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

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
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

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考

法学专业学生舒琴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新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特有财产作了具体的界定,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补充。约定财产制是夫妻文明处理双方权益的最佳形式。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使用、归属、管理、收益,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因而它的完善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关系到与夫妻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The Thoughts Concerning The Couple’s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Jiang Shuqin

TutorLuo Liang

Abstract:Newly modified《Marriage Law》made decisional couple’s mutual property and specific property. Couple’s agreement properly system is a supplement to couple’s mu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couple’s 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is the best former couple of civically dealing with mutual rights and benefi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 legislative term used to refer to use, ownership,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and profit from it, the settlement of debts of couple, the regulation of couple's obligation in family life and the settlement and partition of marital property to end the marriag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guarantees the normality of family life after marriage. Thus,the improvement of this system is related to equality of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hip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ociety.

Keywords:couple’s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mutu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individual 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agreement couple property system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围已突破了传统的由此那个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修订后的婚姻法变动和增加最多的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最近几年在我

国新兴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价值。为此,本文就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我的几点拙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是规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对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从规夫妻关系看,属于身份法的畴;从规财产关系看,又有财产法的性质。[1]23-25作为身份法,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和谐、平等生活的保证;作为财产法,夫妻财产制不仅是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还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密切相关。所以,世界各国无论是从保护公民个人、婚姻家庭的利益出发,还是从司法审判和国家利益考虑,都很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和制定。

根据发生事由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不同类型。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就直接强制执行法定财产制,所以,法定财产制又称正常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做出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一种形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并行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中任选其一作为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意义

首先,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各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更能体现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也相应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特殊需求。其次,涉外婚姻(包括设港、澳、台婚姻)增多,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适应了在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可防止骗婚的现象发生。而且,妇女普遍就业,其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部分人已改变了依赖丈夫而生活的被动局面,为夫妻实现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各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比较

夫妻财产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它不仅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而且某一特定国家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还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民俗、国情及经济环境的制约。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之承认与否,自古以来即有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对立。[3]113-115罗马法的嫁资制具有强行性,仅仅在不违反嫁资制的特定限度允许当事人订立嫁资契约外,不允许自由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日耳曼法的约定财产制具有任意的性质,因此,中世纪以来,对于夫妻财产契约几乎毫无限制。[4]54-58在契约社会观念的影响下,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5]102-105这一原则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亲属法普遍采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将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按照契约法规的一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先适用双方约定。

(一)立法模式比较

大陆法系中,一般以成文法典的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置于民法典中,确定了婚姻法在民法中的从属地位。但是在具体的立法章节安排中也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制单列一编,置于物权当中,而德国民法典则在亲属法下章节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英美法系,通常把家庭法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各国以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判例为主,除判例外,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散见于若干单行法中。

(二)立法容比较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都被充分肯定,除了某些国家将法定财产制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以外,如前联和部分东欧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其它国家都承认有限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围方面立法类型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创设型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选择型夫妻约定财产制。[6]102-105前者对夫妻约定财产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定,财产契约的容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给当事人以自由。后者设立若干种夫妻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任择其一,并规定约定不得抵触的事由。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以及存在的立法缺陷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它的演变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夫妻财产立法不能脱离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除受法律文化、立法传统、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外,根本上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必须研究总结其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有较长的历史,首先,最早的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7]其次,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但是后来在有关该《婚姻法》施行的法律解释中又认为:“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夫妻对于任何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均得由双方自愿约定”。[8]76-78再次,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后,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修改后的婚姻法与原来婚姻法相比较,对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有了较大变化。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

夫妻财产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周详地规定夫妻财产权利和义务,不仅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而且有助于减少和避免财产纷争,促进安定和稳定。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1.缺乏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是处理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都对此有明文规定。但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却缺乏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使处理夫妻约定财产关系无基本的行为准则,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和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特别是当前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单一的经济形式已被打破,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大量存在并继续涌现,夫妻参与经济活动频繁,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缺乏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常常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有的婚姻当事人利用一方无知或者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2.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从法律条文上分析,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般共同制、限定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度中选择适用以处理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限定的三种财产制度类型局限,难以适应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如有一对夫妻,两年前,丈夫和妻子商量取出家中的存款20万元买股票,由丈夫炒股经营。从法律条文上分析,这对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采取的就是限定部分共同制,夫妻依契约明确共同财产的种类、围。双方协商一致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因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份额均等。两年来,妻子对丈夫炒股的事情没有过问,究竟丈夫炒股是挣了还是赔了,一概不知。后来,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妻子才想起问丈夫的经营情况,而丈夫明明炒股挣了一大笔钱,却骗妻子说炒股全赔进去了,妻子虽然有些不相信,但是也没有证据,没有办法。尽管《婚姻法》第4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条规定仅适用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对这种夫妻财产分割需要及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在婚姻关系期间也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才会遇到,《婚姻法》中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制终止的情况,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却无能为力。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在离婚许多年后才知道对方在离婚时独占了许多的财产,但是时间长了,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也不受理。就是法院受理了,由于手中没有证据,官司也打不赢。

