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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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简答题

1.简述环境科学及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含义:

答: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2.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的三个方面含义:

答:(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2)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3.简述自然资源的含义:

答:(1)联合国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过产生经济价值,提供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2)我国《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的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成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4.简述生态系统的含义及与环境概念的区别:

答: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产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与环境概念的区别: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力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包括人)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5.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及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2)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6.简述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

答:能过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包括从发到国际或地区流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有害废弃物交易活动,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等。(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

主要是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环境标准宽松而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7.简述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答:(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货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论述题

1.论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答: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都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当人类以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生存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1)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2)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3)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

2、环境问题的成因。

答:(1)环境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生态贸易的影响。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简答题

1.简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答:环境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有三条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环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破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括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分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2.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存在的局限。

答: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存在如下局限性:(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的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利益

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存在较大的差异。(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2)运用的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3)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即是国内问题也是全球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的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

4.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5.简述公众的环境权益及其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

答:一,权益:(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二、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6.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公民诉讼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其宗旨不在于通过诉讼维护专属于原告的权利,而在于通过私人诉讼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息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只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尚不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7.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开发利用环境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监督管理权,以及法律赋予的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

8.简述我国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

答: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清除环境污染和采取减轻损害等预防措施的费用,包括由于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次生污染或者损害的损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包括环境容量损失);修复受损生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定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受损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有关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为确定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以及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的合理费用;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9.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要素及其形状。主要包括:环境利用行为;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论述题

1.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答:(1)社会性: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2)政策性: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司法的融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融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2.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以前,环境污染的问题主要依靠民诉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诉救济机制对于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3.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1)渊源体系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①国内法渊源包括: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等。②国际法渊源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2)立法体系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但不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和协定是,也不包括司法解释。

4.试论述环境利用行为。

答: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客体的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部分:(1)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自然人和法人);(2)行为在主管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行为分为两类: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行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简述题

1.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2.简述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

答: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包括五个方面:(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则属于比较具体和直接的法律规范;(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不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2)预防原则;(3)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

4.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答:《环境保护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1)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2)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3)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4)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供,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改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5.简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内涵。

答: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中是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3)协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6.简述将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答:将将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我们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键;(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7.简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

答:(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8.简述预防原则的内涵。

答:预防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2)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损害;(3)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

9.简述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答:(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10.简述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实施。

答:(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

11.简述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

答:公众参与原则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1)参与主体是公众;(2)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3)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12.简述环境标准的类型。

答: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等。

1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答:(1)依照《环境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际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4.简述“三同时”制度。

答: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比较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15.简述环境法的含义。

答:环境费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在各国环境立法上,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

论述题

1.论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答:我国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选择发展道路时,吸取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理性地分析了各种道路的利弊。(1)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中国走不通。(2)环境保护优先轮在中国同样也走不通。(3)牺牲其中的任何一种利益换取另一种利益,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社会发展停滞或者环境代价过大的后果。

2.试述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含义。

答: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1)谁开发谁保护。(2)谁破坏谁恢复。(3)谁利用谁补偿。(4)谁污染谁治理。

3.试述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答:(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

4.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公众参与原则,也称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5.试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般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中,主要包括拟议行动方案及其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到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措施等两个方面。环境影响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2)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3)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程序;(4)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等。

6.试论“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答:(1)“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同时设计,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环

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②同时施工,即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

③同时投产使用,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

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发给影

响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需

要,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2)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①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

行,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试述环境费的特征。

答:(1)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征收环境费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专门行使环境管理的公权力机构或其他公法人团体。缴纳者是:特定的、基于公

权力关系而从环境获益的环境利用行为人。(2)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

8.试述目前中国自然环境法规定对生态破坏的治理措施及其使用范围。

答:(1)限期治理,环境利用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使用功能降低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环境与资源保护计划的安排,通过投入专门的治理资金等对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简答题

1.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

答:环境污染通常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超过了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身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特征:(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露。(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2.简述环境污染防治浓度控制方法的优缺点。

答:浓度控制操作简单,因此在早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广泛适用。但是浓度控制方法存在较大缺陷:(1)浓度控制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2)浓度控制无法有效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的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依然可能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并导致环境污染。

3.为防止煤炭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那些内容?

