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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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汇编

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9-03-16 颁布部门:商务部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1989-03-0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3-12-08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有效] 颁布时间:2005-12-31 颁布部门: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有效] 颁布时间:2006-08-08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效] 颁布时间:2009-06-22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10-21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7-08-20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 颁布时间:1990-06-2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5-09-1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6-07-31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01 颁布部门:商务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09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3-04-18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0-03-14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17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2-07-17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8-12-22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8-09-01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7-19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5-10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3-02-19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03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1-20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 颁布时间:2007-03-20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6-06-0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6-06-02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2-14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0-17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9-25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5-1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4-06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03-03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1-25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27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10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有效]

·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4-03-14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1-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0-15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7-08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4-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4-22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3-1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3-02-19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2-11-12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2-10-31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2-10-24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有效] 颁布时间:2001-12-24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9-09-07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1996-07-01 颁布部门:财政部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5-09-1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的通

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3-09-20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1-06-21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 颁布时间:1990-06-2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89-04-0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6-06-0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7-08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 颁布时间:1990-06-2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我行境外投资业务管理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7-25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8-09-01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12-19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7-08-08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7-19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7-02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5-10 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 颁布时间:2007-03-20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将新加坡列入委托地方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国家名单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2-15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6-06-06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5-1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1-25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0-15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7-08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4-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专用章和年检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4-22 颁布部门: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03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1-20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2-10-31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2-10-24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12-20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0-17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03-03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27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10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1-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2-10-24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0-17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03-03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27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1-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2-10-24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0-17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03-03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0-27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11-2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5-12-14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09-25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03-18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

2004-03-14 颁布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3-03-1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3-02-19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2-11-20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2-11-12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有效] 颁布时间:2001-12-24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1996-07-01 颁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十八个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94-07-08 颁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1989-04-0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9-12-28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9-05-20 颁布部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6-07-31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2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10-21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有效] 颁布时间:2007-05-2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24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4-12-30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有效] 颁布时间:2007-05-29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国内投资主体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6-10-18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6-09-06 颁布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总投资和名称的批复[有效] 颁布时间:2006-08-10 颁布部门:商务部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有效] 颁布时间:2006-07-31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9-07-13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

2010-06-30 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将新加坡列入委托地方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国家名单的通知[有效] 颁布时间:2007-02-15 颁布部门:商务部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要点与重点) 2.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 3.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于美国芝加哥。(单选) 4.1848年,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了远期合同。(单选) 6.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诞生。 7.192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BOTCC)成立以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从此,现代意义的结算机构出现了。 10.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正式创建于1876年。 11.1726年,法国商品交易所在巴黎诞生。 12.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联系: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为基础,在现货交易发展一定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判断) 14.在现货市场上,商流与物流在时空上基本统一的。(判断) 16.远期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判断) 17.期货交易与远期的区别:交易对象不同、功能作用不同、履约方式不同、信用风险不同、保证金制度不同。(多选) 18.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合约标准化、交易集中化、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机制、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多选) 19.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判断)

常见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常见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发表时间:2012-6-21 8:56:00 来源:创新医学网医学编辑部 李雪娟471100河南孟津县人民医院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为进一步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有效规避护理风险,确保护理安全,现结合工作体会就护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防范措施探讨如下。 护理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护士不了解“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忽视医疗护理活动这一特殊的职业特征,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对患者实施治疗和护理时,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坚持原则,盲目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书写护理文件不规范。护理记录单上的记录,在查对时发现未记,但确实做了,护理管理上就视为“记录不全”。护理记录单上的任何文字记录都是重要的法律证据,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记录不全”,在法庭上就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有理难辩。另外护理记录单上常见问题还有护理记录与医疗病程记录不符,护理记录没有用药起止时间记录、无法显示护理人员给患者用药速度快慢,药与药之间的间隔时间,特别是不能同时用药的间隔时间等,一旦发生纠纷,护理记录单将不能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将十分被动。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主要表现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简化程序,如不按规定洗手,加药不戴口罩,加药不彻底、安瓿中残留药液,单独值班时不严格遵守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如不进行床头交接班,不按等级护理制度巡视病房,上班时思想不集中,在办公室聊天、打电话、吃东西、带孩子等导致治疗不及时,影响护理效果。 护士素质低,技术操作不熟练:护理人员业务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低或不熟练(抢救患者时吸氧、吸痰慢、小儿头皮穿刺不上,洗胃机不会用),对新技术的应用及新设备的使用掌握不熟练,单独上班时不能完成复杂的操作,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抢救患者。有的护士虽然按制度做到了巡视病房,但不清楚患者的重点观察项目是什么,以致不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的征兆,从而延误抢救与处理,导致纠纷。 护患沟通不够:护士每天与患者频繁接触,可以及时地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若对患者提出的问题避而不答装没听见,或态度冷淡、解释不到位,特别是在用药、咨询、住院帐目查询时,如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期货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