3.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种种原因要求终止原来施行的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完全有可能发生。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应分别做出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的规定无法与之相对应,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能否变更

以及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终止等,均未有规定,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夫妻就财产问题发生纷争。如果夫妻双方对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时还好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对原来的约定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重新约定,但一旦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办,由于《婚姻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了麻烦,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难。

4、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而笔者认为,该规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夫妻书面约定,乃是夫妻双方的合意,其约定势必会可以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第三人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做出了事先的约定”,如何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应该以哪一部分财产清偿债务的依据是什么?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主财产已经约定或没有约定,第三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知道或不知道该约定,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夫妻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单一的经济形式已被打破,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大量存在并继续涌现,夫妻参与经济活动频繁,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从审判实践上看,在债务吃紧的时候,有人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由一方所有,外债由另一方承担,并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财产分割协议,领取离婚证书。而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一旦有债权人讨债或法院执行,他们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逃避债务,类似这种利用“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知道,或者推定其应该知道,就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立能有效减轻法定财产制的压力,弥补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当务之急是应当将此制度完善、发展,使之行之有效。针对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有关经验,但同时要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并充分考虑传统思想、风俗习惯、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情况,基于建立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在坚持男女平等,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并注重对弱者的保护,维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下,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创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是处理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夫妻约定财产立法的宗旨,创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使得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的情况相适应,使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概括性。当事人对财产制的约定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应适用有关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具体而言,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人必须是自愿地以自己意志来表示自己的意愿,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约定容。约定必须双方充分自

愿。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对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因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对夫妻财产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时,适用法定财产制分割夫妻财产,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全部财产采取其他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如果全部无效或被撤销,则全部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割夫妻财产;如果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仅就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分割财产。[9]

2、合法原则

一方面,约定的主体合法。约定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要求夫妻双方订立财产契约时,必须具有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任何一方是不能完全辨认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约定财产协议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有将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称为一般财产法的行为能力,也有的称为有判断能力,如法国立法认为,有结婚能力者才有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的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高,应该借鉴法国做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人必须同时具备婚姻的行为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另外,这种约定产生的基础是婚姻,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的代理适用的围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笔者认为,要明确在婚姻法中约定财产的主体只能限定为夫妻双方本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订立财产约定。另一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必须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这是一切民事行为、民事关系都必须坚持的原则。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条款,还包括国家宪法、民法、婚姻法及行政法规,并且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借财产约定来规避法律。

3、公平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应以公平为尺度,不准许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借机谋取不公平的利益。约定夫妻财产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贯彻公平原则,应着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或分割,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可以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关系来逃避债务,或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在现代社会里,不少国家基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兼顾的立法宗旨,都设有对债权人给予保护的具体规定。如《瑞士民法》第179条规定,结婚后所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不得影响契约订立前财产对于第三人的责任。

(二)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

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财产制类型,各国立法普遍是准许约定人采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有许多国家立法还准许财产约定人采用法定财产制或约定一种基本的财产制之外,就个别的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尊重当事人多样化的意愿,适度统一扩大约定财产制的围和类型,规定不同种类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供婚姻当事人选择。

1、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

即夫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但是考虑到婚姻家庭的团队特征及妇女人力资本(指一个人拥有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能力、知识和技能,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因素)[10]93-94对分别财产制应该做一定的限制。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既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男女两性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异,决定妇女在家庭生活方面有超过男性的一种比较有利的条件,所以在中国典型家庭中,妇女传统地依靠男人提供食物、住所和保护,男人传统地依靠妇女生育和抚养孩子及操持家务的原因。所以,一个家庭需要两性,使他们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从性别

差异中获得利益,他们在家庭中需要进行性别劳动的分工,这种性别劳动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人力资本的投向的不同。因此,婚姻在经济学上具有团队特征,由于婚姻的团队特性,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就不能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同一而论,如果单纯的约定分别财产制度,这样对妇女是不公平的,更容易引发男性的机会主义离婚,并且当妇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让男性无偿受益,就会约束或修正自己的行为,减少其人力资本对家庭的投资,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分别财产制弊端,并已对其进行了修正。在我国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应该对分别财产制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在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及共同所得也应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适当的分割,弥补妇女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而非简单的约定归各自所有。