答:(1)控制煤炭开采。(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3)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4.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国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5.简述我国的海洋功能区制度。

答:海洋功能区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1)拟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2)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审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3)使用: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6.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答:对固体废物管理所实行的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被简称为“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1)减量化: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2)资源化: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为二次原来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3)无害化:对那些不能再利用或利用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7.简述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法律制度。

答:(1)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3)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费率管理。

8.简述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种类。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是一种令人感觉不愉快的声音,因此也被称为感觉性公害。环境噪声污染包括:(1)工业噪声;(2)建筑施工噪声;(3)交通运输噪声;(4)社会生活噪声。

9.简述我国声环境标准制度。

答:我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分为五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特别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10.简述清洁生产的基本概念及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

答:清洁生产是指国际社会在总结了传统生产方式高投入、高浪费、高污染和低产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型生产理念和污染控制战略。我国法律上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取现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供资源利用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论述题

1.试述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步骤。

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1)确定总量控制区: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2)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区内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试述我国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答:(1)防治: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对违反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应急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3)处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谁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3.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答:(1)“三化”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管理所实行的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被简称为“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量化: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为二次原来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对那些不能再利用或利用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2)全过程管理原则。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知道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放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处理、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3)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其中对危险废物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4.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做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问: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立法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答:(1)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以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2)立法做出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便于环保等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超标或者加我额验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当邻里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5.试述我过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强制性规范三种。(1)指导性规范,即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即无需承担责任)的选择性陌生。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应当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2)自愿性规范,即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资源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同时可以相应地一直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3)强制性规范,即附带消极法律后果(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模式。强制性规范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有关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使用有害有毒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布,介绍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6.试述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

答:(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2)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尽快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4)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

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出租,不得挪作他用。(6)国际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自己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环境法》作业考核试题

环境法 一论述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 论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0 分) 答: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2. 论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10 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地讲,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利、卫生、地质、市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还须要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卫生行政、地质矿产、市政管理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所谓“结合各自的职责”是指水利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资源保护、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要结合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保健、卫生防疫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医院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排入下水道污水和其他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监督管理;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要结合江河整治工作和对有关方面的协调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跨地区的江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0 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浅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从哲学层面上讲,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人而言,也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又说,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产物也是这样。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关于肉体组织的观念。这样,生命的产生——无论是自己生命的产生(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产生(通过生育)——立即表现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界定了三种关系的存在: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物与物 的自然关系,三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能够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人与人 的社会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融洽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了,人类才能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可见,这两种关系对于人而言都尤为重要,不可偏废.然而,历史和现实又无 数次的证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是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共生为基础的. 98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大洪水,至今令人不堪回首.我们在欣喜中华民族团结力量的伟大时,也遗憾的发现,在洪水肆虐下,社会变得动荡与不安.少数不法分子趁火打劫,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则不得不波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最终触及到人类的根 本利益.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也必须涉及到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之间的关系。 2 环境法对传统调整论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调整理论认为法律只能调整社会关系。这是为什么呢?在法律层面上,那是因为在法律作为调整工具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人与自然关系主要是以和谐为背景的情况下,在自然的反作用对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法律都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为主的,一旦社会关系稳定,有序,和谐了,利益则将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天生就不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它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一旦条件成就,调整的时机到来,法律将理所当然地担当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来.我们不能用停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调整功效,想当然地认为:长久以来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那么它就只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或者说,即使法律调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也视而不见,一味地我行我素,生拉硬扯地将这一关系统 归于社会关系.很多法学大师们囿于传统,在调整论上面难以有突破和创新. 从哲学角度来讲,长期以来,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两分所导致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否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地使用,更不假思索地自以为是地将其排斥在法律主体之外,在法律关系模式型构中把人与自然主客体截然两分,以人类所谓的理性与自信,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和掠夺。最终的恶果则是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危机的降临,也使得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自然地缩小了。