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重点红色标记) 第一部分行政法规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 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 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②变更公司形式③变更范围④变更5%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⑥变更注册资本and其他情形(20 日内决定)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a.先决定后报: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 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 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 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罚款,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罚款 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1-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对单位: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人的处罚是: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期货公司的给予警告处分 9.变相期货交易,满足下列之一的;①为参与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②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所得;(4)、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试题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B )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A、0.5 B、0.75 C、1.0 D、1.5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 D )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A、200 B、300 C、400 D、500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超过(C)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A、2 B、3 C、4 D、5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ABCD)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A、电力管理部门 B、公安部门 C、电力企业 D、人民群众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A)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A、劝其改正 B、责其恢复原状 C、强行排除妨害 D、责令赔偿损失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AC)

护理安全

护理安全 一、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三大对策,人人从根本上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确保病人的安全,创造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 二、护理安全危机四伏: 医院感染问题给药错误患者错误 失误或技术不到位 职业安全问题 护理风险 患者及家属 三、临床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预测危险,并减少某种损害的可能性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个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识别风险,什么事情有可能变坏。

2.分析风险,事情变坏的可能性有多大?会有什么影响,问题是否重要? 3.控制风险:对此我们能够做什么? 4.风险成本评估:我们防止事情变坏的成本有多大?否则我们要为变坏的事情付出多大? 5.记录风险调查研究的结果采取什么行动? 6.监测和审查风险的评估结果。 金子塔理论,海恩法则 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再好的技术, 再完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 取代人自身素质和责任心。 海恩法则的警示: 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对于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时候都不能疏忽。 6个核心制度: ①查对②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 ③分级护理制度④护理交接班制度 ⑤输血安全制度⑥危重患者管理制度 四、护理安全警钟长鸣

1.患者十大安全目标: ①严格查对制度,提高医护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正确性。 ②提高用药安全 ③建立完善的、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有效沟通,做到准确性 ④建立完善的危急值报告制度 ⑤严防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⑥严格执行手卫生,符合医院感染的基本要求 ⑦防范与减少患者的压疮发生 ⑧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发生 ⑨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⑩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2.护理风险无处不在:①护理岗位众多②护理人员众多 ③护理环节众多④护理过程众多 ⑤护理关联众多 以上都与护士的工作密切相关,请不要轻视我们的工作,请不要抱怨我们的严格管理。 五、护理不良事件: 1.什么事不良事件?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护理工作中,问题在计划中未预计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非疾病本身,而是医疗护理的原因发生的。 如:病人住院期间发生压疮、跌倒坠床、烫伤、输液(输血)相关事件、用药错误、病人走失、识别错误或窒息、分娩意外以及其他与病人相关的非正常的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汇编

铁路线路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难点整理总结

201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 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 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 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 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

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 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 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第一部分务工维权知识 一、进城务工须知 (一)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进城务工农民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 2、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不要盲目进城。盲目进城去寻找工作,至少有以下几个不良后果: 1、很难找到工作。 2、浪费自身的钱财。 3、容易上当受骗。 (三)进城务工需要有相关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外出务工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1)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劳动合同是我国公民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能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能促进用人单位工作效率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为什么外出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也便于与时处理,能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5、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期限应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6、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真阅读由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背自己意愿或利益的内容。 (2)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积极参与协商拟定劳动合同。。

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整理数字版

当日: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2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日: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变更或者终结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 5日: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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