结果,总结毕业设计工作经验,完善、修订和执行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标准。

五、毕业设计(论文)时间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

六、对学生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完全部学业。

2、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应坚持独立思考,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做,同时应根据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按进度完成任务。

3、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要遵守纪律,严格考勤,凡旷课三天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达一周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降一级;旷课达一周或迟到、早退累积时间占全部毕业设计(论文)时间1/3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按“长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条执行。

七、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

1、毕业论文和设计说明书,要书写整齐、文字通顺、语言简练、条理清晰、图表精确、计量单位规范统一,原理、概念准确。

2、论文和设计说明书,要有目录,中外文摘要及参考文献。外文摘要一般在200~300字左右。摘要之后,应写出该论文或说明书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

3、论文和设计说明书的格式、封面及内容要符合统一要求。

4、毕业设计(论文)要体现创新意识,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经济概念,即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或概预算内容。

八、评阅与答辩

1、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应由指导教师进行详细审阅,写出评语。在可能条件下请校内、外学术水平较高和实际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作为评阅教师进行评阅。

2、答辩前,各院(部、系)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意见,确定参加

答辩学生的名单。对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成绩按不及格论。

3、答辩前6周,各院(部、系)应将答辩委员会名单报教务处。院(部、系)答辩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持全院的答辩工作。

4、在各院(部、系)答辩委员会下,可成立若干个以专业为单位的答辩考评委员会,具体制定本专业的答辩工作进程计划,审定答辩小组提出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写出评定意见。

5、各专业可根据毕业生人数,设若干个答辩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3名教师组成,其中一名应是答辩考评委员会委员。

九、成绩评定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依据本管理办法“十一、附件及附则”进行。

2、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成绩评定应做到事实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一般情况下,各专业成绩的优良率不得超过60%(优秀≤20%;良好≤40%),及格和不及格的学生在10~15%。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院(部、系)答辩委员会统一向学生公布。在成绩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泄露成绩评定情况。

5、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有异议的,可直接向院(部、系)答辩委员会或学校教务处反映。院(部、系)答辩委员会和学校教务处应在收到学生反映后一周内做出答复。

十、归挡

1、答辩结束后,各院(部、系)应将本届学生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归挡。校级优秀归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其它按专业、班级、学号归院(部、系)资料室,保存3年。

2、各院(部、系)的本届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一周内交学校教务处。

十、附件及附则

1、附件:

附件1 长安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附件2 长安大学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书;

附件3 长安大学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书。

2、附则

1)长安大学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书和长安大学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书2)在执行时,可根据本院(部、系)及专业特点,自行调整。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4)本管理办法从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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