环境法作业文档

1.你如何看待流浪动物? 其实小动物无形中为人类做了很多贡献,平时大家可能没察觉到,但如果真没了他们,谁为我们看家,谁为我们破案,谁为我们抓老鼠呢,谁来维护生态平衡呢..........?不要在拥有的时候不知道珍惜,当猫狗真被人类伤害到极限的时候,再挽救就真来不及了。伤害动物会受到报应的,周围发生的众多自然灾害,我想不应该不思索,为什么会发生的如此频繁,如此大规模,还不能给大家敲响警钟吗?我的外国朋友就说,他不会交韩国人的,因为韩国人大多数都吃狗肉,他说如果他交中国朋友的话,他会先问他吃不吃狗肉,如果吃的话,他不会选择这样的人做朋友的。恳请政府部门,擦俩眼睛吧,有序的养宠物是一个国家进步发达的表现,你们应该感觉到高兴,如果抓的话应该从源头抓起,从狗贩子那儿抓起,而不是伤害这些被人类遗弃的流浪小动物,国家应该拨款把流浪动物看管起来,而不是一味的赶尽杀绝。目前的政策我认为也又不完善的地方,举个例子我邻居养了个苏牧,很多年了,跟主人的那种默契不言而喻,每每吃晚饭一个老人牵着它出来散步的时候,苏牧轻盈的迈着马步,那种感觉特别温馨,而且谁又看见苏牧伤过人来?所以为什么新规定里面有不让养苏牧呢,真的很不理解,说明制定规定的人根本没有好好地去实践了解,去征求民意,而是一味的靠主观意识评判,小动物不会说话,只有大家一起反映才能为他们鸣不平。 人类辩证地对待和爱护动物,动物也会报答人类 动物保护是人类对所在环境及自身命运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后提出的命题 动物保护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存濒危动物物种和种群,即保护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也就是说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二是关心动物的康乐,即注重动物的保健和福利,保护家养动物、家庭动物、实验动物和关养的野生动物等免受身体损伤和疾病折磨等,减少人为活动对这类动物造成的直接伤害。动物的福利、动物的康乐、动物的保健等是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在书中作者作了明确的解释:“动物福利是畜牧生产中的动物保护,其基本原则是既保证动物康乐,又保证动物生产。”可以设想,如果人类社会不关注动物保健,那么近些年惊扰人们的疯牛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狂犬病就会更加肆虐世界,危及人类。 纵观历史,人类对动物的保护,往往受人们主观评价动物利与害的影响,也受传统观念、宗教信仰、文化习俗和心理因素的影响。比如,同样是牛,在不同的国度以及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背景下,所受到的“待遇”大不一样:在西班牙,它是斗牛士搏杀的对象;而在印度,它却被印度教信徒视为神。 动物保护是科学,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2。武夷山旅游是禁还是继续开发? 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一:郧西境内流入汉江的河水呈黑色,有刺激性的气味。 采聚意见如下:黄姜产量猛增,工业造素排污量增多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黄姜供过于求,导致成品素市场价格猛跌,企业也追求利润,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放入河流, 汉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污水的直接排放,直接威胁到用汉江水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满河污水,有关领导没有看见吗?难道我们还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吗?显然,不是某一个的问题,而是一些部门的失败。如果是说为了经济效应,才熟识无睹,黄姜收购价0.24元/公斤,又能给姜农带来多大收益?为从企业征收税吗?“三个代表”之一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的“不作为”的出发点是什么? 鼠目寸光,河流一旦被严重污染,被破坏的生态不是一天两天的时间,一万二万元钱就能解决的问题。今天我们要吃饭,明天子孙后代也要吃饭啊。 调查二:磨儿沟村有大量林木堆积。 据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党员讲,磨儿沟村原本是一个穷村子,体现有二,一是山上光秃秃的无树,有的地方甚至连草也没有,裸露着岩石;二是找不到一块平地。后经广大人民的努力造就,好不容易才过上了填饱肚子的生活,山上才有了成片成片的树林,不想村长运用手中的权利和关系,大多做木材生意,一棵树8元,两人一天放两棵树,16元钱,连工钱也不够。 贫穷朴实的农民为了生计,也只好望望那长大了二三十年的树,舍不得也没有办法,他们知道不合算,但穷啊。 十年树木,一棵大树的年龄远远超过十年,长起来不容易,毁起来可快。如此村长,就是那样领导地方经济让老百姓腰包鼓起来的吗?人们都知道真正鼓起腰包,吃的象孕妇一样的是村长,利用关系不办砍伐手续,乱砍乱伐,只有他才这样做生意呢,狠。 明日地方经济领导又将如何带动呢? 我不敢想,原来家乡是穷,但山清水秀,今日又富了多少?却是山秃水浊,明日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呢?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大家一起来关注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兼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