2、剩余共同制

这是在管理共同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管理共同制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给配偶他方管理,此方当事人无选择某些财产自行管理的余地,当然还有存在管理者只管理好本人的财产,不尽力管理好他方的财产,有损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实行剩余共同制,当结束共同制后,取回双方各自财产,清偿债务后,各方所得扣除结婚当时本人财产后,剩余财产较少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一方的所多顺差,有权要求对半分割。在这一问题上,德国较早创设剩余共同制,按照这一制度要求,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收益较多的一方必须将超出对方收益的余额的一半交付对方。对以上各种形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中都要详细地加以规定,形成较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约定的容不再适合原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来的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原来约定。本人认为,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要时,夫妻双方可以以原有的程序重新达成夫妻约定财产变更和撤销的协议。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但是夫妻重新约定财产不得违背协议成立的条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如果属于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人民法院做出的准许变更或解除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还应规定不可任意变更的法律条款,对变更次数做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并经过申报和登记成立的法律行为,作为合同主体的夫妻双方应该对自己的契约行为负责,非经法定理由不得撤销,对一方不履行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法定理由是指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容、重大误解等。否则只能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滥用,朝约夕解或约而不定,置法律权威于不顾。契约的制定本身就包含着所有权的转移在。而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的,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律等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四)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而完成了从非要式行为到要式行为的转变。但本人认为,如果立法能为婚姻当事人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提供相应的公示程序,会更贴妥。关于约定财产的形式问题,在我国对此有公证说、登记说、公示说等不同观点。公证说认为公证机关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和债务围、权利的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11]45-47有的地方在审判实践中把公证视为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本人认为公证只是为了增强夫妻双方约定的公信力,在目前婚姻登记

机关尚无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在因为公证机关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且这类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大,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的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采用财产公证,这种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登记说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同时登记夫妻双方所选择的夫妻财产制类型的一种公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生效,从而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在《婚姻法》修改中的专家建议稿中第43条规定:“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12]但本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外,其他很多的财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别很大。那么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第三人也是很难知道的。要求第三人在与夫妻之中的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都详细审查其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一则对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二则即使第三人去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也未必能达到目的。本人认为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责任财产的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夫妻某一方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围。只有原则上经过公示程序的夫妻财产契约,才具有对对外效力,特别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程序的同时,还要建立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保护民事交易安全。

1.建立夫妻对财产约定协议举证制度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虽对夫妻部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夫或妻若想以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来对抗第三人的话,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其必须能够证明该第三人明确、清楚地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才可以对抗第三人。[13]258-260具体而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道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一律予以公示,以便债权人及时主权利。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确保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以便其能及时申报债权。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补充,解释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做法。

2.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主权利,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之间已有协议或者法院已做出裁决为由加以对抗。[14]142-144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的话,对债权人很不公平,在理论上也很难讲得通。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对于这种连带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利益。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其部约定,对彼此部有效,而不能向外主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3.建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就现实急需而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业主和符合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件人员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必须马上建立。因为这也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体

工商户,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相一致,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因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业主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经营,其对外责任是不同的。因此,工商登记机关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应增加一项登记容,即资金来源,表明财产来源,并附有配偶的书面证明文件,以便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责任时,避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转移或侵占财产,逃避债务,危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也可以防止第三人以共同财产关系为依据,要求夫妻负连带责任,侵犯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它还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息诉止争。私营企业中除这种法人形式外,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都是无限责任,所以,也应该适用上述财产登记方式,明确责任。

此篇毕业论文终于告一段落,在这期间经过好几次修改和调整,都是仰仗罗良老师的指导,在这里表示感,同时也那些为我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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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新实用版

YF-ED-J949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新实用 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______之妻。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在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

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有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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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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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______之妻。 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现有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

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______汽车(车牌号______)一辆归______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______万元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将其名下的______万元存款转移到______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______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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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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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协议书 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一 男方: ,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 ,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动 产: ;5、其它:。 上述所列的财产归所有,归所有,归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

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 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 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 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 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 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 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由经手所欠债务元,由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 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会有风险提示) 男方:________ ,_____ 年___月—日生,汉族,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 ,_____ 年___月—日生,汉族,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双方信息 I I i 信息切记不可填错!这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若是信息有误差,可能导致协议直接无法生效。 甲女双方于 _____ 年___月—日在_____________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 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i 1 | il 风险提示:财产分割的约定i 样离婚后即使你又知道他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你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 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建议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I I I 1| ! I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 _________ 市_________ 区_________ 元__________ 房屋(房权证____ 字第 _____________ )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 女方 _______ 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 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第三条债权债务 1、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位于__ 市 _________ 区 ___________ 元房产 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 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怎么写?有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地: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自愿、诚信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认可甲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四、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五、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六、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七、婚后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八、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婚后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均由投资方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民国时期,其历史悠久。我国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12 月26 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照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之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不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订立的1950 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详细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1980 年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1980 年《婚姻法》的诞生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

AA制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财产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双方结婚前的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论结婚以后财产发生何种变化,只要该财产存在,各方都有自由处置权。 2、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4、关于共同收入的约定。 下列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归双方共同享有: 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

⑵、双方共同受赠财物; ⑶、双方因其他因素偶然所得,如中奖等; ⑷、双方各自出资家庭开支的节余; ⑸、双方共同亲友的人情收入; ⑹、其他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物及其上述各项共同收入的滋息。 二、债务问题 1、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前因为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的义务与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三、责任问题 1、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按照实际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缴纳时,需及时给另一方说明,并明确缴款时限,且缴款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2、家庭日常开支的约定。家庭日常开支先以前述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无共同收入或共同收入不足以支付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缴纳时,需及时给另一方说明,并明确缴款时限,且缴款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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