内容提要: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

环境法试题及答案

10 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4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4分) 1.太阳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有密切关系,但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不 能把它作为保护对象,这是因为( ) A. 它是人类共同财产 B.人类不能对它产生影响 C.它可以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D.它的价 值无法计量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 ) A.人类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B.人 类与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C.既包括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 我国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是(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78年宪法 D 1982年宪法 4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A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 B 是在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健全的基础上制定的 C 是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依据 D 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5 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等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时限是( ) A 半小时内 B 1小时内 C 2小时内 D 3小时内 6 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 ) A 自然保护区制度 B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C 土地资源管理制度 D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7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据以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的环境标 准是( ) A 环境质量标准 B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 环境保护方法标准 D 环境基础标准 8 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而采取的最主要手段是( ) A 建立和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B 应用环境经济调节措施 C 强化环境刑事制裁 D 与企业订立环境协议 9 与其他行政决策相比,环境行政决策往往具有( ) A 范围广泛性 B 科学不确定性 C 事后反应性 D 手段多样性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 ) B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 国务院备案 1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我国管辖的内水和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 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 ) A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B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D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最新电大环境保护法(作业及答案)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电大环境保护法(作业及答案) 环境保护法作业答案 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3.00 分) A. 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共同复合而成的统一体 B. 生态平衡是动态的 C. 生态平衡不同于自然平衡 D. 自然生态系统经过由简单到复杂的长期演代,最后形成相对稳定状态 2.环境法体系,以(b)为主干(3.00 分) A. 宪法 B. 单项专门环境立法 C. 国际环境条约内容 D.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3.关于环境法,表述不正确的是(c)(3.00 分) A. 环境法协调的是人与环境的关系 1/ 30

B. 环境法是某类具有共同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 环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D. 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4.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党的(c)(3.00 分)A. 16 大 B. 15 大 C. 18 大 D. 17 大 5.下列属于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有(b)(3.00 分) A. 公民 B. 环境权利 C. 生命 D. 健康 6.(b)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3.00 分)

---------------------------------------------------------------最新资料推荐------------------------------------------------------ A. 大气 B. 生物圈 C. 自然界 D. 生物群落 7.环境法体系,以(a)为核心(3.00 分) A.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B. 宪法 C. 国际环境条约内容 D. 单项专门环境立法 8.环境法体系,以(b)为基础(3.00 分) A. 国际环境条约内容 B. 宪法 C.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D. 单项专门环境立法 3/ 30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 点整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7d1534741.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 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完整版 dilaysa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专业:法学 班级: 完成日期:2016年4月26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购买论文 2.由他人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伪造数据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情形。 文章除了文献综述部分,均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期刊或者网站,信息均经过了自己的处理,结合自己的所学内容叙述。 论文课题的研究经过老师建议,绝对属实。 特此说明。 本人签名: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 论文(设计)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设计)来源指导教师 要求完成的内容 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总体水平提高了不少,科学发展的同时,对目前的环境和经济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这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等许多灾难对了人类的说话环境带来了不可测量的结果,目前我国环境部门,为了控制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投资了巨大财产,投入力度增加,并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环境恶化,沙漠化等,已经变味对我国经济,商业和其他方面的灾难超过了其他任何一方面。 因此,增加对环境的投入力度,控制环境恶化是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环境法的,重视这些问题早晚会解决的,并且处理这些问题,对人类造福,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威胁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的恶化及控制,环境法的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overall level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improved a lot,scientific development,at the same time,on the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bring some bad effects,these bad effects mainly manifested as,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desertification and many other disasters to human speech environment brought no measurable results,at present,China's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s,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s invested huge property,investment increase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now the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desertification,have soured on China's economy,business and other aspects of disaster than any other aspect. Therefore,increase the investmen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ing,along with the our country of environmental law,pay attention to these problems sooner or later to solve and processing these problems,for the benefit of mankind,solving the threa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of th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ntrol of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环境法作业及答案

名词解释: 1、环境行政责任: 2、环境行政诉讼 2、环境民事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简答: 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2、简述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什么? 3、、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4、简述行政处理的性质 5、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选择题: 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题: 1、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B 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2000 元,丙欲起诉,应该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 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2、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 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年春,蒋某花费8 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 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10 月 6 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I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某化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的环境赔偿,实行无过错赔偿制,即因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蒋某承包的湖面所养甲鱼因为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化工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化工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蒋某喂养的甲鱼的死亡与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化工厂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因当不予理睬。 3、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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